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城乡建设 >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66条具体内容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66条具体内容

发布时间:2021-02-08 16:52:04

A.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介绍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经1990年4月7日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该《回条例》分答总则、城市规划的制定、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监督与奖惩、附则7章66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制定、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4条决定,废止1990年4月7日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2007年3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B. 成都市除市区禁摩之外,还有哪些地方禁止摩托车通行

6月1日起抄,成都市中心城区将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施摩托车限制通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昨日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明确在市中心城区,摩托车将限制通行。《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同时获得批准,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心城区具体范围是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对“中心城区”的界定,即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县)伸入外环路(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

C. 成都那些路段不能骑摩托车

5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发布最新通过修订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专规定》,规定从6月1日起,成都属中心城区全面禁摩。新规定明确,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和发动机排量在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无论有没有入城证,在任何时间段都不准在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但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新规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不属于禁摩范畴。依据《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对“中心城区”的界定,即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市)县伸入外环路(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 看不出来有说周边的县市也禁摩,你看看周围的人有没有骑摩托车的不就知道了

D. 除成都市内不能骑摩托外,周边地区可以骑摩托车吗区县之类的 请说详细点 谢谢各位。

5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发布最新通过修订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内》,规定从6月1日起,成都容中心城区全面禁摩。
新规定明确,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和发动机排量在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无论有没有入城证,在任何时间段都不准在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但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新规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不属于禁摩范畴。
依据《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对“中心城区”的界定,即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市)县伸入外环路(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

看不出来有说周边的县市也禁摩,你看看周围的人有没有骑摩托车的不就知道了

E. 建设主管部门如何严把规划没计条件关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是各地政策有差异;二是与历史遗留问题有纠葛;三是处罚本身也是个技术活。举个完整的实例来说比较好:
为进一步规范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筑项目规划核实阶段行政处罚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
区(含高新区)区域内,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建筑项目的行政处罚:
(一)2010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
(二)建筑项目建成后,其建筑平面布局、层数、高度等实
体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但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建筑面积的。
二、处理规则
(一)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际计容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处理规则。
1. 2010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3%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1)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小于等于300㎡的,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2)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300㎡小于等于600㎡的,按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
(3)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600㎡小于等于900㎡的,按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7%处以罚款;
(4)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900㎡的,按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2.2008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 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小于等于5%的,按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5%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3.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二)地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建筑面积,且地下建筑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

F. 规划超面积怎样处罚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是各地政策有差异;二是与历史遗留问题有纠葛;三是处罚本身也是个技术活。举个完整的实例来说比较好:
为进一步规范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筑项目规划核实阶段行政处罚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
区(含高新区)区域内,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建筑项目的行政处罚:
(一)2010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
(二)建筑项目建成后,其建筑平面布局、层数、高度等实
体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但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建筑面积的。
二、处理规则
(一)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际计容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处理规则。
1. 2010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3%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1)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小于等于300㎡的,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2)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300㎡小于等于600㎡的,按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
(3)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600㎡小于等于900㎡的,按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7%处以罚款;
(4)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900㎡的,按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2.2008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 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小于等于5%的,按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5%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3.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二)地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建筑面积,且地下建筑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
三、建设工程造价的核定
建设工程造价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造价核定;若备案合同造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的,其建设工程造价按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执行。
四、出具容积率变化情况的函
根据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关于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收入有关规定,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筑项目,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时,应向市国土局出具容积率变化情况的函。
五、诚信管理
凡被行政处罚的建筑项目,纳入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信用管理规定》要求,对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六、附则
(一)各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五城区(含高新区)区域内A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M类工业用地上修建的建筑项目,不适用于本通知。
(三)本通知自公布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

G. 2010年社保新政策是什么出台了么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规定退休人员可在参保满10年地区领养老金,各地都不满10年在户籍地领;单位缴费可跨省转移12%;禁止退保。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12%转移,共计45个工作日办妥转移手续,同时规定参保人不得退保。至此,重庆的养老保险在制度上也实现了省内省外无障碍转移对接。

解读1 办理要花多久?

45个工作日办完

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有关负责人表示,转移手续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解读2 资金如何转移?

企业缴费转走12%

《暂行办法》明确,资金转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而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实行部分转移,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解读3 是否能够退保?

今后参保不得退

在昨日的转移接续办法中有一个信息非常重要,不得退保,它意味着,目前普遍存在农民工的“退保”现象有可能一去不复返。通知这样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那么,没有达到领取条件的怎么办,会不会其缴纳的养老金就烂在账户里取不出来了?不用担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三审,其中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者,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达到退休年龄,但同时又没有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从中可以判断的一个信号是,国家希望今后每一个人都能够通过各种方式领到养老金,真正达到“老有所养”。

解读4 农民工是否有选择?

可权衡加入哪个保险

昨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尹志远说,目前很多农民工退休后都可能会选择返乡,只要符合条件,农民工可以自由选择享受城镇养老保险还是新农保。

对于新农保待遇要低于城保的疑问,尹志远认为,农民工可以自己权衡究竟哪一个更加有利。新农保目前在试点当中,未来还有完善的空间,对农民来说,领取上也更加便利。总之,要给农民工自由选择的权利。尹志远介绍,未来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还在讨论之中。(据广州日报)

退休人员可在参保满10年地区领养老金

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H.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等查处工作,执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划督查意见和决定。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违法建设查处纳入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管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按本条例规定编制,或者擅自下放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权限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
(四)未按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五)未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提出规划条件的;
(六)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的、未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未予以公示的;
(七)未按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八)未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予以公布的;
(九)同意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前,未按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十)未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建设工程予以核实的;
(十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未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的。
第五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未取得城乡规划相关证书或者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
(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制定详细规划,以及未按照详细规划批准设置广告的;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六)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房屋使用性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七)对当事人不执行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实行强制拆除等措施的;
(八)对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等,未经规划核实并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予以审计的;
(九)对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通讯等相关服务的。
第五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勘测单位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进行勘测,或者提供虚假城乡规划、勘测成果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勘测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件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合同约定的勘测、建筑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规划许可或者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已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件的,应当予以撤销。
勘测、建筑设计单位提供虚假勘测、建筑设计成果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六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构)筑物或者没收因转让、经营建(构)筑物所得收入,可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在居住建筑区划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减轻处罚:
(一)经核实未侵害公共利益;
(二)业主大会和利害关系人同意;
(三)符合管理规约的约定。
第六十一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其中,未增加建筑面积的或者无法计算工程造价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没收因转让、经营违法建(构)筑物所得收入,可以并处以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督促,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三)临时建(构)筑物超过许可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对强制拆除决定书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核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规划许可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
(一)妨碍、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二)拒不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意见;
(三)逾期不履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而不停止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其施工设施设备;违法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或者临时措施,强行制止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结果。

I. 成都了,现在成都哪些地方禁摩

6月1日起,成都市中心城区将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施摩托车限制通行;市公安机关交回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答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昨日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明确在市中心城区,摩托车将限制通行。《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同时获得批准,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心城区具体范围是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对“中心城区”的界定,即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县)伸入外环路(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

阅读全文

与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66条具体内容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