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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17 06:59:55

Ⅰ 从哪些方面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求答案

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既不利于保障民生,也不利于通过稳定消费预期、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从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健全制度等方面,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体地说,就是要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批复8省市试点方案的要求,继续推进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同时再选择部分省市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研究个人账户资金的投资运营办法,逐步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初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今年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逐步将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学生、儿童等非从业城镇居民。同时,继续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制度建设。
二是着力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不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使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逐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完善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公共基金的监管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逐步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严格执行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确保基金安全。加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监管。
三是认真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加快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今年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将以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同时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煤矿企业参保成果,继续做好制造业、商贸餐饮业农民工参保工作,力争到2007年底实现多数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600万。劳动保障部门将抓紧研究制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试点。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标准,严格加强土地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征地时主要和优先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资金没有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原则上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四是加快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照中央的部署,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低保对象范围和标准,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继续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巩固应保尽保、推进分类施保、强化动态管理。在巩固既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农村医疗救助,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助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深入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认真落实供养资金,着力解决好五保老人住房、医疗问题,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
五是继续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2007年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安排2019亿元,比上年增加247亿元。地方各级财政也将增加这方面的投入。(国研室提供)

Ⅱ 如何解读保障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初版步形成了综合性的社会权救助体系,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社会保障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结合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现状和未来发展的目标,未来十年里,我国完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应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基本原则,加强制度建设,使社会救助制度在应对经济社会风险和保障基本民生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Ⅲ 如何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把社会保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把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突出位置,公共财政支出更多地向社会保障领域倾斜,推动实现人民群众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第二,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基本国情,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遵循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根据城乡、区域不平衡的特点和不同人群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政策和待遇标准。

第三,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根据城镇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形势,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共济能力,使社会保障覆盖人数成倍增长。

第四,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以缴费型社会保险制度为主体、以非缴费型福利项目为补充,建立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与缴费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就业,多劳多得,早缴费、多缴费、连续缴费、长期缴费。

第五,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注重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坚持统筹城乡、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配套推进,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经验,由点及面,渐次推进改革,充分考虑促进事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3)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研究扩展阅读:

社保体系的作用

一、维护稳定

不言而喻,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减少社会动荡的“稳定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降低城乡居民生存风险、促进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城乡居民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生存风险,如失业的风险、疾病的风险、养老保障的风险等,而这种风险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

这是因为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大量农业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随之而来的是出现了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农民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其收入得不到保障,加之农村医疗条件本来就差,农民缺医少药、看不起病的问题在相当多的地方还非常突出,低收入人口仅能勉强解决温饱问题。

这些人抵御上述风险的能力十分脆弱,时刻游离于绝对贫困人口的边缘。这些问题若不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民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二、促进公平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非常行之有效的一部“调节器”。

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性质来说,它应该是覆盖城乡居民的普惠性的一种社会制度,即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应该是保障对象。因此,覆盖城乡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可以保障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都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通过筹集资金,对于城乡居民中低收入基于生活所必需的帮助,在他们年老、疾病、失业等情况发生时提供保障,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均进行了再分配,缩小了贫富差距,促进了社会公平,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充分发挥其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功能。

三、满足需求

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功能。社会保障通常被称为社会的安全网或社会减震器,国家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保障城乡居民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使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城乡居民有生活来源,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需要,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稳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新闻网-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Ⅳ 要一篇“建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的论文

一是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批复8省市试点方案的要求,继续推进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同时再选择部分省市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研究个人账户资金的投资运营办法,逐步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初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今年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逐步将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学生、儿童等非从业城镇居民。同时,继续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制度建设。 二是着力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不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使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逐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完善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公共基金的监管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逐步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严格执行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确保基金安全。加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监管。 三是认真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加快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今年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将以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同时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煤矿企业参保成果,继续做好制造业、商贸餐饮业农民工参保工作,力争到2007年底实现多数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600万。劳动保障部门将抓紧研究制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试点。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标准,严格加强土地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征地时主要和优先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资金没有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原则上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四是加快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照中央的部署,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低保对象范围和标准,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继续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巩固应保尽保、推进分类施保、强化动态管理。在巩固既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农村医疗救助,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助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深入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认真落实供养资金,着力解决好五保老人住房、医疗问题,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 五是继续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

