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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惠州市三旧改造都有什么政策
惠府〔2010〕98号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科学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 “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围绕我市五大基地建设,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全面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优化城市投资和生态环境,统筹城乡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我市综合竞争实力。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旧城镇成片改造、“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旧厂房搬迁改造工作,加快现代、文化、山水城市轴线的打造,全力推动建设宜居宜业的惠民之州实现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作、结果可控”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在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要注意维护人民群众和相关方面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二、成立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
(一)机构设置。
成立惠州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检察院、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察局、发展改革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外经贸局、审计局、国资委、环保局、林业局、法制局、公用事业管理局、房管局、地税局、公安消防局以及惠城区政府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研究决定“三旧”改造的政策措施,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市级“三旧”改造年度计划及改造方案;督促、检查各县、区和成员单位的工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各部门派出业务骨干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三旧”改造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检查、督办。具体职责为:牵头组织制订“三旧”改造政策措施;审查和初步确定“三旧”改造项目;督促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三旧”改造工作,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指导、督办各县、区“三旧”改造工作;将已审查的“三旧”改造项目向社会公示,并下发“三旧”改造项目的批复文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三旧”改造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手续,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权属确认、登记,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三旧”改造规划,提供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市房管局:负责“三旧”改造涉及的房屋权属确认、登记,拆迁许可管理等工作。
市检察院、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全程监督“三旧”改造的实施,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各县、区开展“三旧”改造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出现的偏差,坚决查处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财政、经信、环保、农业、林业、国有资产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公安消防、社保、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进“三旧”改造。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对辖区内“三旧”改造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指导、服务和监督,并对审定上报的“三旧”改造项目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三旧”是指在2007年底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我市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发展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三)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
(五)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
(六)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七)因城乡规划调整,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
(八)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及限制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九)其他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
(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除属于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
(六)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情形。
四、科学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一)规划要求。
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应注重完善城市功能,增加公建配套,改善城市交通,提升环境质量和空间品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宜按“拆五留一”(即20%)要求留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作为城市公共绿化、市政、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用途。具体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项目,以市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为准。该用地由改造单位代征代拆,政府按成本给予合理补偿。应遵循“政府主导、成片改造”原则,结合产权边界、行政区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界线、市政道路围合或与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划定改造的范围,单项改造用地范围原则上不宜小于3公顷。
(二)摸底调查。
认真组织开展“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航空(卫星)正射影像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建立数据库。在摸底调查阶段,采取土地使用者主动申报和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两种形式。其中土地使用者主动申报的,由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或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
(三)规划的制定。
《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县、区“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各县、区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各县、区政府审批(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由市政府审批),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对“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作局部调整或修改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四)实施方案的编制。
“三旧”改造实施主体确定后,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按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规定执行。
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实施“三旧”改造
(一)政府实施改造。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区)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纳入土地储备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按国家、省、市及各县、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产权人自行改造。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但原土地使用权人须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权属才能申请。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三)市场主体实施改造。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自行改造;或市场主体与其他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转让(收购)合同,在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的前提下,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房屋建筑后,申请对收购的地块取得拆迁许可后进行集中、成片拆迁改造。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四)农村集体土地改造。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并经依法批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与合作单位改造建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1.若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使用,以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村集体的合作开发单位或是合作成立后的单位。
2.旧村庄的改造要与农村住宅、工商留用地统筹使用,统筹规划建设,积极推进农民宅基地换城镇住房、以农村建设用地换社保换生活保障的“双置换”工作。
(五)政府主导,引入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对于成片拆迁改造项目,政府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除清理和安置补偿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负责。
(六)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国有企业、市直或县、区各类资产经营公司以及集体企业所持有的土地,国有企业、市直或县、区各类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可自行改造;若其与他方合作改造,则由市、县(区)政府统一收回,采取公开出让方式确定改造主体。因企业退市、改制等原因,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等资产已在政府产权交易部门公开交易的,则不须再由政府收回,土地资产持有人可依照改造规划直接参与改造。
(七)具体“三旧”改造方式的选定和改造主体的确定必须由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不得转让。
六、关于分类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问题
(一)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按照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无需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4.上述1、2、3点规定的用地行为发生时间须由镇政府(街道办)初步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明,逐级审查上报。
5.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原农村集体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在农村集体提出自愿改变为国有申请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办理征收手续。
(三)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前完成。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用地手续。
七、关于“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问题的处理
“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每个地块面积小于3亩,即2000平方米),经改造主体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一)“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二)“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县、区按照批次报批方式,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各县、区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三地”处理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确因“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建设需要,涉及的“三地”面积占所在“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大于10%的,则不再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必须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程序办理土地征收转用和招拍挂供地手续。
八、关于“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缴交及财政扶持政策
(一)旧城镇改造范围内,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经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按现行规定补交地价款:
1.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协议补办出让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协议补办出让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3.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使用条件的: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二)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成本费用由合作单位支付的,在出让土地时,改造单位前期投入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具体根据拆迁改造项目方案确定的总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核算应收总地价款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成本的部分,根据总容积率分段计算后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容积率2.0(含)以下的部分,全额折抵;容积率2.0以上的部分,折抵60%。
(三)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具备开发经营条件的原旧厂房、办公楼等用地(不含旧住宅房屋用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也可由原权属人自行搬迁整理土地后,政府组织公开出让。补偿款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包含土地整理、修复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房屋拆卸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应从补偿款中扣除。
对旧住宅房屋的拆迁改造,政府不再安排拆迁户的拆迁安置建设用地。改造主体应在与居民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选择货币补偿、本区域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或双方都能接受的其它补偿安置方式。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旧村庄改造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返拨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在旧城镇改造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六)对城市(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补偿,按我市现行规定办理。市、县(区)政府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改造。
(七)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涉及的供地方式、补缴地价款标准和地价收益处理问题,必须报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后办理。
九、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力推进“三旧”改造
(一)建立联系制度。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解决“三旧”改造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联审机制。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建立报建联审机制。对于在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综合性问题,单个报批部门难以解决的,由“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和“特事特办”,共同解决存在问题。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应落实政府的引导和扶持政策,依法依规加快“规划、用地、施工”等事项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检察院、监察局要认真对照本实施意见对各县、区“三旧”改造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三旧”改造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凡是弄虚作假,擅自将不符合“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纳入改造范围或不按“三旧”改造报批程序报批的,由市、县(区)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保障工作经费。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在每年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本级“三旧”改造工作日常办公和规划编制专项经费。
十、其它
(一)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不得开展“三旧”改造相关工作。未经批准擅自改造的,责任自负。
(二)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凡未完成拆迁安置的不予办理改造地块在新的适用条件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改造项目不得分地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三旧”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前已公布的关于旧城改造方面的文件、政策,如与本实施意见相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三旧△ 土地 意见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驻惠部队、惠州军分区。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月日印发
㈢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其他事项
(一)来惠州市住房和城自乡规划建设局直属规划分局为惠州市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派出机构,正科级建制,其机构编制事项另文规定。
(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陈江片、水口片、小金口片办事处分别为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派出机构,正科级建制,其机构编制事项另文规定。
(三)惠州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其机构编制事项另文规定。
(四)惠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其机构编制事项另文规定。
(五)行业协会、学会按有关规定保留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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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五条 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确定的征地保护标准地区类别和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补偿。各县、区征地保护标准地区类别及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惠城区。
1.地区类别三类的有:河南岸、龙丰、江南、小金口、惠环、桥西、桥东、水口、陈江、江北。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42900元(643500元/公顷),园地每亩33000元(49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3200元(198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44553.3元(6683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四类的有:汝湖、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芦洲、横沥。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39000元(585000元/公顷),园地每亩30000元(45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2000元(180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40500元(607500元/公顷)。
(二)惠阳区。
1.地区类别五类的有:淡水、秋长。其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耕地每亩31200元(468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4000元(36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9600元(144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32400元(4860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六类的有:镇隆、平潭、沙田、良井、永湖、新圩、三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8600元(429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2000元(33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800元(13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9700元(445500元/公顷)。
(三)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区类别五类的有:澳头、西区、霞涌。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31200元(468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4000元(36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9600元(144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32400元(486000元/公顷)。
(四)惠东县。
1.地区类别六类的有:平山、吉隆、大岭。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8600元(429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2000元(33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800元(13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9700元(4455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七类的有:白花、梁化、稔山、平海、铁涌、巽寮。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6000元(390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0000元(30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000元(120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7000元(405000元/公顷)。
3.地区类别八类的有:多祝、安墩、高潭、宝口、白盆珠。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2100元(331500元/公顷),园地每亩17000元(25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6800元(10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2953.3元(344300元/公顷)。
(五)博罗县。
1.地区类别六类的有:罗阳。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8600元(429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2000元(33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800元(13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9700元(4455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七类的有:石湾。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6000元(390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0000元(30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000元(120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7000元(405000元/公顷)。
3.地区类别八类的有:杨村、园洲、长宁、龙溪、龙华、福田、湖镇、石坝、公庄、麻陂、观音阁、杨侨、柏塘、泰美、横河、鸡笼山林场、白芒林场、汤泉林场、梅花林场、水东陂林场、罗浮山林场、下村林农场。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2100元(331500元/公顷),园地每亩17000元(25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6800元(10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2953.3元(344300元/公顷)。
(六)龙门县。
1.地区类别七类的有:龙城。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6000元(390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0000元(30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000元(120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7000元(4050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八类的有:永汉、平陵。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2100元(331500元/公顷),园地每亩17000元(25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6800元(10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2953.3元(344300元/公顷)。
3.地区类别九类的有:麻榨、沙迳、龙华、龙江、左潭、路溪、地派、龙田、蓝田瑶族乡、油田林场、密溪林场。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18200元(273000元/公顷),园地每亩14000元(21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5600元(84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18900元(283500元/公顷)。
第十七条 征收未利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农民集体非农建设(含宅基地)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第十九条 青苗补偿按经科学测算的合理种植密度确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达不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实际棵数予以补偿。
