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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21-01-27 18:32:02

1.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是市直还是省直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合肥市市直单位

2. 合肥:允许厂房、科研教育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

据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消息,月14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和规范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有效解决供需错配和职住平衡问题。
《通知》明确了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改建范围、改建条件、改建程序和保障措施四个方面。
对改建范围的界定包括,允许改建的房屋需是合肥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材料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两年内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
《通知》提出,降低租赁生活成本。非住宅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改建主体凭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验收意见到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价格。
此外,改建项目纳入奖补。经审核同意的非住宅改建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专项奖补政策。
对于改建的审核,《通知》显示,合肥市将建立联合会审机制。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收到改建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审核,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和规范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有效解决供需错配和职住平衡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允许部分非住宅存量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建范围
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材料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两年内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
二、改建条件
(一)权属清晰。非住宅改建项目应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材料的合法建筑,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二)改建原则。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原则上应在租赁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开展实施。非住宅改建项目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三)改建主体。申请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改建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住房租赁企业。
(四)改建规模。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五)技术标准。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条件,其他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我市住房租赁管理要求。
(六)改建要求。非住宅改建项目应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标准与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外立面。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应统一纳入我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监管。
三、改建程序
(一)提出申请。改建主体向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提出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函;
2.房屋权利人身份证,委托实施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房屋权属材料、土地权属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项目改建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现状及规模、改建思路、改建方法、改建区域平面设计方案,投入成本、回报周期、改建后的房源量、租赁群体、租金水平、租金租期如何设定,经营模式(自主经营、联合经营或委托经营)、项目推广方式,以及项目总平面图、改造区域建筑和结构施工图等;
5.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提交所有他项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6.书面承诺。包括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履行相关建设程序、改建后只用于住房租赁且不“以租代售”、不骗取奖补资金和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等内容;
7.其他所需的材料。
(二)联合会审。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收到改建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审核,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初步符合改建条件的应在辖区网站和拟改建项目周边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出具是否同意改建的会审意见。
(三)施工验收。改建主体应当根据会审意见实施改建,依法办理二次装修改建施工许可手续。项目改建完成后,改建主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竣工验收等手续。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应及时将验收合格的改建项目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四)运营管理。非住宅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改建主体应当将相关项目信息录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并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房屋出租后,应在3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非住宅改建项目除恢复原有用途外,不得改变住房租赁用途,运营期间不得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抵押。
四、保障措施
(一)对明显加大使用荷载或调整荷载分布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性复核。
(二)对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要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三)对轻钢、砖混结构和大跨度的工业厂房(仓储)等非居住类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应在改建实施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确保结构安全。
(四)非住宅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改建主体凭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验收意见到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价格。
(五)经审核同意的非住宅改建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专项奖补政策。
(六)房产、建设、自规等部门要分别建立非住宅改建后续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营活动、履约行为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将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需采取终止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诚信惩戒名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意见具体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

3. 合肥市城建局具体是干什么的

合肥市城建局的职能作用: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
2、负责全市供水、供暖、公交等公用事业,城市规划建设,城区道路、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市政府重点工程的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建筑及开发市场、动迁安置的管理;全市施工企业、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和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监理的管理。
4、负责全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办照、房改、小区物业、环境卫生的管理和全市燃气、集中供热的行业管理。
5、负责全市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工作。
6、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的事项等。

4. 合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投诉电话是多少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建设局
地址:
合肥市店埠镇人民路15号
电话:
哗钉糕固蕹改革爽宫鲸
0551-7711305

5. 在合肥市办建筑行业电工证在哪里报名在庐江县那个部门能报名

到合肥市建设厅办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办理换证手续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由持证人本人或其现在的聘用单位按《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准备操作资格证书延期所需材料,向就近的培训考核站提出申请。延期复核合格的,更换新的操作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逾期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原证书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
二、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换证的持证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建筑安全协会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二)未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
(三)身体健康状况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
(四)近2年内没有违章操作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违章操作记录未超过3次;
(五)参加培训考核站或所在工作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4学时。
三、各培训考核站应按《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审核申请人员是否符合延期条件,并向省建筑安全协会提交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的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换证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建筑安全协会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正、副本原件;
(三)近期小一寸红底正面免冠照片2张;
(四)年度继续教育延期复核的相关资料;
(五)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身体健康体检表。

6. 合肥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怎么去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图如下:

7.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申报资质怎么办理

详细信息,您可以点击网站建设委员会: www.bjjs.gov.cn ,上,右国际刑事法院的角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查询点开,然后选择你想申请劳动资格类别,查询
希望可以帮到你,我想顺不明白,你可以问我

8. 我家在安徽合肥,在北京工作,在合肥买房,公积金能用吗公积金里面

安徽合肥是无法使用其他地区的公积金在本市购房贷款的。

虽然在2015年9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但是目前真正开放异地贷款的城市并不多,有武汉、西安、成都、长沙等,但是合肥市目前还未开放异地公积金贷款。需要等待政策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二、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9. 合肥有哪些建筑设计的单位

1.安徽现代建筑复设计研究院
2.合肥市制市政设计院
3.合肥市电力规划设计院
4.合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5.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6.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7.
安徽省电力设计院
8.
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9.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10.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11.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12.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还有很多小的乙级设计院

10. 合肥市城乡建委副主任王道荣分管什么工作

副主任、党委委员王道荣 分管组织人事、计划财务、机关效能建设、机关事务、政策法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供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节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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