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启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请示,怎么写写些什么内容篇幅多少好能提供范本更佳,谢谢
1.市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厅的申请:包含初审意见、项目基本情况、拆旧建新地块选址合理性、拆旧建新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建新地块不含基本农田、拆旧区复垦方案可行性、拆旧建新地块地类及相关数据与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一致性说明情况。
2.县政府向市国土部门的申请:申请挂钩试点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申请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归还计划、项目区实施的资金保障措施等。
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冀政〔2011〕39号2011年3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确保我省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方向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有关安排部署,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有力地推动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对破解用地难题、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精神上来,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必须准确把握工作方向。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立足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坚决避免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
二、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一)坚持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生产、新民居建设、城镇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林业保护利用和生态建设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要求,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将增减挂钩试点列为土地整治规划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规模、布局和时序。试点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研究制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二)新民居建设用地和废弃建设用地复垦置换要纳入增减挂钩试点。抓紧对已出台的涉及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国务院《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予以废止。今后,新民居建设用地和废弃建设用地复垦置换,要统一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要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的原则,规范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严格按照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整体审批和管理,挂钩周转指标要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内。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要实行全程监管,严格考核,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三)科学设置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设置项目区要优先考虑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城乡结合部、“空心村”,以及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建新拆旧项目区要严格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合理安排项目区内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用地的布局和规模,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建新地块必须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用地,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四)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按照因地制宜、改善条件、提高质量的要求,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标,大力开展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建设、农田防护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依照耕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有针对性地采取培肥地力等措施,稳步提升新增耕地产能,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整治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民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涉及将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的,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
(五)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编制和制定项目区规划以及住宅设计、拆迁补偿、复垦整治方案等,必须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加强土地权属管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项目实施前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做到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项目实施后,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做到产权明晰。增减挂钩所得土地增值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农民新居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
三、完善保障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增加民政、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地要相应调整充实领导机构,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二)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整合现有土地及各类涉农资金,保持渠道和用途不变,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严格资金使用和监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入增减挂钩试点和土地整治工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投资人的权益、责任和义务,协调处理好国家、农民集体组织和个人、投资人的多方利益关系。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土地整治项目的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听证制、公告制、村民监督制,确保工程质量、合同履约、资金安全和农民权益。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的新民居示范村,须做到建一批、搬一批、拆一批、复垦一批,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整治项目的编制、呈报和审批要建立规范化业务流程,确保公开、公正。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监察部门要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肃查处未批即用、批少用多、违反项目区规划用地以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小产权房”等违法行为。对以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为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擅自扩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3号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㈢ 什么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版村建设用地地块(权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
㈣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必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怎样理解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版将若干拟整权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㈤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天津、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等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
《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下发以来,各试点省(区、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个别试点地区仍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整体审批不完善、跟踪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统一思想,明确要求,严格管理,稳步推进,现就进一步规范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挂钩试点工作的指导原则
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重要措施。挂钩试点工作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坚持以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以保护资源、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各试点省(区、市)要按照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发[2005]207号文件的要求,充分认识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原则,严格规范管理,扭转片面追求周转指标规模等倾向,防止大拆大建、侵害农民权益等行为。
二、突出规划引导,严格控制挂钩试点的范围和规模
强化规划对挂钩试点工作的整体控制。要按照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试点并合理组织试点项目区,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编制挂钩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建新区和拆旧区,避免城乡建设中的二次拆迁;要扎实做好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工作,高度重视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社会经济状况和村民意愿调查等基础工作,确保项目区严格按规划实施。
严格控制试点范围和规模。推进城乡增减挂钩工作,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充分考虑农村社会保障能力,充分尊重当地文化习惯和农民意愿。要从严控制挂钩试点的范围,试点必须经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要严格按照部批复的省级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及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总规模,合理确定挂钩试点项目区。不得随意扩大试点范围,不得擅自突破规划,不得突破周转指标规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挂钩试点,增加建设用地的,要追究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三、从严规范管理,促进挂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严格规范试点项目区的整体审批。挂钩试点涉及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使用,统一纳入项目区进行整体审批,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重管理,对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要进一步规范项目区实施规划的审批和备案工作,要在不突破省级试点总体方案及挂钩周转指标总规模的前提下,从严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并及时报部备案。
