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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市住房建設

發布時間:2020-11-26 12:54:20

❶ 目前河南省新鄉市的住宅建安成本是多少

樓主說的自建吧,那一平米連工帶料也就四百左右,

❷ 新鄉市以後不建設標準保障性住房了嗎

目前的話,新鄉市並沒有什麼規定,說不建設標準保障性住房了,所以說以後還是會建設的呀

❸ 你好,新鄉安置房怎麼申請,什麼地方申請,多少錢

申購經濟適用房的群眾請帶身份證、戶口本到健康路28號(育才幼兒園對面)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具體申請事宜,按照《新鄉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新政【2007】14號)和新鄉市新輝家園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分配方案執行。
新鄉市保障性住房服務中心
2020年7月9日

❹ 新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怎麼樣

新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新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更多信息和資訊。

❺ 新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在哪

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福州市人民政府,而不是為了營利為目的一個相當正處級機構。

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領導下,在福州,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賦予的職責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BR / (一)編制實施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B)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提取,和使用。
(C)是負責核算的住房公積金。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負責維護住房公積金和恢復的價值。 BR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其他事項由承包商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II的內部機構
(一)
負責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的管理經營活動的單位,對外聯絡;負責官方報文的處理和演示文稿起草審核,負責黨,人員,節育,檔案,保密,安全工作;負責物業管理,物流服務。
(二)規劃及財務部負責
報告和信息披露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使用計劃的編制和報告計劃執行情況的;是負責中心的財務管理,財務分析和會計核算工作,以確保的安全的資金對沖對抗通脹;負責中央資金帳戶設立,使用,取消該帳戶;負責的票據交接和和解工作負責購買政府債券,保管和支付,負責住房公積金以外的住房金融的財務管理;負責統計編制報告,總結和報告工作;負責制定的中心內部財務規則和法規和會計人員的培訓,輔導,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進行了財政部的管理。
(三)兩稅合一貸款管理部負責住房公積金
歸集,提取,貸款計劃的編制,負責住房公積金執法工作,這個過程中涉及若干法律訴訟,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貸款政策的宣傳,咨詢和培訓,審核和批准單位住房公積金舉行在低或提高存款比率的應用程序,負責處理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貸款監督,檢查;負責管理部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的指導,培訓和檢查;負責業務部的統計報告,檔案管理工作。

(d)審計總署監管司負責該中心的內部控制和監督管理系統的發展;負責審計內中心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部門負責監督中心貸款回收的實施,審計和審計部門負責實施的經濟審計中心的領導下,工作人員的業務管理中心負責中央紀律檢查和監督行政效率和精神文明建設。
(e)在IT
負責中央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維護,升級和管理工作,以確保系統正常,安全運行;制定規則和運作程序的管理中心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負責電腦培訓,提供技術服務中心各部門負責住房公積金查詢的數據,監管系統創建,更新,維護和管理;負責建設的住房公積金網站的維護和收集信息,建立一個中央辦公自動化系統。
(F)業務受理處
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貸款計劃的執行;負責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登記和提醒,取消帳戶,暫緩受理單位住房公積金減少或增加存款比率的應用程序,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審批;負責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接收者,審查,審批和發放,負責收回貸款和逾期貸款的收集工作。
三個機構直屬
>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馬尾,福清,長樂,閩侯,羅源,閩清,連江,永泰,平潭管理部,規格相當正科級。
主要職責是:歸集,使用制訂的計劃的實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並編譯部計劃的實施,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負責管理部內部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負責住房公積金審批;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負責保值的住房公積金和賠償准備提交的統計和財務報表,內部管理預算編制管理部報告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批和執行;負責黨部的管理,即健康,安全和效能建設和其他日常的行政工作。

❻ 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建築工程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取標準的通知

2004年的文可不好找,建議你去相關部門詢問下吧。他們那應該都有存文。

❼ 請問河南省新鄉市房屋拆遷標准,有誰清楚

1.拆遷補償方式

91版條例規定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01版條例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2.補償金額確定方法

