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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档案查阅利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07 06:39:22

A. 个人到城市建设档案馆调取档案需要什么手续

调取档案手续:

1、档案的移交单位、形成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2、工程项目的产权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产权证明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3、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管理证明文件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4、承担政府部门组织的项目或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单位:凭政府部门介绍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与本馆签订《利用档案保密协议》后,可利用相关档案。

5、因工程施工需要利用地下管线档案的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该工程的规划行政许可文件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与本馆签订《利用档案保密协议》后,可利用相关档案。

6、业主个人:凭房产所属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介绍信、业主产权证明、利用者本人身份证

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7、公、检、法、仲裁机构:凭本单位介绍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8、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凭档案移交单位或档案形成单位或产权单位的介绍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9、利用密级档案:按照《北京市城建档案馆保密档案借阅办法》的规定办理。

10、利用规划管理类档案:到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管理二室办理。

11、利用声像类档案:到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声像室办理。

(1)城乡建设档案查阅利用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一、调取档案流程:

1、利用档案手续审核

2、利用者信息登记

3、查询档案

4、利用档案

二、调取档案注意事项:

1、利用档案人员应在指定场所利用档案,不得擅自将档案带离指定场所。

2、利用档案人员应在利用完毕后将档案恢复至原排列次序。

3、利用档案人员应爱护档案,不得对档案进行描画、折叠、涂改、损毁。

4、整套复制档案,仅提供电子光盘载体。

5、同一个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档案仅限复制一份。

6、批量利用档案,须提前预约。

7、仅为办理证照或诉讼凭证用途的档案复制件加盖档案查询证明章。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利用档案须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B. 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和调阅有哪些制度

政府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办公室档案工作,全面提高办公室档案管理水平,以更好地为办公室各项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体制和职责范围
1.档案管理体制
(1)办公室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方法进行,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由分管副主任、机要档案室、各科室组成档案管理网络。
(2)办公室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网络,各科室须明确相对稳定的兼职档案人员。业务上接受档案室的指导。
(3)档案室成员应努力提高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2.职责范围
(1)机要档案室是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的专门科室,职责与权限按照办公室档案工作岗位职责执行。
(2)办公室由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档案工作,机要档案室必须定期向分管副主任汇报工作。 (3)各科室要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工作,确保归档文件的完整、准确。 二、归档制度
1.归档范围的保管期限
(1)办公室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政府工作简报、政务信息、大事记等文件材料及牌匾等实物档案,均属归档范围。
(2)办公室档案的保管期限的种类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长期(三十年)和短期(十年)两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种类也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有暂存、十五年和二十五年。 (3)凡对办公室有长远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对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长期和短期。
2.归档时间
实行年度归档制度:办公室在工作中形成的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政府工作简报、大事记、政务信息一律在次年第一季度内,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审定后,向机要档案室移交。 3.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必须系统、齐全、完整。
(2)归档的文件必须准确地反映办公室活动的真实情况和历史过程。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纸质优良、字迹耐久、书写工整清晰。 (4)各科室要把归档文件材料,经整理后向机要档案室移交。
4.归档手续
(1)凡属移交档案室的文件均应按照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移交档案一律移交原件。 (2)向机要档案室移交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三、档案的利用
1.档案信息工作重点服务于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2.非办公室人员或其他单位查阅档案时,需经领导同意方可查阅。并不得擅自扩大查阅范围。
3.查阅密级文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密级文件不得擅自复印。
4.阅档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污秽,不准在档案上涂改、圈划、批注;不准剪裁档案。
四、档案保管制度
1、机要档案室实行专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2、档案室应该保持整洁、并配备防盗、防火、防高温、防霉、防潮、防虫等设施。
3、档案室严禁吸烟,不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档案室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认真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2、查阅密级文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密级文件不得擅自复印。
3、查阅机要文件、会议记录等档案,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查阅范围。
4、凡案卷内容涉及保密问题的,一律不得外借和泄密。
六、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档案鉴定必须有组织、有领导按规定进行,不准由个人随意鉴定、销毁。
2、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销毁。
3、销毁档案必须定由两人以上负责,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和签名。
七、档案人员岗位职责
1、服从主任的领导,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本岗位工作
任务及主任交办的其他任务。
2、机要档案员负责做好机要文件的整理、分类,做好收文登记、分发文件、领
导传阅和借阅等管理工作。
3、通讯员要积极配合档案人员的工作,把需要领导批阅的文件及时、准确的送到领导办公室,待领导批阅完毕后及时交由机要档案人员保管,不得随意乱放、丢弃文件。在
传送文件过程中,要增强保密意识,高度负责,保证不丢失、不损坏文件。
4、督促各科室有关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
5、各科室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根据归档的范围和要求,制订、整理本科室各类档案
材料,按规定向机要档案室移交归档,并办好交接手续,做到职责分明、手续齐全。
6、各科室兼职档案人员接受机要档案室的指导和监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岗位任务。

C. 急急急~~~!档案借阅制度

可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
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二、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
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
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
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 急求工程项目部资料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档案管理,搞好各门类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特制定以下版制度:
1、本单位各权部门借阅档案,必须按照单位制定的各门类档案借阅管理标准办理借阅手续。
2、外单位来人查阅本单位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单位有关部门领导签字批准,方可查阅,不得抄录或借出。
3、机密、秘密、绝密档案借阅一律按照《档案安全保密标准》中的要求办理。
4、查阅各门类档案应在阅览室内进行,不划道、涂改、折卷、裁剪、拍照、撕毁等。特殊情况需借出的,需经部门负责人 批准,但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不得转借他人。需继续使用者要办续借手续,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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