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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2-14 17:02:33

A. 文物的保护管理

当代世界,保持民族文化特性,保护人类共同创造的文化遗产,是国际社会各个国家的共同要求。许多国家都为此而制定了保护文物的法律和法规,加强了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文物保护和管理是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国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教育和科学技术等手段,协调、处理文物保护与国家各部门、各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的关系,并通过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制止和防止人为的与自然力对文物的破坏和损害,达到保护文物的目的。 文物的保护管理,涉及社会不同职能的各个部门;文物的科学研究,涉及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的多种学科。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因此,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是一项系统的综合性的科学。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后33年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1961年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进行较大修改和补充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文物保护的对象、范围和处理各部门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文物保护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违法的责任,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有其自己的特点。文物的普查、复查和确定文物保护单位,是文物保护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和复查,掌握地上地下文物分布和保存的状况,以便进行科学鉴定,从而评定文物价值,区分文物等级和决定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在此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确定文物保护的目标重点和步骤,制定长远规划和短期计划。文物复查是定期反复进行的,以便于根据复查了解的新情况,取得的新成果,调整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文物保护的规划和计划。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把这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作为一项工作内容进行研究,在布局上作出合理安排,纳入各地区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加以保护。

B. 对文物保护有哪些合法建议

1、贯彻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精神,实现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计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通过调整和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管理体系。强化政府宏观管理职能和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提高全市文物工作的整体水平。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县、区各级领导的责任制加以考核,落实各区文保机构人员的定岗定编。加强专业队伍的建设,因地制宜引进文物保护管理、文物基础研究等方面的业务人才。县区财政建立专项文物保护经费,并逐年稳步增长。 2、建立公众参与的保障和激励机制。健全社会广泛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遗产保护。继续加强基层文保机构的工作,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网络,注重发挥以街道、社区为构架的基层业余文物保护组织的作用,形成各级各层次管理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紧密配合的良性运作机制。加强业余文物保护通讯员队伍建设,逐步完善《杭州市基层文物保护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拨出一定的专项资金,以“以奖代拨”的形式建立对业余文保员和对历史文化保护有贡献者的经济激励制度,建立市、区、街道(乡镇)文物保护网络,并对其运行的规律及时进行研究和总结。 3、充分利用全社会的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使用保护责任书》签订工作全部到位。强化文物使用单位的保护意识,解决当前历史文化保护中存在的社会公众参与主体不足,参与领域不深,参与的制度化和稳定性较低等问题,确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 4、建立半官方、半民间的保护团体及专门咨询机构——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对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评估、保护、维修及使用进行研究、咨询、监督和技术指导,并授予一定的法律权力,以作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及其环境的安全屏障。 5、通过研究,改革文物保护管理财政体制,市财政政策应向文物资源丰富和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倾斜,加大对各区、县(市)文物保护事业的扶持力度,将文物保护经费多用于基础工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和县市文物保护工作,以解决各地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平衡的现象,推动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均衡、可持续发展。 6、配合基本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为主,积极开展抢救性考古发掘,并对涉及城市建设的地段和半山、留下等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提前进行调查,为城市建设决策提供依据。

C. 中国文物的保护组织到新的建设规划中应注意哪些方面

1.城市建设、基本建设、村镇建设等部门要重视文物的保护工作,把文物作为新建设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来对待,采用各种不同的形式把它们组织到规划中去。中央关于文物工作“五纳入”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的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之中,因而,文物保护也是规划建设部门本身的职责。

2.文物保管部门首先应当把所在省、市、自治区、县、市区域内的古建筑目录,分别情况,把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情况提交给市镇规划、基本建设部门。特别是应该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经过批准之后,送交规划、建设部门,请他们考虑将其纳入新建设中加以保护。至于保护的方式、周围环境的保护以及如何开放参观游览的问题,都应与城镇规划、基本建设、旅游部门密切协作,共同研究妥善的保护办法。有许多的城镇规划、水利建设、铁路选线、矿山开采、厂址建设等部门,在进行规划设计之前,都到文物部门去索取资料,以便加以保护,纵或是无法原地保护时,也好早做搬迁或维护加固、工程技术设防等措施。

3.领导重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关键。目前,有一些领导同志,对文物的价值和情况不了解,需要我们做具体工作的同志,经常地把文物工作的情况,文物本身的价值向他们汇报。根据许多省市的经验,凡是这一工作做得好的,都得到了领导的重视,使工作得到了进展。

D. 文物保护规划属于法定规划吗

根据《全国重抄点文袭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第十三条: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年。位于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期限相一致。规划期内可根据要求分为近期、中期、远期。近期规划一般不超过5年,应优先解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亟待实施的保护项目。受不确定因素影响的规划措施可列入不定期实施计划,适时启动。

