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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

发布时间:2021-02-14 12:12:1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41 64,65条,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扩展阅读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规划验线和验收,商品房销(预)售,房屋产权登记等的法定要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

(1)许可证编号;

(2)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

(3)用地单位;

(4)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

(5)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6)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用地的法律凭证。

(2)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建设的新要求。建设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将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农村特点,体现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遏制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

2. 2014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报告

这是东乡的,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下就可以。
(一)《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情况
检查组发现,《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县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对这一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在统筹城乡发展目标、创新规划理念和规划管理机制、科学编制规划、严格实施规划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
1.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普及《城乡规划法》
为保障《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我县非常重视《城乡规划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县政府、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在网站上开辟《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专栏,举办《城乡规划法》知识竞赛,还通过会议、现场咨询、公众问答等方式,宣传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规划行政许可、规划公开与公众参与、规划实施监督与法律责任等。特别是自2011年全县开展“三非”清理“百日突破”行动以来,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多次召开动员会、印发宣传单等方式,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规划法律宣传活动,全社会参与城乡规划、遵守规划法规、关心城市发展的良好局面正逐步形成。
2.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学习
2008年以来,全县建设(规划)系统分五批次派出20多人次,参加省住建厅和市规划局举办的《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学习班,让工作人员深入理解《城乡规划法》的内涵,以便熟练地运用在工作当中。我县还组织了三期乡镇(场)分管领导参加的《城乡规划法》培训班,平时还要求规划(建设)部门和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把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结合起来,增强学习效果。
(二)城乡规划编制、实施情况
1.城乡规划编制情况
(1)高起点进行东乡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上一轮东乡县城市总体规划,于2004年编制完成,经过几年的发展建设,东乡的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县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都发生了变化,原有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10年10月,我县聘请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了新一轮修编。为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总规修编工作历时三年,其间进行了反复的论证修改。2012年8月,《东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终于通过省住建厅专家论证会评审,目前正向市政府申请批复。
(2)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与总规同步进行。县规划部门以总规为指南,依据全县各乡镇的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交通和区位条件、人口分布特点,采用以县域中心(中心城区)为发展主中心,交通干线为城镇发展轴,中心镇为发展节点,一般乡镇为基础,点轴和网络发展相结合的发展战略,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成“一核、两轴、三心、四区”的空间结构形态。(一核:即中心城区,为县域发展核心。两轴:即沪昆城镇发展轴和东临公路城镇发展轴。三心:即岗上积镇、王桥镇和小璜镇,分别为县域西南部、东南部、东北部城镇发展片区中心,引导和带动片区各乡镇的发展,是县域内的中心镇。四片区:即以中心城区为发展核心的中部城镇发展片区,重点控制和指引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带动圩上桥、邓家乡和虎圩乡的发展;以小璜镇为发展中心的北部城镇发展片区,带动杨桥殿镇、珀玕乡的发展;以岗上积镇为发展中心的西南部城镇发展片区,带动詹圩镇、马圩镇和虎圩乡的发展;以王桥镇为发展中心的东南部城镇发展片区,带动黎圩镇、瑶圩乡的发展。)
(3)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显著提高。为切实增强城乡规划审批的科学性和指导性,县城城区先后编制完成了《东乡县行政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火车站站前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正在进行《东乡县高铁站前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糖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汽配园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工作。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编,标志着我县已基本实现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规全覆盖。各乡镇控规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强,岗上积、邓家、詹圩等乡镇控规正在编制中。
(4)各项专项规划编制全面展开。围绕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和提升综合承载力的目标,我县今年正积极开展《东乡县绿地系统规划》、《东乡县防洪排涝规划》以及城市道路、公园、街景、广场等一系列专项规划编制。
