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是闻喜县束河明珠一个民工,干完活老板不给钱,我们都是找城建局劳动局信访办他们都在推我该咋办
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 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岗位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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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工作规范(试行)
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办)民政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政办)规范化建设,不断推动基层民政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
精神,每个民政办配备2名公务员专职从事民政管理工作,同时,采取“以钱养事”的方式,按照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办)设1个岗位、3—6万人的乡镇(街办)设2个岗位、6万人以上的乡镇(街办)设3个岗位的标准,增设民政公益性服务岗位,所需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公益性岗位人员中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要选配素质高、责任心强、年富力强的人员到民政岗位工作,民政办工作人员要专职专用,至少要在民政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确保日常工作规范运行。
民政办工作人员由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街办)双重管理。民政办工作人员调整应事前征求县(市、区)民政局意见。
二、办公条件
民政办要有固定规范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不小于50平方米,并悬挂“××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牌子,启用印章。每个民政办应配备资料柜、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相关设备和办公桌椅,满足工作之需。
三、工作经费
民政专项业务工作经费由县(市、区)政府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正常工作经费列入乡镇(街办)部门预算,保障民政办工作需要。
四、规章制度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州)、县(市、区)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县(市、区)、乡镇(街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乡镇(街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办理本乡镇(街办)救灾具体业务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报灾,管理并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3、负责本乡镇(街办)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
4、承担本乡镇(街办)老年人、孤儿、五保户、“三无”人员、孤老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遗弃儿童的保护工作,负责乡镇(街办)福利院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5、负责本乡镇(街办)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及拥军优属的具体业务工作。做好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数据更新工作,并落实上述对象的抚恤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
6、协助县(市、区)民政局做好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和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7、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抓好城乡社区建设。
8、负责本辖区内未在县(市、区)实行集中登记的婚姻登记工作。
9、负责本乡镇(街办)殡葬改革管理相关工作。
10、协助做好行政区域界线及界桩的维护和管理,调处边界纠纷,承办本乡镇(街办)地名命名、变更的报批和村户牌设置工作。
11、做好民政上访对象的接待、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辖区民政工作对象稳定。
12、办理乡镇(街办)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实行主任负责制。民政办设主任一名,可设副主任一名。主任负责民政办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分工抓好相关工作。
2、熟练掌握各项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操作、文明服务。
3、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纪律,明确岗位职责,按时办理业务工作,热情接待办事群众。
4、经常深入村居住户,掌握困难群众和服务对象情况。每年定期对重点优抚对象、高龄老人、低保、五保等对象入户访视,掌握服务对象的变化情况,及时按程序报告或办理纳入和退出的相关手续,做到动态管理。
5、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6、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和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事,按时、足额发放救灾、低保、五保、医疗救助和优待、抚恤等各种款项并及时核销,不得滞留、挪用、克扣。民政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严禁他人代领、代发。
7、妥善保存各种文件、资料、领款存根,按年度分类归档装订,不得乱堆乱放,以防丢失。建立民政对象档案,按照档案工作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8、建立民政业务数据库,推进民政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9、实行政务公开。办事人员、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对外公开,让群众知晓。
10、廉洁从政,不优亲厚友,不索贿受贿。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民政、审计和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
(三)信访工作制度
1、按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办理人民群众信访事项,积极承办领导交办和上级机关转(交)办的信访案件。
2、对群众来信,及时拆阅、详细登记,并呈报领导阅批,不得积压和丢失。坚持秉公办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
3、接待来访群众态度诚恳,说话和气,讲究文明礼貌。认真填写来访登记单,详细整理接谈记录,将主要内容、意见和要求及时呈报领导阅批,妥善处理,及时反馈。一般性来访由接待人员明确答复,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
4、处理来信来访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不得随意许愿,乱开口子。坚持登记、呈阅、交办、催办、回告、审查、结案、建档的程序。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要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受理后6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书(因故不超过90日)。对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民政办的上访人员,按《信访条例》处理。
5、定期进行信访情况分析,综合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五、日常主要业务工作规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保障对象
户籍在本乡镇(街办)的居民,且在本辖区居住一年以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主要是:
(1)主要劳动力伤亡或重病重残、严重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其他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的家庭;
(2)主要劳动力伤亡或重病重残,其他成员劳动能力较差,常年生活困难的家庭;
(3)因灾、因病、因学或其他原因造成常年生活困难家庭。
2、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和人员
(1)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4)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或有高价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5)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6)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村居民或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
(7)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3、申请审批程序
居民申请低保待遇须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办)经办机构调查审核,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主评议、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乡镇(街办)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办)经办机构调查审核。乡镇(街办)经办机构对收到的申请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组织入户调查。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乡镇(街办)干部和1名村居(社区)干部参加。基本符合条件的,提交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根据乡镇(街办)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和审核材料,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民主评议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办)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连同入户调查情况和其他证明材料报到县级低保工作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集体审批。
