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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住房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11-26 21:00:17

⑴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地址和电话哪位大侠知道

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3号 办公室电话 6918061 6918033

⑵ 烟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吗

烟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吗?他是全额拨款单位

⑶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1.协助中心领导组织协调日常政务工作,研究工作动态,督办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
2.负责中心文秘、档案、保密、信息整理汇总与发布、机要通信,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及对外宣传工作。负责中心大事的记录、整理,编写中心大事记;
3.负责建立、完善、落实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人员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4.负责中心的经费财务会计核算管理,编制经费预、决算,固定资产和办用品的采购、保管、分发、维护等工作;
5.负责中心人员的工资核定、审批、发放和社会保障等费用的交纳等人事、劳资等管理工作;
6.负责中心信息网络建设与维护工作;
7.协助中心领导组织干部职工的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及政工、党群等管理工作;
8.负责综合性会务组织安排及公务接待工作;负责来访人员的接待及批办处理意见;
9.负责劳动、卫生、生活福利、安全保卫、计划生育、老干部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
10.负责机动车辆的管理、调度、维护与保养工作;
11.负责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计划,负责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汇总及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并负责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
2.负责住房公积金收入、支出、使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3.负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核算及收益的分配;
4.负责承办国家债券的购买、兑付及相关会计核算工作;
5.负责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帐户的设立和管理,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结算业务进行协调和监督;
6.负责与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核对帐目;
7.研究分析经济运行、财税金融政策变化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改善资金运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8.负责住房公积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档案建立及移交;
9.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的财务管理,探讨改革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体系的途径和模式;
10.负责中心内部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堵塞管理漏洞,不断健全内控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11.负责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提报市级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并组织实施批准的归集计划;
2.负责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
3.负责对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5.负责对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问题的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
6.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征管工作行政执法业务流程;
7.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提取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咨询解释工作;
8.负责对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封存等工作;
9.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等业务的审批、办理及明细帐核算;
10.负责对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帐原始会计资料的整理、装订、保管以及归档;
11.负责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的审批、调整工作;
12.配合有关部门拟定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调整意见;
13.负责对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征管工作的业务指导;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拟定、调整和解释;
2.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程序的制定和规范;
3.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宣传;
4.负责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额度和贷款的需求程度,提报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并组织实施批准的贷款计划;
5.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考察、审核、发放及回收;
6.负责研究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防范办法,协调、监督受托银行履行“委托协议”情况,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
7.负责记录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帐。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月报表及年报表,按时与委托银行、计财科对帐,及时准确地为领导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全面情况;
8.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的整理、装订和管理;
9.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表格的制定、修改和调整;
10.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⑷ 烟台市住房管理公司怎么样

简介:烟台市住房管理公司成立于1993年08月0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屋的开发、销售、出租,房屋维修服务,水电暖安装等。
法定代表人:郑旭华
成立时间:1993-08-04
注册资本:15853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600018036079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公司地址:芝罘区毓璜顶西路018号

⑸ 烟台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公租房与廉租房的区别:
第一、概念的差异
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它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属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第二、性质的区别
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廉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表现形式有差异
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第四、缴纳租金不同
一般情况下,廉租房要比公租房的租金要低上很多。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而公租房则根据地段不同,租金也有变化,一般是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的60%。不同城市公租房和廉租房租金缴纳金额不同,具体依据本地政策执行。
第五、申请条件不同
以郑州公租房为例,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单身年龄应在28岁。另外,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其他各自条件,如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等等。而廉租房则除了对户口有要求外,还需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米。
第六、申请对象不同
不同城市申请对象不同。例如北京廉租房申请对象必须满足如下情形:a、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户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b、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2人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30万元,4人户低于38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c、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d、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被拆迁;有特殊病、重残人员;有60岁(含)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2人以上。

⑹ 从烟台火车站到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坐几路公交

滨海小区站还在哪了,还在红旗东路路口了,得往南走3里多路才能到,途中还得版路过迟家站

最近的两权个站点是迟家站和东海宾馆(前七夼)站
迟家-公交车站,往北走100米就到了
途经公交车:1, 5, 7, 18, 23, 33, 50, 52, 53, 55, 62
东海宾馆(前七夼)-公交车站,往南走100米就到了
途经公交车:1, 5, 7, 18, 23, 33, 50, 51, 52, 53, 55, 62

火车站坐50路直达东海宾馆(前七夼)站下
火车站坐18路直达迟家站下

走能看到观海花园大酒店就能看到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观海花园酒店是观海路40号

⑺ 山东烟台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详细!!!

