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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城乡建设

发布时间:2021-01-25 10:12:14

『壹』 绵阳市关于农村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

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程序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审查公布,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粮地和蔬菜地按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计算。
第十八条 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搬迁企业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拆迁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气设施迁改费用等,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因不可预见因素,对超出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需依据所有权人的实际损失另行增加补偿费用的,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建议,经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审核,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执行,纳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林业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杂丛。
第二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在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1、土地补偿费首先统筹用于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年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可按不低于8000元执行;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其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农业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村(居)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收土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总人口基数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为准。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依法应当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法定婚姻迁入人员;
(五)合法收养子女及已接受处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劳改劳教人员;
(七)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应当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的时间年龄为准。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虽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已经死亡或因婚姻、就业等原因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人员;
(二)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员;
(三)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按下列原则予以安置: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条 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材料的被搬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八条 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和货币化安置三种方式。其中:在涪城区城郊乡、石塘镇、青义镇、新皂镇、龙门镇,游仙区游仙镇、游仙经济试验区、石马镇、小枧沟镇,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塘汛镇,绵阳科教创业园区和绵阳农科区所属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确定的统规统建房范围为准)内的村、社一律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前述乡、镇(或园区)在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外的村、社及市辖涪城区、游仙区所属其他乡(镇)可实行统规联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 (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方式)。
第二十九条 统规统建安置。即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下,按以下办法提供给住房安置户所有:
(一)统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筑面积,下同)标准等面积以房还房;原房屋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标准还房安置;原主房扣除还房面积剩余部分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确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
(二)统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独生子女可再多购买不超过10平方米,均可与30平方米合并进行套、户型设计)住房。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三)统建房安置的,按每个安置人员2平方米标准,无偿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营用房,房屋产权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于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费用及统建房安置户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四)社区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提供。
(五)统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国有土地,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给。统建房用地的征收土地成本和以房还房部分、无偿提供的经营用房及社区办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计入相应批(次)报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统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设局上一年公布的综合造价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统规联建安置。即由市(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划定宅基地,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后,由拆迁户在安置地联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选址定点和建设施工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规模适度、节约成本、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
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的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原则由征地单位和新建房屋的拆迁户共同承担。由征地单位按统规联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数5000元/人标准在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时一并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列入征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在支付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中扣收或向拆迁户直接收取。
第三十一条 异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费用,计入相应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成本。
第三十二条 货币化住房安置。被拆迁户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并按拆迁安置人员3.2万元/人的标准,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购房补贴,由拆迁户自行购买住房,不再享受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安置和划分宅基地政策。
第三十三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统建住房安置对象,可以货币化方式安置:
(一)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
(二)户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迁范围内且在城镇有住房或享受过住房优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拥有宅基地或已经享受过住房安置、货币安置的人员。
(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作为统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员。

『贰』 我想在绵阳申请廉租房须要那些手续,还有去那里申请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属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叁』 绵阳统规统建房能办房产证吗

统规统建房多余房屋可以出售

来源:新浪乐居绵阳站 发布时间:2016-11-12

统建房,这个字眼让购房者格外谨慎,但最近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值守“政风行风热线”时,对统建房购买问题做了详细回复,答案有些出乎意料。

市民咨询:

我于2011年在青义镇买了某小区住房,当时怀疑是小产权房,但是在卖房者承诺能后我买了。......到今年为止还没有办下来,现在又说的是统规统建房,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答复:

这位市民提到的小区情况,我们需要实地调查。如果购买的是经过依批准的统规统建房多余房屋,根据原《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暂行办》(绵府发[2012]39号)规定“按现行安置房标准安置后的多余房屋,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审查提出意见,并上报市批准同意后,按市场化方式展开。”

文件:

绵阳市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的知绵府发[2016]23号(2016-10-11)

第三十五条 统规统建安置。可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按现行安置房标准安置完应当安置人员或预留充足计划安置人员安置房后的多余房屋,在办理完房屋初始登记并补缴土地收益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审查提出意见并报市批准同意后,可按市场化方式公开(视为商品房)。所得收入全部用于统规统建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支出或弥补被安置农民安置房还房部分的资金不足。

(五)多余房源按规定补缴的土地收益,由市财政局管理使用,优先用于本办第三十七条(五)款规定的统规统建住房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的追加支出。

所以说是合法的,我当初买的福泽园就是这样的,双证已经下来了!性价比高,现再绵阳房价长得快,买的房价越低升值空间越大!最近我舅老倌再看富乐家园都还可以!