(5)全力做好重点项目规划建设。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今年我县安排了59个续建、新建、督建、拟建重点城建项目。为打造城市精美工程,全面建设品质东乡,我们坚持做到高标准规划、高规格设计、高品质建设,每个新建工程均要求至少提供三套以上的规划设计方案供领导决策,反复进行规划设计评审,精益求精、力求完美。目前,大部分项目的规划设计都已完成,并在有序实施。
(6)科学引导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城北新区作为我县城市新区开发建设的主阵场,为“做靓新区”,提高新区建设品位,我县在完成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基础上,还专门编制完成了城北行政文化区城市设计,加快了城北新区规划建设步伐,行政中心、会议中心、文化中心、公安局、检查院、国税局等行政事业办公中心先后规划建设,新区主次干道、基础设施、功能配套等日益完善。同时,进一步引导优质住宅小区开发、商贸、文化、生态等聚集发展,逐步使城北新区成为东乡的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务中心、生态中心。
2.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1)健全规划审批管理制度。一是成立了东乡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全县城乡规划和区域发展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下设专家委员会,实行专家评审论证制度。二是深入推行“阳光规划”,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建立完善了规划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制度,所有规划建设项目,均在县规划局公示栏及工程建设现场进行批前、批后同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抓好规划的贯彻实施。近年来,我县在着力完善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并重的同时,抓住关键环节,健全和创新制度,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凡是重大项目、县重点工程全部通过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会,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今年实施的59项城市重点工程,均多次进行了调研、认证,反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再报请县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3)严查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为保障城乡规划的贯彻实施,我县将工程项目的审批与管理相结合,由规划局负责建设工程的审批和批后管理,由城管局负责私人建房的批后管理,并按照分片巡查管理的模式,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发现并大力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同时,组织监察、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在治理过程中,发现立佳·翠碧轩、物流汽贸城、碧桂花园二期等3 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超规划、超容积率的问题,超建面积达30984平方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1]15号)第二条“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的规定,经县监察局、县国土局依据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测算,共补交出让金740.08万元,补缴规费、税金等283.13万元。上述款项已全部追缴完毕并上交财政。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全民规划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虽然近两年我们加大了规划宣传的力度,但群众对城乡规划的认识还不够,如规划本身的技术性和公共政策属性,群众知道和了解的并不是很多,除增加了日常接访的工作量外,还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群众上访。
2.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与规划编制相对滞后。一是详细规划、专业规划、景观规划、夜景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等深层次的规划编制相对滞后;二是城镇与区域的空间、布局、利用规划相对滞后,导致城镇的规划跟在建设的后边。
3.规划人才和技术力量严重不足。这里主要包括两个部门的情况。一是规划局,尽管2011年成立了规划局,全县的规划力量得到了一定的增强,但由于受人员编制、经费等因素影响,全县规划专业人才、技术力量仍然不足,尤其是村镇一级的规划人才严重不足,管理相对滞后;二是城管局,除了工作经费偏少,目前主要困难是城管大队中的大部分人员属专业军人或企业转制职工,待遇太低(月工资仅一千元左右),严重影响干部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4.规划管理仍然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是突出表现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交易土地的“三非”现象仍然较多;二是开发企业受利益驱使,规划批后超面积建设、公共配套不足、改变建筑外立面等现象仍然存在;三是村镇规划管理力度有待加强。
5.城乡规划变更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当前,普遍存在随意更改城乡规划的现象,城乡规划变更未通过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导致“计划赶不上变化”。
四、几点建议
一是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可以在明年初《城乡规划法》实施五周年之际,利用会议、网络、现场执法等多种形式开展一次大型宣传活动,加强《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力求做到家喻户晓。
二是加大规划编制力度。加强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按照城市定位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深化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深化人居环境研究,深化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乡一体化规划研究,为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指导。按照建立多层次规划体系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时开展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同时加快自然村的规划编制进度。
三是加大规划执行力度。进一步整合规划、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职能,积极筹建综合执法监察大队,专门负责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三非”行为的执法查处,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是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首先,目前中国的城市建设已趋于饱和,正在向小城镇转移,今后真正宜居的是集镇,要在思想上、理论上重视此项工作。其次,规划不但要考虑地面,还要考虑地下,即以长远眼光提前规划城镇地下管网的铺设,为城乡的可持续发展铺平道路。

