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城乡建设 > 重庆市总体城乡规划

重庆市总体城乡规划

发布时间:2021-02-16 22:59:07

A. 重庆市城区面积

重庆主城区,即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中所称的都市区,范围包括渝中区、大版渡口区、江权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行政区域,幅员面积5472.68k㎡。都市区是国家中心城市的核心载体,是全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金融中心。

B. 哪里有《重庆市一小时经济圈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重庆市政府信息网

C.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总体规划(2004 2020)(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图)

万州高笋塘就有,涪陵的规划也应该在高笋塘啊。

D. 重庆未来城市发展规划

重庆今后将是一座怎样的“城”?在昨天的2006年第四季度市情报告会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描绘了这样一幅图景:一个以主城为核心的大都市,一个由区域中心城市组成的大经济圈,一个绵延不绝、与成都势成呼应的西部大城市群。
报告会上,黄奇帆首先向来自国外驻渝领事机构、在渝外资企业和投资机构、商会和市有关部门的代表们通报了目前我市社会经济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并向他们介绍了未来5年我市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总体思路与具体规划。
未来重庆的城市结构和布局,被黄奇帆归纳为“五大”:大都市、大经济圈、大城市群,以及纵贯期间的大交通,和与目前截然相反的“大城市带小农村”格局。
黄奇帆说,未来的重庆主城规划面积为2500平方公里,除去约1500平方公里不适合城市建设的“山山水水”外,剩下的区域将在2020年前后以12个城市组团的方式,形成一个集聚800万常住人口、200万流动人口的国家级大都市,同时也是中西部最大的城市。
以主城为圆心,1小时高速公路里程半径内,则将是一个由主城和区域中心城市共同组成的大型城市经济圈。在这一区域,1600万常住人口中有近八成是城市人口。未来重庆约80%的工业销售值将在这里产生。
围绕这个大经济圈的,将是一个包括15个中心城市的、绵延整个重庆的城市群带。加上成都及其周边城市,届时成渝沿线将出现一个由35个城市组成的庞大的西部城市集群。不断蔓延中的高速公路、铁路、高等级公路网络,则将是连接这一庞大集群的“神经”和“血管”。
“今后,重庆市城市人口的比例将在70%以上,形成2—3个城市人口帮带一个农村人口的局面。”黄奇帆表示,这是一个十分理想的城乡一体化格局,而重庆的社会经济发展也将因之进入另一番境界。

E. 重庆市长寿阳鹤村总体规划在什么时候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长寿区城乡总体规划(2013年编制)》的批复

长寿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报批长寿区城乡总体规划(2013年编制)的请示》(长寿府文﹝2013﹞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重庆市长寿区城乡总体规划(2013年编制)》(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长寿区是国家重要的石油及天然气化工基地,重庆市城市发展新区中的新型制造业基地、都市农业基地和休闲旅游区,区域性物流中心。实施《总体规划》要以人为本,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提高城镇居民素质和生活质量。要优化城镇布局,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把长寿城区作为城镇化主要载体,促进功能组团、镇的合理分工、功能互补、协同发展。要保护好生态资源,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把长寿区建成宜居宜业的山水园林城市。
三、科学引导城乡空间布局。要按照五大功能区战略布局的要求,立足长寿区功能定位,在全域范围内合理分布产业要素和人口。至2025年,全区常住人口98.26万人,其中城镇人口67.92万人,城镇化率达到70%左右。全域城镇建设用地规模106.3平方公里,形成长寿城区(包括中心城区和长寿经开区两部分),长寿湖、葛兰、云台、新市4个中心镇,邻封、但渡等9个一般镇的“城区/镇”的城镇体系等级结构。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至2025年,长寿城区城市人口54万人(其中中心城区45万人、长寿经开区9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89.5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城区39.5平方公里,长寿经开区50平方公里),形成“一心两片”的城市空间结构。“一心”,即菩提山、牛心山为主体的城市绿心;“两片”,即承担城市综合职能的中心城区和以工业发展为主要职能的长寿经开区。要积极引导产业与城市人口分布,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与人口过度积聚。
五、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体系。要统筹城乡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长寿区与主城区交通的一体化进程,建立公路、铁路、水运相协调的城乡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城市道路网布局,形成由快速路、主次干道和支路构成的功能明确、级配合理的城市路网体系。坚持公交优先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客运服务系统。重视镇乡村交通建设,规划建设镇乡村客运站。要统筹规划和建设城乡给水、排水、污水、燃气、通信、电力和固废垃圾处理设施,逐步建成覆盖全域的市政基础设施。要充分重视防灾工作,建立防洪、抗震、地灾、气象灾害、危险品防护、消防、人防等城乡综合防灾体系。
六、注重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减少城乡建设对自然的干扰和损害,实现水环境、大气环境、固废处理、噪音污染治理的各项环境保护目标,改善环境质量。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和环境容量,按规定对生态保护区域进行管制,包括长寿湖等风景名胜区、楠木院等各级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连片区域、铜锣山和明月山“四山”管制区及因灾害原因设立的特别管制区等区域。
七、提高城乡人居环境水平。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城乡均衡化。按照承担全域综合服务中心的职能要求,在长寿城区布局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医疗、社会福利、文化和体育活动设施。按照区域综合服务中心的要求,在各镇布局义务教育、卫生院、社会福利等设施。立足满足农村生产生活基本服务的要求,在中心村布局卫生室、小学等设施。
八、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妥善处理城乡建设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桓侯宫和周恩来题词纪念亭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东汉崖墓群和东林寺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认真做好三道拐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保护。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长寿区城乡建设、发展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涉及城乡空间发展和建设的规划以及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长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公布《总体规划》,加强《总体规划》的宣传,强化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规划的意识;要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内容和建设时序;依法对规划区范围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区级规划管理权不得分解下放;统筹区内各单位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共同努力,把长寿区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你区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保持其稳定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市规划局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2日