E. 有无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全国性立法

我国现代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动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1928年成立古物保存委员会。古物保存委员会是中国历史上由中央政府设立的第一个国家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蔡元培任主任委员。这一机构的设立与随后《中国古物存法》及其施行细则的颁布,开启了国家对文物实施保护与管理的历史。
1929年在北京成立民间学术研究机构,中国营造学社,朱启钤任社长,梁思成、刘敦桢分别担任法式、文献组的主任。学社从事古代建筑实例的调查、研究和测绘,以及文献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编辑出版《中国营造学社汇刊》,开始系统的运用现代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古建筑。1946年学社停止活动。中国营造学社为中国古代建筑史研究作出重大贡献。
1930年,当时的国民政府公布《古物保存法》共17条,对文物的含义、保存要求、文物的发掘等做了规定,1931年公布《施行细则》,共19条,增加了保护古建筑的内容。
1948年清华大学梁思成先生主持编写了《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共收入 22 个省、市的重要古建筑和石窟、雕塑等文物465处。《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是中国现代最早记载全国重要古建筑目录的专书,成为以后公布全国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编此简目的主要目的是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战及接管时,保护文物建筑之用。
以上为第一阶段,中国现代文物保护的开启与初步的探索阶段。
1950年建国之初,正是百废待兴之时,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即发布了保护文物古迹的政令。包括颁布《禁止珍贵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关于征集革命文物的命令》、《关于保护古建筑的批示》等。
1956年国务院开展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此后1981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近40万处,为发展我国文物事业奠定了基础。2004年4月,国务院又启动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1961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奠定了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础。同时,公布了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0处,实施了以命名"文物保护单位",来保护文物古迹的制度。2006年5月公布了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80处,现在共有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约7000余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约6万余处。
以上为第二阶段,新中国的文物保护的探索与初步发展阶段。
1977年10月,国家文物局颁发《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境定、管理办法》,我国开始实施文物出境鉴定制度。1989年2月,文化部发布了《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文化部又发布了《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首次24个历史文化名城,标志着历史古城保护制度的创立。截止2007年9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已达110座
1982年11月颁布《文物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该部法律分别于1992年、1997年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
1984年1月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和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此后我国一些相关法规中也都相应的规定的文物保护的内容。1989年12月颁布《城市规划法》,其中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城市新区开发应当避开地下文物古迹。
1985年1月,中国政府加入《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2006年11月,文化部公布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开始对世界遗产实施监测巡视制度。
1986年国务院确定将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较完整地保存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与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加以保护。现北京已公布历史文化保护区40处,浙江省历史文化保护区43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12处等。
1987年,中国有了首批"世界文化遗产"长城、故宫等,1987年和1990年泰山、黄山首批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1992年,九寨沟、黄龙、武陵源首批列入"世界自然遗产",1997年,我国首次有古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分别是平遥和丽江。2000年首次有村落"皖南古村落"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现在中国共有世界遗产33处,居世界第三位。
1989年10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明确了水下文物内涵和外延,对水下文物考古和文物保护做出了规定。
1997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即文物保护"五纳入"。
1997年3月,全国人大公布的新《刑法》,专节规定了妨害文物管理罪。新刑法规定了走私文物罪、盗窃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倒卖文物罪、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私出售或者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
200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针对新期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对文物保护管理做了全面规定,是我国文物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2003年5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文物保护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2003年11月及2005年9月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分两批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44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36个。
2005年12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通知确定自2006年起每年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为"全国文化遗产日"。
2006年9月国务院公布《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个单项行政法规。
2007年4月,国家在北京、内蒙古、河北、甘肃、陕西、山西、山东、宁夏等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全面展开长城资源调查。这是落实国家《长城保护工程(2005-2014年)总体工作方案》十年计划的第一步。
以上为第三个时期:改革开放之后的法制化保护与保护开改、综合治理的全面发展时期。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四项基本内容是: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等四项内容。

F. 办理项目核准时,发改委要求报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具体指什么

指规划条件不同。对于项目的具体表现形式也不同,新址项目参考的是《选址意见》,内项目自有土地容参考的是《自有土地规划条件》,各个城市的名称可能略有不同,这是北京。

请规划局出具规划意见,需要到规划局窗口或网站下载报关单,填写相关内容,这会告诉需要哪些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项目申请报告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6)文物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委员会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项目审批机关进行审批时,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招标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对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在进行审批审查时,应当适当征求社会意见。对特别重大项目可实行专家评价制度。

G. 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能够编制文物保护规划的单位有哪些

这个到国家文物局网站查啊,或者各省文物局的网站查啊,都有

H. 城市规划中文物保护紫线是什么意思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第六条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8)文物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委员会扩展阅读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I. 文物保护的“四有”和“五纳入”是什么

“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

“五纳入”:1997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文物保护,指的是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留物采取的一系列防止其受到损害的措施这个过程叫做文物保护。


(9)文物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委员会扩展阅读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最新数据,目前,我国登录不可移动文物近77万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2处。国家核定公布历史文化名城118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50处。目前,我国已拥有世界遗产41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9处,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项,世界自然遗产8项。

可移动文物是指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国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系统国有博物馆收藏文物2864万余件(组),还有大量文物收藏于其他国有单位和民间。

J. 文物保护五纳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

1997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把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进一步具体化。

“五纳入”是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的核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保护文物、发展博物馆事业的基本措施。“五纳入”的提出和贯彻,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5年来,许多地方积极贯彻落实“五纳入”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但在一些地方,对“五纳入”工作的贯彻落实还存在着不平衡。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实质是将文物保护紧密地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相结合,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相结合,明确文物保护和事业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应专门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文物比较丰富的地区在明确本地文物工作总体目标的同时,要分别提出文物维修项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文物保护和利用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

二、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对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特殊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应当作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乡建设中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在项目审批前要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

三,要研究、探索科学的保护手段和保护方式,加强对大遗址的保护。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考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区等大遗址的保护发展规划,对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要切实加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必须包括文物保护的内容。规划中应当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埋葬密集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各地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

四、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按照《文物保护法》和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五、为支持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对困难地区的重点文物保护及维修等项目给予专项补助。文物丰富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文物保护工作。

六、为拓宽文物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文化经济政策及财税优惠政策(详见国发〔2000〕41号),并结合当地文物开发利用情况,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吸引社会资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七、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中心工作是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凝聚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事业。为此,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文物保护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努力促进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职能,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八、中央政府已建立国家文物保护部际协调会议制度,由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建设、文化、海关、税务、环保、工商、林业、旅游、宗教、文物等相关部门组成。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制度或文物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九、把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除指定专人分管文物工作外,还应将文物保护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内容之一。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定期对“五纳入”工作的先进地方进行表彰。对于各地方出现的损害文物事件,除应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外,同时应追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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