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健全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一、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
现有的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未对行政执法监督作出专门的规定,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行政执法监督较之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等司法诉讼监督显得更薄弱。由于现行法律对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没有界定,因此造成监督上的许多盲点和空白。即使有法可依的监督,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监督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规定,致使监督刚性不足、措施乏力,只能陷入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
2、行政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
因行政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习惯于监督别人而缺乏被监督意识。更有被监督者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以种种理由和方式对行政执法监督说“不”。一是认为检察机关执法监督不必要,没用处,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不以为然,或者推诿拖延执行;二是认为检察机关执法监督是“找岔子”、“乱挑刺”,与自己过不去,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执行。类似的问题很多,从以上两点已足见行政执法监督之艰难。
3、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
一是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受到本身体制的限制,对于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关一直勉为其难。在现行检察机关双层领导体制下,检察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设在行政辖区内的检察机关,实际上成为“地方检察机关”,处于当地政府下属的一个执法部门的地位。二是检察机关的现状导致监督不力。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人员素质和工作环境要求较高。但目前检察机关人员少、任务重、办案条件差,顾此失彼,难以为继,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三是由检察机关牵头召集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衔接机制有“一头热”之嫌,衔接的各项措施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检察机关虽然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处于“一府两院”的崇高地位,但由于国情特殊,实际地位则并不然,对行政权力的影响力和约束力极为有限,影响了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议
1、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
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监督中来,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把监督关口前移,完善监督方式,在监督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患于未然;在监督中严查行政执法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涉嫌犯罪现象,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检察机关要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以保证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建立起科学的工作管理机制,畅通监督渠道。
2、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证据衔接
在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过程,以及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调取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司法机关对向行政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即可转化为刑事证据使用。这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或经司法机关调取的,只要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3、探索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1)完善侦监、民行、自侦部门共同参与联席会议制度。目前的联席会议仅由侦监部门参加,民行、自侦等部门共同参与能够提高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及时处理在以罚代刑背后的渎职犯罪,并能够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这样“有利于打击犯罪,实现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检察机关对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查制度,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
(2)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主动性制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外部监督,所以对行政行为的过程不能够加以干涉,只能调取案卷。同时,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仅涉及到合理性问题,而没有违法,检察机关不能启动移送监督程序。根据这一原则,法律法规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案件处理结果的调查权、对不移送理由的质询权和对违法不送的检察建议权三个基本部分。这种调查权是监督权本身的组成部分,是与监督权同时存在的。检察机关具体的调查措施,如案卷调查权能够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了解执法机关是否掌握了犯罪线索。
(3)完善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掌握了需要移交的犯罪线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移交;拒不移交的,可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检察机关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刑事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以后予以拖延,不履行侦查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接受所移送的案件的,或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应当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等,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完善案件查处的提前介入制度。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在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防止证据灭失,并对其中的渎职犯罪有权进行调查。明确规定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各部门发现的涉及到可能犯罪线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送检察机关备案,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向移送机关通报和反馈。充分运用信息共享权、检察建议权、对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制度、探索新的监督形式。
(5)完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的制度。虽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2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但没有涉及到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有关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而实践中移送的随意性却很大,为了更好地协调移送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应该将移送程序法定化,比如移送的具体条件是什么,如何移送,以及移送的期限、受移送的机关、不依法移送和不依法接受移送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建立系统完备的案件移送制度,规范移送行为。
4、加强素质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否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发挥作用,关键在队伍。检察队伍素质高,法律监督能力强,水平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就能体现出来,否则,就不能实现其历史使命。因此,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显得尤其重要。一是要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增强检察干警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要通过加强教育管理、完善程序制度、强化监督制约、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使干警自觉恪守职业道德和检察纪律,永远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于党和人民的利益。二是要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检察业务涉及知识领域多,技能要求高,法律法规专业强。因此,要引导干警认真学习各方面知识,加强知识储备,以满足法律监督工作之需。要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培训,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工作规律,加强理论研究,使每名干警都成为法律监督工作的行家里手。
『贰』 简述行政执法监察制度
行政执法监察是关于监察的一个特定概念,是指执法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执法监察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巡查监察;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处罚。
由于行政执法监察制度的创制与发展源自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呈现出一种自下而上的自发实践探索过程,且各行业的执法监察实践长期领先于该领域的理论研究,缺乏对执法监察二重性的正确认识,造成了在执法监察实践及队伍名称中,长期将执法监察与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监察执法以及监察长期混用(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队伍就有城管监察大队、城管监察执法大队、城管执法大队、城管执法监察大队等多种名称),甚至将执法监察与纪检监察、行政监察错误混淆,产生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的分支等错误认识(当然行政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确实是行政监察的一个组成部分)。
《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的发展脉络,指出执法监察的二重性(D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执法具有监察的意涵,监察具有执法的属性。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要强调行政处罚;监察是监督和检察的简称,也是广义执法的一部分,强调督促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主体依法履责,其中的监督是指察看并督促,检察是指制约与纠察。
执法监察既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土地执法监察、民政执法监察、劳动执法监察、海洋执法监察、规划执法监察等行政管理领域的执法监察,也包括纪检监察、行政监察等国家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