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包括退职);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农民合同制终止劳动合同的;
(八)调离烟台市的(指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的);
(十)异地求学的;
(十一)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夫妻双方均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且夫年满50周岁、妻年满45周岁;
(十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二、提取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提取条件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单位办理提取。
三、提取手续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缴存单位根据中心和各分支机构的要求提供如下两种财务手续之一办理提取,一是提供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领申请书”及缴存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帐户,二是提供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领申请书”和加盖单位财务专章的财务收据(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烟台市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和中央驻烟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印制票据)。除此之外,根据不同情形,由职工本人提供下列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注:市中心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采取上述第一种手续办理提取;各分中心和管理部根据自身实际工作需要,二者任选其一规范缴存单位财务提取手续。
正常提取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购买自住商品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
2.购买房改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和烟台市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或山东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3.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拆迁安置协议和投资款证明(地税发票)。
5.个人建造自住住房:城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农村需提供宅基地证明、施工合同或发票单据。
6.单位集资建房:提供政府批准集资建房有关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集资款收据,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以及职工本人身份证。
7.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或发票单据。
注:翻建指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
8.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以及大修费用单据。
注:大修指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二)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供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享受烟台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2)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20%的;(3)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支出低于低保标准的;(4)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或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支出低于低保标准的。
注:符合上述条件(1)的,提供低保证;符合上述条件(2) (3) (4)的,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分以下三种情况:
1.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经贷款管理科审核签字的职工书面申请。
2.商业性贷款: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当年还款计划表。
3.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最后一次还款金额对帐单。
(四)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目前暂按15%执行):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一年的房租发票、户口本或结婚证。
注:家庭收入证明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开具,如果夫妻一方没有工作或双方均无工作的,由居委会出具证明。
销户提取
(一)离、退休(含退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 提供退休证(离休证);
2. 提供养老基金核定表、职工身份证;
3.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的,提供职工身份证。
注:(1)退休政策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退职政策规定: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当退职。职工退职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是一致的,均由单位填写“养老基金核定表”(表中注明退休或退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批。
(二)调离烟台市(烟台行政区域以外):提供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函,没有人事调动函的由调入单位出具接收证明。
注:调入单位出具接收证明应说明调入职工调入时间、调出单位及调入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经中心落实情况属实,给予办理提取手续。
(三)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在调入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前提下,提供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函或调入单位接收证明。调入单位没有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由调出单位办理封存。
注:调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通过缴存单位银行帐户发放到职工手中,而是在中心和分支机构间办理转移,市中心和四区管理部之间开具转帐支票或银行拨款单,市中心、四区管理部和其他分中心之间通过银行电汇方式。(电汇方式调出单位无需提供财务收据)
(四)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含外地户口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出证明(或外地户口薄及临时户口注销证明)。
注:外地户口,指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
(五)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定居护照(注:“移民”的英文单词为“immigrant”) 。
(六)异地求学的(指全日制学习):
1. 国内大学就读:提供入学通知书、户口迁出证明
2. 出国留学:提供入学通知书、护照。
(七)在职死亡或宣告死亡(由单位办理提取手续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八)农村户口解除劳动合同: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身份证和户口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
(十)夫妻双方均失业两年以上,且夫年满50周岁妻年满45周岁的:提供夫妻双方的失业证、身份证、同一户籍的户口本或结婚证。
(十一)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购房:如果职工接近退休年龄(女45男50),提供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由清算组办理提取并销户。
(十二)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终止后购房: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破产注销证明或者准予注销通知书、职工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由职工本人办理。
(十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终止后职工死亡:除了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破产注销证明或者准予注销通知书,死亡职工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证明:
1.死亡职工留有书面遗嘱的,需提供书面遗嘱、家庭关系证明(确认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如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等)、继承人身份证;
2.死亡职工没有书面遗嘱的,分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判决书、继承人身份证;二是家庭关系证明(确认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如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等)、继承人身份证;
3.属于遗赠关系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赠证明、受遗赠人身份证。
注:夫妻关系证明可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的户口本;父子、母子关系证明可提供同一户籍的户口本或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或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如果上述证明均不能提供,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特殊情况下提取
职工符合《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证件齐全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在单位不为职工出具相关手续的,经中心调查核实后,职工本人可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及支取申请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到中心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注:职工提交的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单位不给办理的原因及经过,该申请书应由职工签名并按手印,中心根据职工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落实和协调,情况属实又协调未果的,由二名以上参与调查人员在申请书上签署核实意见:情况属实,可以给予办理。职工本人办理完提取手续后,中心将自行设计的入帐通知以及支取申请书单位记帐联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单位,由单位进行帐务处理。
四、办理时限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持房产证的,以房产证上的日期为准,持购房合同和发票的,以发票上的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办理。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款期内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10月、11月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在还款的当月办理提取。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于每年6月份提取一次。
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五、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首次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随后每年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款付息额,上年未提取的不重复计算,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注: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中心需要在当年的还款计划表上加盖“还贷已支领”印章并注明提取人姓名和提取金额。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支付的房租总额。
4.销户提取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本息余额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封存

