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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1-26 10:13:56

㈠ 萧山农民产权发证试行什么时候试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7日
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农村各类产权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和流转,保障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积极开展农村改革试验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20号)、《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3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出让主体(以下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交易机构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进入区、镇街两级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区级农村产权交易依托区招投标交易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各镇街农村产权交易在镇街招投标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区、镇街两级招投标中心是全区集中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平台,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交易组织、交易见证等服务。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坚持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盘活农村资源要素的原则;
(三)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等价有偿,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坚持耕地红线不突破,坚持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原则。
第六条 区招管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产权交易实施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成立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农办、区招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国土萧山分局、区住建局、区招投标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办,承担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订有关规则和管理办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易项目的核准与交易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镇街也要相应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 区农办、区林业局、国土萧山分局、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产权交易管理细则,报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交易范围第九条 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可依法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
(三)村级股份经济联合社股权;
(四)农村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七)涉农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
(八)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相关产权。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农村产权,存在下列情况的,禁止交易:
(一)直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合同约定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其他不允许转让的农村产权。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包括承包、转包、租赁、转让、受让、入股、抵押等,可以委托经办人或者中介机构等办理交易手续。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
(二)拍卖;
(三)竞价;
(四)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200亩及以上的农村土地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年租金(标的)在人民币 2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纳入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具体操作。其余的农村产权交易全部纳入镇街招投标中心统一交易。
第十三条 区、镇街两级招投标中心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管理库;各村(社区)建立健全本村(社区)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和农民家庭(个人)产权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十四条 申请交易。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转让申请表;
(二)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及股东(社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
(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相关证明材料;
(七)涉及到集体资产产权转让、出售、拍卖等,应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提交确认评估报告结果的决议。该决议应经股东(社员)大会或者股东(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按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需提交股东(社员)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发包或租赁项目,申请交易村(社区)应在原交易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同意退出后方可向招投标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农民家庭(个人)产权交易的应提交交易申请书,并经产权所有人同意并签名。
上述农村集体产权和农民家庭(个人)产权交易须经镇街审核通过。进入区招投标交易中心的农村产权在镇街审核基础上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五条 审查受理。区、镇街招投标交易中心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申请交易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交易的决定。转让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交易机构应当将审核意见或需补正内容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十六条 发布信息。区、镇街招投标中心通过统一平台发布公告,申请交易所在村(社区)村务公开栏同时发布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
在交易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区、镇街招投标交易中心同意,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取消所发布的交易信息;转让方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需在交易公告截止日前 3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镇街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区招投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七条 受理报名。意向受让申请人在公示的报名时间内向招投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表;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代理相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无受让申请人的,另行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 组织交易。受理交易的区、镇街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的交易场所,组织和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区、镇街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交易确认。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在交易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在统一信息平台和交易所在村(社区)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交易双方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资金结算。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交易资金由转让方与受让人按合同约定结算。
《成交确认书》发出后,转让方拒签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交易保证金。
《成交确认书》发出后,受让人拒签合同的,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给转让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资料归档。各级产权交易机构和实施交易村(社区)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涉及农户家庭(个人)资料的自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 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应当推举一方代表联合各方办理转让或者受让相关事宜。
第五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申请及有关材料后,招投标交易中心可以作出中止交易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招投标交易中心可以作出终止交易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应当在统一信息网站上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机构依据本办法进行的各项审查均仅系对交易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各方的主体合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合法、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各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向招投标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农村产权交易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办和区招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杭州海关驻萧山办事处,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萧上级各垂直部门,区级各新闻单位。
望采纳

㈡ 杭州萧山高新十一与机场城市大道互通做不做

杭州萧山高新十一与机场城市大道互通做不做的话,你要问相关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只有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局知道。

㈢ 萧山办居住证需要哪些资料

不管哪个地区,只要办居住证就要经过一下程序。

居住证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回身份证或者其答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3、证明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居住时间证明:包括外来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

②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③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④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注: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㈣ 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四路外地车限牌限行吗什么时间外地车可以走

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四路外地车不限牌限行。

杭州市萧山区限行规定如下:

一、限行区域

货车限行范围为:时代大道、亚太路、03省道、大南线、塘湄线、塘新线、104国道、钱塘江南岸江堤路、利民河、文明路、风情大道、越王路、湘湖路等道路围合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其中,亚太路(部分)、03省道、大南线、塘湄线、塘新线、104国道等限行区边界道路不限行;钱塘江南岸江堤路、文明路、风情大道、越王路、湘湖路、亚太路(时代大道口-风情大道)等限行区边界道路限行,时代大道(义桥高速出口至万达路口)限行。

二、限行时间

全天24小时限行。

三、限行车辆

(一)工程运输车,包括从事工程运输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泥浆槽罐车、自卸货车等载货汽车和其他特殊结构车辆。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包括运输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化学品的载货汽车。

(三)普通载货汽车,包括除本通告所称的工程运输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以外的其他载货汽车。

(四)各类拖拉机及农用轮式机械车。

(4)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扩展阅读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状况,对一定区域的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实行总量调控前,应当以听证会等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除国家机关用于执行公务的以外,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不予登记。

第九条 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经检测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对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㈤ 杭州萧山水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抄:杭州萧山水务城市建袭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8月20日。
法定代表人:童励风
成立时间:2014-08-20
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18100045614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038号

㈥ 萧山房产契税收取标准是多少契税是按总房价收取多少个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版得税权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
一、首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1.5%;
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
二、二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㈦ 萧山办长期居住证需要哪些材料

不管哪来个地区,只要办居住证就自要经过一下程序。

居住证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3、证明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居住时间证明:包括外来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

②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③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④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注: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㈧ 请问萧山劳动局的电话是多少啊

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公开(监督)电话:

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地址: 萧山区金城路1558号

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政编码: 311201

(8)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扩展阅读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领域的统计工作。

(二)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大学生创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推进大学生创业实训和见习工作。负责全区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的管理指导。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的预测预警、监测分析制度。

(三)承担人才开发有关工作。协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人才工作有关重要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全区人才选拔、培养、引进等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技能人才队伍的综合管理。

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执)业资格管理。推进技工院校建设,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负责人才国际交流合作有关工作。归口管理博士后工作和留学人员来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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