91版條例規定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01版條例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3.產權調換結算方法

91版條例對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結算方法作了規定,即: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面積不足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結算方法則由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以蘇州市為例,拆除私有住房、單位自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下列方式結算:(一)償還建築面積與被拆除建築面積相等的,新建住宅按照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結算,被拆除建築面積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結算;(二)償還建築面積超過被拆除建築面積但在規定安置基準內的,超過部分按照成本價結算;(三)償還建築面積超過規定安置基準的,超過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四)償還建築面積小於被拆除建築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另增百分之百結算。

01版條例規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不區別住宅與非住宅,均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4.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補償方法

91版條例和01版條例都規定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或貨幣補償。

5.91版條例與01版條例有關拆遷補償規定的比較分析

91版條例帶有很強的政策色彩,一是在措辭上,比如在涉及補償金額時,稱作價補償或適當補償,為補償金額確定的隨意性提供了政策基礎;二是在金額確定方式上,採用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方法或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而重置價格和結構差價等均由當地政府規定或公布的。這樣,一方面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非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均能承擔拆遷估價工作;另一方面造成補償金額與補償對象實際價值的嚴重脫節,被拆遷人對拆遷工作的強烈抵觸情緒充分地反映了這一點;第三方面是由於沒有統一的重置價格確定標准,造成各地政府以不同的價格內涵測算、公布並實施其重置價格,造成地區間的不平衡;第四方面是拆遷補償和安置捆綁式落實,房屋被拆遷人的諸多權益因補償對象和安置對象的分離而流失,造成使用權價格因拆遷安置的高得益而不合理地趨大化。

01版條例具有很強的市場經濟特徵,在措辭上,在涉及補償金額時,稱貨幣補償;在金額確定方式上,採用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方式確定,毫無疑問地,房屋及房屋裝飾裝修價格評估應當做到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為此,要求估價人員必須遵循其價格形成運動的客觀規律,作出易於被委託方及其其他相關利益主體所接受的估價結果,保障受房屋拆遷影響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拆遷補償和拆遷安置問題上,01版條例除了強調房屋租賃關系對房屋產權人拆遷補償方式選擇的制約和房屋承租人租住權利的保證外,確保了被拆遷人的諸多權益不因補償對象和安置對象的分離而流失,房屋所有權權益得到充分的尊重。

三、拆遷補償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分析

1.評估價格形成方法

房地產估價的基本方法有比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不同的評估方法有不同的適用范圍、資料搜集要求、價格測算式和估價技術路線,並且眾所周知評估價格是對應特定估價目的、對應特定法律依據而存在的,房屋拆遷補償價格評估的法律依據顯然應包括01版條例。

2.評估價格形成的假設前提

估價假設前提基本上有兩類,一類是最高最佳使用前提,一類是持續使用前提。顯然,待拆除的房屋及裝修物不具備實現其最高最佳使用或持續使用可能的幾種實現方式之一,比如保持現狀、轉換用途、裝修改造、重新利用等;因此,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應是房地產的權利在受到一定約束或有一定缺損情況下的交換價值,其與真正意義上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存在顯著的區別。

3.評估價格形成的產權類型

隨著住房制度的改革,城鎮居民住房逐步由福利性實物分配向貨幣化分配轉變,住房商品化已達相當的程度,並且在住房商品化過程中形成了我國特有的住房產權結構,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商品房等具有不同產權內涵的產權類型並存,同時,房改房入市使房改房融入了市場。從產權構成看,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是受到一定約束或有一定缺損的產權形式,其上市交易過程中涉及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問題,其中土地出讓金繳納標准按不低於所購買的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確定,上海市則把出售公房的土地出讓金改為房改成本價的1%。因此,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應反映不同產權類型的價格水平。

