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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建议

发布时间:2021-02-10 09:39:15

1.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建设内容

一、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二)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变成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合力。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紧密联系各地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创新工作载体,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和阻碍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三)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努力使全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关键时期。要着力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充实壮大社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社区保障机制,为实现到2020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各项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四)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健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七)加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八)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九)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为更好地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以形成工作合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有足够能力承担应尽职责的社区,可以不另设专业服务机构。
四、努力壮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
(十)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配备比例、招聘办法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可以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研究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十一)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工作的需要,制定培训规划,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要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工作知识,增强他们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牢固树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一心为民的精神,努力掌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不断提高服务群众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支持他们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十二)关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积极把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加大从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五、积极完善城市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
(十三)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推广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全面推进社区党务公开,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带动和促进社区居民民主健康发展。
(十四)坚持和发展社区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由居民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居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探索社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方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
(十五)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鼓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十六)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进一步转移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按照居民活动空间最大化、服务设施效益最优化的要求,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管理,方便居民群众使用。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有效运转。
六、切实改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
(十七)加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地方政府应对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使用,应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积极推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十八)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鼓励建立覆盖区(县、市)或更大范围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整合区、街道、社区面向居民群众、驻区单位服务的内容和流程,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逐步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提高社区居民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全面支撑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内部管理电子化,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七、逐步理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
(十九)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式,切实领导和指导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以“三有一化”(即有人有钱有场所、构建城市区域化党建格局)为重点,积极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及时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社区党建与和谐社区建设紧密结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志愿服务和帮扶结对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要求,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注意培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
(二十一)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
(二十二)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积极推动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推动驻区单位将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区开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探索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推动共驻共建、资源共享。要把驻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的情况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内容,有关部门在评先表优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
八、大力加强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要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要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为社区及居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规范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加快街道办事处法制建设步伐,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十四)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区(县、市)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市、区(县、市)领导干部和街道(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门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慈善协会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二十六)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街道办事处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其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保障能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问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十七)提高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水平。要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针对不同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际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总结和探索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经验和规律。要把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表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推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2. 如何加强城市社区建设

抓好城市社区建设,要加强社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社区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社区的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环卫和部分排水、供气等城市配套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这些设施与社区居民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其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其中,公共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期投入使用。推进城市社区的建设与发展,首先要必须集中力量重点建设与社区规模相适应的道路交通、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园林绿地和城市供水工程,以及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创造一个设施配套、市容整洁、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的社区环境。要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各类规划,统筹考虑、分步实施。在社区发展规划编制时,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安排与社区人口规模相适应的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用地,并与社区外围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相衔接。要合理组织社区交通网络,减少交通环境的混乱交杂,并保证足够的停车场地;社区水、电、气供应要充足并形成网络,电信网、有线电视网、互联网要接入每家用户,市政管线宜地下埋设。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社区规划方案时,应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设,并及时将规划审批结果予以公示,并通报给所在街道办事处以便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
随着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要求,对城市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求越来越高,仅靠政府财政投入这一渠道,已无法适应城市现代化的需要。解决制约社区建设与发展的资金问题,必须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城市社区建设需要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具体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要进行市场化经营。社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要从单一公益型转变为公益型和经营开发型并举,建立灵活的投资回报机制,通过实行特权经营等手段,推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经营。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或社区组建市政公司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等,引导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和境外资本投向社区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不断改善和提高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二是要转变经营机制。对现有经营城市公用事业的企事业单位,要深化改革,转换机制,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产业化经营。对城市大桥、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可公开招标确定投资者或经营者。对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及城市道路、桥梁、街区的冠名权等附着于城市的各类无形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可实行公开招标,推动城市建设产业化经营。对社区市政、绿化养护和环境卫生维护等,要建立责任制,通过招投标实行承包经营,降低补贴支出,提高管养水平。三是要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城市政府要给予政策优惠,从财政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予以优先支持。在城市社区建设及旧城改造时,要将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开发成本进行预算,确保有足够资金投入。要推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最大限度地盘活城市土地资产,提高土地级差收益,增加财政投入。四是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要大力加强社区园林绿化建设,因地制宜,见缝插绿,提高社区绿化覆盖率。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动和鼓励社区居民大力开展街头、街道两旁和住宅区周围的绿化和美化,提高绿化水平。要完善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加快社区主要道路的新建和扩建,下决心打通堵头、卡口、峰腰路段,加强小街小巷和人行道的铺装、覆盖和硬化彩化,大力扶持和优先发展公交事业。要统一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加强社区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建设。
为加强社区管理,必须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区(市、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街道设立社区建设管理站等派出管理机构或者派出管理人员,城建监察大队要向街道派驻城建监察中队,切实加强社区管理。要严厉查处社区内的各类违章建设,禁止乱搭盖、乱加层、乱设防盗网,以及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小区物业管理,理顺物业管理公司和居委会的关系。物业公司作为经营性服务企业,要在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业主委员会监督下,依照合同,做好社区物业的管理,其履行合同情况及管理服务水平应接受社区居委会和全体社区居民的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时,应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

