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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城乡规划办法拆除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30 06:02:50

『壹』 《城乡规划法》对于违章建筑拆除的法定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也就是说城乡规划法当中的规定它是分区域的,一个规定,是针对于乡村规划区,一个规定是针对于城镇规划区。也就是说不同的区域职能部门是不一样的。而且拆除的话也不是必须的,他有的是可以改正消除影响或者罚款。

『贰』 城乡建设改造拆迁办法

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业务素质。
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落实拆迁安置。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础。拆迁单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也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各地要按照已确定的合理拆迁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叁』 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有哪些

分为以下三步:
一、作出书面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书,并书面送达当事人。该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拟拆除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地址;(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四)限期拆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五)限期拆除的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的催告书
在经过法定期限内(即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对当事人送达催告书。该催告书应当予以公告,并写明限期拆除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强制拆除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强制执行决定一经作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肆』 城乡规划局审批的违章建筑拆除的时限

按法律规定,如果陈某拒不执行,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内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容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伍』 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第56条规定乡镇有权拆除吗

根据立法的本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拆除。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法律凭证,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违法建设。本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本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照本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陆』 关于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那么这法律上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内容主要有哪些?请看下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6)江门城乡规划办法拆除规定扩展阅读:

拆迁的意义: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

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柒』 江门市建设征地标准

江门市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拆迁青苗补偿办通知江门市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拆迁青苗补偿办通知 江府办〔2009〕60号 各市、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拆迁青苗补偿办》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六务议审议通现印发给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遇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六月二十六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拆迁青苗补偿办 第条 保证我市电力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华民共电力》、《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民政府令第103号)等相关律规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第二条 本办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涉及征、拆迁青苗补偿第三条 电力工程建设沿线市(区)、镇(街道)政府应积极支持电力工程建设负责协助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单位实施征工作第四条 电力建设发展规划确定变电站用及农作物、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涉及需要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植物或清拆合建筑、构筑物给予补偿;未取合手续建筑、构筑物原则予补偿并要求条件自行拆除特殊情况或历史遗留问题未取合手续适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权协商确定镇(街道)政府组织协调第五条 各市、区民政府供电部门确定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取预征、规划等合手续即发布电网建设通告自发通告起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范围内及施工所要通行道路抢种、抢建予补偿第六条 变电站征范围按规划部门具征图确定;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拉线坑占用土面积按照规定计算: ()塔其基础外露部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主坑拉线坑按每坑2-3平米计算其作占用土; (三)用保护杆、塔基础围堰按实际占用水面面积计算其挡土墙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实行征影响工程施工今线路安全运行青苗、木等附着物及牛舍、猪舍等临构筑物予补偿确施工原损坏按原则给予补偿: ()施工程线行损坏青苗、木等附着物根据损失少补偿少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片砍伐或实际造片损坏按作物规范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二)杆、塔基础杆、塔组立等施工余泥、材料堆放临占用土律实行征收用者应保证述临用产条件破坏;使用程挖土、压占等造土破坏应负责恢复土原状或达约定条件确施工原造青苗、木等附着物损失根据损失少补偿少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片砍伐或实际造片损坏按木规范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三)施工程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工棚等临构筑物造损毁根据实际损毁程度按标准给予补偿工程施工原造牛舍、猪舍、鸡舍、鸭舍、鱼塘内牛、猪、鸡、鸭、鱼等发死亡经畜牧或水产部门鉴定给予补偿;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确认由其原造死亡予补偿; (四)施工等原造原耕耕作层恢复或耕质量明显降则须按照家规定负责复垦或缴纳土复垦费 第八条 已建运行及利用旧线行改造且用超旧线路线行用范围电力线路其新建杆、塔基础用按本办给予补偿 第九条 