Ⅳ 如何推进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调研报告

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基本保障部分和补充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补充保障部分,其中社会保险是基本保障的主体和核心部分。《决定》强调要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明确了以下改革重点:
第一,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目前,我国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是第一支柱,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在未来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加快的新形势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着力点要逐步转向城乡统筹发展,重点是推进制度整合和待遇衔接,努力消除城乡制度上的差异,逐步缩小待遇标准上的差距。
第二,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和宝贵经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整合发展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模式,探索建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公平性为重点,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有效方式,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第三,积极发展补充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社会保险和各类商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三支柱。《决定》特别提出,要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随着我国快速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社会服务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让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安度晚年,必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更好满足老年人特殊的服务保障需求。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室等老年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老年护理、保健等老年服务产业。

Ⅵ 如何加紧建立形成体系完备,部门联动,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

加强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事关长远,事关社会稳定。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社会救助体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不断探索,不断完善,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一)整合政策资源,建立切实有效的协调机制

1、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作。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保证。一是各级政府应成立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其职责主要是统一政策,协调步伐,全面管理与监督社会救助工作。二是应建立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多边救助机制,加强相关部门、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的沟通与合作,定期交流信息,协商救助行动,逐步形成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的长效工作机制,以有效整合各种社会救助资源,形成强大的整体推进合力。在乡镇办建立公共服务中心,建立统一的服务工作平台,并依托这一中心搞好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查、申报、资金发放等工作,避免多头申报、多头救助、缺失救助,实现救助项目互补和救助效能最大化。着力推进救助信息化,建立救助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要动员党政、媒体和社会组织等方面力量,通过纪检、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健康发展。

2、搞好社会救助体系各项制度间的衔接配套

社会救助体系内容丰富,要素较多,头绪复杂,涉及面广,必须统筹考虑,整体设计,侧重提升制度的整体效能,应重点在两个层次上做好衔接配套:一是对各单项救助制度进行必要的整合和规范,使各项救助制度相互衔接,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体系的整体效能。二是推进社会救助体系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就业再就业、扶贫开发等制度间的衔接配套。要进一步搞好与就业、扶贫、住房、医疗等政策的衔接。民政、劳动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分类管理,强化动态管理;劳动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扶贫部门在工作中重点吸收享受低保待遇的特困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参加项目带动和就业,并提供免费技术培训,加强与其他惠农政策的衔接,通过扶持,帮助救助对象摆脱贫困,走上生活自立之路。民政、劳动、卫生部门要在定点医院设立保险、合作医疗、医疗救助“三办合一”窗口,全部采取集中垫付补偿金、救助金,事后统一结算,既减少各部门工作量,又方便困难群众。

3、简化程序,方便救助对象

在低保金发放上,要将发放的程序尽量简化,并通过银行系统给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给低保对象本人,减少中间环节。

在城乡医疗救助方面,一是缩短办理时限。根据救助对象难以垫付医疗费用的实际困难,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只要经民政部门授权的定点医疗机构核定,就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核报医疗救助费。二是改进资金结算办法。第一,建立定点医院垫付机制。各市县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调与配合,由定点医院垫付医疗额度内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出院时只支付个人自付部分,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的费用。第二,对按规定转诊救助对象简化手续。对按规定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就医后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费用的补助,必要时可预付部分救助金。第三,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实现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共享,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三是设立多种灵活便民措施。通过发放一定限额的救助卡,建立平价药店等方式方便救助对象日常门诊与购药。救助对象凭医疗救助卡、低保金领取证或医疗救助证及身份证即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在救助卡所限定金额内救助,超出限额由救助对象自付,救助卡内金额可跨年度和户内对象之间调剂使用。