3. 如何加强社区党组织管理协调服务,推动社区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1、选优配强,着力解决设社区党组织书记“有人干”的问题。一是拓宽选人视野。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社区“三有一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对社区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全市区县、街道两级党组织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在强调政治素质的同时,注重优化社区干部队伍结构,推行“四个一批”工作法,即“街道下派一批、重点保留一批、考试留用一批,面向社会招聘一批”,在全省率先开展社区干部公开招录工作,不断拓宽选人用人视野。目前,西安市有621个社区党组织,其中党委9个,党总支39个,党支部573个,全部社区均配齐了党组织书记。621名社区党组织书记中,街道下派148人,占24%,社会招聘318人,占51%,企业在职兼任(单位型社区)155人,占25%。特别是2008年以来,全市连续三年选聘了274名优秀大学毕业生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或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充实了人才储备。二是提高选人标准。今年下半年,以第四次社区党组织换届为契机,制定了《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市制定的第一个关于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的指
导性文件,对社区党组织设臵、班子成员配备数量、任职和提名年龄界限和文化程度,选举方式和方法步骤都做出明确规定,凡是新提名的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继续提名的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同时,要求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强调每个区县要有2至3名40岁左右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在换届工作中,全市街道、社区党组织普遍采取“两推一选”、“两推直选”等方式,打破地域、行业、身份等界限,突出强调能力、学历、年龄等“三要素”,将一大批政治素质较高、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善于做社区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干部推选为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换届,全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平均年龄47.4岁,较换届前降低了3.6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39人,占70.7%,较换届前提高了8个百分点。同时,有17名社区选聘生被党员群众推选为社区党组织书记,进一步优化了社区党组织书记队伍结构。三是提高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一肩挑”比例。为加强组织领导,精简成员职数,实现社区两委会成员的高比例交叉任职,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法定程序使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换届后,全市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一肩挑”的499人,占社区总数的80.4%,较换届前提高了26个百分点,阎良、蓝田、高陵等区县达到100%。
2、完善机制,着力解决社区党组织书记“想干事、会干事”的问题。一是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将社区干部培训工作列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采取学分制量化考核,积极利用“西安市干部教育在线”等网络资源,组织社区党员和社区干部积极参加网
上在线学习。市委组织部每年举办一次示范培训班,各区县、街道乡镇按照“示范培训、分级培训”原则,每年对社区两委会成员进行一次轮训。三年来,市委组织部共培训社区党组织书记500余人次,区县、街道乡镇共轮训社区干部20000余人次,有效提高了社区干部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二是推行规范化考评监督机制。我们大胆创新,在全市社区党组织中深入开展“双评晋级、科学发展”活动,建立一套较为系统、科学的社区党建工作考评体系。“双评”指“群众测评”和“上级考评”;“晋级”指按照普通、标准、示范三个等级,对社区党建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分类晋级、整体提高,力争各区县每年创建党建示范社区数不少于本区县社区总数的10%,全市每年新增党建示范社区不少于50个。“双评晋级、科学发展”活动的开展,为社区工作建立新机制。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干部年终要向社区党员群众述职,个人工作都要经过社区党员群众、驻地单位和上级党组织的量化考评,考评的结果直接与个人的待遇和职务任免相挂钩,使每名社区干部感受到干好工作有荣誉、干好工作有待遇、干好工作有前途,无形之中将工作压力转变为动力,充分激发了社区干部履行职责、服务群众的热情和积极性。三是建立激励保障机制。今年,全市再次提高了社区干部待遇,解决了社区党务干部待遇没有保障的问题。“一肩挑”的每月补贴标准不低于1500元,书记、主任分设的每月补贴标准不低于1300元,补贴标准较往年均有30%至50%的提高。同时,增设社区书记、主任届期津贴,规定凡任满一届的均可以享受届期津贴。社区干部补贴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力争到2015年,社区干部补贴待遇不低于西安市城镇
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同时,还建立了社区干部退养制度。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连续任职三届(9年)或累计任职15年(含15年)以上,离开社区工作岗位无固定工资收入、未纳入社保的,一次性发放10个月的补贴作为退养费,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另增发2个月的补贴。此外,对工作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给予副科级或正科级待遇,对表现突出的破格提拔任用,一些社区党组织书记被破格提拔为街道副处级干部。让广大社区干部真正感到“政治上有奔头,经济上有干头,退职后有靠头”, 调动他们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吸引和留住人才。
3、注重实绩,着力解决社区党组织书记“干成事”的问题。一方面,在服务群众中展示能力。近年来,全市社区普遍建立了社区居民事务受理中心,开通了便民服务热线,为社区群众提供家政服务、应急救助、房屋租赁等100余项服务,基本实现了社区居民的各项服务需求。同时,通过建立老年餐桌、便民早市、阳光家园、再就业培训基地,推行居家养老等服务模式,有效解决了社区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和日常需求。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居民健康电子档案,初步实现了居民医疗信息综合利用和居民健康档案在辖区范围内的网络信息共享。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服务群众提升了服务意识,展示了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在树立品牌中彰显作用。全市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开展“双评晋级、科学发展”活动、“社区干部公开承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五个好社区党组织”、“开放型党组织生活”等一系列党建品牌活动,引导党员争做服务群众、遵纪守法、促进和谐的表率,加快了文明和谐社区建设。特别是在全市开展的“在职党员自愿
认领社区岗位”活动中,社区党组织通过设立政策宣传、科学普及和计生监督等18种公益岗位,吸引了居住在社区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主动到社区认领,总计有11689名在职党员认领了10000余个社区岗位,累计开展各种便民活动17000余次,进一步发挥了在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打破了党员隶属单位、行业和党组织的局限,形成“工作在单位,活动在社区,奉献双岗位”的党员管理新机制,社区党建工作品牌的树立,进一步显示出社区党组织书记作为服务群众,实现社区群众共同利益的组织者、实践者、领导者的作用。

