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城乡规划法对住宅用地的条例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❷ 求重庆市村镇规划实施细则全文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村镇是指建制镇、集镇、村庄。建制镇是指按国家行政设立的镇。集镇,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包括行政区划调整中已被撤并的原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的聚居点(包括市政府批准的农民新村)。
本细则所称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区,是指建制镇、集镇、村庄建成区和因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和集镇、村庄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镇域规划和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镇规划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其它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严格执行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沿革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划、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安排住宅、工矿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区域。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六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交通布局及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它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等。
建制镇和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集镇的性质定位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居住、工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
村庄建设的规划编制,应当根据不同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的规划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基础设施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对重点建设项目或重点地段的建设,应编制详细规划。
第七条 镇域规划、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建委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重庆市规划局备案。村庄建设规划需经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备案。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九条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实行“一书三证”管理制,即:“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一)审批流程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报建资料
1.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需提交资料:书面申请报告;计划立项批复或项目备案文件;土地权属证明(或预用地文件);国土管理部门的地质灾害评估意见;1:200或1:500现状地形图(六份);工业项目和需作环评的项目应提交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易燃易爆项目必须持消防部门的选址意见;涉及到文物保护、高压电力、防洪控制、地上交通、河道岸线保护等,应提交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提交资料:《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总平面图及方案设计(平、立、剖面图);效果图;规划立案(通过评审的纪要或文件)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提交资料:市建委(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红线图;国土部门的用地手续;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施工图和施工图(含地勘)审查意见;消防、人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对施工图的专项审查意见;缴纳城镇建设配套费和规划综合费的凭证。
4.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需提交资料:建设工程竣工图;实测竣工地形图;书面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镇政府签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村(居)民建房
(一)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按本细则第九条办理。对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建房,根据实际提供的审批资料可适当简化。
(二)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外单位建房和公共建筑,按本细则第九条办理。村民建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直接审批并发放“一书一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在公路两侧的建房,应按规定退出公路预留控制线。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手续,经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专业人员现场放线、市建委村镇建设管理人员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许可证作废。
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区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建临时建筑,须经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建委审批。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作违章建筑处理;在使用期限内如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用地时,应按规定拆除。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十三条 市建委和村镇建设办公室有权对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做到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和规划综合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设计管理
下列房屋建设项目,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重庆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并配备适当比例的地形图。
(一)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宿舍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七点五米二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四)道路、桥梁、给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
村镇设计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市建委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睡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更改的,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对以上所列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严禁无证、越级或超范围承担设计业务。
村民建房应推广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或标准设计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无偿为村民建房提供相应的通用或标准设计图纸。
第十六条 施工管理
施工管理及质量安全管理按《合川市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五章 村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村镇建设项目完工后,须到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的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 市建委质监站、安全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情况出具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市建委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及相关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章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一条 市建委是全市村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镇村镇建设办公室是各镇的村镇规划建设具体管理机构,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日常管理。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专业人员,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事务,由市建委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人员未经市建委的同意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建设工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
(一)未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确定的内容或改变验线位置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擅自转让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进行建设的。
(六)其它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违法建设,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或占用公共绿地、公用设施、市政管网或影响城镇景观,造成环境破坏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规划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村镇规划区外的单位建房,属于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所列的违法建设,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村镇规划区以外的村民建房,未经批准乱占土地的,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已办理土地手续,但未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建设或擅自加层,扩大建筑面积的违章建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理》第六章之规定予以处罚;危及居住安全或占用公路红线、压占国家管网的,应予以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我市所发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❸ 城市居住用地的规划原则详细内容有哪些
城市居住用地的规划原则主要有:
①在生活区规划建设中以居住区或居住小区为单元,集中布专置居属住用地。
②居住区规划建设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为居民创造环境优美,设施齐全,居住舒适的以多层为主的居住区。
③工业区内不再新增居住用地,现有居住用地逐步改造为商业服务业或工业用地。
❹ 2012年实行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附录3内容是什么求网址!!