加强挂钩周转指标的全程跟踪管理,确保指标按时足额归还。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归还的周转指标,农用地不得少于建新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不得少于建新占用的耕地面积。要建立挂钩周转指标台账管理制度,全程跟踪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核定归还。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挂钩试点工作年度考核和验收制度,建立挂钩试点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四、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项目区选点布局要实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社会各界意见;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以及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农民补偿安置的,要实行公示。要循序渐进地推进挂钩试点工作,不得违背当地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不符合农民意愿的,不得搞行政命令强行拆迁。要坚决防止盲目推进试点,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给当地农民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的要求,对被拆迁农民要足额补偿并妥善安置,切实提高被拆迁农民的生活水平,保障其长远生计;集中安置的,要从实际出发,方便生产生活,使被拆迁农民真正享受到挂钩试点工作带来的实惠。要贯彻落实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政策,建新地块中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所得收益,要按一定比例返还农村,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经济。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挂钩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挂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相关部门配合。要建立挂钩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责任考核,确保挂钩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各试点省份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抓紧完善规范管理的各项办法,对不符合国土资发[2005]207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的,要抓紧整改,并及时报部备案;要加强政策调研,有针对性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要不断总结经验,注重宣传引导,防止试点工作走样,确保挂钩试点工作规范平稳开展。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对第一批项目区开展全面调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并于8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部。部将适时对各试点省份工作进行抽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进行通报。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㈥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的工作组织程序是怎样的
(1)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试点省(区、市)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试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试点省(区、市)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级试点工作总体方案。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单位、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组织管理、工作进度、实施措施等。省级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
(3)试点市、县负责制定试点实施工作计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实施。具体报批程序和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
(4)省级或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对试点行政辖区及项目区进行检查考核,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作出报告。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验收。验收时项目区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实施前留存的同类图件和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5)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停止下达下一年度的挂钩试点周转指标,并对该省的土地利用计划予以相应扣减,情况严重时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
㈦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效应
随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践的不断深入,从国家到地方,从国土部门到各级政府,从管理人员到广大群众,无不对此项新政策的认识更加深化。其多重效应主要体现在:
第一,增减挂钩是推进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机制。
要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必须向农村地区增加投入,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我们找到了一条很好的途径,它蕴含着重大的战略理念。实践证明,实施增减挂钩,与土地整治、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有助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同时,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节约的土地,依据级差地租原理调剂使用,按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要求,将获得的土地级差收益,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建设,既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当地农民生活水平,又改变了农村落后面貌,推动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山东、天津、宁夏、四川、江苏等试点县区将增减挂钩与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有效解决了农村饮水、通信服务、清洁能源、卫生改厕、环境保护等难题。
第二,增减挂钩是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
我国耕地保护的基本动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主导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重在以建设促保护,实现耕地数量增加、质量提高;二是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要履行“占补平衡”义务,立足于耕地本身不能少。笔者认为,“增减挂钩”是“占补平衡”思路的合理延伸,是将建设用地整理增加的耕地面积等量核定为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最终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不降低。江苏结合增减挂钩,开展“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总建设规模达83万亩,实施完成后可新增耕地12万亩。江西、四川、湖北将增减挂钩作为推进“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金土地工程”、“高产农田示范工程”等的重要内容,有效增加了耕地面积。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可以表现为少用地,也可以是同样的土地承载了更多的人口、经济实体以及更多的建筑。“增减挂钩”的节地效果是双重的,通过城乡用地布局的调整,原有的粗放利用被消灭,新的土地以更集约的方式加以利用。据调研统计,实施增减挂钩平均可节约用地50%左右。
第三,增减挂钩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的重要举措。
在我国的土地政策体系中,土地开发整理的主要功能是解决土地利用形态破碎和零乱问题、增加耕地面积,主要方式是对零散地块实行归并、对废弃地块实行复垦;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主要功能是保护耕地面积,主要方式是要求各地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开发未利用土地等途径,补充相同面积和质量的耕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的主要功能是盘活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方式是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公开规范地转让土地使用权。但这三项政策均无法根本解决农村房屋和村庄建设用地“散、乱、空”问题,更解决不了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调整优化问题。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建设用地在规划的引导下,有计划地拆建,促进土地在空间上的调整和互换,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耕地细碎分耕、集体建设用地粗放浪费等问题。
第四,增减挂钩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助推器。
“增减挂钩”涉及土地确权、建设用地布局调整、农民土地权益维护等问题,各地增减挂钩试点实践中,围绕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构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建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完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如成都市将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区域使用,为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收益大部分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县乡政府可按一定比例,从流转收益中提取为城乡统筹配套建设的资金,用于农业农村发展”。
由于城市缺地,农村缺钱,各地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热情很高,正如其他新生事物一样,增减挂钩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在国土资源部批准试点之外擅自开展“挂钩”,扩大了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现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理,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二是在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范围内,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土地级差收益,违反规定跨县域调剂使用周转指标,将节余的指标集中用于中心城市,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三是有的地方村镇建设规划滞后,乡土地规划修编尚未完成,造成项目区设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能充分衔接,增减挂钩与农业发展、村镇建设等统筹不够,降低了增减挂钩的综合效益。
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部分地区对增减挂钩政策相关规定认识有偏差、做法不规范、管理上存在缺陷。为切实发挥增减挂钩政策的综合作用,要在“两统一、两坚持、两完善、两探索”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规范推进。 “两探索”,一是探索形成保障农民权益的制度体系。试点开展初期,国家对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的权属调整、补偿安置、收益返还等,没有统一规定,各地自行其是。农民权益的保障、土地财产权利的保护停留在尊重农民意愿,取决于地方政府管理水平。下一阶段,需要着力于完善制度和建立机制,研究制定土地权属管理、收益返还使用等具体办法,探索引入市场评估体系,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二是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整治制度环境。增减挂钩在很多地方已逐步与土地流转、土地整治紧密结合,成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综合性改革。亟需探索整合增减挂钩、土地整治、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三种形式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项目整合、资金融合、挂钩调节的整装优势,促进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提高政策的综合效益。
㈧ 什么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如何规范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城乡用地为目标,把通过复垦农村闲置宅基地、“空心村”等增加的耕地面积,用于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行为。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从2006年开展以来,有效促进了试点区耕地保护,推动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了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但同时,也出现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些亟须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因此,必须进一步严格规范,主要措施如下:
国土资源管理实用手册
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规模、布局和时序。
严格限定范围,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将拆旧和建新项目区严格控制在县域范围内。
严格控制规模,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并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统一管理,不得突破。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严禁循环使用周转指标。
严格实施监管,加强验收考核,确保拆旧面积大于建新面积,复垦耕地面积大于占用耕地面积,耕地总体质量有提高。
维护农民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坚持挂钩收益全部及时返还农村,支持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㈨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复垦。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复垦,就是建设用地(需要占用耕地)指标需要通过旧村庄、废弃厂矿等复垦来完成,以达到耕地的占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