Ⅶ 在赶写论文,题目是社会转型视野中的社会救助工作思考,不知道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求帮忙,O(∩_∩)O谢谢

这个选题还可以啊,关键是你怎么写好这个选题,多查些资料和实例,转型中的困难和前景等等。

近年来,十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坚持把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十堰的大事来抓,不断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强化措施,初步建立了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灾民救助为基础,以医疗、临时救助为补充,以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城乡困难群众得到了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救助,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十堰市社会救助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1、农村低保实现从无到有制度化。全市农村低保工作起步于2007年,由定期定量救助整体过渡形成农村低保制度。初始保障人口9.6万人,月人平补助30元。自2008年以来,全市连续三年扩大农村低保保障规模,并适时提高了补助水平。到2010年底,全市农村低保对象由9.6万人扩大到24.3万人,增长了2.5倍,占全市农业总人口的10%;月人均补助由30元提高到62元;年资金发放总量由6400万元增至1.6亿元,增长近3倍,基本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常态制度化的低标准、广覆盖预期目标。

2、城市低保实现应保尽保规范化。全市城市低保制度从1997年开始启动建立,经多次扩面和清理工作,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自2008年以来,全市城市低保对象稳定在9万人左右,占非农业人口的10%;月均补助由117元提高到144元,增长23%;年资金发放总量由1.4亿元增加到近1.8亿元,增长28%。在低保金的管理和发放方面,建立了分类施保、临时物价补贴、补助金银行代发、补助标准自然增长等机制,基本实现了规范运行、动态管理的应保尽保。

3、五保供养实现集散结合标准化。全市纳入五保供养政策保障对象29103人,现有农村中心福利院174所,床位15349张,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15221人,集中供养率52.3%。对分散供养对象,采取居家供养、亲友寄养和签订供养协议等方式,使散居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较好照顾。同时,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2008年的每人每年1500元和1000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年2100元和1600元,增幅分别达到40%和60%。2008年以来,全市累计发放五保供养资金1.19亿元,基本实现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标施保。

4、医疗救助实现及时补缺人性化。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始建于2005年,经过多次调整和完善,基本形成了一次性大病比例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加居民医保、资助参加新农合和定点医院优惠减免的“五位一体”救助和服务体系。2008年以来,全市累计筹措城乡特困医疗救助资金1.08亿元,发放8982万元,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参保参合66万人次,参合参保率达到100%;实施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4.8万人次;大病救助全面取消了病种限制,降低了起付线,城区救助封顶线已由初始年份的3000元提高到8000元,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5、救灾减灾实现协同联动科学化。自2008年到2010年期间,全市共有644.8万人次遭受各类自然灾害影响,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89万人次,倒塌房屋14061户38570间,农作物受灾541.1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9亿元。在开展减灾救灾工作中,全市不断加强救灾减灾体制、机制建设,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流程及预案,建成了一批救灾物资仓库,自然灾害应对能力逐年提高。三年来,全市累计筹措发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1.89亿元,对79.16万人次的灾民实施了生活和医疗救济,恢复倒塌房屋38570间,实施危房改造工程3942户,有效保障了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灾区社会稳定。

6、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互动常态化。自2008年以来,全市坚持“文明救助、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接待和劝导流浪乞讨人员28800人,实施生活救助和送返救助23360人。同时,加大了对流浪儿童和病患人员的救助保护力度,累计救助流浪未成年人3894人次,精神病人、危重病人和传染病人310人。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站)项目正在建设之中,即将竣工投入使用。

二、加强十堰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做法

1、建制度,力促社会救助与时代发展同步。市委、市政府把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作为夯实社会救助工作前提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执的基本要求,及时研究和制定社会救助工作政策保障依据,先后出台了《关于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十堰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全面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关于将符合条件的特困失地农民纳入城乡救助保障范围的通知》、《关于规范城乡贫困群众大病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十堰市市级城乡贫困群众临时<特别>救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同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均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社会救助文件和管理制度,这些社会救助制度互通、互联、互补,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编织了一张广覆盖、有效能的社会救助网络。

