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住了三十年的历史下来的违章建筑拆迁有补偿吗
历史遗留的当地一般都会有相应的补偿方案,具体咨询当地征收部门,也可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
B. 违章建筑形成的历史原因有哪些
时候约定必须从事工业化生产。但是当时并没有批相关的建房许可以及建设工程建设许可,就形成一定的厂房面积,那么这样的厂房到底属不属于违章建筑呢?
为什么说违章建筑要看历史原因呢?我认为这里头有几个因素: 1、厂房的形成是不是有正规的合法的历史渊源,要看相关的厂房经过招商引资、经过相关的税收安排或者是当时镇里、村里、区里给予某些口头或者现实当中的承诺,包括税收和一些政府以名或口头的方式或以相关的合同的方式,合同包括租赁合同或者经营纳税的合同等等一些行为来表明允许建设,我觉得这类就不能轻易属于违章建筑。
2、土地来源是合法的,有土地证土地是允许建设的,但是建设完以后并没有取得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也就是说现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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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时间是在2008年以前,有土地但是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不是也能认定违章建筑?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有什么区别呢?
城市规划法是针对城市规划范围之内的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城乡规划法才包括了乡村的。那个时候建立在集体土地上不存在,这样就又形成了一定的历史渊源,也就是说土地来源合法进行了实际建设,这样到底属不属于违章建筑呢?这样是不是也有充足的历史原因呢?
3、我的房屋批的临时建筑,比如临时建筑最长时间是三年,我批建了三年以后没有续批,结果超期了。但是超期了原则上土地来源是合法的,并且这个地方没有重大规划的变更和调整,那么这个建筑是不是适用城乡规划法所谓的进行补正、进行补充或者进行相关的手续补充以后就能形成正规的合法建筑呢?
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违章建筑不是一律要进行实际拆除,能改正的改正,能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能进行相关的规划审批的进行规划审批,只有出现影响重大的城乡规划的并且存在房屋安全质量的等等各方面问题的才能予以强制拆除。这是一种递进关系,不是一开始马上就能进入实际拆除程序,必须是前面几个程序达不到,完成不了违章建筑合法性的补充,之后才能进行相关认定。
C. 高分求解:建筑历史与理论、城乡规划法研究生就业等各方面,哪个要好一些综合比较一下
对口的话:一个是企业,一个是老师或者公务员。我身边的是建筑历史与理论比较好,毕竟公务员还是要考的,而且竞争大;老师现在研究生基本进不去。
D.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发展历程
我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建国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规划许可制度。建国后,我国社会经济的治理采用直接控制下达计划的方法,保证了从战争废墟中建立起来的新中国经济的迅速恢复。当时,我国从规划理论到规划程序、方法及技术标准都全面学习苏联,也因此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受“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影响,1960年11月召开的全国计划工作会议公布“三年不搞城市规划”,从此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城市规划工作都在走“下坡路”。因此,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规划许可制度。1978年4月22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指出:“凡在城市辖区内选点的,要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并且要有协议文件。”这可以说是规划许可制度的雏型。
《城市规划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规划许可制度做出规定。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城市规划会议上提出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制”。这对后来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次会议以后,城市规划立法被正式摆上议事日程。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建设用地许可、临时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许可及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许可做出了规定。因而,可以说《城市规划条例》的颁布实行是我国规划许可制度建立和规划工作开始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实践证实,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治理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规划许可制度进行了系统构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部号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在总结《城市规划条例》的经验基础上规定了“一书两证”的规划许可制度,确立了规划治理的实施程序,明确了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在该法颁布实行后十多年的时间里,建设部还先后制定了若干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城市规划企业资格许可、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和注册登记许可等做了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规划许可制度体系。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正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