F. 求《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应该是还没有实施细则的,只有《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上网可以找的到,现在又有了一些修改了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2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0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有序的发展,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工作制度。”
二、删除第十条第五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中的“主城”均修改为“城市规划区”。
四、在第三十条第(四)项中,删除“规费”二字,即将“……完善有关规费手续后”修改为“……完善有关手续后”。
五、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分别修改为:
(一)在《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二千五百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二)城市规划区外的机场规划发展控制区,机场净空及通信台站和城市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六、删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第八十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八、条文中所有的“区、县(市)”均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G. 2010年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2010年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审议。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将其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执法机构行使。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分级编制和分级审批制度;城乡规划的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和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放线验线、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等规划工作制度。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条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开展规划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三条 本市的城乡总体规划分为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市域范围,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为制定依据;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该区县(自治县)域范围,以市城乡总体规划为制定依据。

城乡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乡村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城乡规划建设用地、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及各类专项规划等。

第十四条 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应制定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区外的镇,应制定镇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是否制定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乡总体规划及其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和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上报审批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六条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还应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七条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涉及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其他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完善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规划区内的城镇建设用地应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地下空间的规划内容。

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因总体规划发生变更,导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发生改变的,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规划审批机关认为确需修改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一般技术性内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规划,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城镇建设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主城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原程序和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需要制定乡规划、村规划的区域。其中,主城区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乡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村规划应当依据镇总体规划或乡规划编制。

制定乡规划、村规划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符合公路、河道、电力、电信、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村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修改乡规划和村规划,按原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加强空间发展战略、城市设计、城乡风貌特色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四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气象、地震、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五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和批准城乡规划前,应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承担。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承接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H. 城乡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即改变目前城乡规划分割、建设分治的状况,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统一纳入政府宏观规划,协调城乡发展,促进城乡联动,实现共同繁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统一编制城乡规划,促进城镇有序发展,农民梯度转移。远景设计院指出其主要包括:统筹城乡产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统筹城乡用地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住宅、农业与生态用地;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构建完善的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尤其要在农村地区缺乏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情况下,政府要调动和引导各方面的力量着力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运输、电力、电信、商业网点设施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使乡村联系城市的硬件设施得到尽快改善。优先发展社会共享型基础设施,扩大基础设施的服务范围、服务领域和受益对象,让农民也能分享城市基础设施。
二是统筹城乡产业发展。以工业化支撑城市化,以城市化提升工业化,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建立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发展机制,加快现代农业和现代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工业向城镇工业园区集中,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促进土地向规模农户集中,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促进城市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提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三是统筹城乡管理制度。突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纠正体制上和政策上的城市偏向,消除计划经济体制的残留影响,保护农民利益,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就业制度、户籍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土地征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给农村居民平等的发展机会、完整的财产权利和自由的发展空间,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是统筹城乡收入分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改变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城市偏向,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降低农业税负,创造条件尽快取消农业税,加大对“三农”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建立城乡一体的财政支出体制,将农村交通、环保、生态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都列入政府财政支出范围。

阅读全文

与重庆市总体城乡规划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