3.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具体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本网] 2009-01-23 11:23:00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闽政办〔2009〕1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推进我省“两个先行区”建设的过程中,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是当前城乡规划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是指导福建发展的综合性、前瞻性、战略性的规划,是协调福建省各城市发展、统筹区域重大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积极推进区域规划编制实施。积极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加强对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规划编制的指导。跨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规划编制由共同上一级政府牵头,所涉区域市(县)政府参与的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及相关部门落实。

完善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和《福建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要将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列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统筹兼顾城镇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需要。在城镇总体规划中,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对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总体规划,市、县、镇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及时组织修编;规划期限到2010年的,要在规划期限届满前完成修编和报批工作。

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要严格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快城镇规划区内近期建设用地和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对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并报经批准后,方可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保证总体规划有序实施。要对规划期限内的近期建设作出科学预测和合理安排,将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近期拟出让的建设用地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加强乡村规划编制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尽快确定应当编制乡村规划的区域。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森林、水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镇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强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按照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按照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突出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城乡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保持一致。

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前的技术审查工作、设区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

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

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许可行为。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把规划许可关,对于不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许可;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注重维护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开展镇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试点工作,选择一批省重点中心镇作为试点,由镇政府核发所在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业务上接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对于村民在乡村规划区内的原有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完善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措施,市、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城镇规划区内危旧住房居民的安全问题。对原住房确已形成危房的,应当及时组织迁出安置,符合条件的,在分配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时予以优先解决,确保安全。

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城市公共绿地、教育用地内不得批准作为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商业、旅游、娱乐、文教、体育、办公等公共建筑及工业生产性用房不得以临时建设名义报批;对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有影响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批准。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审批机关经核实后可批准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加强临时建设批后监管,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严格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制度,严格核实规划条件,保证规划条件落实。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三、强化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完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的监督,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依法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监督人员,及时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举报。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城乡规划全面实施。

加强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省重点中心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建设行为的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巡查,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巡查责任制,做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加大对城镇规划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力度,对于未经用地审批,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国土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城乡规划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实行持证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四、加强领导,推动《城乡规划法》全面贯彻实施

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集中学习《城乡规划法》,研究促进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具体举措。要将《城乡规划法》列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不断深化宣传。各级公务员培训机构要将《城乡规划法》列为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清理与《城乡规划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抓紧修订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提供保障。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加强地方部门协作。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城市联盟工作,促进区域规划实施。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制度,不得下放、分解、委托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权。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实施城乡规划管理,认真落实《城乡规划法》各项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4. 请问网上哪里能找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急!急!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正)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16 生效日期: 1997-10-16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必须制定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
近郊区,是指紧靠市区的居民居住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
规划控制区,是指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港口、交通枢纽及对外交通沿线、电力和通讯走廊、无线电讯保护区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控制地段和重要生产建设基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
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从实际出发,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依据省、市、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广东省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机构由镇人民政府确定。
市、区、建制镇或县、建制镇人民政府同驻一个城市规划区内的,其城市规划管理分别由市或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①组织实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及有关的法规、政策规定;②研究拟订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检查全省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审核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
体规划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申请,协调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规划管理问题;③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按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④管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⑤负责全省城市规划
勘测设计的管理工作;⑥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进步,人才培训和国际交流;⑦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参照前款作出规定。建制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职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在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城市的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可委托具有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也可在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广大市民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需的基础资料。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划区内各企事业单位有义务为编制城市规划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为进一步控制城市土地利用和人口分布,协调各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还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目标及重要设施,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并要对城市的更长远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设想;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可以为三年至五年。
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经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不同的要求,作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广州市、城市人口(指市区人口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下同)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城市人口在十万以上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镇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外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所属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分区规划编制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设市城市、县城镇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城市规划,在审批前,按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鉴定。
第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变更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道路网等重大问题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县城镇以外的建制镇总体规划作上款所列重大变更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安排,可以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使用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城市近期开发和改建的地段,应当提前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按照规划和规定的开发程序,先地下,后地上进行配套建设,统一组织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照明、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商业、金融、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
育、社会福利事业、治安、消防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综合开发水平,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二十二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同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环境整治紧密结合,对有严重污染的单位应有计划地迁移,对腾出和闲置的土地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扩展文教卫生和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增加城市绿地和文化体育活动场所。
第二十四条旧区改建应保留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
对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等,应确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在控制建设地带,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城市规划总图、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道路规划及其他需向市民公布的内容。
市、县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汇报。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报批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分级核发。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四)审查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土地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者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申请者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意见后,审定其设计方案;
(四)申请者按审定的设计方案,报送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间,分别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管理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通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电、接水及房屋产权确认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面貌。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矿产资源(包括挖取沙、石、土)和回填坑塘、河渠等改变地貌的活动,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上述活动时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范围者,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污染城市环境,有碍消防,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以上各项罚款的数额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七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罚款通知规定时间缴纳被罚款项,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
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被责令停止建设,仍继续施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强行停止。
第四十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城市规划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因大、中型建设项目或大型开发区、加工区的建设可能形成新的城市的,必须事先编制总体规划。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82年由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六条中的“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罚款”修改为“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二、将第三十八第第一款修改为:“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罚款通知规定时间缴纳被罚款项,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7年10月16日

