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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城乡建设用地

发布时间:2021-01-31 09:30:07

❶ 阳春市征地赔偿

征地制度是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始于计划经济年代,随着经济制度的转变,现行的征地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其内在的缺陷日益显现。一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模糊,主体不明,缺乏所有权主体对土地的制约作用,虽是集体所有,但征地补偿款往往只给土地承包者,为以后的土地调整留下伏笔。二是征地补偿标准不科学,缺乏严密性,与地价无关,总的安置补助费与需要安置的人口数脱离了关系。三是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不规范,征地补偿费没能达到应有的目的,被征去土地的农民生活就业困难。四是征地程序尚不完善。五是留地安置只有在城乡结合部的地方才能较好地解决被征地者的安置问题,而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广大农村地区则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由于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十多年来,我市因征地而存在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群众上访,市委市政府成立专门机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亦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往往旧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产生。一方面造成政府征地难,未能及时为城市区域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及时提供用地,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征地过程中的农民有组织的维权抗争,有时甚至出现农民的诉求从维权发展为争权,对社会构成了一种政治压力,迫使执政者从政治高度来认识农民的处境并不停地修正其政策,更直接影响了基层政府的正常运作和社会稳定。因此,探索有效的征地途径显得尤为迫切。

一、采用多种方式解决建设发展使用农村土地的需要,缓解建设发展资金不足与保障农民利益的矛盾。

一是明晰土地财产权,推行土地股份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经营性用地单位合作,以获取长期回报。二是尽量缩小征地范围,推行土地年租制。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年租制的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每年向农村集体支付租金,租金应绝大部分直接分配给农民用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三是探索改造土地债券。争取上级支持,结合土地储备和银行抵债的土地资产的处理,探索发行土地债券,以缓解征地资金的不足,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利益问题。

二、改革征地制度,保证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实行,维护农民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首先是依法征地。一方面要保持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完整性和国有土地产权的平等性;另一方面要保证征地过程中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农民直接参与征地协商过程。其次是合理补偿。完善货币化、市场化、多样化的征地安置制度,找到用地者、失地农民的最佳利益平衡点。改革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计算方法,探索建立分区域、统一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使补偿安置标准计算更加准确、科学、合理,增强可操作性、减少扯皮现象。第三,完善征地程序。探索将征地审批后的征地公告前移至征地审批前,减少被征地农民群众的对立情绪;实行协议制度,即在征地审批前由国土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以扩大征地透明和广大农民的参与程度。

三、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监督管理。

一要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各项选址征地补偿费,无论是城市批次用地,还是项目选址用地,都必须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不得以各种借口拖欠、克扣各项补偿费。二要加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费用开支要经过依法召开的农村集体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严禁挪用、侵占征地补偿费用。

四、结合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安置。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根本办法。要探索在做好被征地农民群众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对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采用多种渠道、多种方法安置,解决被征地农民群众长远的生产、生活问题。这个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应本着“较完善、低水平、广覆盖、有弹性”的原则进行设计。成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筹措可以采取政府、村集体和个人“三个一点”的方法解决,或重点从提高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中列支。

(二)完善“留用地”政策。按被征地总量的10%~20%的比例留给被征地农民集体作为“生活用地”,农村集体可利用征地补偿安置费举办实业增加收入。

(三)努力创造条件,扩大就业门路,解决被征地农民群众的就业问题。承包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农民,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劳动保障部门可按“下岗职工”的优惠条件安排其劳动技能培训,征地单位在举办建设项目时,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五、加强农村民主,在政府转型中引导,加快推进农民组织建设。

首先政府要正确引导,使农民组织深深植根于农民自身需求和利益之中,并能有效表达和保护农民利益,其次要建立协商机制,增强农民组织的征地补偿协调能力,降低其被其他个人从中蒙蔽和影响,政府与被征地农民协商成本就可大大降低。被征地农民的愿望就容易通过秩序化的组织渠道得到表达,其行为往往会自觉地纳入制度轨道,化解其抵触情绪,减少冲突事件的发生。