4、补助标准
对城镇保障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分档救助。
5、保障金发放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城市低保金一般按月发放,农村低保金一般按季度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户)”的管理原则。
6、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
主要是对生活情况好转,家庭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家庭发给停保书面通知单,收回低保证,对因死亡、婚嫁等原因造成低保家庭成员减少的,要相应核减保障人数和保障金额,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二)农村五保供养
1、供养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2、供养标准
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供养标准执行。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乡镇(街办)在30天内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一次性增发6个月供养金作丧葬费补助。
3、申请审批程序
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7日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4、五保供养金发放
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五保供养对象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证书由乡镇民政办代发到五保供养对象手中。五保供养金的发放,原则应由县级直接发放,即县(市、区)民政局提供五保供养对象名单及发放标准,财政部门核拨供养资金到代发金融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由代发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供养对象存折上,集中供养对象直接发放到福利院。若经乡镇财政所发放的,由民政办核对五保供养对象名单后,乡镇财政所将供养资金核拨到代发金融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直接发放到对象存折上,集中供养对象直接发放到福利院。对行动不便的五保供养对象,在经本人同意并签订代领协议后,可委托他人凭相关证件代为领取。
5、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更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或已年满16周岁的,由村委会或福利院向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实后,取消其农村五保供养资格。
(三)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
(1)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优抚对象;
(3)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2、提供证件
(1)主治医师签名的住院诊断证明及复印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或城镇医保、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病历首页及复印件;
(4)患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主、户主栏和患者本人栏);户主照片;属低保、五保、优抚对象的,还要提供相关救助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审批程序
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批复应通过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地方可按书面申请批复的方式办理。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凭本人身份证、社会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救助窗口提出申请,由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报医疗救助审批机关审核并批复。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救助审批机关批复的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在救助对象办理出院手续时垫付医疗救助金,并由救助对象签字认可。经医疗救助审批机关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垫付款,由县级财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院结算。
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或经定点医院同意转诊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一般可在住院期间向乡镇(街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办)审查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出院结账后到指定的医疗救助资金代发银行、邮局或会计结算中心领取医疗救助资金。
4、救助标准
城乡贫困群众患大病住院治疗,扣除新农合或城镇医保补助、医院减免等费用之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原则上按一定比例予以适当救助,直至封顶线数额。大病医疗救助的起付线、救助比例及封顶线由各地确定。
(四)灾情上报
1、辖区内自然灾害发生后,若出现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民政办在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电话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和县(市、区)民政局,并迅速组织人员深入灾区调查核实受灾情况,指导帮助群众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情初步核实情况,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并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文件形式,在12小时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政局。报告中要重点反映受灾村组、受灾时间、受灾范围、受灾人数、房屋倒塌、财产损失及农作物受灾程度等详细情况。
3、如发生因灾死亡人员和灾民房屋倒塌情况,要及时上报《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和《因灾倒房户台帐》。
4、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要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8∶30之前将前24小时的灾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政局,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5、《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填写说明
(1)受灾区域: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地区。乡镇填写到村组。
(2)灾害种类:干旱、洪涝、大风、沙尘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滑坡、泥石流、地震等。
(3)受灾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4)受灾时段:指灾害发生的持续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时分方式填写,从灾害发生时间起至灾害结束时间止。
(5)受灾户数和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户数和人口数量。
(6)因灾死亡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7)因灾失踪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8)因灾伤病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9)被困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被围困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人口数量。
(10)饮水困难人口:指因旱灾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枯竭或因洪涝等灾害造成的水源污染、破坏,短期内解决不了饮水问题的人口数量。
(11)农作物:指粮食、经济和其他作物的总称。其中粮食作物是指小麦、薯类、玉米、高梁、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油料、麻类、糖料、烟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
(12)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下同)。
(13)绝收面积:指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14)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15)因灾减产粮食数量:根据农作物因灾减产程度进行估算,农作物常年产量参照统计数据。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只计算经济损失,不计入粮食减产数量。
(16)倒塌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统计时,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
(17)倒塌居民住房间数:指倒塌房屋中以居住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间数。
(18)损坏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或非承重构件出现明显裂缝,或附属构件遭受破坏,需进行较大规模的修复才可以居住的房屋间数。统计时,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
(19)直接经济损失:指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袭击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重置受灾体所需费用、折旧率、损毁率(损毁程度)三者之积。
(20)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中农业损失的部分。损失粮食按当时市场价格逐项折算。
(五)救灾款物发放
1、救灾款物使用范围
(1)解决灾民的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活困难;
