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在住建部的官网上怎么找不到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在住建内部的官网上怎么找不到?
容答:能!看图片吧!我给你找到了。信息给你了,吃透图片上面的单位,便能得到公告第517号。但我不敢给你链接,给了链接,网络知道就要把题打入地狱。
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2016]2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行业协会: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为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激发设计人员活力,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决定简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指标。减少建筑师等注册人员数量,放宽注册人员年龄限制,取消技术装备、标准体系等指标的考核。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参加资质许可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设计投标。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5号颁布令有加盖公章的吗
国务院部委的命令一般称之为部门规章,有效颁布的部门规章都需要加盖公章。你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5号颁布令,具体情况可以到住建部的网站上查询,或者通过司法部网站查询。正式公文都会加盖公章,但网上公示的一般没有公章,但是,在各大机关的网站上公示有其相应的公信力,可以视为加盖公章,如果确需加盖公章版的公文,可以申请行政公开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开,该公文或提供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容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❺ 关于别墅项目建设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号:建科函[2019]5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别墅项目建设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号为住建部建科函〔2019〕57号,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3日。
据公开报道,目前国内的福建、黑龙江、云南等省份的住建厅已向省内各地转发了住建部要求。湖南方面目前暂未正式发布相关文件。不过,4月24日,潇湘晨报记者向湖南省住建厅核实相关情况时获悉,目前该厅正在就此起草相关通知。可见,这个文件应当是真实的。
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67号文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❼ 2014年11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什么
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4]267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411/W020141127393508950399.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