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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31 19:49:32

⑴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防空设施、各类管线等建(构)筑物工程和园林绿化、矿藏的开采等工程。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
(一)控制中心城区发展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小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二)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
(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环境;
(五)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
(六)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城市规划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保证城市规划所必需的经费。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承办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所含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市区的城市详细规划和上街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要的详细规划、主要干道的街景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
本市以外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应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第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
第二十条 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现状用地提出局部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立项或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持项目建议书或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选址申请之日起,应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经审查符合城市规划的,应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应予书面答复。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选址,应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规划选址方案一经确定,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规划选址方案落实。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未取得初步设计或建设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免费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各项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管理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需要改变城市规划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住宅区建设应当集中成片开发,严格控制分散规划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住宅区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合理安排住宅区配套设施用地。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用地、拆迁批准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免费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条 核发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一)在市属各区(不含上街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在县(市)、上街区、建制镇,规划用地面积十亩以上(含十亩)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证;规划用地面积十亩以下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发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凡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用地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证。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其用途、位置、界线和使用期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市区内临时用地,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由所在县(市)、
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用地规划申请,必须在六十日内审批。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持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若需变更,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现有的和规划的园林绿地、学校、文化体育场地、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古迹用地及预留的防空、市政设施用地等,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一并征公共用地。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城市景观,其造型、粉饰、装修等应与环境协调。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根据规划建设绿地、停车场、通讯、邮政、公厕等设施,并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第四十条 在规划道路红线内,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污染水源的建(构)筑物,原有的污染水源的建(构)筑物应依法限期拆迁或拆除。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规划布局,应根据使用性质、形式、日照、防火、管线敷设、用地界线等因素,合理确定间距。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主要道路,应按规划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四条 敷设道路地下管线,原则上应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敷设。
已有的地上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下列证件和图纸:
(一)合法的建设计划文件;
(二)建设申请报告;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土地权属证件或证明;
(五)取得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所作的设计图纸及说明;
(六)按全市统一座标、高程系统绘制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地形图和平面布置图;
(七)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临时建筑和个人建房交验证件从简。
第四十七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一)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以及在县(市)、上街区内的铁路、省道以上公路、大型桥梁和引水工程、一百一十千伏以上高压输电工程、跨县(市)、区的市政工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建制镇内的建设工程,由所在地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四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自行失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办理。
第五十条 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有关部门不得提供施工用电、用水。
第五十一条 建设临时管线工程和临时建筑,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不得改变用途或买卖、转让,不得改建为永久性建筑。
临时管线工程和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服从城市规划,按有关规定拆除。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定位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核准后方可施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验线申请之日起的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派员验线,并将具体验线时间提前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派工作人员持执法证件进入建设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可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等的违法建设工程,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第五十九条 越权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发证件无效,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财物、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制定有关具体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4月23日郑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0月1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3月31日

⑵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的介绍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⑶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的其他职责

(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水利、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⑷ 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0-2020年 内容

新密,新郑,荥阳,中牟撤县立区,登封和巩义组团发展,计划2020年达到1500万人口左右的区域大城市,各个区通城市轻轨,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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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郑州市城市规划工作回顾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郑州市城市规划局结合城市规划工作实际,以求真务实、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坚持城乡规划工作的总体发展思路,聚精会神搞规划,一心一意谋发展。

(一)郑东新区规划及实施

围绕“三年出形象,五年成规模”的目标,实行“三加快,三引导”的方针,进一步深化郑东新区规划,做好新区各专项规划与中心城区的协调衔接工作。加快实施郑东新区近期规划,高标准建设中央商务区和基础设施,严格按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即加快实施中央商务区规划,加快实施龙子湖科教园区规划,加快实施龙湖生态圈的规划;引导新型产业进郑东新区发展,引导房地产公司进郑东新区开发,引导商务建筑、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进入中央商务区,强力推进郑东新区顺利实施。

1.中央商务区建设

目前中央商务区内外环60栋高层已31栋开工建设,其中10栋主体已经结顶。公益性建设项目中,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土建工程主体已基本完工,累计完成投资10.7亿元。河南省艺术中心正在进行桩基施工。四十七中一期工程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二期工程已经开工;景观绿化工作有序推进,道路绿化工作已全线铺开。

2.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展开。起步区开工建设道路38条,其中26条具备通车条件。15座桥(涵)开工建设,总投资约4.8亿元,其中7座具备通车条件;七里河治理工程基本竣工,东风渠、金水河治理工程大部分完成。

