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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乡统筹医保

发布时间:2020-11-26 18:26:15

A. 成都 重庆 建立城乡统筹试验区的重要意义

设立(蓉城)成都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大意义:
□这是版国家对成都统筹城权乡发展实践的高度肯定
□这是国家推动西部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
□这是国家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这是成都加快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
试验区将在以下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
□统筹城乡规划
□建立城乡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
□建立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体制
□建立城乡均衡化的公共服务保障体制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
□健全基层自治组织
□统筹城乡产业发展

设立成都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大意义:

□这是国家对成都统筹城乡发展实践的高度肯定

□这是国家推动西部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

□这是国家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这是成都加快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

B.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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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所在单位是市级的,还是别的,比如省城,有些企业或事业单位是当地市政府主管的,就是市级统筹,如果是省管的不一样了,比如广州市疾控中心,和广东省疾控中心,的职工应该统筹就不一样

C. 医保甲类乙类报销比例

医保甲类乙类报销比例各地有所不同。

甲类药品按照报销比例的100%报销。乙类要自付一部分,报销一部分,具体的报销比例根据各地政策和具体药品而有所不同。

医保目录是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筛选的,甲乙类是按照疗效价格比确定的,也就是说疗效确切且费用低廉的均被列入甲类,不需自付.而乙类基本有自付比例,同一种药在不同的省市自付的比例不同。

例如:宜宾市的乙类药品报销额度高达100%。宜宾市人社局规定对于参保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基药零差率销售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物,其中属于乙类药品的,参照甲类药品不设个人自付比例。

此外,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医保乙类品种有调整权利,调入和调出总量控制在品种数量的15%以内,而各地均无权对医保甲类品种做调整.

(3)重庆城乡统筹医保扩展阅读

2月23日,人社部公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并发出相关通知。新版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4部分组成,其中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共收载药品2535个,较2009年版目录增加了339个,增幅约15.4%。

人社部要求,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新版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并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乙类药品调整。

人社部要求,有关乙类药品调整,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各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情况应按规定报人社部备案。

考资料:网络▬医保乙类(甲乙类区别部分)、

人民网▬宜宾医保政策调整 乙类药品100%报销、

人民网▬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公布

D. 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是怎么计算的

每个地区抄医疗保险袭缴纳的比例都不同,但是个人缴纳的比例基本上都是2%;单位缴纳的比例差异大一些,北京、广州、深圳等地单位缴纳8%,上海地区单位缴纳9.5%,天津、南京地区单位缴纳9%,杭州地区单位缴纳11.5%,这个对大家来说并不是很重要,因为这里面大部分都要纳入统筹账户。大家要记住的一点就是,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这个要根据参保人工作状态和年龄来确定,具体如下:
不满35周岁0.8%,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1%,45周岁以上2%。此外,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
如果你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8000元,今年28岁,那么每个月你的个人账户中有8000×(2%+0.8%)=224元。

E. 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农民最大的好处就是拥有土地,且农民的子女都拥有分配土地的资格,城镇居民不能拥有土地,也没有分配土地的资格。 通过“统筹城乡户籍制度”将农民转化为城镇居民,农民就没有了土地,也就失去了拥有土地的资格。这是城市扩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户籍转换后,农村土地就顺理成章的变成了城市规划用地。通过各种审批,最终变成房地产用地。再转售给当地被统筹的农民。
对农民有什么好处是:农民被统筹成城镇居民后,得到的几万或者十几万补偿款,用这些补偿款再加上农民一生积攒下来的钱刚好购买一套华丽的住房。这些华丽的住房就建在农民原本拥有的土地上。 经过这样统筹一翻后,腐朽的农村烂瓦房变成了公共花园,和若干华丽的小区住房。就这样政绩出来了,GDP上来了,人民的生活变得更加和谐更加文明。
但是有好处也有坏处,虽然城镇变漂亮了,农民变城市人了,但是由于新发展的新城镇的财政收入,没有稳固的来源。且由于农村人普遍文化底,思想意识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就导致了这些发展起来的城镇治安状况严重。经济发展更加落后(原本农民的积蓄可以用来日常生活,在购买住房后,积蓄已经所剩无几。人们更加节俭的生活,日常开销也随之减少。所购买的生活用品也随之变得更加廉价。)最终受害的还是农民。从这里可以展开的讨论还有很多很多。这里就不说了。有什么想不通的,想想这是在中国,就能想通了。

