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需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核的项目
《城市规划法》和复《城市规制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规划,以及当地规划委员会认为需要通过规委会审查同意的规划和设计。
一般涉及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以及城乡建设重大战略的项目,其规划和设计可能会被要求经过规委会审核。
具体最好还是咨询当地城乡规划和项目审批流程中的有关规定为宜。
㈡ 城乡规划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直辖市来的城市总体规划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㈢ 城乡规划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版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权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㈣ 来宾市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本局各科室、派出机构、下属机构的关系;负责有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保密、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后勤服务、接待以及局机关资产管理、基建维修等工作;组织抓好全局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综合管理和信息流通。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职称管理;负责干部职工的考核、任免、调配、退休等工作;对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负责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副科级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对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领导干部的考核与管理;负责办理局机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负责编制干部职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出国(境)学习考察有关材料报批等工作。
(三)财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市的财务会计制度,拟订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地质灾害调查治理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组织编制全局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工作,编制财务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负责本局机关、兴宾分局及所属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局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与管理;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收费和管理,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
(四)耕地保护科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办需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承办各类临时用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批后实施工作,对征地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草拟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管理办法;负责全市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验收的审查与报批以及耕地开垦指标管理、耕地开垦资金统筹安排;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制度和技术方案;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的耕地保护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负责组织制订市本级土地供应计划;负责全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政府收购、储备和全市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的编制、修编和标定地价评测,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指导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执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的管理及土地利用档案整理、移交;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城乡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全市地籍工作计划及地籍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草拟全市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和权属管理办法,实施土地确权;负责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权属审核,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参与、配合因土地确权后引起的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对全市土地登记持证上岗人员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管理;负责地籍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
(七)测绘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法律法规,实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负责对单位执行测绘工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编制本级测绘规划、局部地区基础测绘和重要测绘项目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任务登记、丙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年检、测绘成果、测绘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内测绘设施、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按规定报送测绘工作情况和年度综合统计资料;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测绘管理工作。
(八)国土资源规划科技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地质勘查等综合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负责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以及市辖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及矿业权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参与报送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派出机构、市辖县(市)的规划工作;负责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及科技成果(项目)的评定、推荐、推广、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科学技术管理工作。
(九)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变更、延续、注销、审批登记工作;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以及采矿权出租、抵押审批登记工作;负责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审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矿山“三率”(回采率、回收率、贫化率)指标进行考核与监督;负责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年度检查;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统计工作;负责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及减免申请的审核;负责矿产督察员的管理工作;参与调处重大采矿权争议、纠纷。监督、检查和指导派出机构和市辖县(市)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十)地质勘查与地质环境管理科
依法负责对本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参与起草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等有关工作,并对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探矿权设置、变更、转让申请提出调查意见;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的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负责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和探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减免进行审核;负责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探矿权年检进行审核;负责矿权信息系统管理和地质勘查行业综合统计工作;参与调处重大地质勘查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的监督管理与备案申请工作;负责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占用储量登记申请及统计;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的查询及评估、报名备案申请。
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起草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或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检查和验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三级)评审备案申请;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监督;参与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会商;统计上报地质灾害情况;参与草拟本市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岩溶洞穴、钟乳石、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地质地貌景观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监督、检查和指导市辖市局派出机构及各县(市)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十一)执法监察与政策法规科
负责承办与国土资源有关的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局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及备案等工作;参与本局重大行政行为的会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单位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以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的登记发证,土地矿产市场和测绘行业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全市范围内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组织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受理对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协助管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监督、检查和指导派出机构、市辖县(市)执法监察工作;负责本系统执法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业务统计。
(十二)国土资源纠纷调处科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调处纠纷、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国土资源权属纠纷调处、信访工作方案;负责调处跨县(市、区)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调处混合性权属纠纷;协助兴宾区调处辖区内重大国土资源权属纠纷;负责办理政府对国土资源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信访、调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负责本系统调处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业务统计。
(十三)纪检监察室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纪检监察的方针、政策和决定,监督检查全系统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对系统内人员实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指导全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监督检查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督促、协调系统内各单位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监察本局招投标及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工作;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完成市纪委监察局和局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㈤ 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各地城乡建设部门大同小异,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例,其职能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
(二)拟订全市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节水、排水、燃气、建设档案、内河管理、户外广告和城市景观建设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负责温泉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三)承担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与管理。