4.評估價格形成與房地產開發的動態成本過程

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是房地產產品實物的形成過程,也是其價值轉移和創造的過程,從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拆遷安置、勘察規劃設計、房屋及附屬工程開發建設到竣工交付使用,房地產資金在不同的階段以不同的形式固化到房地產產品實物上。在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屋拆遷補償價格時,商品房包括按剩餘年限計算的土地出讓金金額,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則包括了土地出讓金金額與標定地價的10%或房改成本價的1%的差額,而此時,開發單位,即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在土地符合建設條件時,土地使用者既向房屋被拆遷人支付了相當於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金額(包含於房屋拆遷補償價格中)又向土地部門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金額(按出讓合同約定),其合理性顯然值得商榷。

四、拆遷補償價格評估的原則分析

作為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構成部分,房屋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毫無疑問應當做到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為此,就必須遵循其價格形成。運動的客觀規律,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應當遵守的原則,才能作出易於被利益主體所接受的估價結果。

l.公平原則

房屋拆遷補償價格評估必須以公正為基本前提;充分考慮有關當事人的角色和心態,合理區別產權類型、合理分配產權收益、合理分攤產權或使用權轉移費用。

2.優質優價原則

房屋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應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經濟和自然環境、用途、實際新舊程度、維護保養狀況、樓層朝向、房屋設備等的不同而區分計價,體現優質優價。

3.快捷性原則

從開發程序看,房屋拆遷(包括價格評估、拆遷實施等)所花費時間的長短將直接影響到整個項目的開發周期;同時,房屋拆遷評估往往又是批量性的,因此,在滿足估價精度要求前提下,房屋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方法的快捷性顯得尤為重要。

4.政策性原則

01版條例規定貨幣補償金額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但不可否認,房屋拆遷是一項政策性。強制性很強的工作,而真正意義上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以市場公開、交易雙方信息通暢、平等自願。誠實無欺並有適當長的時間進行交易為前提的,兩者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因此房屋拆遷補償價格應是房地產的權利受到拆遷政策約束下的合理價值。

五、01版條例下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方法構建的設想

l.評估方法的適用性

房屋使用價值通過房地產的整體效用;包括房屋建築和房屋設備、房屋裝飾裝修等房屋的附屬物的效用來實現,因此,原則上完全可以視房地產的整體為估價對象或范圍。但在估價實務中,緣於諸如房屋裝修設備的個別性、待拆遷房屋的極少交易性等,只著眼於房地產整體價值評估存在諸多的困難,除成本法外,比較法和收益法的直接使用受到了限制。同時,由於01版條例規定,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因此有理由也有必要對房屋和房屋的附屬物作分別估價,此時房屋評估就可方便地採用比較法和收益法了。

2.房屋拆遷補償價格評估的技術路線

房屋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採用對比法進行。在假設不含房屋的附屬物的情況下,採用比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綜合確定一定結構類型、一定平面形式的標准房屋的評估價格水平;以此標準的評估價格水平為基準,估價對象與之逐項比較房屋價格影響因素,確定價格修正系數;標准評估價格水平與價格修正系數相乘即可求得市場價格;經拆遷政策約束因素修正即為房屋拆遷補償金額。

3.標准評估價格水平的確定

標准評估價格水平的確定是前期基礎性工作,全部評估過程的便捷性和准確性均取決於此。其確定步驟為:

a.確定標准評估價格水平對應的房屋結構類型和平面形式

在確定拆遷評估的范圍後,調查踏勘選取典型(占較大比例者)結構類型和平面形式的房屋作為標准房屋,必要時可確定一個以上標准房屋。

b.確定標准評估價格水平

選取標准房屋的可比實例,在交易價格,或以租金按收益法形成的收益價格中剝離出房屋價格,按比較法確定標准房屋的評估價格水平,或直接以成本法確定之。

4.標准評估價格水平的調整

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因素很多,包括環境狀況、所處樓層、新舊程度、產權類型、朝向、道路交通臨路狀況、室內環境.工程質量等,或按百分率法,如所處樓層、產權類型、朝向等;或以明確的定量化方法,如環境狀況。道路交通臨路狀況、工程質量等,編制調整系數或調整系數確定方法。

