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19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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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政策在出台之后,得到了农民朋友的大力关注,让许多农民朋友的看病问题得到了解决,不过随着农村扶贫工作的开展以及城乡医疗保险的并轨,新农合政策也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尤其是逐年不断上涨的新农合缴费,让许多农民苦不堪言,由此也导致了许多新农合的留言穿了出来,近日就有网友咨询,2019年新农合是否取消?
新农合作为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国家并没有要取消新农合政策,只是由于城乡医疗保险的并轨,将新农合与城市居民医疗合并成为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仅仅是取消了新农合这一说法,但是其本质没有改变,依旧是为农民朋友看病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并且随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轨之后,新农合的报销比例也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农村居民在缴纳新农合之后,也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障!不过随着新农合政策改革,这几大问题农民朋友要注意!
『贰』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内容
住院医疗,去掉最低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8%
『叁』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报销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属于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其亦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重视。它解决了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支出问题。但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竟属于全民社保的范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像商业医疗保险那样具有针对性,所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由政府规定,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和稳定性。
根据相关的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三大类: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一、用药范围
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等各级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内城镇居民就医用药可报销范围以及药品收费标准,超过相关范围或收费标准的用药不予报销。
二、诊疗项目
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时,临床诊疗、检查等由政府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报销范围。
三、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是指参保人员接受住院服务,使用必要的医疗服务设施和环境,并为此支付相应的医疗服务费用,对于符合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予以报销。
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具体规定,由于各地的具体规定不一致,参保人员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应事先向相关政府部门了解,确定当地的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部分
有的时候,可能大众认知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一定给予报销,这是因为医保是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这些不予报销的范围通常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门诊、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从急诊留院观察并转入住院治疗一周后的医疗费用;
第三,属于工伤、生育等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四,由第三人或者个人应当负担的医疗责任;
第五,在境外就医负担的医疗费用及其他不予报销的情况。
当然,大家都知道,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变化调整提高的。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如何报销?
报销方法一:现场联网结算
现在大部分的医院都可以现场联网结算,住院患者只需带身份证、医保卡,到住院处办理相关手续,出院时直接结算,患者只需交报销剩余的住院费即可。这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方法较简便。
报销方法二:非现场联网结算
对于不能现场联网结算的医院,患者出院时需要带好相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险材料,去参保所在地进行报销:
1、报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需提供医院盖章住院发票;
2、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需提供医院盖章住院费用明细;
3、城乡医疗保险报销需提供医院盖章诊断证明;
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需提供医院盖章出院小结;
5、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需提供医院盖章病历;
6、有的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需要医师签字、医院盖章的信息确认单或者转诊单。
『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有最新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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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有什么变化吗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简称为城镇医保,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当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伍』 农村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哪些政策
新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农民每人每年交20元,其他由国家承担,当农民生病后,按新农合的规章内制度进行容报销,各地的报销比例不一样,一般乡镇卫生院可以报销90%,县级是80%,州级70%,省级60%。农民所交的20元,是一年一交,如当年交的没用完便划入个人帐户,在当农民死亡后,家属可以申请退还或转入家人其他成员。新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基本解决看病难的问题,生病后确实可以按制度规定报销,但是报销手续繁琐,虽然国家政策不错给了农民实惠,但是一些医院为了自己的效益,在农民看病中只要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成2-3倍的增长,就拿报销最高比例的医院来说,如在开展医疗合作开始时一元可以看好的感冒,农民负担10%也就是1角钱,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现在要用三元才能看好,农民负担10%就是3角农民在医疗改革后看病要多支付2角,虽然可以报销,除去门槛费用,在医院的效益驱使下农民所的到的实惠被医院分去了很多。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开展确实使农民得到了一些实惠。但是如果不加速完善报销制度等一系列的农村医疗合作制度改革,那么新农村医疗合作制度改革将与第一次、第二次医疗制度改革一样以失败告终。
『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法律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地方有着相应的政策。涉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抢救医疗费,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执行。
2、起付标准(也就是通常说的门槛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即三级980元、二级720元,一级540元。
3、就医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院店合作和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确定为首诊医疗机构,将部分三级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转诊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方可转入定点转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等病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回定点首诊医院。
(换句话说就是一但得病必须在指定的社区服务中心医院,或是指定的小医院看病,要这些小医院看不好了,才能由小医院出证明转到大医院看,等病情稍好,立马要转回来住。)
4、支付比例:基金支付比例按不 同级别医疗机构确定,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5%、60%、50%。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2年后,可分别提高到80%、65%、55%。(换句话说就是住越小的医院,报得越多些)
5、基本保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6万元。如果是由于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直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简称“门诊大病”)患者,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提高到每人2万元。
『柒』 成都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7〕6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年满19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有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商、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没有成都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无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 原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无用人单位、未从事个体经商或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保留。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计算公式为: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 - 政府补助金额,计算单位精确到元。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中小学生、婴幼儿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婴儿满月后30日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参保。
第六条 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或出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享受参保资助的少年儿童还须分别由民政、计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审核确认并鉴章的基础信息。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60周岁以上人员,还须提供由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确认并鉴章的家庭收入证明。
第八条 《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由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分别提供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并鉴章。
第九条 参保居民(非少年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算公式为:
三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0%。
二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5%。
一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0%。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5%。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每人不超过成都市上一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是指一张出院证明所证明的从入院到出院期间连续不间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条 参保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管理办法、结算方式,参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参保少年儿童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再增加血友病,患苯丙胴尿症的参保少年儿童每年定额补偿1500元。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取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均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暂按现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原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未开通前,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 参保中小学生、婴幼儿市外转诊、异地急(抢)救和非少年儿童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暂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保城镇居民因异地就医、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抢)救等发生的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市内60日内、市外90日内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结算时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费用清单;
(三)复式处方;
(四)出院证明书;
(五)社会保险卡(医疗证);
(六)外伤病人还须提供经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鉴章的病历首页复印件。
超过结算时限和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受理结算。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次日至当学年的8月31日。
第十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实行市级统筹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暂按《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试行办法》施行后,新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不得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已按《暂行办法》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可自愿改按《试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也可继续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但改按《试行办法》缴费的不得再改为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
第十九条 《试行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除有明确注明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册、信息录入方式与管理办法等,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各区(市)县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