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来许可证》是建设单自位或者个人在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用地的法律凭证。
㈡ 农村占用建设用地宅基地,违反城乡规划法还是土地管理法
农村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宅基地,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㈢ 如何做好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影响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重要因素。中央把新农村建设放在首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提出,是建设小康社会在农业及农民方面的拓展。在2005 年十六届五中全会就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和举措,这些理念和举措对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及结构和主体的改革,对于发展农村现代化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逐渐转型的新时期,我们逐渐认识到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党中央从全局战略高度科学分析和把握形势,提出以新农村建设为战略重点促进城镇化协调发展。这对于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促进我国三农事业的快速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综合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城镇化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兼顾两方面既加强新农村的建设又做好农村城镇化的工作,这两方面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一、 新农村建设的背景、意义与存在的问题
1、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产品和农民的问题是我党、政府一直关注的问题,农村的基础生产和稳步发展是保障社会的稳定的前提,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我国农业人口约占人口总数的一半以上,农民富裕、农村稳定则保障社会稳定,也体现国家的昌盛。根据五中全会的要求,对于要提高生产发展、使得人民生活富裕、管理民主化,同时抓好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只有提高落后的农村面貌才能实现更大范围的国民小康水平,达到环境设施完备、环境优美、经济繁荣的景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决不仅仅意味着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根据时代要求,对于农村各方面的建设,力求满足经济发展、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社会建设,最终达到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途径,需要贯彻落实合理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解决“三农”问题,构建一个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代表农民群众的愿望,它是根本性的问题。中央提出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愿景是一个全面的目标,不仅要对应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更要在实际中推进,保持工农城乡的协调发展。结合现代化科技的步伐,加快农业和农产品产业化,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完备,既要考虑物质建设,也要考虑精神文明和政治建设,督促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要扭转“三农”发展滞后的状况,坚持以发展为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持久动力,以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首先要解决各方面的矛盾,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的权益和利益,减少不稳定因素。从整体看我国农村社会关系是稳定和健康的,但也存在着不和谐的地方,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农村党政基层得到加强,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和文明素养,从而形成良好的风尚,保证经济建设的基础,实现农村社会由温饱型到小康型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部署,从局部建设到全局发展进行统筹规划的系统工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把“三农”引入科学发展的道路,通过着眼城镇乡村,让大多数人口进行参与发展和共享成果,推动了农业的增长方式和转变农民的思想,扩大国内需求,保持经济平稳增长、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战略。
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①农民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即农村对于承包经营权的授予,征地制度的改革等,要增加相应的保障制度。由于经济增长过快,对于农业用地资源占用过多,人均耕地面积减少,影响农民的根本利益,影响人们的生存环境,威胁国家粮食产量。
②新农村建设需要国家的财政支持。
即使国家给了一部分资金作为投入外,对于农村建设市县的配套资金投入是关键,还需要农民自己筹措另外的部分。但仍然需要国家财政向农村倾斜,单靠农业的力量还不足够。
③增加农民的收入。目前国家在对农村生产出台了有关政策,取消了农业税,同时对农民进行补贴,使得农民在收入方面有所提高,在物料费用上涨的同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通胀带给农民的压力,但是也要看到城乡收入进一步的拉大,要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做好农村城镇化的工作。