2、增投入,力促社会救助与民生需求合拍。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把增加资金投入作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保障,最大限度满足救助对象的基本需求。2008—2010年,全市筹措社会救助资金总额 13.28亿元,其中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达 11.47亿元,占总量的86%,市县两级政府安排1.81亿元,占总量的14%。其中2010年全市社会救助资金总量达4.98亿元,比2008年3.58亿元增幅40%。同时,2008年以来,市县两级政府连续四年把城乡低保(包括困难失地农民救助)、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福利院建设等工作,作为硬性指标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公开向全市人民承诺,并逐一兑现落实,累计投入办实事资金4800余万元。

3、抓规范,力促社会救助与公平正义相伴。以规范管理促进社会救助结果的公正,切实提高救助对象保障质量。全市对申请农村和城市低保的对象,按照村(居)、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三级评审和村(居)、县级民政部门“两次公示”的程序进行,通过“入户调查、收入核实、民主评议”三个环节进行把关。对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操作;对分散供养对象,发证到人,与监护人签订监护责任书,落实责任。同时,在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施保基础上,通过建立限期保障制度、公益劳动制度、优先就业培训制度、低保对象常年公示制度,采取抽查制、举报制、电脑核准、入户调查等办法,加强对城乡低保的监管,确保了社会救助政策在落实中的公开透明和公平正义。如在城市低保工作方面,全市有9个县市区获省A级规范化管理荣誉称号。

4、促合作,力促社会救助与公共服务联动。在实施社会救助过程中,建立了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的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机制,形成了“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补助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审计、监察部门监督”的发放模式,实行低保对象专户专折,银行免收入户费,资金直达低保对象个人账户,提高了兑付实效。建立了卫生、教育、司法、劳动保障、扶贫、供电供水、慈善等部门多渠道、多领域的救助格局,有力缓解了困难群众的医疗、入学、住房等生产生活方面的经济负担,取得较好成效。

三、推进十堰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补助水平偏低,城乡反差较大。从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上看,全市实际保障水平尚不足全省平均水平。全市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144元,比全省平均水平163元低19元,在全省17个市州中排名第11位;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62元,比全省平均水平66元低4元,在全省17个市州中排名第10位。同时,城乡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城市低保标准为每月28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年800元,平均每月66.7元,且只是参照标准,城乡低保标准相差4.19倍。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144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仅62元,城乡低保对象补助相差2.3倍。

2、筹资渠道单一,对上依赖较强。全市社会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特别是对中央和省的依赖程度较高,渠道单一,在挖掘社会资源、拓展筹资渠道方面明显不足,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尚未建立。以2010年为例,全市城市低保资金总量1.91亿元,其中,中央和省政府补助资金达到1.72亿元,占总量的90%。地方配套市、县两级配套1963万元,仅占资金总量的10%;全市农村低保资金总量1.75亿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1.57亿元,占总量的89%,地方配套资金1852万元,仅占总量的11%。同时,在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下,因县级财政底子薄、财力弱,市级财政又无法给予补助,存在部分县级财政配套不足的情况,特别是在农村低保和五保方面较为突出。

3、救助设施欠缺,承载功能较弱。从农村福利院现状看,全市有农村福利院174所,床位 15349张,平均每所福利院只有 88张床位,全市五保对象平均集中供养率仅为52.3%,低于全省平均水平57.6%近5个百分点。由于部分福利院年久失修,设施陈旧,服务功能和承载能力严重不足,全市尚有部分对象愿意入院集中供养,但受福利院床位和服务设施限制,难以对其实施集中供养。同时,我市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近两年自然灾害呈现强度越来越大、频次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损失越来越重的特点,备灾救灾任务艰巨而繁重。目前部分县市区避灾场所建设滞后,缺乏必需的救灾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安置点,且不同程度缺乏必要的应急物资、设备、器具等。