3.安置小区建设

安置小区建设工作稳步进行。33 km2范围内规划安置小区3个,总占地4175亩,规划建筑面积323万平方米。

4.招商引资

招商引资工作快速推进。前三季度引进外来投资项目43个,其中天津顺驰、上海绿地、杭州广裕等项目已开工建设,部分项目正在进行方案设计并将陆续开工。龙湖南区、商住物流区项目已全面铺开。

5.城市生态水系工程

城市生态水系工程(龙湖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完成,并经省发改委批准;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已完成;控制性详规已经市政府审批。

(二)中心城区综合整治

2004年是实施中心城区“三年大变”目标的关键一年,继续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强化强制性标准,加强和提高城市详细规划的约束力,充分发挥城市详细规划对优化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继续坚持“三控制,三增加”的原则(即控制土地一级市场、控制插建高层建筑、控制商品房投放总量;增加公共绿地、增加公共广场空间、增加服务设施),加强中心城区保护和改造,完成20项综合整治规划任务,使新老城区进一步协调发展。

中州大道(原107国道)景观规划。完成对107国道北起黄河大桥,南至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全长约26公里的景观规划实施国际方案征集、评审,按照《方案国际征集技术文件》和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邀请获奖单位承担中州大道景观工程的初步设计。以德国方案为基础,结合其他两个获奖方案优点,进行了道路断面和管线综合设计。并组织验收,提交最终成果。

街景市容综合整治规划。完成金水路等9条精品示范街的综合整治规划,委托14家设计单位编制了黄河路等全长160公里的58条主次干道街景市容综合整治规划方案,确定200幢位于重要地段或具有特色的建筑物作为整治规划的重点,规划方案已全部完成,并通过了专家评审。

夜景照明工程规划。突出标志性景观区(二七广场、绿城广场、紫荆广场、文博广场)和精品街(金水路、花园路、紫荆山路、中原路、嵩山路、东西大街、郑汴路、未来大道)的夜景照明,完成精品街夜景照明规划方案、107国道沿线重点建筑及立交桥夜景照明规划方案评审。

游园绿地建设规划。完成35个游园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评审。

郑花路综合整治规划。已完成全长8.5公里的景观规划方案,并通过评审,完成绿化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出入市口综合整治。主要包括郑少路与西四环、郑上路与西四环、郑邙路与天河路、107国道与南三环等4个出入市口,总规划面积182.29万平方米,其中绿化面积116.29万平方米。景观规划设计方案已通过评审。

支路背街小巷改造规划。57条道路规划全部完成。改造宽度为15米以下的小巷47条。

雨污水管网改造规划。完成商城路、伊河路、金水路、陇海路、沙口路等8个积水区的改造规划,改造完工金水路民航大酒店、沙口路(金水路-黄河路)、金水路(防疫路-健康路)、金水路郑百文等40余处积水点。完成姜砦明沟改造规划。支路背街小巷涉及雨污水管网改造的有28条,已完成27条。

市容设施综合整治规划。完成金水路、花园路、建设路、中原路等29条主干道、景观路的市容设施规划方案。重点是对道路两侧的公交站牌、阅报栏、书报亭、路牌、广告及环卫设施进行规范整治或升级改造。

铁路沿线环境景观规划。实施中心城区京广、陇海铁路沿线30公里城市空间的综合整治改造规划,按照“两线五点”(京广、陇海铁路沿线,北三环与客运线节点、北三环与货运线节点、南三环节点、西三环节点、金水路节点)思路,改善铁路沿线环境景观,已完成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并根据评审会专家组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市政重点工程规划。完成2004年市政重点工程的36条道路、15座立交桥的规划方案征集、设计、评审、深化工作。

107国道辅道建设规划。完成道路管线综合规划、测量及3座立交桥的规划方案征集工作。107国道辅道已于今年8月1日通车。

商城遗址整治保护规划。与文物部门共同确定保护改造拆迁红线,组织文物、考古、建筑、规划专家对商城遗址保护展示环境景观规划进行评审,方案完善后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西流湖公园建设规划。近远期规划控制范围已确定,提交指挥部展开摸底工作,并通过西流湖地区景观设计规划评审。

河道整治规划。完成东风渠、熊耳河、金水河河道整治及截污规划方案,并通过了评审。

环道综合整治规划。实施对西、北环全长20公里综合整治规划,绿化面积198公顷,完成环境景观规划方案评审。

城中村改造规划。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由市政府印发。确定了城中村的改造范围,对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提出了规划设计要点,列出了进度时间表。今年列入城中村改造的18个村,完成管城区的安徐庄村、惠济区的小杜庄村、刘寨村,中原区的朱屯村、董寨村,金水区的西史赵村,中原区的岗坡村、岗杜村等8个城中村的详细规划。

