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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技术

发布时间:2021-02-11 01:57:22

『壹』 求: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北京市的相关规定都在《建筑设计技术细则》,查这个就行,等同于各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贰』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第一章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 北京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反映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革命传统和首都的特点和风貌。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吸取、借鉴世界城市发展的文明成果,逐步建成现代化的城市。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情和市情,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各项建设事业,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严格节约城市用地,建设节水型、节能型城市。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规划院)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
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局)是区、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县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规划编制工作受市规划院领导。
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业务受区、县规划局领导。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抗震和防洪重点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编制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城区、近郊区和其他特定地区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在远郊区、县编制区、县域规划和乡域规划;在近郊区的农村地区,编制乡域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广泛听取意见。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编制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专业规划初步方案和有关资料。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远郊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县的区、县域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乡域规划。近郊区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区的乡域规划。
市规划院对本市总体规划方案中的各项专业规划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在编制工作中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二)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远郊区、县的区、县域规划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远郊区、县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近郊区的乡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远郊区、县的乡域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重要的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各项城市规划依法批准后,报审部门应当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叁』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第三章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控制、引导城市发展的原则、措施以及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导则,指导建设。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
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请建设。
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申请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和建设主体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提出,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或者划拨土地的依据。
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委托编制用地权属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可以申请规划审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提供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规划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重大城乡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扩大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国家和本市的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代征上述公共用地。
第三十一条本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相关用地的规划条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规划条件,作为实施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持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规划许可。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三)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四)标绘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进行独立选址。
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选址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供应的相关规定。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确需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十五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测绘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成果和依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测绘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成果,和依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镇居民个人申请进行建设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一条在规划农村地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应当与服务相结合,并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在规划村庄以外的现状村庄,在规划实施前确需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城镇建设项目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经批准期限不得超过1年。
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临时使用期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设施。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核验之前拆除。
第四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验。
未经规划核验或者经规划核验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涉及违法建设的,按照法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竣工档案中应当附有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
第四十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
需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到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有关规划情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肆』 北京有没有北京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有自己的一些地标,我手上也不全,而且还是纸质的,这里也没办法提版供给你。
而且已经实行新权的土地分类了嘛,估计很多新的东西正在弄吧,我不知道以前的还能不能用。
如果你做项目的话,我建议你去问规划部门要,或者问清楚。要不你后期改动可能会很大。

『伍』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工作成果

北京市规划院自1986年成立以来,围绕市政府城市建设的中心任务和建设重点,开展和完成了多层次、多专业的规划编制和规划设计工作。
北京市规划院建院以来,广泛开展了对外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与韩国首尔市政开发研究院等机构建立了长期交流关系,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规划设计事务所合作完成了多项规划设计项目。
主要成果包括: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皇城保护规划、北京2008奥运规划、商务中心区规划、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顺义和亦庄等新城规划、北京中轴线城市设计、地下空间规划、限建区规划等。同时,北京市规划院还主持或参与完成了一批重大项目的规划研究工作,如北京航空遥感综合调查应用、北京市城市交通综合体系规划研究、北京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北京市能源发展战略研究、北京市综合生态规划研究等。全院有近百项规划设计和研究成果获得国家、建设部、北京市科技进步奖和优秀规划设计奖。
完成了大量规划编制及研究工作,主要成果有:北京市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部分)、近远郊部分乡镇域规划、中心城部分重点地区规划调整及城市设计导则、北京市土地储备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实施规划、永定河绿色发展带综合规划、北京市养老及教育等专项规划、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编制办法等等,其中大多项目获得了建设部及北京市的各类优秀设计奖项。为更好地使城市规划在经济建设用发挥龙头作用,详规所还将积极进取,加强研究,不断探寻新时期城市规划编制的新方法,永葆技术队伍的先进性。

『陆』 北京城市规划中级职称怎么评

为加强我市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障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按照《关于深化职称改革试行社会化职称评审的意见》(京人发〔2003〕49号)和《关于2015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5〕22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2015年起,我市设立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安全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安全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详见附件)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安全工程专业副高级职称评价工作。
一、制定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深化职称改革试行社会化职称评审的意见》、《关于2015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
二、适用范围
在北京地区从事安全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监测检验、咨询评价与评估认证,事故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级别名称与评价方式
按照工程技术系列试行条例等有关要求,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等级设置为四个等级,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
本通知所列内容为副高级(高级工程师)有关要求,其他级别按照相应考试或评审规定执行,具体内容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bjrbj.gov.cn)人事考试频道。

级别和名称

评价方式

正高级
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参加北京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职称评审。

副高级
高级工程师

参加北京市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

中级
工程师

参加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初级
助理工程师

参加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四、专业设置

专业领域

专业技术工作内容

安全技术领域

安全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监测检验、咨询评价与评估认证,事故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安全监督监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与服务等技术工作。

职业健康领域

职业危害防治,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职业健康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研制、开发;职业健康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五、副高级(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申报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或大学普通班毕业满10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8年。
5、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10年。
6、取得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后,连续注册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
六、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bjrbj.gov.cn),进入用户定制中心后,选择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并初审通过后,按照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按照现场提交材料、审核、答辩等工作流程进行。
(二)网上申报时间:2015年9月21—29日;现场审核及材料报送时间:2015年10月12—16日;现场答辩时间:2015年11月下旬。
(三)申报材料等有关具体要求和详细工作流程,可查询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或致电咨询。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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