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口市秀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海口市秀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1月1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城市公版共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代权建,投资策划、咨询、包装和招商,土地整理开发和利用,区域开发,河海综合治理,防洪堤及码头工程,自有房屋租赁,基础设施租赁以及公用设施项目开发经营,市场建设开发服务,建筑材料经营,房地产开发及经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物业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等。
法定代表人:苏前州
成立时间:2009-01-13
注册资本:38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60100000149467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29号海秀商城五楼
2. 海口市将建设的一家医院,总用地102.52亩,设床位500个,是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发展越来越好。在交通方面,交通系统越来越完善,人们出行越来越方便。在教育方面,高校数量在逐渐增加,科教能力得到一定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接受高等教育。在医疗体系方面,如今仍然有看病难的情况,医疗体系不是那么的完善,还有很大提升空间。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在逐渐完善医疗体系,开始新建医院。
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江东院区将规划设置床位500个,建设医疗综合楼、妇幼保健综合楼、科教综合楼、地下室和室外工程等五大部分。其中妇幼保健综合楼包含门诊,医技,住院和保健,共用四层裙房,裙房上有两栋塔楼,其中住院楼17层,保健楼12层。 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江东院区计划2020年11月份开工建设,10月份前完成土地征收,项目总投资约11.18亿元,建成后,将填补江东妇幼保健院的空白,完善了江东的卫生设施。
3. 海口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规范建筑面积计算 入户花园计算方法明确
2010年08月31日
海口出台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阳台、露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等面积计算方法明确
计算建筑面积有了标准
为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和开发建设行为,以适应国际旅游岛和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建设,海口市规划局根据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并结合海口实际,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对建筑物阳台、露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凸台、层高等的面积明确了计算办法。
根据《规则》,建筑物阳台、露台进深不大于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超出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进深和面宽均不大于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超出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突出外墙的凸窗窗台高度大于0.4米,窗高小于2.2米,且突出外墙面尺寸不大于0.6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尺寸任何一项的,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居住类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层高一般不得大于3.3米,大于3.3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类建筑(含写字楼)层高一般不得大于4.8米,大于4.8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商业类建筑(含酒店和商业用房)层高一般不得大于5.1米,大于5.1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4. 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发展本市旅游房地产业,规范产权式酒店管理,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登记、经营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本办法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通过购买或受让等方式取得产权式酒店可分割转让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酒店产权人,是指基于开发建设或转让等方式取得除已分割进行销售的客房外酒店其他客房、配套用房及设施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销售、房屋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土地出让、土地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规划报建审批管理等工作。
市市政市容、工商、税务、旅游、公安、卫生、价格、环保、质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产权式酒店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产权式酒店应当在旅游度假区、景观区、文化风景区和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建设,开发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第六条 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标明产权式酒店。
第七条 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金融办公用地可兼容建设产权式酒店,用地性质和年限可以不变。
第八条 产权式酒店应按不低于三星级酒店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占建筑总面积的16%以上。
产权式酒店交付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的相应星级标准进行统一装修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经工程质量、消防、规划、人防、园林、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整体验收合格。未经整体验收或整体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产权式酒店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委托房屋测绘单位对预售房屋进行预测绘,出具测绘报告书,并以电子件形式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房屋测绘单位应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及设计方案出具预售房屋的测绘报告书。
预售房屋的测绘报告书应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房号及套内建筑面积,共有部分的名称、范围及建筑面积等。
第十条 产权式酒店客房按套、间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销(预)售。
建设单位应按装修后的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预)售产权式酒店客房,不得按建筑面积计价销(预)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售前,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标明销(预)售客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客房房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分割销(预)售产权式酒店客房应当与客房购买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客房及共有部分翻新维护责任和费用承担、退出和回购、违约责任等以及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内容。
产权式酒店的建设单位、酒店产权人、客房产权人之间涉及房屋销售、地役权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应以合同方式约定明确,以避免产生纠纷。凡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相关义务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据与购房人(客房产权人)签订的包含地役权条款的客房买卖合同,取得对客房产权人客房的地役权。
基于包含地役权条款的客房买卖合同设立的地役权自客房买卖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四条 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权式酒店的客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向合同双方当事人推广使用。
第十五条 客房产权人对酒店中下列满足居住基本需求的配套用房及设施等法定共有部分享有无偿使用权:门厅(或独立门厅)、大厅、外墙面、楼梯间(井)、电梯间(井)、电梯机房、通道、管理井、垃圾道、设备房、水箱间、物业管理用房、值班警卫室等。
客房产权人可与酒店产权人约定酒店下列专有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的优惠有偿使用权:餐饮用房、商场、会议用房、娱乐用房、文体用房、室内(外)游泳池、室内车库和车位等。
第十六条 酒店产权人不得将除已分割销售客房外的配套用房及设施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
第十七条 酒店产权人、客房产权人应当按规划用途使用和经营管理酒店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割进行销售的客房按套内建筑面积分割登记;其他按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分割销售的酒店配套用房及设施等专有部分按建筑面积统一登记,并标明不得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
产权式酒店的法定共有部分,其产权共有情况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 客房产权人在办理客房产权登记后,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装修后的套、间等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预)售的客房;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酒店产权人将不得分割销售的配套用房及设施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根据前款规定不予办理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按本办法的规定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分割转让客房的酒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按本办法办理客房产权登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整改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按本办法办理客房产权登记。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投入经营使用且未分割销售客房的酒店,或本办法颁布后,在已投入经营使用的非产权式酒店的用地上进行客房扩建的,不适用本办法,即不得再按本办法分割销售其酒店客房;分割销售的,不予办理客房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5.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房屋维修建设公司
一、职责调整
(一)下放的职责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管理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整治、计划生育、文明施工等)的管理事项”等权项下放给各区履行。 (二)划入的职责 1. 由原市建设局划入本部门职责:建筑(市政)建设管理、建设工程拆迁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建筑抗震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档案管理。 2. 由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划入本部门职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房产行业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房屋档案管理;公房维修、拆迁、改建和经营管理;接管、代管房屋和全市危房管理。 (三)增加的职责 1.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下放的“三级建筑企业资质许可”等6项事项。 2. 推进建筑节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3.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筑工程、道路桥梁)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工作。
