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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管理

發布時間:2020-11-26 13:31:52

❶ 天津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手續時什麼

天津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等。辭職在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半年以上的,也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封存半年以上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即可辦理。

根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到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七)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配偶可以同時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依照前款第(四)、(五)、(六)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1)天津住房管理擴展閱讀: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時,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後貸、整借零還、貸款擔保的原則。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二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❷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怎麼樣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更多信息和資訊。

❸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天津市那個部門管理

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身的主體是天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於2002年成立,是直屬於市政府的副局級事業單位,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
是直屬於天津市政府的事業單位。

❹ 天津如何辦理住房公積金轉關系

天津住房滑塵公積金轉移關系的辦理流程如下:

  1. 職工在新調入單位的歸集部門開立信喚禪公積金賬戶,並提供開戶證明鏈談;

  2. 由調出單位根據職工住房公積金分戶賬的賬面余額,填制一式四聯「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送交歸集部門辦理轉移手續。

辦理要件:

  1. 住房公積金轉移申請書;

  2. 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❺ 天津市有沒有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這個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有

❻ 天津住房公積金如何網上繳存

一、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系統是由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基於互聯網平台開發的業務處理系統。全市各繳存單位可通過該系統辦理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的繳存、封存、年度繳存額調整等業務,並可查詢本單位各類賬戶信息。
二、單位如何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1、單位應在每月發薪日後5日內按月匯繳。若有職工少繳欠繳的,應辦理個人補繳業務。
2、從辦理途徑分,可通過分中心或管理部櫃台辦理,也可以通過公積金網上業務系統辦理。
3、從資金的支付方式分,分中心、管理部業務櫃台辦理繳存手續的,可通過提交支票或委託劃轉方式支付。網上繳存的,只能通過委託劃轉方式進行支付。其中,單位採取委託劃轉方式支付資金的,需要事先與中心簽訂相關劃款協議。
三、建設銀行網銀客戶開辦網上業務
1、已開辦建設銀行網上銀行業務的單位可到建設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簽約手續,單位在建設銀行支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辦網點領取《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協議》(一式三份)及《單位申請公函》,填寫完整並加蓋單位印鑒後交回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辦網點。建設銀行當時對業務進行審核受理,審核無誤的在《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協議》上加蓋天津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及建設銀行印章並退單位一份。協議當日生效,生效後單位可使用建設銀行網銀UKEY登錄網上業務系統。
2、通過本方式開辦網上業務的單位可使用一個UKEY為多個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補貼)網上業務。申請代理業務模式的單位應持相關授權證明到建設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❼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領導分工

局長、黨委書記:劉子利
負責局黨政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綜合業務處,黨委辦公室(窗口辦)、組織部、老幹部處、人事處。
黨委副書記:馬根英
負責宣傳、工會、團委和機關黨委及政務信息公開、保密工作。分管宣傳部、機關黨委、工會、團委。
副局長:路紅
負責科技教育和外事、歷史風貌建築保護和房屋安全使用工作。分管科技教育處、房屋管理處(歷史風貌建築保護處)、天津市公房公用管理處、天津市房產總公司、天津市風貌建築管理辦公室、天津市國土房屋職業學院、天津市房屋安全鑒定檢測中心、天津市風貌建築整理公司、全國房地產行業培訓中心。
紀檢組長:張慶星
負責紀檢監察和糾風工作。分管紀檢監察室。
副局長:許 南
負責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工作。分管住房保障處、拆遷安置辦公室、天津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公共租賃房屋中心)、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設投融資公司、天津市公積金管委員會辦公室。聯系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副局長:王莙
負責房地產市場管理、土地測繪和房屋測量工作。分管房地產市場處、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中心、天津市房屋交易資金監管中心、天津市國土資源測繪和房屋測量中心。聯系天津市房地產業協會、天津市房地產估價協會。
副局長: 張鳳和
負責土地規劃管理、土地資源、地籍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分管規劃管理處、土地資源管理處、房地權籍管理處、執法監察處(裁決處)、天津市開墾征地事務中心、天津市地籍管理中心、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研究中心、執法監察總隊、天津市房地產權登記發證中心。聯系天津市土地學會。
總經濟師:張志升
負責土地利用管理、土地交易、土地收購整理儲備和信息化建設工作。分管土地利用處、天津市土地交易中心、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天津市土地結構收購中心、天津市成本審核中心、信息中心。聯系天津市土地估價師協會。
副巡視員:周國忠
負責政策法規、督查、信訪、財務、審計及綜治、應急管理、防汛抗旱和機關安全保衛、後勤管理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規處、督查室、信訪處、財務處、審計處、機關服務中心。分管辦公室日常工作。
副巡視員:王德銘
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分管地質礦產環境管理處、地質勘查管理處、地熱資源管理處、天津市地質事務中心、天津市地質資料館。聯系天津華北地質勘查局、天津市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天津市礦業協會。
副巡視員:陳恆斌
負責物業管理工作。分管物業管理處、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物業事務服務中心、物業管理招投標中心。聯系天津市物業管理協會。