4. 如何加强社区规划、建设和管理

抓好城市社区建设,要加强社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社区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社区的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环卫和部分排水、供气等城市配套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这些设施与社区居民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其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其中,公共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期投入使用。推进城市社区的建设与发展,首先要必须集中力量重点建设与社区规模相适应的道路交通、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园林绿地和城市供水工程,以及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创造一个设施配套、市容整洁、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的社区环境。要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各类规划,统筹考虑、分步实施。在社区发展规划编制时,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安排与社区人口规模相适应的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用地,并与社区外围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相衔接。要合理组织社区交通网络,减少交通环境的混乱交杂,并保证足够的停车场地;社区水、电、气供应要充足并形成网络,电信网、有线电视网、互联网要接入每家用户,市政管线宜地下埋设。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社区规划方案时,应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设,并及时将规划审批结果予以公示,并通报给所在街道办事处以便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 随着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要求,对城市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求越来越高,仅靠政府财政投入这一渠道,已无法适应城市现代化的需要。解决制约社区建设与发展的资金问题,必须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城市社区建设需要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具体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要进行市场化经营。社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要从单一公益型转变为公益型和经营开发型并举,建立灵活的投资回报机制,通过实行特权经营等手段,推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经营。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或社区组建市政公司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等,引导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和境外资本投向社区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不断改善和提高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二是要转变经营机制。对现有经营城市公用事业的企事业单位,要深化改革,转换机制,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产业化经营。对城市大桥、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可公开招标确定投资者或经营者。对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及城市道路、桥梁、街区的冠名权等附着于城市的各类无形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可实行公开招标,推动城市建设产业化经营。对社区市政、绿化养护和环境卫生维护等,要建立责任制,通过招投标实行承包经营,降低补贴支出,提高管养水平。三是要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城市政府要给予政策优惠,从财政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予以优先支持。在城市社区建设及旧城改造时,要将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开发成本进行预算,确保有足够资金投入。要推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最大限度地盘活城市土地资产,提高土地级差收益,增加财政投入。四是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要大力加强社区园林绿化建设,因地制宜,见缝插绿,提高社区绿化覆盖率。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动和鼓励社区居民大力开展街头、街道两旁和住宅区周围的绿化和美化,提高绿化水平。要完善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加快社区主要道路的新建和扩建,下决心打通堵头、卡口、峰腰路段,加强小街小巷和人行道的铺装、覆盖和硬化彩化,大力扶持和优先发展公交事业。要统一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加强社区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建设。 为加强社区管理,必须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区(市、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街道设立社区建设管理站等派出管理机构或者派出管理人员,城建监察大队要向街道派驻城建监察中队,切实加强社区管理。要严厉查处社区内的各类违章建设,禁止乱搭盖、乱加层、乱设防盗网,以及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小区物业管理,理顺物业管理公司和居委会的关系。物业公司作为经营性服务企业,要在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业主委员会监督下,依照合同,做好社区物业的管理,其履行合同情况及管理服务水平应接受社区居委会和全体社区居民的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时,应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通讯员:穆颖/昌图县规划局