4、人员经费不足,服务能力较低。目前,全市乡镇(街办)一级从事民政工作的干部共有231人,而专职的仅有20人,社区(村)一级专职人员更是空缺。全市民政部门常年直接救助和服务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达38余万人,平均每个乡镇(街办)专兼职民政干部,承担着直接服务1500人的工作量。同时,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总量年平均仅有250万元,对38万直接服务的救助对象来说,年人平仅有6元,远不能满足在社会救助中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材料报表打印、交通通讯等实际需要。由于人员经费紧张,造成社会救助服务功能和质量弱化。

四、当前十堰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任务

1、加大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力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扣“改善和保障民生、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一体”这一主线,从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长远利益出发,以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救助差距为目标,坚持“城乡通开、量力而行,城乡一体、应保尽保,制度整合、分类管理”的原则,十堰城区在茅箭区,各县市相应在“竹房城镇带”、“汉江生态经济带”区域内分别选择一个乡镇街办,加快推进城乡低保一体化试点工作。在今年试点基础上,利用3—5年时间,逐步搭建起完善的城乡低保一体化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2、加大城乡低保五保资金投入力度。一是通过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按照公共财政支出要求,加大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在加大向上争取力度的同时,按标准足额落实城乡低保、五保地方配套资金,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吸引社会闲散资金,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同时,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二是逐年加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的投入,并对基层适当予以补助,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顺利推进。三是建立健全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提高城乡救助对象补助水平,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满足救助对象基本需求。“十二五”期间,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年均增长20%,农村低保保障人口达到并保持在25万人左右,人均补助水平逐年提升并达到100元/月,并随着政府财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3、加大社会救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采取政府投入为主、单位包联帮建、社会各界和群众捐资帮扶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按计划、分阶段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农村乡镇福利院,增加床位设置,完善服务设施,争取通过3—5年努力,全面提升集中供养保障能力,使自愿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使75%以上的乡镇中心福利院达到省级模范福利院标准。自2011年起,各县市每年至少改扩建福利院3所以上,使其逐步达到省模范福利院标准,各区确保辖区内五保对象自愿条件下全部入住福利院。同时,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现有场所的维护管理,加注“避灾标识”,并在此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新建一批避难场所。

4、加大乡镇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力度。全面落实省编办《关于加强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文件精神,在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民政办公室牌子,并启用民政办公室印章,乡镇机关除现有1名民政助理外,再明确1人从事民政管理工作。同时,根据乡镇规模按照“以钱养事”的办法,设置公益性岗位1-3个(3万人以下设1个岗位,3-6万人的设2个岗位,6万人以上的设3个岗位),专职从事民政等社会救助工作。同时,不断改善办公条件,落实好基层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加强业务培训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为推动社会救助事业稳步发展,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5、加大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力度。一是坚持“程序、阳光、制约”原则,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全面推行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在更高水平更高标准上谋划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应退尽退,规范运行,确保城乡低保、五保等工作公开、公正、透明、有序。二是按照“生活设施标准化、院容院貌田园化、内务管理宾馆化”的要求,加强福利院管理和服务。三是规范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积极推进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居民医保的衔接、互动,完善和健全事前、事中、事后救助方式。简化和规范临时救助程序,做到标准适度、程序规范、手续齐备。四是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逐步健全综合协调机制,推进救灾减灾协调发展。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管理措施,使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总体上达到制度健全完善、审批程序规范、操作阳光有序、服务管理优质、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