新建电力线路用建设用包括已取土证划拨、让集体建设用应征土使用者同意准予通作补偿由于线路通致使土使用受限制且土使用者要求补偿应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用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权协商确定规划退缩范围内用原则作补偿 第十条 临使用荒山、荒、荒滩、荒沟未利用原则予补偿 第十条 新建电力设施用林电力设施用范围内能继续种植林(竹)木等损坏林木、竹木等按本办标准作青苗补偿;电力线路通规定能造林种树(竹)应线路控制范围内全部林林(竹)木等按本办标准作青苗补偿 第十二条 征、永久占低补偿标准按《关于实施广东省征补偿保护标准通知》(粤土资发[2006]149号)核定《广东省征补偿保护标准》(附件1)执行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权协商确定区类别标准根据《广东省征保护补偿标准区类表(江门区)》(附件2)划各区类别保护补偿标准: ()耕补偿费:四类区3.9万元/亩;五类区3.12万元/亩;六类区2.86万元/亩;七类区2.6万元/亩; (二)园补偿费:四类区3万元/亩;五类区2.4万元/亩;六类区2.2万元/亩;七类区2万元/亩; (三)养殖水面补偿费:四类区4.05万元/亩;五类区3.24万元/亩;六类区2.97万元/亩;七类区2.7万元/亩; (四)林补偿费:四类区1.2万元/亩;五类区0.96万元/亩;六类区0.88万元/亩;七类区0.8万元/亩 第十三条 水稻青苗补偿费标准:1200-1400元/亩 第十四条 鱼塘补偿费标准: ()四家鱼及其亲鱼、饲料鱼:2500元/亩; (二)优质鱼类、亲鱼、虾类:5000元/亩; (三)四家鱼与优质鱼类混养:4000元/亩 第十五条 般耕及农作物补偿费标准: ()蔬菜类、瓜类经济作物:1800-2200元/亩; (二)工种植饲料草:600元/亩 第十六条 树及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龙眼树补偿费 1. 树冠2米:于300元/株; 2. 树冠2-4米:300-500元/株; 3. 树冠4米:500-800元/株 (二)荔枝树补偿费 1. 树冠2米:于350元/株; 2. 树冠2-4米:400-700元/株; 3. 树冠4米:700-800元/株 (三)番石榴补偿费 1. 收益(树冠1-3米):80-150元/株; 2. 收益(树冠3米):150-300元/株; 3. 未收益:20-50元/株 (四)木瓜补偿费 1. 收益:20-50元/株; 2. 未收益:5-20元/株 (五)香蕉补偿费 1. 收益(已挂):50-60元/棵; 2. 未收益棵:40-50元/棵; 3. 未收益棵:6元/棵 (六)其各类木本树补偿费 1. 收益:80元/株; 2. 未收益:20-40元/株 (七)葵树补偿费 1. 树高1.5米:50元/株; 2. 树高1.5米:10-25元/株 (八)竹补偿费 1. 每丛10支:3-15元/丛; 2. 每丛10支:15-40元/丛 (九)落羽杉、水松、苦练树等工种植树木补偿费 1. 胸径10厘米:30-50元/株; 2. 胸径10厘米:于30元/株 第十七条 林木补偿标准: ()商品林补偿费 1. 近熟林、熟林或熟林:按林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 龄林:按林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 3. 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倍补偿; 4. 未林:按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 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协商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6. 经济林、花卉:按前3平均产值3倍补偿; 7. 幼龄林、龄林、近熟林、熟林、熟林划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标准》(附件3)执行; 8. 产苗木(营养袋苗)主短周期苗圃(:用材林苗圃、园林苗圃、树苗圃等):按前3平均产值3倍补偿;3及3内新建苗圃:按投资额3倍补偿; 9. 产观赏苗木主周期较绿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较易付给移植补偿费;能移植或移植较难按苗木实际价值补偿; 10. 参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资本及木材市场价格幼龄林、龄林、近熟林林木补偿具体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按龄组确定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4)执行;熟林(熟林)林木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协商确定 (二)态公益林补偿费 1. 按占用商品林林补偿标准加倍补偿; 2. 态公益林龄组划标准按《态公益林龄组划标准》(附件5)执行; 3. 幼龄林、龄林、近熟林态公益林具体补偿标准按《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6)执行;熟林(熟林)态公益林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协商确定 (三)双补偿标准争议由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迁移坟墓补偿费 1. 般土坟:360元/穴; 2. 骨坛:200元/; 3. 砖砌或水泥坟墓:700元/穴 (二)建(构)筑物补偿费 1. 框架结构房屋:1200元/平米; 2. 混合结构房屋:800元/平米; 3. 砖木结构房屋:600元/平米; 4. 简易结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所砖木结构房屋):200-250元/平米; 5. 围墙:80元/平米; 6. 水泥面(10厘米厚内)、晒场、粪池:60元/平米; 7. 挡土墙:150元/平米; 8. 水井:1300元/口

『捌』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条件、执行法律依据和执行机关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条件是:

接到自行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后并未拆除违章建筑,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由相应行政机关机关进行强制执行。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行法律依据是: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行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拓展资料:

若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玖』 拆除违建需要哪些合法程序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第二步,调查程序

第三步,决定程序

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9)江门城乡规划办法拆除规定扩展阅读:

关于这个程序,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签收。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你拒绝接收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你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你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看到没有,没有签收照样可以对你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如果你错过了听证程序,也不要紧。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自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建议聘请律师维权。因为这是一个法律程序,非专业人士驾驭不了。在此,我再次提醒各位拆迁户两点: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你在网上或者书店中看到的法律条文,也不是某个权威学者对法律的解读,更不是法律课堂上的理论讲解。

四是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形:一种就是你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三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

另一种是你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这两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违章建筑,言下之意就是说发现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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