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生育妇内女在孕期容、产时及产后的基本医疗,现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相关医疗待遇通知如下:
一、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发生的符合《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沪卫疾妇〔2007〕34号)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项目与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一致;住院分娩参照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其中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按照《关于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对新生儿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6〕179号)规定,不予支付。
二、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按普通门诊结算;住院分娩按住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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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上海市户口的办城镇医保每个月要缴费吗
上海市户口办城镇医保不是每个月要缴钱,是一年一缴好像是680年。
㈢ 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680元怎么报销
2015年,上海市居民医保待遇没有调整,与2014年一致。具体如下:
①门急诊。参保居民门回诊答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1000元。
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65%;二级医疗机构55%;三级医疗机构50%。
②住院: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0%; 二级医疗机构80%; 三级医疗机构70%。
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㈣ 2019年上海市医保新规定,少儿城镇医保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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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市18周岁以上城镇户籍人员,以及18周岁以下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报销50%,门急诊报销50%。为鼓励“小病进社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门诊就医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
2、本市户籍的,要带好户口簿,持外来居住证的带好《上海市居住证》、《办理居住证通知书》和父母的身份证,同时,带上60+25元钱。到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医保服务点领取或通过本市医保网站()下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一),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㈤ 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是强制一定要交的吗
不是强制性的。
㈥ 上海市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医保社保求教
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城保)与农业户口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小城镇保险)是不一样的,如果有可能的话当然是参加城保好多了。
虽然城保和小城镇保险都包含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但是城保的缴费基数目前为2140元,缴费比例单位为37%,个人承担11%,月缴费额合计为1027元,
小城镇保险缴费基数也是2140元,可缴费比例为25%,有单位全额承担,月缴费额为535元,
缴纳2年的养老保险折合城保为一年,交满1年的失业保险只能领取1个月的失业金,都比城保少一半,另外在没有缴纳补充医保的情况下,门急诊不能报销的。
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农业户籍的没有优惠。
㈦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通过企业购买,无户籍限制。
上海市专基本医疗保险是属做为本地居民购买,户口不在当地,不能购买
2:报销比例不同: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能报30%左右。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报销70%左右。
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没有个人帐户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卡可以在指定药店或门诊的消费使用
4:其它方面并无不同,都需在指定医院就医
㈧ 沪医疗保险共分几种分别针对哪类人群详细点的解释。
分为: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适用范围: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极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原已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从业人员;已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原参加城保,并经协商一致继续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不适用镇保办法。
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适用范围: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省市建设,在外省市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省市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支内、支疆、上山下乡知青、异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上述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省市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省市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上海市城保居民医疗保险,适用范围:
1本市城镇户籍,60周岁以上的无医疗保障人员(包括原享受老年遗属、高龄老人、重残等医保待遇的人员);
2本市城镇户籍,18-60周岁的无医疗保障人员:包括无就业能力的人员(重度或中度残疾、完全丧失活大部分丧劳人员等);以及有就业能力,但因各种原因无保或断保,需要阶段性参保的人员;
3本市户籍,18周岁一下的少儿学生(原本市实施少儿学生医保办法规定的对象);
4其他人员,包括外省市退休回沪定居人员,以及引进人才(持上海市居住证)的配偶和子女中的无医保人员。(允许自愿参保)。
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适用范围:本市所有部属、市属的公办、民办、系统行业办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学生的成人高校,以及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非在在职研究生的科研院所中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极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下列人员不适用综合保险: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