❷ 阳春市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审核公务文书、文电处理、管理文件档案、保密和接待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行政事务与后勤管理、车辆管理等工作。人事股
负责人事、劳资、保险、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工、青、妇有关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局党组有关日常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建设用地股
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和出让;负责全市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可行性论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用地计划;负责闲置土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非农建设用地项目材料的预审,用地项目材料的审查、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村(居)民使用土地建房的审批工作。地产市场管理股
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其他形式交易业务的审核和管理;对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关税费的征收进行审核和监督;指导和监督有形土地市场的建设和运作;监督检查土地市场交易行为;负责地价管理,参与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工作,对土地评估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地籍管理股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登记发证、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城乡地籍测量和权属调查、土地确权、土地抵押、土地统计、动态监测等工作;参与非农建设用地项目材料的审核。规划与耕地保护股
负责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等编制与组织实施工作;指导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查或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各项措施;组织实施土地整理、耕地复垦工作,负责新增耕地的验收管理;参与全市非农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和项目材料的审核。执法监察股
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建设用地进行全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土地市场的违规交易行为;协助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地质矿产管理股
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计划;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依法开展采矿审批登记发证以及证书年检工作,依法审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申请和采矿权转让申请;负责对地热水、矿泉水开采申请的初审、上报工作;管理全市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承担全市普通建材的砂石、粘土资源储量的审查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地质勘查行为,审核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结果;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各项具体工作;负责对本市矿山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对矿产品的运销进行监督管理,核定和催缴矿产补偿费工作。法制股
负责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土地、矿业纠纷调处工作;协调处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法律事务;协调本局依法行政工作。测绘管理股
负责管理全市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出版工作;审查公开出版和展示的地图;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审查测绘单位资质;负责仲裁测绘纠纷有关工作;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负责完成非农建设用地项目材料中的有关测绘资料。财务股
负责经费收支预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监察、监督、落实;组织拟定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公有资产财务和上级部门下拨专项经费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财政拨款、行政性事业收费、服务性收费、罚没款及局机关日常经费收支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政府征用出让土地费用及收益的财务管理;负责办理局机关收费许可证等有关证照;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和国土资源所的财务监督管理;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城乡建设用地不包括交通用地和工矿用地吗

城乡建设用地是城市(国家)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的总称。其中,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交通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包括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 的确有重合嫌疑,同意楼主。

❹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与城乡建设用地什么关系

按规程允许建设区指城乡建设用地。还是建议多看规程,都可以找到答案的

❺ 城乡各类建设项目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采取的方式有( )。

A,B,C,E
答案解析: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专种。根据土地使用权属与土地所有权相对分离的原则,城乡各类建设项目取得建设用地主要采取的方式有:①征收集体土地;②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③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④国有土地租赁;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

❻ 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区别

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区别:

  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标准与准则》(90版)和(97版)中,针对深圳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城市建设现状,先后两次制定了适用于深圳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2.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一些用地类型的划分和界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

  3. 本用地分类是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基础上,遵循适应深圳特区内、外整体协调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深圳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4.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深圳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

  5.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1大类、53中类、80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调研和《标准与准则》(97版)的检讨工作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的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得到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

  6. 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在使用上的延续性,新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仍然保留了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结构,仅对一些中类和小类用地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10大类用地的结构相比,本标准与准则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类)和“政府社团用地”(GIC类)之和相当于上述国标的“公共设施用地”(C类)。因此,新的用地分类标准也继承了《标准与准则》(97版)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与国标具有很强可比性的优点;

  7.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8.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的第一个字母;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为了保证适用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用地代号的系统性,本次修订工作对用地代号重新进行了连续的编排。应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编制的所有规划成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等),在后续的规划实施过程中仍然沿用《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9.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❼ 公路算城乡建设用地吗

城市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国有,而乡镇建设用地的性质也属于“集体所有”。

2.分类不同

城市建设用地一般可以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工业用地等等,基本上涵盖了城市建设中除了水域以外的所有用途用地,而乡镇建设用地则分为3类: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

3.入市交易限制不同

城市建设用地目前已经是处于完全入市交易阶段,各地国土资源局对每一宗城市建设用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交易处理。

而乡镇建设用地的入市则还处于初级试点阶段,因为乡镇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前为了保障农民的稳定利益,是没有对外界资本进行开放的,但是近两年的农村“三块地”改革,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做出了大胆的尝试,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实现与城市建设用地一样同权同价。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已经有577宗集体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面积达1.03万亩,合约83亿元。

4.利益分配不同

城市建设用地的利益分配主体通常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人”,通常是个人或者集团,而乡镇建设用地的利益分配主体则是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分配方式上显然更为复杂,目前有的试点地区采取的是“股权量化”方式,至于成效如何目前还在试点和探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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