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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发布时间:2021-01-26 23:01:25

A. 宁波整治房企违规收取认筹金 须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买家

凤凰网房产7月18日讯(编辑 姜鹤)宁波出台商品房销售认筹管控政策,对开发商违规收取认筹金、预订款、茶水费等行为予以整顿。要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已收取认筹金等费用的企业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购房意向人。

7月17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显示,为进一步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持续深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对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出要求:杜绝预售前收费行为;规范预售后营销行为;强化市场秩序整顿。

《通知》明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不得向购房意向人收取认筹金、定金、预订款、茶水费、信息服务费等任何费用。

对于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要求购房意向人证明购房能力或者向购房意向人收取预订款。但《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意向人收取预订款的,应当与购房意向人书面约定预订条件、预订款额度、预订款退还等有关事项,其中预订款额度不得超过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书面约定中向购房意向人明确预订款与定金的区别,以及预订款的退款条件。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购房意向人将资金存入企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银行账户。

针对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已登记的购房意向人数与预售房源套数比例达到或超过2:1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制定并公示购房人选定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摇号方式选定购房人的,应当聘请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就摇号过程和结果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应当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如果购房意向人撤回购房意向,或者未被选定为购房人的,购房意向人账户内已冻结资金应当自撤回购房意向或者购房人选定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冻结。依照规定或者约定应退还预订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预订款全额退还购房意向人。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退还预订款的,属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商品房项目网签。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预定信息,或者销售现场公示与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属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记入房地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按照《通知》要求,此次通知实施前已收取的认筹金、定金、预订款、茶水费、信息服务费等费用,在本通知实施后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购房意向人;本通知实施后,符合预订款退还条件而未退还的,应当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购房意向人。

B. 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领导介绍

张瑞良(党委书记、局长):主持住建局全面工作。主管:新城区工作、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俞惠浩(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财务、建筑市场等工作。分管:建筑业与财务管理科、行政许可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林子震(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房地产业开发、物业管理、小城镇建设、区域供水工程、农村水改、区重点工程前期政策处理协调等工作。分管:城建综合科、房地产业管理科、物业管理中心、房地产管理处。
林海康(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做好新城区工作。重点抓好新城区公建项目的计划编制、协调管理、拆迁建设的监督检查,负责新城区开发建设中有关事项的调研、参谋、协调工作,负责新城区招商、企业“退二进三”重大三产项目实施落实,负责抓好老旧小区改造。分管:城市开发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住房保障中心、建筑设计院。
徐宁军(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协助局长负责纪检监察,政工、信访维稳、工会、全区供水体制转换工作。分管办公室、建设监察大队、城建档案室。
屈庆 (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局专业技术工作,参与小城镇建设及新城区规划管理工作(五水共治)。分管: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李静(党委委员、邱隘镇城建副镇长):具体负责邱隘镇城建。

C.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机关还是事业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于机关行政编制单位。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4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7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7名(含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扩展阅读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中,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取消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作用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且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

主要职能有:

1,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2,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3,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4,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

5,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6,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7,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

8,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9,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

10,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D.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行政级别是处级还是副厅级

应该是正厅,宁波市副省级城市,它下属的的一级机构应该是正厅。

E. 宁波购房新政:市六区“无房家庭”可优先认购1套商品住房

7月22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切实保障居民自住需求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明确,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可在市六区优先认购1套商品住房,但该套住房必须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才能转让。

优先认购住房满5年后才能转让

根据《通知》,在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简称“市六区”)内无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优先认购1套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配偶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之一具有市六区户籍的;近三年内在市六区已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的;本人或配偶属于本市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的。

不过,无房家庭优先认购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才能转让。

按照政策要求,申报“无房家庭”购房资格的,购房意向人应当提供家庭成员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非本市户籍家庭还需上传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者人才证明。同时,参加优先认购的“无房家庭”,自购房意向登记之日起至该项目优先认购活动结束当日止,不得参加其他任何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

