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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占压整改上报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2-14 10:52:07

建设局公用事业科是管什么

科室职能: 一、贯彻执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政策、法规,拟订本市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市政公用行业道路绿化占用挖掘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参与建设局所属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生产企业。 四、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上报和正常的资质年检工作;负责审批四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 五、负责建设局所属市政工程和公共事业性项目的计划编制及可行性方案论证。 六、负责监督和管理建设局所属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质量和安全生产等建设程序。 七、负责建设局所属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建设程序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建设局所属市政公用事业设施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建设局所属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附属工程管理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政策、法规,拟订本市附属工程管理有关政策和法规。 二、参与建设工程方案会审,对区间道路、绿地、排污、排水、照明、自来水、煤气、环卫和停车场地等建设工程附属设施施工图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会审通过的施工图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附属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四、负责附属工程管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工程管理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关于工程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拟订本市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行业政策、法规。 二、监督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行为。 三、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与对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进行处理。 五、负责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六、负责市政公用(含园林绿化)项目库的管理。 七、编制市政公用(含园林绿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八、负责工程管理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燃气管理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政策法规,拟订本市燃气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行业政策、法规。 二、负责管理全市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 三、负责新开办的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网点的资质审批和正常的资质年检工作。 四、负责管理燃气质量、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五、定期对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对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性事故,并查清事故原因,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负责燃气管理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联络员职责: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局党委的各项决定,提高市政公用管理科工作人员和各相关单位的工作水准和效率,经研究,决定实施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联络员作为领导助手、参谋和桥梁的作用。 一、联络员为市政公用管理科的工作人员,每人联系一家单位并相对固定、适时调整。 二、联络员工作职责: 1、熟悉本科室的重要工作和相关政策、业务,树立谦虚谨慎、为群众服务、为领导分忧的观念,主动、积极、创新奉献,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2、熟悉、了解所联络单位的主要工作性质、分工、阶段重点工作及分管、联系部门,与所联络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3、根据所联络单位的工作情况,对季度例会和其他重要决定中明确的工作由联络员负责跟进落实、提醒和督办,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4、与基层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注意开展调查研究,并将了解到的重要信息随时向主管领导作客观反映。 5、以工作效率为重,处理好科室与单位、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克服各种困难,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6、强化纪律观念,不从联络员工作中谋取任何特权和一己私利。 7、加强业务学习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工作和服务水平,尤其要努力学习和掌握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 8、联络员到联络单位联络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科里每半个月开一次联络员碰头会,每月不少于一次向分管领导汇报联络工作情况。 市政科内部分工及联络员制度: 一、科室内部分工: 科长杨东风负责科全面工作; 副科长朱国祥负责燃气全面工作、工程管理工作; 李观霞负责项目库管理、园林资质申报预审、造价监督核算、工程管理、科室内勤B岗; 陈丹负责科室内勤A岗(包括附属工程验收资料审查)、行政许可审批窗口B岗; 赵建恒负责附属工程验收A岗、社区整治监管; 朱樟生负责燃气管理、附属工程验收B岗。 二、联络员制度 杨东风负责联络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朱国祥负责联络市市政园林管理局; 赵建恒负责市污水处理厂; 朱樟生负责联络市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李观霞负责联络市自来水厂; 陈丹负责联络市路灯管理所。

❷ 天燃气地下管道和地上管道到底属于客户还是属于燃气公司新装用户需要地下管网占用费吗

燃气管道的产权划分正常是以燃气表来划,表前也就是户外的管道是属于燃气公司回的,答表后才是属于业主的。
象你这种情况还是第一次听说,这完全是无理要求。地下燃气管道是属于公用事业设施,如果对方是在不好沟通的话建议你通过当地公用事业管理局协调这个事情。

❸ 天然气公司针对违章占压管道能向政府发告知函吗,能发的话,能否给个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回方人民政府能答源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工程挖掘施工、采矿、修建建(构)筑物、水下作业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和组织排除管道重大外部安全隐患的工作”。所以应该向能源主管部门反映。

❹ 燃气管道工程需要在建设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吗

我感觉是应该需要,不能说是不需要

❺ 违章占压建筑直接坐落在燃气管线上能改管线吗

违章 建筑直接坐落在燃气管线上不能改管线,必须要 拆除违章建筑。
建筑物,内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容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❻ 燃气市政中压管道需在发改局立项吗

市政中压管道 在你取得该区域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时候已经有权利按照规划建设了

❼ 住建局燃气管理上检查些什么管道及入户检查吗

他们检查燃气公司所有制度,对有安全隐患的进行排查备案,监督整改等,但入户只有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才回去。

❽ 街道被修燃气管道占用影响门面生意,也没标识整改时间,怎么投诉

如果真的受到了影响,可以向燃气公司反映情况,经营整改。

❾ 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司法部给的答案是c选项。解释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可见,对于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如果法律、法规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也可以受理其申请。故A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题中的执行对象是某公司的房屋,是不动产,所以不是向某市建设委员会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向某公司房屋所在地法院申请。故B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可见C项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即使某公司若在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前已经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法院如果审查发现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先予执行。故D项错误,不当选。

但我认为现在做该题,则c项不当选。因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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