F. 2007年6月9日,国务院批准成都、重庆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加快了与长三角、珠三角和环


小题1:B
小题2:C

G. 电视新闻报道重庆医保卡年底会清零,卡上余额不能超出60元,是怎么回事儿,也包括城镇职工医保吗

重庆沙坪坝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今年参保的市民,如果卡内的钱在2011年12月31日前没用完,卡内的钱将会被“统筹”。
该人士称,往年之所以没有统筹,是因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家庭账户或个人账户,如当年市民卡内的钱没用完,在次年继续参保的前提下,可累计到下一年继续使用。
而在2011年,沙坪坝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实行了门诊统筹,即当年市民卡内没用完的钱,将直接纳入2012年合作医疗基金统筹使用。
实行门诊统筹的意义,是为了体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的制度,使基金保障力度更大,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从实际实施情况看,绝大多数参保居民对这一政策并不理解,普遍认为“普通门诊年底要清零,不用就吃亏”,未能意识到门诊统筹是为了体现参保居民的互助共济,即将当年的余额纳入下一年的基金统筹使用。

这一政策不包括职工医保。

H. 完成一篇社会调研报告,题目是关于重庆(当地)城乡统筹情况、重大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农民增收脱贫情况、

重庆:农村公路是城乡统筹重大民生工程

开栏语:今年,全市农村公路实现通畅、通达“双百”目标。为展示建设成就、总结成功经验,市交委决定在全市交通行业开展“双百农村路,连通千万家”大型征文活动,本刊将陆续择优刊载,以促进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统筹城乡交通发展。

一条农村路,连通千万家。建设农村公路,发展农村交通,是“畅通重庆”的重要内容,是城乡统筹的重大民生工程。“十一五”期间,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在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科学决策、领导指导下,各级党政高度重视,交通系统群策群力,农民兄弟积极参与,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转变意识、合理规划,财政投入、各方保障,过程监管、多管齐下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系,成为历史上完成投资最多、建成里程最长、建设速度最快、发展质量最好的时期,为推动全市城乡统筹和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农民增收提供了坚实的交通支撑。

一、党政重视,齐抓共管成合力

每年中央1 号文件部署农村工作,都涉及农村公路。交通运输部作出“让农民兄弟走上沥青路和水泥路”的重大决策后,投入大量财力物力支持农村公路发展。为贯彻“314”总体部署和国发三号文件、建设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历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一是2006 年,市长王鸿举主持召开“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确定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县为主、部门扶持”原则。二是市政府与各区县签订《“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责任书》,将任务分解到年度,量化到各个区县。三是市委市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情况、区县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区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年度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四是市交通与市财政、发改、审计等市级涉农部门,切实执行我市农村公路发展政策,大力指导和扶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五是各区县政府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主体作用,建立起交通、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和镇乡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制,实现了农村公路建设由部门行为向政府行为的重要转变。六是全市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群策群力,集资捐资,投工投劳,形成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合力。

二、加快建设,“双百”目标全实现

“十一五”前四年,全市总投资312 亿元,新改建农村公路3.76 万公里,分别是“十五”末的12.4 倍、2.4 倍,实现528 个乡镇通畅、2991 个行政村通达、1620 个行政村通畅,全市乡镇通畅率、行政村通达率和通畅率分别达到97.8%、96.2%、51.7%,比“十五”末分别提高49.4%、39.4%、35.4%,有效解决了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使农村公路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最大“响动”。

2010 年,全市投资75 亿元,新改建农村公路8000 公里。截止目前,在全市855 个乡镇、8741个行政村中,已有847 个乡镇实现通畅,8713 个行政村实现通达,“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双百”目标胜利在望。主要体现在:

建成总量再创新高。到今年底,全市农村公路总里程将超过10 万公里,其中四级以上6.5 万公里,有铺装路面的3 万公里,分别占总里程的65%和30%,较“十五”末提高29%和17%。届时,我市农村公路将与全国一样,实现行政村通达率100%、乡镇通畅率100%,从而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双百”任务。

农民出行安全快捷。“十一五”前四年,全市共完成农村公路危桥改造205 座,累计实施农村公路安保工程3000 公里,今年预计完成近2000 公里,从而形成近5000 公里的农村公路“生命保障线”,受益群众将日趋增多。全市新建乡镇客运站187 个、招呼站427 个,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条,投入农村客运车辆9912 辆,乡镇、行政村客车通达率分别达到98.1%、64.6%,方便了农民群众快捷出行。