⑻ 烟台2017年关于房产出什么新政策了

烟台征迁户购房优先贷款减契税 棚改居民凭票购房
今年内,市住建部门将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棚户区服务模式,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在充分尊重棚改居民意愿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奖励标准、开发企业让利、落实税费减免、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激励政策,合理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今年起,各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货币化安置比例要达到50%以上;对商品住房库存较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市建筑节能与房地产开发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原嘉祥介绍说,目前,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形式共分三种:第一种由政府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部分市场上在建或已建成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居民选择。房屋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第二种由政府组织购买。政府搜集整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源信息,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第三种就是直接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由征收部门在按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补偿的基础上,额外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的奖励标准,要高于现金支付方式。”
征迁户重新购房可享优先贷款支持
对于征迁户重新购房居住,新近出台的《关于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在购房贷款上,新政要求对棚户区居民优先提供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改项目,政策性贷款优先予以支持,安置费用全部纳入贷款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可集中批量放款。对安置方式调整为货币化安置的贷款项目,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管理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按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办理变更手续,快速放款。
契税方面,棚户区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其他税费方面,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棚改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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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烟台本地户口,未婚,之前在北京工作时购买了一套房产,2015年回家乡烟台发展,并在芝罘区大成门项目再次购置了一套房产,她不太清楚自己的这套房是否可以享受首套房契税优惠。
带着问题,王小姐咨询了房产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得知由于目前的房产信息还没实现全国联网,所以外地购房是无法查到的,只要你是烟台本地户口,并提供无房的证明材料,大成门的房子即可享受首套房契税优惠:购房面积小于90平米的,契税税率按1%计算;首套房面积在90-144平米的,契税税率为1.5%;144平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3%;二套房不管面积大小,都按3%收取契税。

⑼ 山东烟台各市区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

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已经二○○一年三月一日第十三届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杨金镜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规定;拆迁人应按规定标准缴纳拆迁管理费。
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向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拆迁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拆除房屋和清运垃圾,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

第四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安置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补偿总额的30%比例,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按被拆除房屋补偿总额60%的比例,存储拆迁补偿资金。
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应在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前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经拆迁主管部门许可,银行不得向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全部回迁后,拆迁人可持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开户行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全部本息;或者根据回迁安置房工程进度,分期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货币补偿的,可在拆迁双方当事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由拆迁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直接由指定银行支付。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储单位,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或建设单位;但实行房源或资金包干的,为受委托的拆迁单位。

第七条 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发。就地回迁的,每平方米每年60元,不足年按月计发,不足月按满月计发;易地搬迁的,原则上一次性安置,如确需周转过渡的,按就地回迁标准的两倍计发。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费。被拆迁人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八条 搬家补助费。住宅为每户200元,非住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取。就地或易地安置需周转过渡的,应计算两次搬家补助费。就地安置的搬迁期限为30天,易地安置的搬迁期限为45天,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每提前一天由拆迁人奖励100元。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一次性补偿的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拆迁人经批准分期支付补偿费的,未付清补偿款前,应按上述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费。

第九条 周转过渡期限。就地回迁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小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36个月。易地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小高层住宅不得超过18个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月。不论就地或易地安置,凡超过上述周转过渡期限的,自超过之日起,临时安置费加一倍计发。

第十条 停产停业补助费。因拆迁生产、营业用房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停产停业补助费(200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6.83元)。
拆除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同为一人并实行房屋安置的,计算补助费时间自签订协议之日(或协议约定之日)起,止于回迁安置时。拆除出租的非住宅,对承租人付给3个月工资作为一次性补助费。
职工人数的确定,个体工商户须以经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人数、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人数、交纳劳动保险的人数及实际工作的人数为准,四项缺一不可,如四项人数有异,以最少的一项确定人数;国有、集体单位以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在册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人数为准。

第十一条 利用住宅搞经营的,按住宅安置;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可参照区位按实际经营使用的合法面积,付给每平方米200-160元,作为一次性补助费。

