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云南省是否有文件说明那些工程不需要强制进行监理
这个不需要监理的项目,国家下的文件,各省不可能在这方面调整。剩下的强制监理是建筑法定的,各省不会更改
2. 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介绍
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成立于1994年7月,本协会是由在云南省境内从事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版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权的行业社团组织。其业务主管部门是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协会同时接受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 云南省公路建设安全监督办法有哪些规定
云南省公路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云南省公路建设安全管理的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建
设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建设安全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
部门或其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
是指从事公路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和其他与公路施工安全有关的
单位。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负责对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
指导工作。
省交通厅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省交通厅直管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州(市)
、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所
属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应当具备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内,按照项目隶属原则将保证施工
安全的有关资料报送至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后续工程增加从业单位时应
当及时报审。
第六条
建设单位报审的保证施工安全的有关资料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公路建设开工安全条件达标通知书;
(二)项目审批文件;
(三)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招投标文件中是否执
行了不低于投标价
1
%的安全生产费用报价,以及拟使用此项费用的计划;
(四)从业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分管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针对项目工程特点和所处区域,重点分析各合同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或
部位(施工中的一般规定、施工准备控制及个体防护除外)
,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六)
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以上第(三)至第(五)项内容符合性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监督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上报的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
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在开工安全条件达标通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
件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待符合条件后,申请人重新报送有关材料。
第八条
从业单位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
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4.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5号25号公告是什么内容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5号内容】参考如下:
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外入滇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各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外建筑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在滇从事建筑活动应单独或者联合省内企业在滇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设立独立核算法人的企业,须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新成立的企业达到一定级别资质标准的,原则上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资质。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长期在滇从业或每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在三项以上的,应单独或者联合省内企业在滇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按照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资质检查。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在滇超过三年的,应转为独立法人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在云南省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具有满足标准数量的固定在岗注册执业人员。
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以及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和固定联系电话以及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专职代理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告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或现场勘察、核实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必须按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滇备案后,再到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得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七条 省外企业办理入滇备案,应一次性报送、出示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进行的资料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根据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现场勘察、核实。
(一)省外施工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一)
(二)省外监理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二)
(三)省外检测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三)
(四)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四)
(五)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五)
(六)省外招标代理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六)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七条要求审查合格后,颁发《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自行失效,单项备案的证书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如需继续开展相关业务,应重新办理备案。
第九条 省外企业取得了《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书》后,一年内在滇未承接工程项目的,期满后,其备案证书自行失效,在之后一年内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5.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网网址是多少
帮你在网上找了一下,你看这张图片的内容宿仇书你需要的。
希望能够帮到你。
6. 云南省建设厅监理工程师证取消了吗
没有吧,今年还有考试呢。。。如果想要更详细的了解可以可以点击我的头像关注,那里有专业的老师解答问题,希望能帮到你。
7.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网站
谁能用我的身份证帮我直接申请一个备案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