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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20-11-27 02:05:10

① 山西省大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哪里

在大同市大佛路123号。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找到这个地方。

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住房建设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起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研究提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各市组织实施,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规划的责任。指导全省城镇化工作。拟定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指导和管理城镇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五)承担建立全省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省级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定全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全省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国家和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省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省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全省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定全省勘察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定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全省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八)承担指导全省城市建设的责任。研究拟定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全省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指导全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参与全省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拟定全省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全省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全省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村镇规划编制、调整和实施,指导全省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全省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全省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十)承担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定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全省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全省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制定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省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省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城镇减排工作。拟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省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对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责任。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③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基本信息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④ 山西省建设厅什么时候改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09年9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

⑤ 山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职称评定公示

山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职称评定公示,一般是在评审3个月左右就会给到通知,可查看当地人事考试网,关注信息公示。职称 论文发表,上九品论文网

⑥ 山西省城乡建设学校怎么样

简介抄:学校前身是“山西袭省城乡建设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成立于1986年。2003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山西省城乡建设学校”,属于全日制公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学校隶属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接受山西省教育厅指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校是“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山西省职业教育管理五星级学校,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教育部命名的“全国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和山西省建设职业教育集团核心成员单位。

⑦ 山西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领取若干问题

你好~来

请咨询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源设厅-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定全搭弊物省住房和城卜运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并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拟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知液工人从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电话: 3580605 3580069 3580603 3580068

⑧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解读

山西省的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速度都在加快,建设规划问题空前突出。《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此,记者就有关问题走访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总规划师李锦生并回答了相关问题。
记者问(以下简称记):李总,你好,《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6日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条例》,提高全社会对《条例》的认识,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内涵,依法做好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促进全省特色城镇化健康发展,请您将《条例》的起草过程、起草《条例》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及《条例》的主要内容给我们做一下详细解读。
答(以下简称李):好的。首先我代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山西日报》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城乡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条例》的起草过程、起草《条例》时考虑的因素及《条例》的主要内容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条例》起草准备的过程比较长,也比较充分,从2000年建设部起草《城乡规划法(草案)》时起,我厅就跟随建设部同步开展了《条例》起草的准备工作,到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颁布实施,我厅即成立了以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国正同志为组长的《条例》起草工作领导组,并从太原、阳泉、长治、晋城、临汾等市及清徐、平遥、阳城、怀仁等县抽调人员参与起草工作。在省人大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支持、帮助、协调下,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分别组织召开了两次立法论证会,书面征求了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分别在省政府法制网和山西人大网以及人民代表报刊登了《条例(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对《条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先后修改近70余稿。
纵观《条例》起草过程,《条例》起草体现了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进行了长时间的精心准备;二是坚持了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三是广聚了民意和广集了民智;四是得到了各级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记:国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行基础和我国城乡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一部新的法律。《城乡规划法》贯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决了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已经具有很高的科学性,你们在起草《条例》时对《城乡规划法》是怎么认识的,考虑了哪些因素?
李:你问的这个问题非常好,正如你所提到的,《城乡规划法》的确是一部新的法律,也是一部好的法律;但是,《城乡规划法》是站在全国层面制定的一部法律,由于其法律地位层次高,针对和规范的是全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对有关内容只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和要求,不可能将其规定的很细、很具体,而我们是要用法律规范和指导实际工作的,因此,从实际工作出发,我们感觉还需要深化和细化《城乡规划法》的有关内容,以增强其操作性。同时,省委、省政府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特色城镇化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战略和要求,需要我们在《条例》中进行贯彻落实,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另外,我们山西还具有我们自己的特色,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也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进行解决。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在起草《条例》时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因素:一是要体现我省特色;二是要认真分析研究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中到底存在哪些突出问题;三是要深化、细化《城乡规划法》,增强《条例》的操作性。
记:听你这么一说,我明白了,你们在起草《条例》时,是经过认真研究和考虑的,接下来,请你给我们详细解读一下《条例》的主要特点吧。
李:按照上述考虑,《条例》在遵循《城乡规划法》原则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我省三个发展的要求,重点强调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以人为本,突出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针对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滞后、随意改变规划及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规划实施和监督检查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着重在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强化,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细化,增强了《条例》的操作性。
《条例》的特点,概括起来将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山西特色。我省是煤炭资源大省,也是历史文化资源大省。煤炭等资源的长期大规模开发利用,形成了大量的工矿型城镇,产业单一、城镇功能不完善、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差以及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我省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虽然近年来有所加强,但由于对保护的认识不足和保护投入不足,损毁严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亟待加强。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条例》对工矿性城镇的发展建设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强调和加强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条例》作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市级、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等规定。
二是完善了城乡规划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协调的原则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条例》确定单独制定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同时,明确了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的地位;规范了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行为,形成了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专项规划构成的较为完整的城乡规划体系。此外,为适应产业结构及空间布局调整的要求,将可能在中心城区以外布置的独立产业用地也纳入了城乡规划。
三是强化了规划实施。针对城镇总体规划与实施脱节及建设无序等问题,《条例》强化了近期建设规划,建立了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
在规划实施管理方面,《条例》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完善和强化了有关环节的管理。如《条例》作出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等规定。
四是增强了可操作性。《城乡规划法》对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城镇体系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则没有作出规定。《条例》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法》提出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了充实和细化;同时,明确了城镇体系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如《条例》提出规划地块的土地用途、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规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配套建设的指标和布局等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地块有历史文化遗产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以及保护区界线等规定 。
为适应城镇快速发展的需要,《条例》将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完善三种情形,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审批程序;同时,对这三种情形分别作出了解释,增强了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操作性。
五是形成了对项目全过程的管理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环节多,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保障规划的实施,有效预防和遏制违法建设,《条例》对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如《条例》作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对施工场地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等规定。
六是建立了完善的监督体系。为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实施、修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保障城乡规划工作依法进行,《条例》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人大、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社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形成了完善的城乡规划监督体系。如《条例》作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应当包含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并进行动态监测;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等规定。
七是其他方面的特点。1.确立了规划委员会制度。《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2.对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作出了指导性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城镇旧区的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3.规范了许可条件。《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介绍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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