Ⅷ 如何完善城镇贫困人口社会救助体系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贫困人口问题日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不可忽视的因素。从总体上看,我国城镇贫困人口有以下特点:新老贫困人口并存,“老”的贫困人口即传统的“三无”贫困人口,不再是城镇贫困的主体,下岗失业型贫困人口成为城镇“新”贫困人口的主体;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并存,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的人数逐步减少,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人数逐步增多,且缺乏改变境况的能力,这主要是由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人力资本和就业资本投入不足等因素所导致的;物质贫困与精神贫困并存,除经济贫困外,还存在教育理念保守、文化水平较低、择业观念陈旧、不适应社会的精神贫困问题,导致城镇贫困人口在社会认知、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生活方式上形成了一种弱势文化,以致出现贫困的恶性循环。作为政府和社会干预贫困问题的工具,社会救助对于因失业、疾病、灾害等造成收入中断、收入降低并难以维持最低生活需求的人员或家庭实行无偿救助,力求消除或减轻贫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但是,这种“输血式”的减贫措施只能缓解城镇贫困人口的生存困难,却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城镇贫困弱势群体的贫困问题。因此,对城镇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升理念、创新思路,改变过去被动式的救助方式,建立积极应对、预防贫困、就业援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我国城镇贫困人口社会救助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的社会救助政策是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主,养老、医疗、住房等专业救助项目为辅,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综合性救助政策。该政策偏重于对最低生活保障的投入,将城镇反贫困的重点放在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总的来看,我国现行的城镇贫困人口社会救助制度能够满足救助对象最低层次的生存需要,但无法提高其生活质量,表面上救助了贫困者,却忽视了受助者的未来发展,而且容易使城镇贫困人口产生“救助依赖”,最终变成一种持续性的贫困现象。可见,这种“输血式”的减贫措施只能暂时缓解城镇贫困人口的生存困难,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

因此,对城镇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工作,应改变过去被动式的救助方式,建立积极应对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而解决城镇贫困人口问题的关键则在于为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脱贫提供就业援助,提高贫困人口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就业技能,缓解贫困人口的生存困境,提高其抵抗贫困风险的能力。

城镇贫困人口就业援助制度构建

只有解决好就业问题,才能真正消除贫困。因此,在社会救助制度中,不仅要对社会救助对象提供金钱和实物的救助,而且要对其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变下游干预为上游干预,促进受救助者自力更生、自食其力,最终摆脱贫困。将“输血式”救助与“造血式”帮扶有机结合,将物质救助和提供综合性服务有机结合,将救助政策与扶贫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有机结合,建立新型城镇贫困人口就业援助制度,是解决我国城镇贫困人口问题的根本出路。

建立规范的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受救助者的脱贫能力。建立规范的职业教育培训是提高城镇贫困人口就业能力,提升其择业竞争力,实现其就业目标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城镇贫困人口就业援助体系的基础。为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城镇贫困人口对自身形成正确认识和准确定位,积极挖掘自身潜能,并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分类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要根据用工单位的不同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培训合格后分配到相关单位工作,既能大幅提高有效就业率,也能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镇贫困人口教育培训,加大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的参与力度,加快实现由培训到就业的转移,提高就业的实用性,实现社会救助与就业的有效衔接,实现受救助者摆脱贫困的目的。

政策支持与资金扶助相结合,合理引导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镇贫困人口的就业积极,在政策和资金扶持上给予自主创业者以大力支持,充分发挥自主创业者的优势和潜能,对自主创业者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给予帮助,实现其自主就业的目标,有效提高城镇贫困人口就业率。要为城镇贫困人口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择业指导、就业技能辅导、政策解释等服务。要大力开发面向居民生活服务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有就业愿望、有正常劳动能力、就业困难的城镇贫困人口就业,变消极救助为积极救助。

建立和推进多元主体参与城镇贫困人口就业援助和帮扶制度。要建立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城镇贫困人口就业援助和帮扶制度,大力整合资源和力量,形成对城镇贫困人员实施就业援助的机制,为城镇贫困人口就业援助提供保障。各级政府要为城镇贫困人口就业援助提供制度与资金保障,要对吸纳城镇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从税收减免、资格准入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与支持。要支持和规范慈善团体、相关基金会等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贫困人口就业援助。还要建立对城镇贫困人口自谋职业和积极就业的奖励制度。在城镇贫困人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就业后,要实施救助渐退政策,以减轻财政负担,为更多的援助对象实现脱贫提供帮助。
(资料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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