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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住房保障

發布時間:2020-11-26 11:17:08

❶ 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機構設置

中心內部設置5個科。分別是:綜合科、管理科、貸款科、財會科、監督檢查科。
綜合科:
職責:1、協助中心領導組織協調日常工作,督辦領導布置的各項工作;
2、負責政工、人事、宣傳、黨群、勞動關系管理工作;
3、負責組織協調中心各項管理制度、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年度工作目標考核辦法的考核兌現工作;
4、負責中心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文書管理、信息匯總、整理和發布工作;
5、負責會議、培訓、對外宣傳和接待的組織安排工作;
6、負責中心的經費核算、固定資產和辦公用品等行政後勤的管理工作;
7、負責中心所有需要長期保存的檔案管理工作;
8、負責中心所有人員的工資審批、發放、社會保障費用的交納和管理工作;
辦公地點:陽光大廈22樓;
管理科:
職責:1、認真貫徹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按規定歸集管理住房公積金,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2、負責辦理市區范圍內市級、中央、省及外地駐濰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管理工作;
3、負責住房公積金的催繳,對未繳存和不按時繳存的單位制定相應的催繳措施;
4、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支取、轉移業務;
5、負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賬單列印、發放、對賬工作;
6、負責督促、檢查、指導各縣市區的住房公積金征管工作;
7、負責編制、上報住房公積金歸集計劃、月份執行情況報表及情況分析工作;
8、負責清理、回收項目貸款,保證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
辦公地點:濰坊市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貸款科:
職責:1、認真貫徹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的各項政策法規,擬定我市的貫徹措施和施行辦法;
2、負責指導、監督各縣市區的公積金貸款業務工作;
3、負責辦理市區范圍內市級、中央、省及駐濰單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按規定程序審核、審批個人公積金貸款;
4、負責做好公積金個人貸款合同的簽訂、抵押、發放、回收等工作;
5、負責公積金個人貸款的事前、事中、事後審查監督,切實防範貸款風險;
6、負責市中心貸款檔案的審核、整理、歸檔工作;
7、負責擬定年度公積金個人貸款發放計劃。
辦公地點:建設銀行濰坊市分行新華路支行;
財會科:
職責:1、認真貫徹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2、負責市區范圍內市級、中央、省及駐濰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核算工作;
3、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計劃及財務報告的編制、分析、說明;
4、負責指導、監督各縣市區住房公積金業務的會計基礎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核算收入、支出;
5、負責有關財務會計管理政策的擬定、檢查、指導;
6、負責協調有關部門搞好資金調度管理,確保業務工作正常運行、資金安全;
7、負責向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告公積金預算、決算、增值收益分配、呆壞賬核銷方案等材料的擬定工作;
8、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的計算、貸款本息的回收及核算工作;
9、負責有價證券的管理工作,確保安全。
辦公地點:陽光大廈22樓;
監督檢查科:
職責:1、負責中心信息網路系統的規劃、建設、維護工作;
2、負責中心在用計算機的日常保養、維護工作,確保業務工作正常、安全運轉;
3、負責對計算機進行例行病毒檢查,防止病毒傳播,定期清除計算機病毒;
4、負責對信息網路系統及計算機使用人員的培訓工作;
5、負責住房公積金有關數據的備份工作,並異地存放,確保數據安全;
6、負責住房公積金網站的建設、管理工作;
7、負責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軟體的升級、管理工作;
8、負責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各使用部門的組織、協調工作;
9、負責向領導和有關部門提供住房公積金監管信息、資料。
辦公地點:陽光大廈22樓。

❷ 濰坊2017年經濟適用房怎麼買

經適房申請步驟:
1、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領取《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
2、申請。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3、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並在社區公示。
4、復核。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會同區民政局復核並評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辦會同市民政局復核並在市國土房管網站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市住房保障辦向申請人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准購證明。
6、輪候。市住房保障辦應當將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輪候順序;分數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輪候的先後順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辦根據房源情況,並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配售通知。
8、選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輪候人可根據配售項目房源情況選擇購房或繼續輪候。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含);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❸ 濰坊公租房申請條件 濰坊公租房怎麼申請和所需資料

一、申請流程

1、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未設立居 委會的直接向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

2、社區居委會對申請對象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況在5日內 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無異議的由社區居 委會簽署意見後報街道辦事處,有異議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申訴;

3、街道辦事處5日內對申請對象情況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後 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