④对于农民思想建设问题。传统的小农意识束缚了农民的思想,需要新农村建设时建设相对完备的文化设施、提高农民的现代素质和建设自己的队伍,提高农民的思想觉悟,以人为本,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⑤农业生产现代问题。生产现代化一是体现在农业生产方式,建立科学的生产方式,利用先进的现代农机设备,提高劳动效率。二是体现在农业科学研究,国家要加大在农业方面的教育及科研力度,像育种研究、生物科技、农村品加工与再加工研究等。三是体现经济生活的信息化。现代化信息技术渗透在生产的各环节,通过产品深加工和转化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信息闭塞会影响提升传统农业的现代化推动。有效实施农业信息化问题是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手段,农副产品的深加工为工业、医疗和其他行业提供基础原料等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
二、农村城镇化存在问题及展望
1、农村城镇化中存在的问题
①农业生产方式需要现代化
虽然我国的粮食产量在近几年呈现一直成增长的趋势,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我国粮食主产区生产方式落后缺乏现代化的设备及科学研究,各地发展严重失衡,还有的地方依然再用生产率低下的工具及方法。在农用物资价格呈持续上涨的趋势下,种粮的利润也在持续下降,农民收入增幅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的扩大, 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种粮的积极性。、农业科技的投入有限,应用总体水平不高,创新能力比较弱, 科研与市场脱节、成果转化率低、推广机制不活等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农村城镇化及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农业作为国家发展与安全的最重要产业,是国家的基础,国家理应加大对农业的投入,积极建设现代化的农业,在耕地面积有限的情况下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② 在城镇化过程中没有整体规划资源利用及整合率低下产生了很多问题
在我国城镇化热的浪潮中, 很多地方对农村城镇化的建设缺乏科学的论证和正确的规划,造成了很多不合理、资源浪费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地区的建设这没有把农村城镇化看成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规划起点低下,特色不显著, 盲目跟风, 全然不考虑当地实际。在有的地区,不仅没有把城镇化的应有之义建设出来,还把农村的良田破坏掉,部分农民住无所居,群体性事件频发。而忽视供电、供水、供气、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的建设,“重建轻管”,卫生、治安等社会管理疏散,“脏、乱、差”现象,也使部分已建好的“新农村”陷于瘫痪之中。这就要求当地官员在行动前要谨慎的考察,向专家学者及广大的人民群众争取意见,做好各种预案。
③忽视经济发展规律,缺乏科学的发展观
农村小城镇的发展主要依靠经济的扶持,主导企业的集中与扩大能快速推进其他产业的发展。但是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只重视农村城镇的设施建设尤其是基础设施的建设而忽视了相关经济产业的发展, 从而使农村小城镇缺乏主导产业的强有力支撑。有的地区对自身的优势了解不足,在发展本地区经济的过程中不能做到因地制宜,选准支柱产业,走特色良好的经济效益之路。另外,农房的规划设计本应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为城市社会稳定和文化多样性奠定基础。但是,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建设者与规划者忽视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建设中严重侵害农民的问题屡见不鲜,造成了一下群体性事件。住宅小区的社会效益也没有充分体现其价值和作用。
2、农村城镇化未来发展展望
① 制定合理的科学的可持续的城镇化规划
合理的布局与完善的规划体系,是实现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前提。在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 以整体的经济发展战略为依托,合理规划城镇的经济发展。城建数量、规模、选址和布局一定要有长远、战略眼光。在城镇规划中, 应考虑在合理的位置规划适当规模的工业园区, 逐步引导原有工业区有组织地迁移, 形成规模效益和外部效益。同时, 还要重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提高建设水平、完善服务功能。
②在城镇化进程中要勇于改革创新,加快改革进程。
在当前对农村的改革和建设方面, 各地有很多各具特色的模式。当前进行的新农村建设在有些地区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展, 但是有的地区仍然只是修修补补的改良, 没有根本的改变。 所以, 在有些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要慎重的进行新农村建设,积极进行农村城镇化建设。因为, 这样不仅可以集中优势资源对农村进行规划和建设, 还能有效的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制度, 对与营造择优录用、公平竞争的择业环境, 实行城乡内外平等择业都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另外, 在积极进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同时, 要注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扩大社保覆盖面, 逐渐建立起面向城镇非农产业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动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失地农民, 要给予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还要大力发展小城镇经济, 因为产业支撑是小城镇的骨架。没有产业支撑的小城镇是没有聚集能力的没有产业支撑的小城镇是没有活力的,。
③建设科学的城镇管理体制
在农村城镇化的建设过程中, 政府的职能行使要着重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公益事业,具体落实好农村城镇化发展规划、创造便捷的工作生活环境、培育各种市场要素、提供全方位服务等。积极探索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妥善解决城镇发展空间不足问题。健全与小城镇规模和经济水平相适应的政府机构。深化城镇化配套政策改革,妥善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可放宽大中城市的户籍限制, 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农民转为市民。