编辑本段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市政(建筑)建设、房屋拆迁、建筑市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制定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推广行业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负责本市建设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三)负责组织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并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负责本市房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市场监测。 (四)负责本市房屋登记、房屋面积测绘的管理;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管。 (五)负责本市异产毗连房屋及危险房屋的管理;负责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管。 (六)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位住房基金、商品房预售款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负责查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道路桥梁建设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道路桥梁)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工作;负责办理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道路桥梁)的工程设计变更技术审查工作;组织政府投资项目(道路桥梁)的竣工总验收工作。 (八)负责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评估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公示、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负责颁发拆迁许可证、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管;负责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调解和行政复议工作等。 (九)负责建筑市场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工作;负责监督建筑市场法规的执行情况;受理和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负责文明、安全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管理;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对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图纸审查、检测、构件和材料生产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办理建筑业资质审批和备案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管理工作;指导本市建筑行业协会及各项评优工作。 (十)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审查、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工程招投标的资格条件、程序、标准和原则方法进行审查;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实施监督。 (十一)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建设标准定额的贯彻实施;组织编制本市建设工程各类计价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工作;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负责对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二)指导全市房屋和建设档案管理。负责指导本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档工作,参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负责本市住房和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库的管理;负责对本市房屋和建设工程档案进行监督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工程档案归档报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四)指导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编辑本段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 12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和党群、机关工会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市人事部门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负责拟定本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承担本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报备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拆迁管理有关工作。 (四)总工办 负责拟定城市发展阶段性建设目标;组织编制年度城乡建设方案;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参与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工作;推广行业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道路桥梁、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竣工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工作;指导房屋和建设档案、造价咨询等信息管理。 (五)市政项目管理处 负责指导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道路桥梁)建设工作;负责办理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道路桥梁)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道路桥梁)的工程设计变更技术审查工作;组织政府投资项目(道路桥梁)的竣工总验收工作。 (六)住房保障处(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负责组织编制本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负责公布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及供应计划,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负责本市职工集资建房的管理;负责组织拟订本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负责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管理;负责本市出售公有住房的管理;负责指导各区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国家房屋政策和涉及保障性住房的统计管理工作;承担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七)房产管理处 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房屋登记及房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房屋面积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管理监督;负责对本市危险房屋、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负责本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管理监督;依法查处涉及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涉及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相关统计分析及编报工作。 (八)市场管理处 负责本市房地产市场监测;负责本市商品房预(销)售和存量房交易、租赁管理;负责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及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指导各区及局下属单位的房产市场管理业务;负责查处房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物业管理处 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市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选聘和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优秀住宅小区(大厦)的考核、考评工作;指导各区房管部门依法开展辖区物业管理工作。 (十)资金管理处 拟定本市房屋维修资金和单位住房基金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单位维修资金的收缴、归集、使用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单位住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工作。 (十一)建筑工程管理处(建筑抗震管理办公室) 负责本市建筑业资质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及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取得施工许可后的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建设施工行为;负责本市建设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管理工作;指导本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建筑行业协会工作。 (十二)招标投标管理处 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对工程招投标的资格条件、程序、标准和原则方法进行审查;负责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编辑本段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50名,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5名。其中:正副局长5名,总工程师1名,办公室8名(含工勤人员5名),组织人事处4名,政策法规处、总工办、市政项目管理处各3名,住房保障处、房产管理处、市场管理处、物业管理处、资金管理处、建筑工程管理处、招标投标管理处各4名。 (二)领导职数 正副局长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24名,其中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各3名,政策法规处、总工办、市政项目管理处各1名,住房保障处3名,房产管理处、市场管理处、物业管理处、资金管理处、建筑工程管理处、招标投标管理处各2名。 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编辑本段五、其他事项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市政管理局参与。 (二)所属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1]
6. 海南海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好还是海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好
你问的是“海口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城建)”还是“海口市城市建设版投资有限公司(权简称城投)”?这两家企业都是海口市国有企业,性质类似。城建成立时间早,由很多公司合并而成,城投时间成立较晚。
海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海南省国有企业,归海南省国资委管理,级别比海口市的高。这家企业是施工单位。城投、城建是项目单位。
具体哪个好,要看岗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