5.房屋拆遷補償可視作一種特殊交易方式,賣者出售時有一個願意接受的最低界限價格,該最低界限價格以其成本為依據。正如馬克思所說;「商品出售價格的最低經濟界限,是由商品的成本價格規定的。如果商品低於它的成本價格出售,生產資本中已經消耗的組成部分,就不能全部由出售價格得到補償。如果這個過程繼續下去,預付資本價值就會消失」。由於成本法是以房地產價格各構成部分的累加為基礎的,因此根據成本法可以確定該最低界限價格,即:

最低界限價格=預付資本價值=市場價格一交易稅費一開發利潤

一般地,交易稅費為市場價格 6.05%(5.55%+0.5%),開發利潤按房地產類型為預付資本價值的相應百分率,如商業25%、綜合15%、普通住宅8%,經計算整理有商業、綜合、普通住宅的拆遷政策約束因素修正系數分別為75.16%、81.75%和86.99%

6.房屋拆遷補償價格的實現

房屋拆遷補償價格的實現需結合房地產開發的動態成本過程,並取決於項目的實施步驟和方式。如果先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實施拆遷,現為,無論住宅還是非住宅,產權交易的結算價格均確定為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

新舊條例對比的另一個價值論變化為房屋價值的多樣性變化。在舊條例中,撇開成新因素,拆遷房補償價格只有有限的若干結構類差別;而新條例按照市場評估價確定拆遷房價格的思路,等於承認了房屋價值的多樣性特徵,從房地產的個別性出發,沒有兩宗房地產完全相同,因此,每一宗房地產都具有與其他房地產不同的價格。按照舊條例,拆遷房屋價值只有結構、外觀、成新等「實物」差別,「實物』」相同,補償價格也相同;而按照新條例,房屋價值不但有實物差別,而且有權益和區位條件的差別。房屋價值既受建築結構等外觀因素的影響,又受產權狀況的影響,因此,不同權種類型的房地產具有不同的價格。實物狀況相同,如果權利狀況不同,補償價格也不同。新條例說明了房地產的實質內涵,房地產是實物、權益和區位三者的結合物,由實物十權益十區位,構成了紛繁復雜的房地產以及紛繁復雜的房地產價格。

新舊條例對比的再一個價值論變化表現為,舊條例中拆遷房按照房屋面積計價,補償價格只有建築面積概念;而新條例中拆遷房同時使用房屋面積和土地面積計價;補償價格不但具有建築面積概念,而且具有土地面積概念。按照舊條例,土地不計價,因此,房雜地、空地只是象徵性地進行補償,兩宗拆遷房(類似成新),只要房屋面積相同,其補償價格也基本相同。而新條例按照房地產評估價確定拆遷房價格思路中,不但要考慮房屋本身及其佔用的土地,還要考慮房屋擁有的院落和佔用的房雜地。一個四合院的價值與一個沒有院落、但具有同樣建築面積的房屋,兩者的補償價格肯定是不一樣的。對於沒有建築物的完全空地,其補償價格也按照這塊土地的評估價格來確定。