5. 如何创新城镇社区建设和社会管理

(一)逐步完善“多元共治”的善治格局
全面梳理社区工作,合理划分城市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服务站的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工作和服务内容。完善社区党组织牵头、居委会和服务站参加的例会制度;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管公司、社区代表联络员(即社区准人大代表)多方参与的社区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社区社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协调沟通相关工作,尤其抓好以下四个着力点,推动社区“多元共治”善治格局的建立和完善。
1.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在我国基本完成了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现阶段,基层政府应该从微观的经济活动中退出来,整合和增强社会管理的职能。
一是要切实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城市区(街道)和乡镇一级的基层政府应该加快调整职能,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把经济职能剥离出来,交由上一级政府处理。让基层政府不再有经济指标的压力,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去,使社区与基层政府发生的互动被限制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
二是要把公共服务尽量下沉到社区。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事务要按照“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下沉到社区,把社区服务站建设好,把公共服务送到居民的身边。通过严格设定专职岗位、规范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等,逐步实现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的分设,强化社区服务站的政务服务职能。
三是要规范政府部门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和社区组织的关系,逐步理清社区自治组织承担的行政事务,规范政府部门设置的各类行政考核活动,对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社区居委会。市、区(县)各部门进入社区工作,应由市、区(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小组)分级审批。各部门经审批允许进入社区的事项,在坚持“权随事转、费随事转、事费配套”原则下,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限和拨付的经费。通过基层政府职能的调整,让城市社区从受到的行政束缚中解脱出来,成为一种相对独立、充满活力,与基层政府有着明显分界的社会实体。
2.积极发展各类社区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社会管理的重要一级,没有充分发育的各类社会组织,就不可能让城市社区的社会管理取得新的突破。
一是不断强化社区居委会引领社区自治的功能。要做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社区议事会,组织居民开展民主自治;推行社区“准人大代表”机制,实现社情民意的有效传递;扩大社区直选范围,强化新型社区自治组织保证;鼓励社区居委会扶持和发展其他社区自治组织,壮大自治组织队伍。
1.明确社区工作人员身份和待遇。
针对当前社区岗位留不住优秀人才的现实问题,省政府应进一步明确社区工作者的身份待遇等基本问题,建议将社区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定性为政府雇员,实行公开招录,工作待遇参照公务员管理,考核主体以职能部门和社区居民为主,推行岗位述职和民主评议方式。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定性为社会工作者,以社区选举和政府统一选聘专业社会工作者两种录入形式,待遇享受同等职级的公务员薪酬,考核主体为社区居民。
2.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
一要妥善定岗定编。要根据社区规模,明确各种类型社区工作者的配备标准,严格控制社区岗位职数。建议社区规模在1000~2000户以内,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配备工作人员分别不超过5人、3人,2000~3000户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配备不超过7人、5人,总体规模宜控制在3500户以内。
二要切实规范管理。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转岗安排等方式,逐步实现社区工作队伍的规范管理。对于不适合社区岗位要求的人员,进行有序置换,对于同一岗位不同职级、待遇的管理行为,进行有序规范和统一。
三要增强岗位稳定性。建议社区居委会任职期限延长至5年,保持社区岗位的稳定性。
3.提高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
一要加快落实“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不断改善社区工作人员专业化结构。严格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的招录标准,其中年龄控制在40岁以下,学历为大专以上,具有相关服务经验。
二要实行社区工作者全员培训。建立3年一度轮训制度,明确培训时间和内容。鼓励和引导我省社区工作者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将给予每月定额补助。
三要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待遇。经济上要增加社区工作者的收入,政治上要在公务员录用、干部选拔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加强以增强社区归属感和凝聚力为宗旨的文化建设
社区文化是社区居民在共同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区域性、群众性等特点的文化,包括社区意识、社区情感、社区人文环境等。加强社区文化建设,除了能够提高社区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外,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社区居民的相互了解,增强彼此的信任。新型社区是一个由“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同一社区居民构成越来越复杂,人们可能具有不同的职业、来自不同的阶层,甚至是暂居社区的流动人口,由于没有“单位制”条件下一起工作的交流机会,同一社区的居民基本上是“老死不相往来”。同时,由于城乡社区之间社会流动的加快,社区新成员还面临着有效融入社区的问题。只有通过文化的形式才能把社区居民凝聚起来,增强对社区的归宿感。
1.加强社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文化重在建设。要把社区文化建设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统筹规划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加大社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尤其要建设好社区文化中心。整合社区文化资源,争取社会的广泛支持,走“共建、共享”之路,发挥住社区单位在文化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2.大力支持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社区要配备有文艺专长,热心于社区文化事业的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各类文艺团体的管理工作。政府要把为社区培训文艺人才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组织社区文艺骨干进行培训,使之成为社区文化活动的主力军和社区文化活动的带动人。支持社区居民自发的群众性文化活动。
3.致力于培育社区的文化特色。每一个社区应根据本社区的地理位置、人员构成、文化层次等,创建本社区文化活动的品牌,形成本社区文化建设的特色。在内容和形式上要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从社区实际和居民需求出发,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载体,增强社区居民的认同度和参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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