(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3)因灾倒塌和损毁房屋的恢复重建;
(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5)对因灾死亡人员亲属发放抚慰金;
(6)救灾捐赠款物除适用以上范围外,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捐赠者无明确意愿的,统筹安排使用。
2、救灾款物使用原则
(1)专用原则。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贪污,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用于抵押、担保和贷款,不得将救灾物资折款发放等。
(2)重点使用原则。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连续受灾区的灾民,特别是保障受灾后无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较差的重灾户、低保户、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困难优抚对象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不得优亲厚友、平均发放。
3、救灾款物发放程序
(1)救灾款物分配要严格遵循“户主申报、村级评议、乡镇政府(街办)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的程序,救助对象和发放款物数额要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既要突出分类施救和重点救助,又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村(居)委会、民政办必须建立救助工作台账,倒房恢复重建对象要填写审批表,审批表要清楚反映审批流程,并附倒塌房屋和新建房屋的照片;
(3)救灾款物发放要实行灾民救助卡制度,资金要通过“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分期拨付的倒房恢复重建资金,要通过灾民救助卡提前通知救助对象补助资金总数;
(4)对无法通过“一卡通”社会化发放的应急资金,由乡镇(街办)财政(经)所及时会同民政办按审批结果将应急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或个人。救灾款物的发放要严格坚持“谁发放、谁签字、谁负责”。
4、救灾资金发放期限
应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春荒(当年3月—7月)、冬令(当年12月至下年2月底)救济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受灾困难群众。
5、救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制度,乡镇(街办)救灾资金由财政资金管理中心专帐管理,在国库的预算资金账户下,设“救灾资金专户”,不得在国库预算资金账户以外开设账户。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实施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和执法监督。
(六)婚姻登记
1、婚姻登记机关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2、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
(3)签发婚姻证;
(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3、结婚登记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Ⅰ、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Ⅱ、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2)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Ⅰ、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Ⅱ、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Ⅲ、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Ⅳ、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Ⅴ、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Ⅵ、双方自愿结婚;
Ⅶ、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少数民族提供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Ⅷ、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3)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程序:
Ⅰ、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Ⅱ、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Ⅲ、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Ⅳ、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离婚登记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5、补领婚姻登记证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现状;
(3)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5)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或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6、补办《结婚证》和申请复婚登记
参照结婚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7、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8、收费标准
《结婚证》、《离婚证》每对9元。
9、监督与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6)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10、赔偿责任
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11、档案管理
婚姻登记实行网上登记、电脑出证。婚姻登记档案由登记机关负责管理,按年度立卷归档,保管期限100年。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和补发婚姻登记证四类分别归档,按登记时间顺序排列。婚姻登记档案应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并接受上级婚姻登记机关和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 举报违建最有效方法
可以拨打12319城建服务热线举报。1、12319是电话投诉中心,电话打过来后,电脑系统会记录,并让投诉人留下电话和地址,资料汇总至市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局将给举报违建所在地的属地城管执法局处理。同时,当地城管部门的信访科会给投诉人发回手机短信,告知对方已经办理这一投诉。2、当地城市管理部门的答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严格来说,当地城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可以在一到两天内调查是否有违法建筑,最慢3到4天。 城管部门一般处理违反建设期45天的情况。 但是,有必要向多个部门报告违法建筑的调查计划,并在拆迁前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
4. 住建局是干什么的主管那些事
住建局全称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也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能:
1、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2、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3、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4、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
5、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6、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7、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
8、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
9、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10、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11、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12、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4)城乡建设信访扩展阅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15个内设机构:
1、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2、法规司。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3、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研究室)。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起草综合性文稿。
4、住房保障司。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5、城乡规划司。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实施。
6、标准定额司。
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
拟订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拟订部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拟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7、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国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8、建筑市场监管司。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9、城市建设司。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
