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从中央到政府有哪些职责是什么
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部门:住建部城乡规划司、住建厅城乡规划处(直辖市规划局)、市县规划局(建委、建设局)。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1)江苏城乡规划管理成就扩展阅读: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贰』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立法背景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引导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城乡规划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江苏省城乡规划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监督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巨大成就。我省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总体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率先实现了城乡规划全覆盖,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城乡规划更加突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城乡规划法》对依法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政府的依法行政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省现行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城乡规划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结合新情况,加以修改和完善。因此,制定《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十分必要。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需要。《城乡规划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出了很多新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需要以立法手段,更新原有的城乡规划理念和指导思想,健全统筹城乡的规划管理机制,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
(二)制定《条例》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提升的历史进程。一方面我省的城乡规划已经具有大量的丰硕成果,另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对城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通过制定《条例》,可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依法制定城乡规划的职责以及对城市规划的具体要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三)制定《条例》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城乡规划严肃性的需要。城乡规划具有重要的公共政策属性,关系到各行各业的发展和千家万户的利益,是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近年来,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断受到冲击,擅自改变规划、违反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城乡发展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以及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通过制定《条例》,可以强化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遏制破坏规划、违反规划的行为,加大对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四)制定《条例》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健全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和体制,是保障规划实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目前,我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平衡,一些地区和市、县(市)规划机构不健全,规划管理不够规范,乡镇和村庄的规划管理还比较薄弱。通过制定《条例》,可以有效强化城乡规划的统筹管理,完善规划的决策机制,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促进城乡规划实施的规范化、有序化管理。
『叁』 城乡规划江苏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需要获奖嘛
需要获奖。副高级职称审核条件都比较严格,需要在所在岗位上有比较突出的贡献或较大的影响力。获奖项目可以是单位组织的活动,也可以是本系统上级部门组织的活动。
『肆』 请问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抄理技术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对江苏省有效,你们购房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同是有效的,违反部门规章,可以向住建委投诉,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企业在资质年审的时候考评会受影响,如果违反你们合同中的约定
『伍』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内构筑物、道路、管容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陆』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获得成就
凭借雄厚的技术力量和领先的创新能力,我院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就。奠定了在区域规划、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园区规划、技术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全国领先地位。在历次全国评奖中,先后获得全国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50多个,其中一等奖8个。连续多年在中国城市规划年会上论文录用数、宣读数居于同行业前列。先后同南京大学、清华大学、东南大学、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获批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搭建了促进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的优势平台。
我院是国内第一家以规划设计为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掌握了一批国内领先的涉及城市规划、交通规划、市政工程、建筑设计、园林设计等多领域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力地支撑了全院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以江苏省城乡规划信息系统为代表的信息化成果的广泛应用,构建了完整的城乡规划研究综合信息数据应用系统,为全省规划编制、研究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实现城乡规划办公自动化、管理现代化、决策科学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国内首批规划设计甲级单位之一,我院还先后拥有了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甲级旅游规划设计、甲级市政(道路工程)设计资质。
2008年,江苏省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在院内挂牌,在全国省级规划设计单位中是唯一一家。
2011年我院入选首批江苏省决策咨询研究基地,跻身省级决策咨询思想库和智囊团行列。为倡导先进的城市生活方式,推介科学的城市建设理念,我院与香港凤凰周刊、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联合创办《凤凰周刊·城市》杂志,举办“凤凰城市论坛”及“凤凰城市榜”评选活动,显著提升了规划设计行业在高端大众媒体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我院将一如既往地秉承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城市化研究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坚持“专心务本,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紧跟时代脉搏、持续提升综合实力,为“规划设计行业领先者”的愿景孜孜以求。
『柒』 江苏省城镇化和城乡规划研究中心怎么样
江苏省城镇化和城乡规划研究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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