4、當地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審 核意見,符合條件的轉同級民政部門;

5、當地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審核意 見,並反饋同級住房保障部門;

6、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 5日。公示無異議的,簽署意見後報市住房保障部門;

7、市住房保障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市 級新聞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無異議的,作為公共租 賃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發放資格證明;不符合條件的,由所在 地住房保障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申請提報材料:

1、上年度收入情況證明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證明。

2、住房情況證明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村)委會出具; 由市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濰坊市區住房
保障申請對象房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證明。

3、申請家庭成員不在同一戶籍的,除申請人外,其他家庭成員
需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村)委會出具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證明

4、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和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5、與申請有關的其他證明。

租住直管公房的對象申請實物配租,須提供與直管公房產權
單位簽訂的在實物配租後騰退直管公房的協議。

(3)濰坊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實物配租和補貼發放

1、市區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
承擔,奎文、濰城由市、區兩級財政分別承擔70%、30%,其他區
(市屬開發區)由市、區(市屬開發區)兩級財政分別承擔50%。

2、符合租賃補貼條件的家庭,由當地住房保障部
門按規定核定補貼數額,出租人到指定銀行開立個人結算賬戶,當
地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出租人賬戶。

3、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由住
房保障部門組織,具體由房屋產權單位負責實施;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自行組織配租,並將配
租情況報項目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

❹ 在濰坊不是市區戶口可以辦理廉租房嗎

一、只有符合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才可以申請廉租房的。具體可以參考當地人民政府的政策和要求為准。
二、依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二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❺ 誰有濰坊市區房屋拆遷補償補助價格及相關費用通知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具體可以參考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http://www.nyyzt.com/news/show-16873.html

❻ 濰坊房產網簽查詢

濰坊房產網簽情況和購房合同情況查詢到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查詢。

在房地產領域網簽就是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後,到房地產相關部門進行備案,並公布在網上。然後會給個網簽號,用戶可以通過網簽號在網上進行查詢。房地產開發企業今後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為現售商品房申請新建商品房所有權設定登記前,必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項目入網手續,並報送相關信息和證明材料,市民可隨時上網查詢。

(6)濰坊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網簽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網簽時一定要審查開發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了預售許可證,通常也就具有了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這是買房能否辦房產證的關鍵。

2、網簽時一定要採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標准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並按照文本中所列條款逐條逐項填寫,千萬不能馬虎。

3、網簽時一定要注意合同條款中雙方所填寫的內容中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

4、如果選擇按套內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時,應當在面積差異處理條款中明確面積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5、在網簽時需要注意,對於開發商提出的自己認為不合理的條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見,進行協商,如果您認為您的利益在合同當中無法保障,而開發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補充的話,購房者有權重新選擇開發商及樓盤。

❼ 濰坊市經濟適用房補貼款何時領取

濰城區2015年第二季度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家庭審核公示已公布。詳情可在濰坊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上咨詢。望採納,謝謝!

❽ 關於濰坊公租房拆遷的問題,濰坊現在對公租房是什麼政策

山東省濰坊市出台了《濰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中規定,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5年,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內部結構。

申請公共租賃房需滿足一定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按照合理標准籌集,限定套型面積和出租價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中的住房困難群體出租的租賃型保障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目的,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城區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人均可支配收入;無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員均具有市、縣市城市規劃區內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符合上述規定35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員也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具有城市規劃區內常駐戶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本人在現工作所在地無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區、濰城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開發區視為同一區域)的新就業人員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在現工作單位工作一年以上;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本人在現工作所在地無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區、濰城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開發區視為同一區域)的外來務工人員也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坐落、房源數量以及申請對象的收入和住房困難程度、登記順序等實際情況,採取綜合排序、公開搖號等方式,確定獲得本批次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的對象和輪候順序,並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入圍對象,發放租房證明,標注順序號。申請對象按照租房順序號選定住房後,與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和產權單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其所在單位也應參與合同簽訂。

租賃合同的期限

一般為三到五年

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歸投資人所有,並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註明公共租賃住房;屬於共有的,應當註明共有份額。在公共租賃住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5年,統一使用省示範文本。

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內部結構。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租賃合同期滿後仍需繼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報配租的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滿後未提出續租,或雖提出續租但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時限內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暫不能退出的,經配租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同意,可以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限內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收取租金。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基本程序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提供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和婚姻狀況證明。

上年度收入證明,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由所在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出具。

住房情況證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無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無房證明,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出具證明。