5. 城乡规划法违法用什么标题

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 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6. 浅谈如何做好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衔接

一、两个规划不协调的主要表现 1、地方政府以及相当多的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单一强调目标导向,有些目标过高过远。 2、地方政府急功近利,盲目扩大地盘,致使土地管理失控。而土地利用规划也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由于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太单一,在保护耕地的单一目标和发展经济的综合目标之间,地方政府往往更偏向于发展;信息不对称,用地指标一刀切,致使真正需要耕地用来发展的地区因为远远不够只有犯规,发展机会较少的地区因地多而浪费。 3、从根本上说是体制问题。科学性不够、实施不好、规划之间不衔接等,是各种规划共同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体制问题。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衔接不好,反映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土地规划是5级规划,有一个指标控制,所以地方规划首先要反映中央的意图。但是就城市规划而言,由各个城市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要求编制,不排除很多地方单位完全按照地方政府的意图去编制规划。 二、两个规划不协调的原因分析 一是编制历史不同。城市规划在我国产生较早,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吸收借鉴了古今中外许多优秀的规划理论和方法,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比较强。土地利用规划20世纪80年代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编制工作,规划中主要用地指标由上至下分解,对实际发展用地的需求考虑不充分,造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滞后于城市总体规划。 二是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城市规划是综合研究分析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编制,从城市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重在解决城市空间布局问题,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土地利用规划从土地供给出发,以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前提,切块用于城市建设,重在“控制”,在各方面都对城市建设用地给予严格限制,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指标。 三是规划范围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比城市规划的范围大,它要对规划区内(包括城市用地)全部土地的利用结构及其空间布局(包括城镇体系的用地布局)做出安排,而城市总体规划则着重对城市建设用地做出安排。在土地利用上,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点和面的关系、局部和整体的关系。 四是规划统计口径不同。人口和用地规模都是两个规划最基本的规划依据和指标。两项最基本指标的不统一,造成了统计口径的不一致。在人均建设用地上,城市规划不考虑规划期年耕地水平和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土地规划则分为城镇居民点用地指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为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设用地总量与均量都受到耕地保有指标的限制。 五是编审程序不同。两个规划的编制、审批都是政府行为,都经专家评审后报批。在评审报批前,城市规划要有方案论证、政府会议研究、人大审议等环节,而土地规划一般只经政府办公会讨论。 1、建立统一的规划空间体系。规划打架其实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如果是两个规划不协调,开发商可以说我符合这个、不符合那个,另外一个说我符合那个、不符合这个,都是对的。国外的空间规划都是一个体系,从大到小、从国家到区域,相互衔接,层次关系清晰。而我们由于部门管理的侧重点不同,规划之间相互矛盾。城市总体规划是综合性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综合性的还是专项的?如果是专项的可以去保护农田、保护生态用地,如果是综合性的,都这样定,能不能发展到一起?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按照从大到小的层次去梳理。 2、协调需要共同努力。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两者在审批权限、分类体系、编制技术路线上有差异,但在衔接上没有大问题。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城乡发展,正确处理好人口增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是两个规划衔接的总基础。而具体的衔接是:规划指导思想、目标要衔接;土地分类、建设用地标准要衔接;对城乡结合部的交叉点问题要共同研究;重视跨区域、跨流域的规划。实际上,无论是城市规划也好,还是土地规划也好,现在的问题非常多,但是好多问题不在于规划本身,而是规划之外的因素,需要其他方面共同努力。 3、把握好彼此的角色和作用。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非常必要,关键是要把握好彼此的角色和作用。城市规划应该说更侧重于规划市区的科学合理的布置,甚至于深化到城市的设计、建筑艺术层面,更多地强调技术层面的合理性。土地总体规划主要涉及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含复垦)计划两个指标,应更多地强调保护土地资源,对保障措施提出意见。因此,两者的衔接首先要落实到规划的编制阶段。在审批和实施的过程中也要衔接,在一个坐标系里面来研究问题、形成共识,落实管理的规则。目前我们的做法是:保证按时序实现规划;城市土地和规划部门共同开展区镇乡镇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乡镇规划,用途管制和规划实施步调一致;搭建平台、信息共享;两个部门共用一套卫星资源,共同介入规划和土地实施管理;尝试建立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果反馈系统。 4、改变目标导向,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现在我们要转变观念,城市规划首先要考虑资源约束,寻求集约紧凑的布局模式,强调内涵发展,千方百计杜绝形象工程。土地规划要重新审视目标。从城市的科学合理布局、交通运输功能之间的联系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化布局,其中免不了要占一部分耕地。我们要承认这个现实,因地制宜制定土地规划。对于科学合理的发展需求,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应该给予支持、及时满足。与此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约束和考核指标,尽可能挤掉水分和泡沫,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另外,两个规划也好、两个部门也好,要经常沟通、互相探讨,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 1、要尽快制定全国的城市发展战略。目前,这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还是一个过渡,因为先天不足,所谓先天不足是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发展战略来指导各个城市的发展。所以我觉得国家应该认真研究全国的城镇发展战略,同时跟全国土地利用规划很好地结合起来。 2、必须要用经济手段调控。各个城市扩大规模的主要驱动力是经济利益,控制不住的原因是没有采用经济手段。发达的地区要想发展,占地的话,就要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补偿到发展不够好、或者需要保护的地区。 3、加大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工作(含复垦),实现占补平衡。同时,要切实做好划区定界,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各项规划指标得以落实,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田块,确保基本农田不被占用。 4、土地利用要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在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的同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在强化计划对用地审批调控的同时,强化计划对实际用地的调控;在强化计划执行过程监管的同时,加强计划执行结果的评估考核。要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凡不符合规划、没有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杜绝超计划批地、用地;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用地的规定,切实控制工业用地,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等项目用地。同时,要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在坚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和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建设用地需要,积极为民生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5、要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为契机,依法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工作,着力推进城市规划依法行政。同时,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贯彻实施的有关具体要求纳入指标体系,定量、定性分析执行情况。要认真开展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工作,纳入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是通过地方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或地方党委一把手首肯后,再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而责任追究只是政府的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领导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他们升迁、降职、处罚(包括刑事)的重要依据。 6、要培养一批懂既城市规划,又懂土地管理的专业队伍,负责对该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进行研究。