❽ 天津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8條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條 使用房屋應當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檢查、及時修繕、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轄區內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導。

規劃、建設、市容、環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為:

(一)在樓板、陽台、露台、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牆體;

(二)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三)將住宅樓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為生產、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

(四)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牆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

(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經批准在房屋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安裝設備,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後方可設置和安裝。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變整幢樓房用途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審核意見。

(二)自用房屋的,提交房地權屬證書;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改變用途的證明。

(三)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四)歷史風貌建築保護區范圍內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歷史風貌建築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

房屋所有權人在備案後,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相應變更登記。

第三章 房屋裝飾裝修

第八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修繕。

危險房屋未採取措施解除危險的,不得裝飾裝修。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告知下列房屋管理服務單位: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告知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

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禁止行為,書面告知裝飾裝修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

第十條 裝飾裝修非住宅純帶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房屋所有人、使虛褲碼用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差哪,經加固後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 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對裝飾裝修項目進行現場巡查,對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勸阻,要求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房屋管理服務單位報告後,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對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房屋修繕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承擔房屋修繕責任。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承擔房屋修繕責任。

第十三條 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綠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應當向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書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組織施工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予以修繕。

第十四條 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及時修繕,保證房屋結構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經營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繕資金,專款用於房屋修繕,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資金,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從繳存的維修基金中提取。

第十六條 房屋的翻修、大修工程,修繕責任人應當委託監理單位實施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理。

房屋修繕工程竣工後,修繕責任人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修繕時,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或者拒絕。

因修繕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裝飾裝修和設備損壞的,修繕責任人應當給予修復或者合理補償。

第五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八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對事故所涉及的房屋進行緊急查勘,為政府處理事故提供依據。相關房屋所有人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鑒定,經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的樁基、地下建築物和構築物等項目的施工可能影響施工區域相鄰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中造成施工區域相鄰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修復或者賠償,並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鑒定。經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進行鑒定。經鑒定沒有安全隱患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接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使用安全鑒定的委託後,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規范和標准對房屋進行查勘、檢測、鑒定,出具鑒定報告並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房屋安全進行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收取房屋安全鑒定費。

第六章 危險房屋處理

第二十五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通知鑒定委託人,並向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後,解除危險的,可以繼續使用;

(二)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後,能夠短期使用的,可以觀察使用;

(三)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停止使用;

(四)無修繕價值,危及相鄰建築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立即拆除。

第二十七條 異產毗連房屋自然損壞,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由相關房屋所有人共同採取處理措施解除危險,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按照各自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第二十八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需要使用人臨時遷出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告知使用人及時遷出,並妥善安排臨時避險場所。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實。房屋使用人拒不遷出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遷出。

第二十九條 房屋發生倒塌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立即搶險,並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搶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鑒定;逾期不鑒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經鑒定影響房屋安全而繼續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對正在進行的違法拆改房屋、裝飾裝修等行為,應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暫扣施工設備、工具和材料,待改正後予以返還。

第三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30日發布的《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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