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哈尔滨市道外区城乡建设局单位的性质
行政事业单位
㈡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或者规定,致使城乡规划实施及管理工作无明确依据,管理混乱的;
(二)未依法组织编制相关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相关城乡规划违反上一层级规划或者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违反有关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或者拒不履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撤销相关规划许可决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规划监督检查职责,对应予发现、制止、查处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活动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或者查处的;
(五)未按照规定公开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方式、要求征求、听取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六)对公众依法举报、控告的违反城乡规划行为,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实施问责;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实施问责。
第六十五条 与实施城乡规划相关的行政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影响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组织编制涉及城乡规划的行业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三)对依法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规划条件及规划核实意见等办理相关许可、备案、登记等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的。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实施问责;其他行政部门、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属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实施问责。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事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未按照规定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验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建设项目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或者无法进行补建的,处应配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无法实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一)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进行整改的决定,继续进行建设的;
(二)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工程,逾期不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改正决定的;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建设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有关禁止建设的强制性规定的;
(四)非法占用城市规划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五)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用地的;
(六)违反城乡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内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第七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批准的临时建设期限内,违反规定转让、出租、抵押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临时建设用地性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继续进行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知相关单位暂停向违法建设工程供水、供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㈢ 求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文件
据哈尔滨日报2005年3月24日讯,哈尔滨市再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在全市市区内新建、在建节能建筑中禁止使用双玻外窗,全面使用三玻节能外窗。具体条款见《关于新建在建节能建筑中全面使用三玻外窗的通知》(哈建发[2005]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建设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黑龙江实施细则》和《哈尔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目前我市节能建筑中双玻外窗存在的传热系数高、热洞效应明显、玻璃内表面温度低、结露结冰现象严重,以及在高层建筑中由于不适当选用双玻窗带来的安全隐患等问题,缓解在节能建筑设计中“窗墙比”过大和节能热工计算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提高外窗的保温和隔声性能,规范节能外窗的生产和安装行为,为下步建筑节能65%和全面建设小康住宅创造条件。经充分调查研究和技术论证,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在全市市区内新建、在建节能建筑中禁止使用双玻外窗,全面使用三玻节能外窗。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节能建设中使用的三玻节能外窗的传热系数(K值)应不大于2.0W/平方米k;玻璃为双中空浮法玻璃,中空玻璃空气间层厚度不宜少于12mm;开启扇不少于三道密封,密封条应选用橡胶密封条,严禁使用高填充软PVC密封条和再生胶密封条;铝塑复合或塑料节能外窗必须采用65及65以下系列、截面不少于四腔的型材;塑料节能外窗的增强型钢应采用厚度不低于1.5mm的热镀锌冷轧钢板制作。
二、三玻节能外窗生产企业应有必备的生产、检测设备及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必须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方可用于节能建筑。
三、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节能建筑设计,合理控制窗墙比;在节能建筑中不宜采用飘窗;阳台不应作为室内空间设计使用。如确需采用的,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措施,确保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满足规范的要求。采用三玻节能外窗后,其它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标准不变。
四、在高层节能建筑中或外窗洞口尺寸过大时,采用塑料窗作为节能外窗,应对窗的物理力学性能进行验算,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五、三玻节能外窗的安装工程宜由总包单位承担,确需分包的,应由总包单位分包给具备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严禁无安装资质的外窗生产单位承担安装任务。外窗的安装应严格按照相应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六、建设(开发)单位或工程总包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标准,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三玻节能外窗;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各司其职,做好全面使用三玻节能外窗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按本通知执行。
八、市属十一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2005年3月16日
㈣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怎么样
简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成立于1981年8月,是经省编委批准成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行政级别为副局级,隶属于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具有国家建设部批准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是黑龙江省重点学科(城市规划)带头人梯队。内设14个部门:总体规划研究所、规划一所、规划二所、城市设计所、交通市政所、风景园林所、建筑一所、建筑二所、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生产经营部、技术管理部、信息管理部、财务部。
注册资本:12572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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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注册号:****所在地:黑龙江省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元法定代表:霍辉煌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舍街26号1单元1层4号
法定代表人:霍辉煌
成立时间:2011-04-13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23010310026842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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