7.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立法背景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引导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城乡规划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江苏省城乡规划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监督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巨大成就。我省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总体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率先实现了城乡规划全覆盖,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城乡规划更加突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城乡规划法》对依法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政府的依法行政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省现行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城乡规划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结合新情况,加以修改和完善。因此,制定《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十分必要。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需要。《城乡规划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出了很多新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需要以立法手段,更新原有的城乡规划理念和指导思想,健全统筹城乡的规划管理机制,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
(二)制定《条例》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提升的历史进程。一方面我省的城乡规划已经具有大量的丰硕成果,另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对城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通过制定《条例》,可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依法制定城乡规划的职责以及对城市规划的具体要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三)制定《条例》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城乡规划严肃性的需要。城乡规划具有重要的公共政策属性,关系到各行各业的发展和千家万户的利益,是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近年来,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断受到冲击,擅自改变规划、违反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城乡发展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以及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通过制定《条例》,可以强化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遏制破坏规划、违反规划的行为,加大对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四)制定《条例》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健全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和体制,是保障规划实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目前,我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平衡,一些地区和市、县(市)规划机构不健全,规划管理不够规范,乡镇和村庄的规划管理还比较薄弱。通过制定《条例》,可以有效强化城乡规划的统筹管理,完善规划的决策机制,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促进城乡规划实施的规范化、有序化管理。

8.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以及农垦管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农垦管区,是指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域范围。
第三条 城市、镇、乡应当依法制定城市、镇、乡规划。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
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的农垦管区应当制定农垦管区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镇、自治区重点区域和重点镇以及贫困地区编制城乡规划。
第五条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宣传、服务和引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必要时,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派出规划管理分支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镇、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人防、地震、文物保护、园林绿化、市政管理、农垦、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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