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未設立居委會的,直接向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審批表;社區居委會在15日內進行初審。對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家庭予以公示5日。街道辦事處10日內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後將報送縣市區、市屬開發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

❾ 濰坊經濟適用房問題

濰坊有經濟適用房嗎?好像施行貨幣補貼,能不能拿到補貼全看關系了

濰坊市區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更好地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是指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通過市場購買普通住房,由政府發放貨幣補貼。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堅持「用地市場化、補貼貨幣化、購房自主化、監管規范化」的原則,採取先購後補、一次性補貼的辦法,實行市場化運作。

第四條 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市房管部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管理工作。奎文區、濰城區、坊子區、寒亭區及市屬各開發區房管部門按照市房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本轄區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審查工作。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規劃、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監察、審計、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管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申請貨幣補貼家庭的收入標准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08年為9600元;住房困難標准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價格補貼標准為:奎文區、濰城區、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每平方米700元,坊子區、寒亭區、濱海開發區、峽山發展區每平方米400元。

第七條 貨幣補貼的保障面積標准為每戶建築面積60平方米。購房面積達不到60平方米的,不予補貼;購房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補貼。申請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補貼面積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積。自申請之日起前三年內,將私有住房轉讓的家庭,按有房戶對原住房面積進行認定。

第八條 申請貨幣補貼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標准。

(二)無私有住房(含宅基地)或私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員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積合並計算)。

(三)家庭成員均具有城市規劃區內常駐戶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四)夫妻雙方平均年齡30周歲以上,或者一方年滿30周歲的單親家庭。

具備以上條件申請貨幣補貼的家庭,包括符合本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第九條 居住父母名下住房、且父母有兩處以上住房的獨生子女家庭,不享受貨幣補貼。

第十條 申請貨幣補貼,需提報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員上年度收入證明。

(二)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無私有住房的家庭,夫妻雙方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無房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出具證明。

(三)家庭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

(四)與申請有關的其他證明。

第十一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行四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家庭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未設立居委會的,直接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材料齊全的家庭填寫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申請審批表。

(二)社區居委會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況在15日內進行審查、評議。對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3日。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報送街道辦事處。

(三)街道辦事處10日內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區、開發區房管部門。

(四)區、市屬開發區房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五)區、市屬開發區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房管部門。

(六)區、市屬開發區房管部門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資料報市房管部門,市房管部門通過新聞媒體或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貨幣補貼對象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市屬開發區房管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房管、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查閱檔案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申報情況進行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由市房管部門發放貨幣補貼許可證。取得補貼許可證的家庭,必須於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在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購買國有土地上建築面積60-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平房除外),並辦理房產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已購房申請人持個人身份證明、補貼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指定銀行開戶證明,到所在區、市屬開發區房管部門申請領取貨幣補貼。區、市屬開發區房管部門將申請人購房情況和補貼額度報送市房管、財政部門及區、市屬開發區財政部門,由區、市屬開發區財政部門發放貨幣補貼。

第十五條 憑貨幣補貼購買的住房,由房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註「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完善房產檔案。

第十六條 申請家庭對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產權。

第十七條 建立貨幣補貼資金退出激勵機制,鼓勵已具備購買普通商品住房條件的家庭,盡快退出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購房家庭5年內(含5年)將經濟適用住房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給予其當年貨幣補貼50%的獎勵,50%退還政府;5—15年內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推遲1年,獎勵補助的金額減少5%,退還的補貼金額增加5%;超過15年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的,貨幣補貼全額退還。

未按規定退還貨幣補貼的家庭,不得上市交易已購住房,也不得購置其他住房。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之前,可以繼承,住房性質不變。繼承後需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市、區兩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保障需求,及時落實補貼資金,奎文區、濰城區由市財政承擔70%、區財政承擔30%,其他區、市屬開發區由市財政承擔30%、區(開發區)財政承擔70%。

第二十條 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條 低收入家庭申請貨幣補貼,實行保證金制度。經社區居委會初審申請材料齊全的家庭,每戶繳納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保證金2000元。經按規定程序審核,申報屬實的,在領取補貼許可證時予以退還保證金本息;申報不實的,其保證金不予退還,納入城市住房保障資金專戶,用於住房保障制度建設。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對舉報屬實者給予1000元獎勵。

第二十三條 房管、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貨幣補貼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騙取補貼的個人,由房管部門追回補貼,並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給予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房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濰坊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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