房企提供至少50%房源倾向无房家庭

此次宁波发布的《通知》还明确,市六区范围内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住宅项目或批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公证机构监督下随机抽取不少于50%的可销售住宅房源(按套数计)供“无房家庭”优先认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公示拟销售项目基本情况,其中包括本项目或批次推出房源总套数及可供“无房家庭”选购的套数,购房意向登记的条件、途径、起止日期等信息。购房意向登记起止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日。

与此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对参加优先认购的“无房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并在市房产交易网公示,住建部门就公示名单进行抽查。

骗取认购资格者半年内不得买房

根据《通知》规定,购房意向人在登记购房意向信息时,需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购房认购书、定金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意向人提供虚假资料、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骗取无房家庭优先认购资格的,取消其无房家庭购房资格并解除合同。

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串通购房意向人骗取无房家庭购房资格的,属地住建部门应暂停该项目网签,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并对外公示。

购房意向人提供虚假资料、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骗取无房家庭认购资格的,记入购房意向登记黑名单,6个月内不得在市六区商品住宅项目中登记购房意向。

“此次宁波政策说明,限购只是一种方式,而优购才是更深、更重点的考虑内容。”某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点评称,宁波通过此前的限购政策,有效地打击了各类炒房需求;而通过此次优先购房的政策,实际上又保障了各类刚需购房权益。

严跃进进一步指出,该优先购房政策,同时也防范了炒房的风险,对一些库存去化过快的城市有借鉴意义,通过“限购+优购”政策的组合拳模式,有助于落实“房住不炒”和支持合理住房需求的政策导向。

新京报记者 张晓兰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柳宝庆

F. 建委属于事业单位还是政府机关

建委是政府机关。

建委是建设委员会的简称,负责各级(省、市、县)工程建设及建筑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建材行业综合行政管理的区政府职能部门,是省、市、县政府的机关行政单位。

以宁波市为例,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主管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15个,是政府机关,下属单位16个,是事业单位。

(6)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扩展阅读:

建委主要职责(以区政府为例):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区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2、承担保障本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研究拟订住房保障、危旧房改造和古都风貌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3、承担推进本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研究拟订本区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指导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管理工作。

4、负责本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和监管以及征收拆迁的协调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工程施工许可。

5、承担本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6、承担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研究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北京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7、承担指导、规范本区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制定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组织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8、承担本区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研究编制建筑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国家和地方标准,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及管理工作。

9、承担本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

10、承担本区房屋管理的责任。研究制定房屋征收拆迁规划与年度计划;负责房屋登记管理;负责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协调房屋防汛工作;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

11、组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

12、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G.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叫什么名字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是郑世海,主持党委和住房城乡建委的全面工作。

郑世海,男,1958年9月出生,1981年12月入党,浙江宁波人,曾任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镇海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区长助理,副区长,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正局长级)、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党委书记、宁波市机场迁建工程指挥部总指挥、党委书记。

H. 新的《宁波市城乡建设管理技术规定》什么时候实施

到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查询

I. 甬建发[2014]231号文件

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数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3日 发布者:审批处 浏览量:3113 文件编号:甬建发[2014]231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支队、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建招办: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在建项目数量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在建项目的范围和建设起止时间
本通知所称的在建项目是指依法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在建项目开始的计算时间为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或者直接发包项目的合同备案之日,结束时间为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数量
(一)除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其拟派的项目经理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参加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的监理企业,其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
以上所称的其他在建项目,不包括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实施的项目。
(二)对项目经理已有2个及以上在建项目的,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相关人员调整和变更,变更手续应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进一步明确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相关要求
(一)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进行变更:
1.发包方与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原项目暂时撤离期间又承接了新业务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
(二)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存在逾期开工或者停工达到一定时间等特殊情形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暂时撤离或者变更,其中,发承包合同中未对逾期开工或者停工时间暂时撤离或者变更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情形进行约定的,承包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非承包人原因未开工达120天及以上,或者停工120天及以上的,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暂时撤离或者变更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发承包合同中对逾期开工或者停工时间暂时撤离或者变更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逾期开工或者停工时间不得少于60天。
暂时撤离或者变更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在建项目,应在撤离或者变更后5日内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备案。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暂时撤离期间,可以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0日起执行。本通知相关内容与《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09〕269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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