经济作物的青苗补偿没有明确补偿标准或参照补偿标准的,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周期、生长状况等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当时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补偿。
第二十条 地上附着物中居住房屋等永久性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有宅基地安置和没有宅基地安置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已在留用地中安排宅基地的,房屋拆迁按重置价进行补偿;没有安排宅基地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居住房屋进行评估(包含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价值),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㈧ 惠州市的 建设许可证办理流程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
(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6)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10)法人委托书;
(11)分类填报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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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城市测绘与勘察设计、市政及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协调处理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二)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与发展工作;负责推进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城市发展,并按照可持续发展需要,提出近期和远期城市发展战略方案;指导城市规划、城市测绘、勘察设计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上报备案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等工作。
(四)负责规范、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五)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组织制订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定、规程等,监督指导各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
(六)负责审查建设项目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以及组织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现场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负责城市规划、城市测绘、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及资质审查登记;负责城市测绘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勘察测绘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场地的选址定位和建设的规划许可,以及户外商业广告场地有偿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九)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负责城市市政、管线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监督实施。
(十)负责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推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负责城市规划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查询、利用与开发;指导检查各县、区城建档案工作。
(十一)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和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预拌砂浆站建设及资质审查工作。
(十二)负责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参与人才技术引进和组织学术交流工作;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
(十三)负责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准工作;审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负责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十四)负责燃气行业管理,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指导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工作;统筹协调重点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建设,负责相关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制订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十六)负责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及所设的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㈩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直属单位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起草综合性会议报告、总结;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保卫、保密、综治信访维稳、网络问政、宣传、调研、督查、财务、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办理和机关公务车辆、办公场所管理等工作;负责编制本单位的经费收支计划、财务报表和按权限审批经费开支;指导直属单位的财会和审计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抓好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收集综合各科室人员的考勤情况;负责组织研究规划建设行业改革发展规划。
(二)人事科(与党委办公室、离退休人员服务科合署)。
负责党组(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人民武装等工作;组织指导党员培训和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管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和统筹协调人才培训规划;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和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局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负责制订工作人员年度休假计划;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行政投诉电子监察实施监督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三)法规监察科。
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收集与上报;组织制订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及解释、清理、汇编工作;负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法规宣传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考察、上岗发证报审工作;协助对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协调处理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四)住房与房地产科。
负责拟订住房保障地方规范性文件、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编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计划,拟订市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方案;负责市区居民及住房困难群体的调查工作;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负责核发或呈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五)城市规划科。
负责和指导拟订城市发展战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审查和呈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市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负责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上报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修建性规划审查批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和城市测绘管理;参与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珠三角城乡规划一体化及深莞惠规划对接工作;负责各类规划成果和相关资料的移交归档。
(六)规划用地科。
负责市区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报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编制《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负责建设用地许可后的跟踪管理和用地资料的归档工作;参与各类城市规划的审查工作。
(七)市政规划科。
负责组织编制市政交通工程及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核发市政交通工程及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项目管线综合规划的审查;负责市政交通工程及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市政交通工程及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协调;负责组织地下管线及道路的竣工测量工作;负责规划许可后的跟踪管理和竣工资料的归档、录入办公系统工作;参与各类城市规划的审查工作。
(八)城市建设科。
负责制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城市市容、园林绿化、城市燃气、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负责编制城建资金和城建项目年度计划;指导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统计填报城市建设有关报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的使用权招标;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行业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的市场化工作;核发和呈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并组织编制燃气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安装队伍的资格审查和管理;负责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审查并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协助燃气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九)村镇规划建设科。
指导城镇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指导村庄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乡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制订乡镇、村庄规划编制计划;负责制订村庄规划技术标准;负责审查、呈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和中心镇的总体规划;负责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乡镇、村庄规划建设方面的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县、乡镇、村庄规划建设有关报表的统计填报工作;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建筑市场管理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
负责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和核准工作;负责市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施工、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审核相关建设工程的造价和工程标底备案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生产统计报表汇总工作;协助施工专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十一)科技教育科。
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的检查监督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参与建筑工程项目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组织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发展散装水泥、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指导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协助组织行业内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负责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十二)工程项目管理科。
负责组织编制相关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制订建设进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城建项目设计方案招标,组织城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负责组织协调建筑项目设计方案招标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直属规划分局
水口片办事处
小金口片办事处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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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勘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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