第十二条 超面积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由房屋使用人(含房屋所有人)或所在单位按房屋成本价交纳,出资人拥有投资部分的产权。
房屋成本价与货币补偿费构成要素相同。包括区位地价、配套费、房屋重置价等。

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
1.私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费=(区位地价+配套费+房屋重置价)×房屋建筑面积+附属设施作价。
2.公有住宅(直管公房、代管房和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货币补偿费=房屋重置价×房屋建筑面积+附属设施作价。
3.公有住宅承租人货币补偿费=(区位地价+配套费)×承租房屋建筑面积。
拆除已购原公有住宅房屋,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按私房对待;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被拆迁人 按房改政策规定过渡为成本价后,按私房对待;未过渡为成本价的,按共有房屋对待。

第十四条 市芝罘、莱山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构成的价格标准。
区位地价:芝罘区一至五级每建筑平方米分别为950元、650元、500元、300元、150元。莱山区一至五级每建筑平方米分别为500元、300元、180元、160元、150元。
配套费:每建筑平方米280元。
房屋重置价:钢混结构一等800元,二等750元;砖混结构一等640元,二等590元,三等500元;砖木结构一等650元,二等595元,三等545元,四等490元;简易结构210元。

第十五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拆一还一,超面积按商品房价投资。

第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等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拆除,搬迁费由拆迁人承担;遇有特殊情况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七条 政府公益事业建设需拆除的房屋(不含私房)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及职工停产停业补偿按现行标准的70%执行(公益事业指由各级政府出资,统一组织实施的道路、桥梁、绿地、广场及铁路、港口码头、水、热、电力等基础工程建设等)。
公益事业建设拆迁房屋,若被拆除房屋土地属行政划拨的,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作相应调整和重新划拨,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重置价成新作价补偿。对不要或少要安置用房的给予奖励,其奖励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成新的标准。
公益事业建设拆迁房屋时,免交拆迁管理费和委托拆迁费。
公益事业建设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可以实行分期支付,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 拆除被拆迁人原有的暖气、煤气、单户电表(如新安置房已单独挂表的除外),应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补偿;拆除电话、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空调、煤气(电)热水器由拆迁人按规定支付移装费。拆迁评估补偿时,应考虑原楼层差价和房屋装修的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被拆除房屋及安置用房的评估,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评估费由拆迁人承担。
房屋的成新评定按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完损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住宅)实行房屋安置的,就地回迁按原建筑面积拆一还一,超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房屋成本价投资;再超部分按市场价投资。低于解困标准的(2000年市区解困标准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按解困标准安置,投资部分可按房屋成本价不超过70%计算(困难户的确定由拆迁主管部门审定)。
实行易地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安置面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得的补偿货币÷安置地房屋每建筑平方米成本价格
住宅安置房楼层差价的结算,除顶层减5%以外,其它均不增减。
第二十一条 就地回迁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按重置价标准结算结构、成新差价后,保持原产权性质不变。
直管公房、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管公房不结算结构、成新差价。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提供安置的住宅房屋是楼房的,应以建筑单元为单位提供。
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应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以抽签方式确定。抽签的时间由拆迁人确定。拆迁人组织抽签时,应提前七日登报公告通知被拆迁人,并按照不同房型分别实施。安置房为无电梯的楼房时,对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应当给予低楼层照顾。

第二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或营业执照,并有合法的租赁契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没有合法手续,借房居住或营业的,不是合法使用人。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使用年限及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但核发证照时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项目委托协议书》、《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拆迁房屋实物补偿协议》等规范文本由市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相关协议书,应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临时安置费、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区位地价、配套费、房屋重置价、解困标准等,由市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临时安置费、区位地价、配套费、房屋重置价、解困标准和货币补偿标准等制定具体办法,报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烟台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三日发布施行的《烟台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有关标准的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同时废止

⑽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概况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烟台市人民政府的正县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6年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理顺,在各县市区分别设立了分中心或管理部。各分支机构直属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工作,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现了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的目标。目前市管理中心内设6个科室(综合及人事教育科、计划财务科、征收管理科、贷款管理科、稽核科、信息管理科);下设7个管理部(芝罘管理部、莱山管理部、开发区管理部、福山管理部、牟平管理部、高新区管理部)、7个分中心(栖霞分中心、莱阳分中心、海阳分中心、招远分中心、蓬莱分中心、龙口分中心、莱州分中心),人员编制153人。主要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烟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组建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决策,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扩大贷款规模,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支付能力,为促进和谐住房发挥重要促进作用;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使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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