㈣ 城乡规划局要求暂停农村居民房屋建设是否有法律依据
应要求城乡规划局出具相应
法律文书
及相关规定制度支持凭证,否则对其相应
管理行为
可申请行政复议、仲裁,并可通过诉笃法律途径解决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5)城乡规划农村建设扩展阅读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用地的法律凭证。
1、在乡、村庄集体土地上的有关建设工程,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置这项规划许可制度,一是有利于保证有关的建设工程能够依据法定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二是有利于为土地管理部门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三是有利于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2、申请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和项目的性质,核定用地规模等,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图;
(6)核发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㈥ 农村宅基地建房是否需要乡镇规划站规划许可
农村宅基地建房需要乡镇规划站的规划许可。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宅基地上建房的,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宅基地上建房的,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据此,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宅基地上建房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建房注意事项:
1、 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通常应由申请人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书等证件及资料;
2、 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再由户口所在地的工作人员(如:村主任等)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指标,经批准后再办理相关证件即可;
3、 需要说明的是:宅基地政策为地方性政策,各地的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建议当事人事先咨询村主任等明确。
城乡规划法-网络
㈦ 简答题 《城乡规划法》针对乡村规划有什么规定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㈧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是颜色不一样,用地许可证是黄色的,乡村建设许可证是棕色的。规划部门涉及一书三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蓝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黄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绿本)、《乡村许可证》(棕本),在2008年1月1日前执行的《城市规划法中》不涉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后执行的《城乡规划法中》把《乡村许可证》纳入其中,体现城乡统筹,统一管理。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标准是《城乡规划法》各地区管理条例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较大城市)、详细规划,规划的编制基础是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部门核发的一书三证都是在总体规划覆盖范围内。
《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许可证》都是对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过程,其中只对政府划拨土地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划拨及出让土地都核发《用地许可证》,选址在前用地在后,在取得《用地许可证》后,再到国土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许可证》是在以上证件、施工方案、修规、施工图等齐全、一致的情况下根据设计条件和申请建设的规模进行审批。
《乡村许可证》主要是指乡镇总体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中纳入城中村的土地有一部分也是集体土地,所以在对这些土地上建设项目(主要是住宅类、集体企业、畜牧养殖类)进行审批。这里括号说到的项目必须是用于集体生产生活,因为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要是想盖一个酒店,挣大钱,对不起,不行;要是疯了盖一个酒店样子的集体食堂,供村民打饭,那行。
核发《乡村许可证》的项目有可能取得《选址意见书》,因为有些项目是需要选址的,风电、电力等等。《乡村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是一个阶段,我大致列一下就清楚了:
如果是划拨项目(机关、学校、公益事业)在符合总规、土地利用、环境要求、各类安全要求情况下先得到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之后规划、国土回来回发函,看地块的用地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退线等等),在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规划部门一看土地已经出让了,再根据要求发《用地许可证》,土地一看规划发证了,再看看这块地是什么地性,是国有还是集体(基本农田什么的就不会出现了,因为在发《选址意见书》之前相关部门都联合选址了)国有就发《国有土地证》,集体就发《集体土地证》,规划一看证如果拿到了国有土地就对地上的建筑批《工程许可证》,集体土地证就发《乡村许可证》。
出让土地的项目(地产开发等等)就免了《选址意见书》这个过程,与国土部门签土地出让合同,规划一看签了就发《用地许可证》,国土再看,规划再看......再根据土地性质发证。
艾玛....累死了!!给个好评或谢谢神马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