促进农民万元增收。一是重新调整产业布局。

巫溪县木龙村,该村8 公里农村公路建成后,抓住机遇,发展山羊、林下养鸡和花卉等产业,该村人均增收4000 元。秀山为助推洪安镇三阳村农户万元增收,该县完善农村公路网络,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扩大土鸡养殖规模和养蜂业,并规划发展茶叶基地2000 亩。丰都县玉楠路2009 年建成后,推动了沿线肉牛和柑橘发展,直接或间接带动近8 万农民增收。二是扩大生产规模。武隆县双河乡在全县海拔最高,发展蔬菜产业条件得天独厚,该乡用3年时间实现了全乡村村通畅,推动了蔬菜产业迅猛发展,目前蔬菜种植规模达4.5 万亩,是全县高山地区农民最富裕的乡。三是提高农产品价格。忠县黄金镇13.5 公里的甘大路2009 年建成后,解决了当地2.3 万人困扰多年的以梨子为主的农产品“卖难、价贱”的难题,成为农民万元增收的桥梁和纽带。

三、加大投入,建设资金有保障

农村公路建设作为公益事业,资金投入是关键。我市坚持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多平台筹集建设资金。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十一五”期间,交通运输部大力支持,提供车购税、国债补助资金约50 亿元,有力助推了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发展。二是市级财政加大贷款支持力度。2006年7 月,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以今后15 年市级财政(税收) 增量的20%还本付息,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50 亿元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市上实际承担还本付息共90 亿元,有效解决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难题。三是引导区县增加财政投入和贷款融资。市政府出台政策,要求区县加大财政投入,对贫困区县,由市财政兜底,区县以本级财政(税收) 增量的20%作为还款来源,贷款解决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问题,2008 年—2010 年区县财政共筹集135 亿元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四是采取涉农资金打捆使用。部分区县将交通、以工代赈、扶贫、农业开发、移民复建、新农村建设等与农村公路有关的涉农资金,整合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提高资金的集中使用效益。五是鼓励社会捐助和群众集资。部分区县通过一封书信、一个电话、树碑立传、开发沿路资源等多种方式,发动热爱家乡的成功人士、经营业主和广大干部群众,大力捐资修建农村公路。

四、强化管理,质量进度全控制

农村公路建设具有量多分散、单个项目投资少、投资主体多元化(绝大部分建设项目有农民投工投劳) 等特点。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采取市级部门行业指导、区县负责具体实施的管理模式。

一是分类确定建设业主。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在建设业主组成方面主要采取了三类管理模式:区县交通局(委) 作为管理单位,下设机构作为业主单位;区县交通局(委) 作为管理单位,委托镇街作为业主单位;区县交通局(委) 既作为管理单位,又作为一些重大项目业主单位,其他项目由下设机构或镇街作为业主单位。二是规范工程招投标。市交委出台《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了招投标范围和有关条件,市级部门加强对区县在基本建设程序方面的检查和指导。从资料抽检情况来看,除个别区县招投标不规范外,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应该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基本采用委托中介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模式。三是强化工程质量监督。2008 年以来,我市以开展“农村公路质量年”活动为契机,按照“政府监督,群专结合”模式,多措并举确保农村公路质量。即区县完善质监机构和落实相关人员设备;聘请各个层面的义务监督员,形成全市上下近万人的义务监督员队伍;组织中介机构对项目质量进行专业抽检;组织区县进行互检;

要求施工单位树立质量意识,做好自检工作;严格奖惩措施,对日常检查、专业抽检、群众举报等发现的质量问题,督促进行及时整改。通过这些措施,全市农村公路质量稳步提升,2009 年我市农村公路的主要指标总体抽检合格率达到94.6%。四是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农村公路资金要求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各区县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按程序、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严禁挪用侵占。市交委、市公路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农村公路项目进行定期审计、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建设中涉及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五是督查工程进度。市里定期对农村公路项目进度进行巡查,对重点、难度项目进行跟踪督查,要求区县拿出具体措施,并进行复查,确保进度可控。

五、创新体制,管养难题大破解

农村公路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模式,即县道和重要乡道由县(区) 管护,一般乡道和重要村道由镇(乡、街道) 管护,一般村道由村管护。主要做法是:

层层落实养护主体责任。在市交委、市公路局指导下,各区县政府建立健全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考核管理机制,安排专人从事养护管理,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为农村公路安全、畅通运行提供了坚实的体制保障。同时,各区县认真落实和用好农税转移支付中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通过道路冠名、组建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养护协会等方式,鼓励公路受益企业和经营车辆业主捐资养路,引导乡镇将路旁经济林带等集体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创新监管考核工作机制。一是市里修改完善《重庆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双百”目标方案》,明确市、区(县) 两级相关责任单位、责任部门的职责,做到“覆盖到边,责任到人”。二是各区县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评定办法和标准,建立养护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机构,强化村民和社会各界对养护工作的监督,通过公路养护监督公示牌、聘请义务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社会监督。三是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考评机制,把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四是各区县积极探索建立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如江津、永川、奉节、渝北、綦江、大足等区县,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在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中引入招投标等竞争机制,逐步培育农村公路养护队伍。

养护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为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49 号文件精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2006 年2 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 号)。同年10 月,市政府出台《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第198 号令)。2010 年6 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渝办发〔2010〕162 号),明确了区县公路养护管理主体职责,养护职工基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推进养护生产市场化、社会化创造了条件。

六、运用科技,综合效益已显现

近年来,我市加大科研投入,大胆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降低农村公路建设成本,相继完成“三峡库区固体废弃物修筑农村公路技术”、“锶盐废渣在农村公路中的应用研究”等重点科研项目,获得交通运输部、重庆市两级科技奖励20 余项。同时,注重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指导永川、江津、长寿、涪陵、丰都、垫江等区县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大力推广燃煤灰、锰渣、电石渣、锶渣等工业废渣利用,沥青混凝土冷热再生、水泥混凝土路面破碎再生、橡胶粉再生等实用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明显,仅大足县实施锶渣路近1000公里,社会经济效益就达4000 万元以上。这些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方向的转变。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要求,“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我市“十二五”期间农村公路发展,将以行政村通畅工程为重点,加快实施路面硬化油化工程,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全面提高农村公路服务能力,促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十二五”期内,全市规划新改建农村公路50000 公里,重点实施30000 公里行政村通畅工程,实施县乡道改造升级工程10000公里,实施其它连接公路工程10000 公里,力争全市80%的乡镇通二级公路,为重庆在西部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公路交通基础保障。

I. 重庆城乡医疗保险办理 要些什么手续 农村户口办得了吗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全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退休人员等的基本医疗需求,参照《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加,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人员:
(一)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困难企业职工。
(二)本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以下人员:
1.原所在单位已破产、关闭、解体、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退休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其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第四条 管理和经办机构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工作。
(二)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登记手续
(一)本办法第三条(一)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与本人居住地不一致的,到本人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本办法第三条(二)、(三)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养老保险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户籍关系与本人居住地不一致的,到本人居住地)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 缴费标准
(一)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两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参保:
一档: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缴费。
二档: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费。
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中的部分困难人员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按渝府发〔2008〕25号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同期破产关闭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计提标准执行。
第七条 缴费年限
(一)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为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周年。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保人员2004年6月30日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保人员 2007年10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同一时间段重复的,只计算其中一项。不足年限的计算顺序为先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再计算缴费年限。不足年限的计算不重复。
(二)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缴满本人缴费年限的,若本人自愿,可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缴费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三)参保人员按《重庆市涪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暂行办法》和原《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规定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本人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二档实际连续缴费年限计算。
(四)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在参保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其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八条 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于每年1月10日前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初次参保的人员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10日前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按本办法参保的,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办法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医疗保险待遇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按本办法支付,补缴欠费额度按再次缴费时的缴费标准计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补缴欠费的,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三)参保人员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二档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的,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二档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须补齐不足年限的缴费,才可享受二档待遇。
参保人员由一档转换为二档参保的,应于每年12月办理相关手续,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补缴二档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补缴费期间不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中断二档缴费3个月内补缴齐欠费的除外)。补缴标准按补缴之月一档与二档的差额计算。
(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一)一档参保人员缴纳的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二档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用于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以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35周岁以下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2%;
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4%;
45周岁以上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6%;
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划入个人帐户。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按《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参保的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划入标准按本条(一)项规定执行。
(三)个人帐户资金划入基数执行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第十一条 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和不予支付范围
(一)一档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以下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1、近两年确诊的并仍在放疗、化疗的癌症;
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血友病。
(二)二档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和范围,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不予支付范围,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1、一档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第一年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70%执行,其中享受待遇月数不足6个月的,按50%执行;享受待遇的第二年起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2、二档参保人员,从享受待遇之月起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五)按本办法参保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的,先按失业保险医疗补助规定支付,若失业保险规定的支付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一)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起缴纳。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方式、享受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按同期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
参保人员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办法,以及就医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按照《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和市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政策的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并入本办法二档参保,自愿申请改按一档参保的,应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和《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补充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废止。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本办法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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