垃圾处理场、马头岗污水处理厂已完成相关规划审批。

(三)综合交通规划及实施

依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投资公司共同委托了中规院编制了《郑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规划方案已基本编制完成,完成轻轨一号线建设规划。

配合铁四院完善铁路客运专线郑州铁路枢纽总图规划和新郑州客运站选址工作,并将有关成果形成报告向省、市政府进行了汇报。

完成文化路——北三环、建设路——桐柏路、紫荆山路——南三环、农业路——花园路、农业路——文化路、化工路——西三环六座立交规划方案审查。完成西三环——科学大道、南三环——机场高速立交规划方案,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完成优化方案。

根据郑州市综合交通规划,对郑州市道路网络规划及道路红线图(1:1000)进行了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市规划院正在进行完善与修改。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

依据少林寺景区核心地区详细规划,按照恢复少林寺“深山藏古寺、碧溪锁少林”的规划主旨,少林寺景区基本完成整治,景区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新貌已经显现。对黄河风景名胜区五龙峰景区的详细规划进行了研究和批复。黄河游览区已建成五龙峰、岳山寺、大禹山三大景区近40处景点,绿化覆盖率达85%以上。

根据省建设厅的安排,对包括嵩山风景名胜区、环翠峪风景名胜区、浮戏山雪花洞和黄河风景名胜区,及时下发了开展综合整治检查工作的通知,上报自查材料,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五)郑州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及总体规划修编相关专题研究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规划和加快城镇化的决定,着手进行了郑州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通过发展战略研究,对一些影响地区未来发展的有利条件和重大制约因素的深入调研,围绕郑州市作为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陇海——兰新地带重要的中心城市等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思路;制定科学可行的城市发展战略,为郑州未来城市发展提出有指导意义的政策大纲和操作步骤;以宏观战略的选择方法,构思未来郑州市空间发展的基本框架。

在对已经或正在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城市进行了调研的基础上,举行座谈会,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与委托单位就总体规划修编所要达到的目标、修编工作方法与思路、各阶段组织形式、相关专题研究的范围和深度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在向省市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后,形成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应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化、工业化、五个统筹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指示精神相结合;与国务院1998年关于郑州城市总体规划(远景规划部分)的批复精神相结合;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与中原城市群、经济隆起带的建设相结合,与郑州市近年来迅猛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与中原城市群发展战略研究相结合,与国内外发展战略规划做得比较好的城市进行结合等思路。同时,积极开展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要求,完成城镇体系规划的立项、调研,并列出任务完成进度时间表,细化任务书,目标明确,步骤清晰。

2004年10月25日——26日,举行了郑州城市发展战略研讨会,邀请省建设厅等省直单位领导、郑州市主要领导、国内外知名规划专家在听取中期方案汇报的同时,对郑州城市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了深入研讨,取得良好效果。

10月22日——24日,协助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成功举办了规划管理专业委员会二届三次年会。

(六)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建设情况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郑发[2004]7号文件精神,倡导求真务实作风,促进加快发展,切实服务好市里确定的“五个一百”项目,实行局领导联系“五个一百”项目工作制度,提升服务,强化责任,依法行政。在坚持强制性标准条件下,简化审批程序,提前介入,现场办公,跟踪服务,特事特办,做到在原规定时限内至少缩短一半时间办结(需资料齐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扎实推进各项规划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已审批发放世贸商城、郑州一中迁建、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等重点项目的建筑规划许可证。

(七)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加强县(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已全部完成,其中巩义市、新郑市总体规划已被省政府批准。中牟县城市总体规划已被市政府批准。

加大小城镇及重点镇规划的编制工作力度。根据省建设厅的安排,全面启动新一轮村镇规划工作。对郑州市马寨镇、新密市刘寨镇、巩义市芝田镇、米河镇、中牟县谢庄镇、雁鸣湖乡等小城镇的规划进行指导,和基层领导干部积极探讨小城镇规划建设发展的路子,帮助理清思路,提出修改意见,增强规划的可操性和规范性。

加强对小城镇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共办理河南华润电力(登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14个用地项目,面积共约181公顷。

(八)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及国家规划设计规范有关强制性条文,不断适应新形势,改进管理体制,保证城市规划依法实施,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1.及时修订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加强规划依法管理