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监察,通过执法巡查监察和行政处罚的实施,推动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主体依法行事,达到社会共治。
行政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主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活动中得以贯彻执行。
把握执法监察二重性有助于纠正执法监察实践中存在的以罚代管、执法与监督错位等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察制度,实现执法监察驱动的法治视野下社会各方参与共治理。
『叁』 对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有何意见建议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一是由于基层部门缺编严重,行政和事业人员混岗使用,执法人员调整频繁,执法队伍新兵多,有的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执法程序等;二是有的执法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野蛮执法、粗暴执法。如城管追赶违规摆摊设点人员、强行收缴商品,工商人员面对农民入市卖菜未交管理费采取粗暴方式强行赶出市场等;三是新的政策法规不断出台,部门或系统培训少,加之自身也不注意学习,使执法人员不能准确把握和运用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四是个别人员政治素质不高,执法动机不纯,主观上存在以权谋私思想,造成随意执法,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时有发生;个别食品监督执法部门到小面馆吃面不付钱,证照办理或年检中不给好处不办理或拖着不办等。
(二)、执法随意性大,处置不规范。一是重罚轻纠。一些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只注重对违法违规人员实施经济处罚,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做的不够,致使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屡屡存在。如个别工商、质监执法人员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业主只罚不纠,以没收和罚款了事,而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查。又如一些执法部门在对超载超高车辆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只注重罚款和卸载了事,而对加高车箱现象背后的安全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不督促进行拆除,不建章立制,采取措施从源头杜绝。二是随意简化办事程序。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严格按照规定的亮证、告知等程序执法,如县路政队对企业违规占地搭建执法中,在调查核实案件后未告知企业就采取了强制拆除。个别工商、卫生等执法人员将没收财物、停业整顿等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一味图简单省事。三是随意决定处置方式。本来根据问题应办理为停产整顿的案件可以办为边整边改的案件,应办理为罚款的案件可以办为批评教育。有的政策法规处罚幅度大给执法人员的执法上带来了更大的随意性。如环保局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幅度在几万至十万元,计生部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可以从几千元到几万元,执法人员的处罚只要在此幅度都合法。
(三)、执行制度不严,滥用职权。一是个别执法人员以权代法。以行政命令代执法,以个别人的意见代替执法,以不规范的检查方式代替执法。对经常能为部门提供点赞助或与领导关系“好”的服务对象,全面开展的执法检查也可依个人感情和关系来决定执法方式和处罚。对关系不熟或不给好处的,则秉公执法甚至重从处理,而对有关系或给了好处的违法对象,则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网开一面,或意向性地去转转看看,走走过场,而对所谓关系不到位自身又存在违规的行业,如排污企业、煤矿企业等,本来一月搞一次的执法检查,则采取周周搞或隔三差五地查,弄得企业不得安宁,不得不为执法部门或相关领导进贡。二是由于监督政策不完善,考核体系不健全。目前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来自群众和服务对象,而从体制、机制、制度上监督的不够完善,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执法监督、考核办法。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对策与措施监察机关是全面履行监督检查的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监察法》,着力在教育管理,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三个环节上下功夫,才能有效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一)要以素质教育为重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好坏,决定着执法的水平和整个执法队伍的形象。为此抓好执法人员素质,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强执法干部的队伍建设,是促进政执法干部公平、公正执法的组织保证。一是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其牢记宗旨,在执法工作中做到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要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以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政策业务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使其懂业务、善管理,成为依法行政的行家里手。二是强化执法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的公信力。要继续以机关作风建设为契机,深入开展行风建设,切实纠正吃拿卡要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确定国土、建设、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为纠风建设重点部门,督促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开展以“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便民、惠民”等为主题开展优秀执法队伍、提供优质服务等创建活动,面向社会公开承诺、广泛征求意见、聘请行风监督员,通过座谈、自查整改、严格考评奖惩等,在部门中形成处处争创文明岗位,人人争创先进典型的良好风尚。
(二)要以完善执法责任制为主题,严格监督考核办法。制度能使坏人无法做坏事,没有制度约束,好人也无法做好事。行政执法存在随意性强等问题,关键在于对行政执法方面无一套有效完善的执法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因此,加强执法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制度建设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一是建立完善执法程序、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完善的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实施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行政执法奖惩办法,对执法人员改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起到促进作用。二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将部门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促进部门人员改进作风。三是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通过向社会聘请软环境执法监督员、行风监督员等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力量开展监督;有效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震慑违法违纪者。四是有效开展行政执法部门政风行风测评。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面向社会开展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公正、办事效率、服务质量、清正廉洁等为主要内容的政风行风测评,做好对测评结果的运用,对优秀等次部门给予表扬和宣传,对等次差的部门给予通报或责令整改等。
(三)要以信访专项纠风为突破,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并通过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明查暗访、纠风执法等渠道收集行政执法中的违纪违法线索,对出现的吃、拿、卡、要,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不按程序办事等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对在纠风专项治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部门,对存在问题重视、不纠正的、不及时进行整改,以后又屡屡出现问题的将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肆』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对行政机关起保障和监督职责对吗
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应当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4)建设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文字记录为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为通过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利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实时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和案卷归档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伍』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对行政机关起保障和监督职责对还是错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对行政机关起保障和监督职责,这句话是正确的。推行行政内执法三项制度对于促进容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是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5)建设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要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陆』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方法
1.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1) 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4)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6)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7)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应当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实施过程中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4.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备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按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1) 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2) 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3) 劳动教养和处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将依据、委托文件等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活动,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
9. 两个以上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