『肆』 绵阳城南一号B区是不是商品房,能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

首先说肯定是可以的!我在卖富乐家园,城市学院背后二千多一平有朋友可以介绍过来买!我我姓勾
统规统建房多余房屋可以出售
来源:新浪乐居绵阳站 发布时间:2016-11-12
统建房,这个字眼让购房者格外谨慎,但最近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值守“政风行风热线”时,对统建房购买问题做了详细回复,答案有些出乎意料。

市民咨询:
我于2011年在青义镇买了某小区住房,当时怀疑是小产权房,但是在卖房者承诺能后我买了。......到今年为止还没有办下来,现在又说的是统规统建房,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答复:
这位市民提到的小区情况,我们需要实地调查。如果购买的是经过依批准的统规统建房多余房屋,根据原《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暂行办》(绵府发[2012]39号)规定“按现行安置房标准安置后的多余房屋,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审查提出意见,并上报市批准同意后,按市场化方式展开。”
文件:
绵阳市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的知 绵府发[2016]23号( 2016-10-11)
第三十五条 统规统建安置。可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按现行安置房标准安置完应当安置人员或预留充足计划安置人员安置房后的多余房屋,在办理完房屋初始登记并补缴土地收益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审查提出意见并报市批准同意后,可按市场化方式公开(视为商品房)。所得收入全部用于统规统建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支出或弥补被安置农民安置房还房部分的资金不足。
(五)多余房源按规定补缴的土地收益,由市财政局管理使用,优先用于本办第三十七条(五)款规定的统规统建住房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的追加支出。
所以说是合法的,我当初买的福泽园就是这样的,双证已经下来了!性价比高,现再绵阳房价长得快,买的房价越低升值空间越大!最近我舅老倌再看富乐家园都还可以!

『伍』 绵阳市住建局电话号码多少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76号

『陆』 求[四川省绵阳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助标准]的政策急

这种吃回扣是正常的,因为农村土地是集体的,这叫上交完国家,留够集体的,最后才是个人的,全国是一样的,
不一样的是看你能从这里面争取到多少,这个是没有标准的,因人而议。
国家的补偿是很高的,尤其是像修路这种的事情,你最好快点找人活动一下,不要在这上面查政策问题了,没有用。

『柒』 绵阳市公租房分别在哪几个地点

绵阳市公租房一共分布在五个区,分别是:

1、涪城区:

(1)红星廉租房小区,216套,户型为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套型面积约50㎡。由10幢多层建筑组成。

(2)东岳廉租房小区:510套,户型为一室一厅,套型面积约50㎡。由6栋多层建筑组成。

2、经开区:

(1)塘汛公租房小区,1057套,户型为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套型面积约48-80㎡。由10栋高层组成。

(2)友谊村公租房小区,332套,户型为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套型面积约50-65㎡。

3、游仙区:

(1)老龙山廉租房小区,651套,户型为一室一厅,套内面积约50㎡。

(2)芙蓉村廉租房小区,300套,户型为两室一厅,套型面积约50㎡。

4、科创园区:

(1)西园公租房小区,户型为两室一厅,套内面积约50-70㎡。

(2)教育园区公租房小区,1058套,户型为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套型面积48-68㎡。

5、高新区:

(1)永安小区廉租房小区,432套,户型为两室一厅,套型面积约50㎡,由6栋多层建筑组成。

(2)黎家院廉租房小区,738套,户型为一室一厅,套型面积约50㎡,由9栋多层建筑组成。

(7)绵阳市住房城乡建设扩展阅读:

设立公租房的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2、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区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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