结合我市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2004年《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于8月1日起施行,对城市规划必须贯彻的原则、管理部门及职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和责任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依法行政与加大对城市规划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相结合。在绿城广场、紫荆山广场等多次举办大型的城市规划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城市规划法》和修订后的《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解答群众的咨询和关注的问题,得到广泛的赞誉,取得良好的效果。提高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水平,专门成立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法制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2.依法行政,大力推行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

按照《行政许可法》精神,依据郑州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重新规范规划许可格式文书,严格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使《城市规划法》与《行政许可法》得到有机的结合,并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加大了推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和规划公示制度的力度。

举行了多次大型听证会,收到良好的效果,也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充分体现了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开原则。实施阳光规划,继续推行公示制度,推进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将办事制度,工作程序,审批时限,投诉渠道等向社会公开。通过省市主流媒体及时公布城市规划和重大规划评审论证进展及审批成果,明确控制指标,有效地保护全社会的规划知情权与监督权。激发市民关心规划、共建城市的热情。

3.改进规划管理体制,加强集中统一管理

围绕规划管理机制的创新和改革,建立垂直规划管理体制,在市内各区成立了规划局直属分局,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并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挂牌运作。各分局重心下移,深入各社区现场办公,为基层和纳税人更多地解决规划实施中的实际问题,增强了规划工作的先导性和权威性,使规划工作不断深入民心,体现出规划工作“执政为民”的本质,确保了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 2005年城市规划工作展望

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郑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规划目标,聚精会神搞规划,一心一意谋发展,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不断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提高文化品位,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为把郑州建设成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中原城市群隆起带核心城市、全省东引西进的主平台和实现中部崛起的排头兵继续做出新的贡献。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实际,争取启动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订及报批工作。按照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进度表,进一步完善工作操作程序,配合城市规划法修订,加强城乡统一规划,积极开展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

2.按照“三年出形象、五年成规模”目标,进一步推进郑东新区规划建设;围绕“三年大变”规划目标,以城市功能完备、人居环境舒适、城市特色鲜明、城市品位跃升、城市形象美好为核心内容,以中州大道(暂名)城市段改造、金水路东段整治和月季公园规划建设等为重点,进一步实施中心城区整治规划,新区和中心城区协调发展,突出“中”字形城市结构,在城市形态、景观上进一步凸现中原特色。

3.根据郑州市建设发展需要和郑州铁路枢纽规划,郑州市轻轨项目由国务院批准后,在下一步可行性研究过程中进行调整完善。根据线网规划的总体构思,进一步完善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为报批和施工图设计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

4.继续围绕规划管理机制的创新和改革,加强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应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大郑州的需要。各区规划分局要深入推进规划管理重心下移工作,切实把规划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全市的各个角落,不断加强规划监督管理,保证各项规划的实施。

5.继续加强前期规划宏观控制,加强对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建立健全全市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严格“一书两证”制度,提高审批质量和办事效率。维护规划的权威,继续坚持“三控制,三增加”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四线”的管理,即红线(道路规划)、绿线(园林绿地)、蓝线(河湖水系资源)、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认真执行规划管理强制性标准保证郑东新区和中心城区多项规划的依法顺利实施。

6.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完善办事大厅,规范简化办事程序,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提前介入、跟踪服务、特事特办、建立绿色通道、确保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顺利进展。加大《城市规划法》、《行政许可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规划知识的宣传力度,以座谈会、听证会、规划展览等形式,引入公众参与,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对公众开放规划展示馆,继续实行“阳光规划”,增加规划透明度。

⑹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对于每位业主而言,物业的重要性自不言语。但是,对于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了解的人并不多!小编今天为大家列出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布部门:河南省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7年11月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发布内容: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政府指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不含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价格、民政、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并依法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已建成物业,其管理区域已经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或调整,并向业主公告。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十二个月的;

(三)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足百分之三十,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二十四个月且业主总数在三十人以上的。

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逐步成立业主大会,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第十三条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登记业主有关资料,并确认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草案;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筹备组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物业总建筑面积、分户建筑面积、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业主应当协助筹备组核对房屋权属证明和业主身份,提供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三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上如实反映。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

第十九条 管理规约应当约定下列主要内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公共收益的分配;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7-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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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郑州市规划局和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的区别

郑州市规划局在年更名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地址:郑州市嵩山北路6号。

地图详情: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组织拟订全市城乡规划行业战略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规划。

(三)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组织、指导城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四)负责对与城乡规划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的综合平衡;参与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类产业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五)负责编制市区内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的统一规划管理;依法对城乡规划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报批。

(六)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依法提出规划条件和设计要点,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城市勘察测绘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八)依法对全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并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十)负责全市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编研、开发利用及信息化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省会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链接:http://ke..com/view/84699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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