❽ 新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現在搬到哪了

新鄉市人民路295號建行市區支行三樓

❾ 新鄉是公租房申請條件有哪些

下面是新鄉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請注意看第三章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豫政〔2011〕52號)等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准入、配租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群眾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實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並軌運行,統一管理。本辦法執行前已建成的廉租住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政府支持、市場運作;多方建設、統籌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
第六條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保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資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及通過收購、市場租賃等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由政府有償供地並提供優惠政策支持,社會機構或企業出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在建設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用工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五)騰退的公有住房;
(六)社會捐贈的住房;
(七)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九條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編制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做到與需求有效對接。
第十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社會需求,提出市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意見,會同市發改、財政、規劃、國土等部門,編制年度建設計劃,明確開工和竣工目標、投資安排、建設時序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以成套中小戶型住宅和集體宿舍為主,戶型結構包括單間、一室一廳和兩室一廳。所有投資主體建設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均不得超過60平方米,同時根據租賃對象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新建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的建築設計,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宿舍建築設計規范》及國家和省有關建築標准規定。
第十二條政府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由社會投資主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國有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由政府有償供應。用工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減收政策),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
第十三條捐贈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減免稅政策執行。
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戶型適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標准要求,價格應合理。收購價格由市發改委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核定後,在核定價格範圍內與出售方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其他社會機構或企業出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配建項目要求無償移交政府部分除外),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產權歸出資人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但應當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統籌管理。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直接運營或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委託市場主體運營。其他社會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和管理由房屋產權單位或其委託單位負責,政府給予指導。
第十六條市本級投資建設或統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管理,各區投資建設或統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管理。
第三章申請與審核第十七條無房產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難群眾均可作為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八條申請人申請新鄉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在計算人均住房面積時,只計算申請人在新鄉市區內的住房。申請人申請平原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鳳泉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在計算人均住房面積時,只計算申請人在相應區內的住房。
第十九條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在本市已承租一處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一條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予以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具有本市市區戶籍、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居住,因房屋被徵收,在本市市區內無其他住房的;
(三)在本地工作的市級以上勞模、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烈軍屬、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實驗退役人員(含直接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子女);
(四)無子女的孤老家庭。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戶籍在市區的,原則上按戶籍所在地申請本區或市本級所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新就業職工、外來(進城)務工人員原則上按就職單位所在地申請本區或市本級所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並書面同意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方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1.《新鄉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批表》;
2.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
3.家庭成員房產證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權屬證明,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的,除需提供上述相應材料外,還需提供戶籍或就職單位所在地區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未在本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證明。
房產信息證明、單身證明時效性為一個月。
第二十四條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實行「一審一公示」。
審核。申請人持相關材料直接到住房保障部門或其設立的受理窗口進行申請,由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審核。審核時限為10個工作日。
公示。期限不少於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舉報不成立的確定為輪候對象。未通過認定的申請人,住房保障部門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四章輪候與配租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准,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配租方案公布後,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申請的住房保障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住房保障部門依照先登記先得的原則,按申請人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位置、登記的時間確定輪候順序。
第二十七條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後應當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行使選擇權選擇公共租賃住房。
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新增房源達到入住條件後,由住房保障部門依輪候順序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到指定的營運機構簽訂《新鄉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未按期簽訂合同且不主動聲明原因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區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物價主管部門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確定。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於本市城鎮低收入標准以下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租賃補貼的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三十三條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也可以自願放棄現有承租房屋參與其他區域公共租賃住房的輪候。
第三十四條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用於安排符合條件的本單位職工和本社區成員。向本單位申請或者向本新型農村社區申請的人員,向所在單位或社區提出申請,並提交本辦法要求的材料,由建設單位進行審核。經公示並審核通過後,將《新鄉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匯總表》、租賃對象、租金價格、配租方案、入住人員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予以保證的擔保書報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五章使用與退出第三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三十七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三十八條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簽訂續租合同。
第三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隔年復審制。
第四十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立即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轉借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以及未經住房保障部門同意的傳媒機構,不得提供、刊登受理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四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自用部分和屋內易損易耗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由承租者自行承擔維修費用。公共設施、共用部位可由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管理單位出資維修,也可按照商品房繳納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辦法從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中支出,使用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商品房配建部分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納入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按標准繳納物業管理費。公共租賃住房空置期間免交物業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上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不予受理,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八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按同區域同類商品住房的市場租金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上述所列行為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該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物業服務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主管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傳媒機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廣告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市)的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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