(六)承担全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七)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和污水处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工作。
(八)开展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九)承担统筹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机构
办公室:
主要职能:
1、综合协调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
2、负责文电、重要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
3、负责起草、审核委重要文稿;
4、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工作;
5、管理委机关财务、物资、房产和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
6、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法规计划处:
主要职能:
1、编制全市城乡建设行业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
3、组织起草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4、承担委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5、负责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清理、汇编工作;
6、指导城乡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
7、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的相关工作;
8、指导城乡建设行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法制宣传工作。
9、组织编制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10、组织编制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计划;
11、负责城乡建设方面重大课题的研究,提出城乡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性建议,组织编制全市建设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12、组织开展城建项目研究、收集、规划指导;负责建立“城建项目库”;
13、负责组织开展城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年度计划的制订;
14、参与相关工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设计;
15、负责城建项目招商审查和项目法人的管理工作;
16、负责市政府委托承建的市政项目前期工作;
17、参与城建重大项目工程决算的审定及审计工作;
18、参与制订有关引进外资进行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
19、负责城乡建设数据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
20、指导、协调、服务建设企业“外引内联”及参与国际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项目等涉外事项;
21、负责具体联系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单位。
财务审计处:
主要职能:
1、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监督直属单位预算管理;
4、综合管理城乡建设行业各项资金、专项经费,管理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
5、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6、负责委系统单位及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
主要职责:
1、拟订全市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
2、组织实施部、省、市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3、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
4、组织实施行业国际、国内科技交流和技术合作项目;
5、负责建设行业科研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
6、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拟定有关地方技术细则,指导监督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7、拟订全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
8、规范全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9、指导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技术创新与质量管理;
10、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11、指导和监督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抗震鉴定和加固工作;
12、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
13、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14、配合指导全市城市无障碍建设改造。
审批处:
主要职责:
1、经委领导授权,受各职能处室委托,进驻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受理委各项行政服务事项;
2、严格按照各职能处室确认后的许可标准和领导的批示精神进行符合性审核、许可和转报;
3、配合各职能处室做好入驻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许可事项和标准的增、减、变更工作;
4、配合各职能处室处理服务事项办结后产生的群众投诉、在现场核查及日常监管时发现的问题;
5、及时学习并配合好各职能处室传达的上级有关方针政策、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以便有效开展好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工作;
6、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7、参与拟订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
8、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行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核准;
9、指导、协调、服务建设系统企业“外引内联”及参与国际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项目等涉外事项。
建筑业处:
主要职责:
1、拟定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制定全市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建筑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并监督实施;
3、负责全市建筑业(含施工、监理、检测、商品混泥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4、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等建筑业各方主体行为;
5、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6、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7、指导和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8、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工程造价;
9、组织协调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质量安全监管处:
工作职责:
1、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房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和现场监督管理;
4、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城市建设处:
主要职能:
1、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户外广告、灯光夜景及景观工程、市政设施等行业建设管理工作;
2、指导城市管线工程建设;
3、指导全市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
4、参与市政建设项目的计划制定、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审查;
5、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的监督、推进和竣工备案及移交工作;
6、负责市政设施施工企业的资质或资格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业处:
主要职能:
1、拟定全市市政公用行业的产业政策、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制公用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燃气、管网配套等行业建设管理工作;
4、指导规范公用事业体制改革,负责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5、负责公用行业价格调整的报批工作;
6、指导、监督公用行业的生产运行;
7、指导、监督检查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规范服务工作;
8、负责监督全市市政设施维护和管理;
9、负责市政大、中型项目的计划制定、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10、负责中、小型市政建设项目的协调和技术指导工作。
城市给排水处:
工作职责:
1、负责城市内河综合整治和开发管理;
2、参与编制城市内河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3、监督、协调、推进城市内河整治和维护工程;
4、参与编制城市给排水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指导、监督给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5、参与编制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含管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
6、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温泉)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镇村建设指导处:
工作职责:
1、指导全市镇村的建设工作,贯彻执行有关镇村建设的政策与法规;
2、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3、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4、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5、组织农村通用设计图的编制和推广;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和修复工程指导工作;
7、配合推动城乡统筹工作。
人事处:
工作职责:
1、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2、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3、拟定并组织实施建设人才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全市土建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继续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标准和执业资格标准。
系统党委办公室:
工作职责:负责市直城乡建设系统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工作职责: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_主要职责
㈥ 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城乡建设局的区别
委员会曾经是计划经济时代各级政府部门比较盛行的行政机构的称呼,在多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多数委员改用局做为行政机构的名称。但某些地方政府仍沿用以前的名称。因此,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城乡建设局,是同类的行政机构,只是称呼不同。
城乡建设局或城乡建设委员会,有的地方称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属于政府组成部门,是行政单位。其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住房和建设规划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住房和建设规划行政执法工作。执行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建筑业、住房保障、房地产行业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测绘、抗震设防、风景名胜区管理、勘察设计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指导全市县城总体规划初审工作;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审批及管理;负责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规划、实施和管理;负责制订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测绘管理工作。
3、监督工程建设阶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执行。
4、负责辖区内建筑行业及建筑市场管理;指导监督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行业、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安装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5、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范围内工业民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负责建筑有形市场监督管理和从事相关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指导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7、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
8、监督、指导全市城乡建设工程和工业民用建筑抗震设防的设计与实施;负责城市建设工程和工业民用建筑抗震设计的审查与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9、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㈦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上规划委员会吗
当然需要啊 最初的环节应该是现街道同意后送规划局上会审批 通过才能去发改立项!
㈧ 城市规划的审批级别及各级别的审批内容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