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10、村镇建设司。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11、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12、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13、住房公积金监管司。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14、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管理部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部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15、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组织制定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按规定承担组织拟订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和评估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建设局
5. 中国的行政机构有哪些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组成部门均属我国行政部门: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2、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顷仿简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雀裤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务院参事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大陆
4、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5、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气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邮政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5)城乡建设信访扩展阅读:
行政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单位,其行为的对外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在中国,有两类行政机构。
一类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它们由于其所属行政机关的级别不同而有不同的行政级别,在称谓上表现为室、科、处、司等。
另一类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无论是内部机构还是派出机构,都与行政机关不同,通常不被视为行政主体。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法律、法规给予其特别投权,使其在一定范围内具备了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资格,那么,它们就成为行政主体。
6. 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主要应做好五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扩大公共服务向社会资本开放。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增强多层次供给能力,满足多样化需求。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对社会资本公平开放基本公共服务准入,完善对社会资本投入的扶持和监管政策,充分发挥公共投入的引导和调控作用,逐步有序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提升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强化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及运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服务供给与监督评价等方面的作用,把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推动志愿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优势互补、有机融合,发挥慈善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筹资等方面的作用。
二是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强化乡镇(街道)社会管理服务职责,完善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基层经费保障机制。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建立面向社区内所有常住人口的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建立健全以城乡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新型城乡社区管理服务机制。不断深化村(居)民自治,增强基层群众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充分保障村(居)委会依法组织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不强行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要依法组织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也要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城乡社区。还要进一步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三是进一步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管理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快完成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修订工作。推进行业协会、境外社会组织代表机构管理法规研究制定。落实和完善对社会组织的财税扶持和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工作体制和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法律监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加强分类指导和分类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完善为社会组织履职和发展提供资金、智力、人力和信息等方面支持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
四是进一步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以及大众传媒等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落实信访制度,拓宽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程序,提高信访效能,推进信访改革,把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符合条件的导入司法程序。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决策机制。健全公共决策合法性审查、社会公示、公众听证、专家咨询论证、民主集中等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健全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决策效果评价、反馈纠偏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建立基层调处化解矛盾综合性平台。健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加强政府机关反腐倡廉建设和作风建设,深入开展纠风和专项治理,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五是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改革和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深入推进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食品药品监管方式,加快形成符合国情、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突出重点行业领域,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增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着力构建安全防范体系;严格查处并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及时、准确公布事故信息和调查处理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把专项整治和整体防控有机结合起来,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组织开展社会治安整治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治安排查整治行动,及时消除各类治安盲点;积极稳妥地改革劳教制度,严格落实对特殊人群的教育、帮扶、矫治、管理措施,加强对重点物品的安全监管,全面强化重点场所部位安全防范,有效整治公共安全隐患;加强互联网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搭建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有机衔接的防控网络,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工作机制,确保国家安全。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7. 各位大大;国税局分为哪几个科室啊
国税局分为13个科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收入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收管理处、财务管理处、人事处、教育处、监察室、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职能如下:
1、办公室
拟订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组织起草和审核市局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等工作;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工作;管理其他行政事务;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
2、政策法规处
牵头落实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扎口管理税收征管、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国税负责征收的基金和规费等税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的解读、贯彻落实和指导工作;负责市局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拟定重大税收案件审理的初审意见;
