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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乡规划

发布时间:2020-11-26 17:21:13

Ⅰ 哈尔滨同创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哈尔滨同创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2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城乡规划设计、效果图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等。
法定代表人:刘顺成
成立时间:2014-04-22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23010310100390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闽江路东南角龙悦大厦1单元6层2号

Ⅱ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怎么样

简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成立于1981年8月,是经省编委批准成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行政级别为副局级,隶属于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具有国家建设部批准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是黑龙江省重点学科(城市规划)带头人梯队。内设14个部门:总体规划研究所、规划一所、规划二所、城市设计所、交通市政所、风景园林所、建筑一所、建筑二所、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生产经营部、技术管理部、信息管理部、财务部。
注册资本:12572万人民币

Ⅲ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条 城市、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上报审批:
(一)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城乡规划的行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的发展需要,有计划、分区域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上报审批或者备案:
(一)哈尔滨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程序先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下列区域的城市设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内容的补充:
(一)城市重要广场周边、商业中心区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区;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
(三)沿江、滨水地区等城市重要景观地段;
(四)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第十六条 规划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隶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村庄规划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
区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村庄规划,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村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七条 乡、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和发展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城市规划、镇规划及相邻地区规划相协调。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建设用地范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规模,耕地、河道水系、湿地、山林等自然资源和名胜古迹、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防灾减灾、节约和有效利用能源资源等应当作为乡、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制度,促进城乡规划目标的落实和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为规划动态调整和修编提供依据。
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制定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规划评估报告按照规定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导致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应修改的;
(二)因有关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需要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因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或者通过政府网站、媒体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Ⅳ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的领导信息

工作简历
王宏新 同志生于1960年1月,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1986年12月入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程硕士学位。
1978年8月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建筑学专业学生;1982年8月市建筑设计院设计一室助理工程师;1985年6月国家科协研修生赴日本学习;1986年6月市建筑设计院设计一室工程师;1990年9月市建筑设计院第一设计所所长(正科级)高级工程师;1996年9月市建委设计管理处高级工程师;1997年6月市建筑设计院副院长兼总建筑师、研究员级高级建筑师;1999年2月市建筑设计院院长兼党委书记;2001年1月市规划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1年12月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8年2月松北区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2009年12月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2年7月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

Ⅳ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的介绍

为实现哈尔滨经济社会发展空间一体化、合理调配区域产业布局、使哈尔滨及其周围地区互动联合城乡一体协调发展,开展了哈尔滨大都市圈城镇体系规划工作。成果已通过省专家技术委员会及国内高层专家论证会的鉴定。

Ⅵ 哈尔滨城乡规划局和哈尔滨交通局哪个好工资待遇和工作环境等方面。

交通局好,有油水

Ⅶ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的机构职能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10]17号)及《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10]3号),设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乡规划、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城乡规划、测绘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研究组织、编制、指导、协调、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旅游景区规划。
(三)承担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责。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位工作,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含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提供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条件的调整,审定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四)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以及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设计行业、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规划区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七)负责城市设计与规划区内雕塑、建筑小品、灯饰亮化的规划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所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面的信访接待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九)负责城乡规划档案和地理信息的收集、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各县(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Ⅷ 哈尔滨规划局下属分几个部门

一、局机关
(一)办公室
(二)法制处(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专)
(三)行政属审批办公室
(四)城市设计处(用地规划处)

(五)总规划师办公室
(六)建设工程与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处
(七)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处
(八)人事处

机关党委
纪检组(监察室)

二、派出机构
(一)市城乡规划局南岗分局
(二)市城乡规划局道里分局(西部地区规划办)
(三)市城乡规划局道外分局(东部地区规划办)
(四)市城乡规划局香坊分局
(五)市城乡规划局哈南分局(南部地区规划办)
(六)市城乡规划局呼兰分局
(七)市城乡规划局阿城分局
(八)市城乡规划局松北分局(北部地区规划办)

三、所属事业单位
(一)哈尔滨市规划管理执法监察局
(二)哈尔滨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三)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四)哈尔滨城乡规划展览馆
(五)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档案资料室
(六)哈尔滨市城乡规划信息中心

(七)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八)哈尔滨市规划咨询技术服务中心

Ⅸ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的组织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年度计划及城市改造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收费项目管理;负责局预算内、外资金和财务、会计业务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城乡规划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开工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组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会;负责对涉及处罚的项目进行审核;负责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总规划师办公室(规划编制处)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审核、报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审核、报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保护区等规划;负责城乡规划经济效益情况的分析工作,提出运用规划调控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城乡规划发展战略及公共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局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负责为总体规划、控详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编制提供经济测算分析工作;负责对出让地块、城市重点地段、基础设施项目规划方案及规划方案容积率调整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工作;负责拟订规划管理经济效益分析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论证、招标及成果利用等工作;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局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及“规划公园”网站的管理工作,对局信息中心、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局本级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管理和调整;负责建设用地(含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的综合指导工作;负责会同国土部门对“招、拍、挂”类项目的综合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年度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内绿地规划的审查工作;参与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用地计划的制定工作。
(五)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处
负责全市涉及建筑审批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建筑设计专业审查局长办公会;负责大型公共设施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方案图纸的业务指导;负责落实全市建设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政策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筑风格、色彩及建筑立面改造等涉及建筑特色方面专项规划的实施工作。
(六)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处
负责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地下空间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以及供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红线、黄线、蓝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全市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七)乡镇规划管理处
负责指导、检查郊区乡镇规划编制和各县(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对郊区乡镇规划成果和各县(市)规划成果的审核工作;负责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八)城市设计处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总体城市设计及重要片区、地段城市设计编制、审查(批);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负责组织全市灯饰亮化工程规划编制、审批;负责全市雕塑、小品等公共艺术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及重点地段户外广告、牌匾等城市形象相关设施的指导和审核;负责组织重要片区、地段城市设计竞赛、设计方案评审及招标工作。
(九)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处
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紫线的管理和调整;负责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审批;负责历史建筑修缮和维护工程审批;组织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普查认定;负责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非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的审核;组织筹措名城与保护建筑管理专项基金;检查、指导哈市所辖县(市)的保护建筑管理工作。
(十)测绘管理处
组织编制测绘发展规划;指导建设数字城市和地理信息系统;负责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负责本市地图市场和各种专题地图以及地理信息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测量标志、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限测绘;负责测绘成果及质量的管理;负责指导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城市测量的管理,指导所辖县(市)的测绘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的调配管理、选拨培养、考察任用的组织落实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派出机构
(一)市城乡规划局南岗分局
办公地点:南岗区哈西大街109号哈西发展大厦
(二)市城乡规划局道里分局
办公地点:群力新区景江西路山水美地小区B09栋一楼
(三)市城乡规划局道外分局
办公地点:哈尔滨市道外区好民居滨江新城小区D1栋6号
(四)市城乡规划局香坊分局
办公地点:公滨路566号(电业局对面)
(五)市城乡规划局平房分局
办公地点:哈尔滨市平房区渤海三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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