http://www.cqupb.gov.cn/content.aspx?id=25116
❺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将实施 违建是焦点
洋房、别墅不得任意私建地下室和私人电梯
市规划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贾帆表示,“如果是在公共用地,这肯定应该拆除;如果是在私有地建设,则要看是否影响规划实施、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等”。
其实,别墅、洋房安装私人电梯,也是遵循上述原则。在公共用地,安装私人电梯是不行的,如果是在自家内部安装,则还是要考虑是否影响规划实施、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因素。
此外,别墅、洋房的地下室也是关注的焦点。《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如果未有相关规划许可,私挖地下室的,则属于违法建设。
违建处罚可并处工程造价一成以下罚款
按照《条例》规定,对违法建筑在城乡规划区、城市发展备用地和公用设施预留地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破坏城市景观、影响公共安全等应当予以拆除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拆除。
对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不影响规划实施,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偷送灰空间将会受到有效管控
有的建筑存在“灰空间”,例如开发商修好了地下室,再用水泥封上,让业主自己去拆墙使用地下室,又或者是高层住宅在空中扩出一间房等。有关人士表示,《条例》实施后,这类行为将会受到有效的管控。
申报和验收两个过程非常严格,如果违法,企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违法成本增加,开发商更不可能这样做。从操作层面来讲,开发商违法使用,可能会被扣减未来可以使用的面积,得不偿失。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3-0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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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重庆未来城市发展规划
重庆今后将是一座怎样的“城”?在昨天的2006年第四季度市情报告会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描绘了这样一幅图景:一个以主城为核心的大都市,一个由区域中心城市组成的大经济圈,一个绵延不绝、与成都势成呼应的西部大城市群。
报告会上,黄奇帆首先向来自国外驻渝领事机构、在渝外资企业和投资机构、商会和市有关部门的代表们通报了目前我市社会经济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并向他们介绍了未来5年我市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总体思路与具体规划。
未来重庆的城市结构和布局,被黄奇帆归纳为“五大”:大都市、大经济圈、大城市群,以及纵贯期间的大交通,和与目前截然相反的“大城市带小农村”格局。
黄奇帆说,未来的重庆主城规划面积为2500平方公里,除去约1500平方公里不适合城市建设的“山山水水”外,剩下的区域将在2020年前后以12个城市组团的方式,形成一个集聚800万常住人口、200万流动人口的国家级大都市,同时也是中西部最大的城市。
以主城为圆心,1小时高速公路里程半径内,则将是一个由主城和区域中心城市共同组成的大型城市经济圈。在这一区域,1600万常住人口中有近八成是城市人口。未来重庆约80%的工业销售值将在这里产生。
围绕这个大经济圈的,将是一个包括15个中心城市的、绵延整个重庆的城市群带。加上成都及其周边城市,届时成渝沿线将出现一个由35个城市组成的庞大的西部城市集群。不断蔓延中的高速公路、铁路、高等级公路网络,则将是连接这一庞大集群的“神经”和“血管”。
“今后,重庆市城市人口的比例将在70%以上,形成2—3个城市人口帮带一个农村人口的局面。”黄奇帆表示,这是一个十分理想的城乡一体化格局,而重庆的社会经济发展也将因之进入另一番境界。
❼ 求《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应该是还没有实施细则的,只有《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上网可以找的到,现在又有了一些修改了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2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0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有序的发展,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工作制度。”
二、删除第十条第五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中的“主城”均修改为“城市规划区”。
四、在第三十条第(四)项中,删除“规费”二字,即将“……完善有关规费手续后”修改为“……完善有关手续后”。
五、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分别修改为:
(一)在《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二千五百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二)城市规划区外的机场规划发展控制区,机场净空及通信台站和城市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六、删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第八十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八、条文中所有的“区、县(市)”均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