负责本级管辖的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应诉等各类法律救济工作;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法务工作,全系统法务工作的指导;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管理工作,承办局外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
承担上级交办的反补贴调查、政策调研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法治建设等政府法制工作,市直相关部门需要配合完成的依法行政工作。
3、货物和劳务税处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国税负责征收的基金和规费等税种基础管理,以及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欠税、个体和委托代征等征管基础管理;负责各类发票使用计划的编制与日常使用管理,通用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
负责与税收基础管理相关的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及业务运维工作,负责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涉及税制改革相关管理工作的落实;负责对金税工程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所得税处
组织统筹市局机关以及市区各单位、各县(区)局的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负责重点工作督查及领导交办的重大业务工作的过程督查;
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督促落实各类审计结论;负责与综合监督考评、内部审计、组织绩效考评相关的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和业务运维工作。
5、收入核算处
负责全市税收计会统核算,监督管理税收会统核算数据质量;负责落实电子化缴、退库工作,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处理缴、退库异常信息;负责税收收入预测,开展税收收入能力估算;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综合应用工作,对外发布税收收入数据。
6、纳税服务处
牵头实施税收业务流程再造工作;扎口管理全市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涉税提醒、权益维护、信用评定等纳税服务工作任务;负责本地区实体办税、网络办税、12366、短信平台、自助办税、移动办税等纳税服务资源的运行与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发票总仓的各类发票印制计划采集、调拨等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受理、调查、核批工作,委托代征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市区纳税人重点税源、税收调查、减免税调查、重大项目税源调查等报表数据的采集、审核、分析、上报工作以及实地政策调研、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市区计会统核算工作。
7、征收管理处
研究构建税收管理机制;牵头编制全系统工作标准规划并组织制定工作标准;扎口管理全系统纳税评估、各类稽查案源、欠税追征等风险应对任务;开展风险应对质量控制,分析个案的应对过程、质效等,进行跟踪质疑;负责与税收风险管理相关的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和业务运维工作。
8、财务管理处
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承担本系统基本建设、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着装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工作;规范本系统政府采购业务管理,防范和化解采购风险。
9、人事处
组织落实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及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人事工作;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管理机关和系统外事工作。
另设离退休干部处,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作经验交流,协调本系统离退休干部活动。
10、教育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承办教育培训项目的开发与管理;承担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工作;指导、检查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指导系统党建工作。
11、监察室
负责对全市组织和个人行使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监督检查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协调全市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受理对全市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全市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承担机关纪检监察工作; 拟订年度巡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察工作。
12、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负责市局重点税源企业的客户服务工作,配合做好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和省级大企业在淮成员单位的个性化服务工作;负责市局重点税源企业风险应对工作,配合做好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和省级大企业在淮成员单位的风险应对工作;
开展跨国公司利润监控、非居民税收、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等跨国税源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走出去”企业的服务管理。
13、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出口退税风险分析、应对工作;负责全市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督促、指导;组织落实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负责出口退(免)税管理相关的信息系统推广应用与业务运维工作;组织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合海关等其他政府部门开展反骗取出口退税工作。
(7)城乡建设信访扩展阅读:
一、市局直属机构2个:稽查局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1、稽查局:负责全市税务稽查、协查工作的管理;负责编制全市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负责日常检查、专案检查、专项检查、案件协查的具体实施;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听证工作;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组织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承担车辆购置税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等工作;承担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对核定各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提出建议;管理车辆购置税票证。
二、市局事业单位3个: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
1、信息中心:开展数据情报的采集、加工、分析、存储、转化、发布、交换、知识管理等工作,负责数据情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情报应用的绩效评估工作;
组织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模型构建工作,开展税收缺口估算;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本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保障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
2、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分配、维修;参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本系统后勤服务工作。
3、培训中心:负责系统国税干部的职务培训、岗前培训、业务培训等工作。
8. 住建局是干什么的
住建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简称。
以县住建局为例,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全县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制定,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作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审批等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城市环境卫生规划。
(四)承担建立本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
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工作职责,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
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工程设施的防洪工作,指导城镇燃气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二)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指导监督县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职责,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事业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它各项设施,为城市经济建设服务。
(十四)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8)城乡建设信访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国家建设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