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中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的案例
你还是买本书吧来,到自建筑书店。关于招投标过程的案例分析,我就有一本。里面有各种情况各种解,各种学。太多了,什么围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借用资质各种不合格等等。你可以拿一个你遇到的情况或知道的情况我给你分析解释。谢谢采纳 !
2. 省城乡建设厅能直接插手招标文件的制定吗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综合工日单价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三、本建议你去网络或GOOGLE搜索一下,看看有没有相关信息或资料可以帮你。
3. 如何杜绝领导干部插手政府采购、工程招标
一、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一)、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
(二)、领版导干部插手政府采购、工程权招标的,发现后要从严、从重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三)、补充完善制定更有操作性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法律、法规、各项政策。
二、投标人应当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一)、法律赋予的权利要积极维护,答疑、质疑、投诉是投标人合法维权的途径,法律效力好不好,就看投标人维权的决心大不大!
(二)、凡是有领导插手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总是要体现在招标文件上,如果在买了招标文件后,能发现那些隐藏在其中的问题,通过答疑阶段,就能减少甚至于排除领导的插手,所以投标人也是要有火眼金睛的。
4. 在建设局上面看到很多两三百万的招标公告,想去投标,有可能中标吗
你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如果是小额的政府采购,有可能随机选择供应商,还可以版碰碰运气;要是大型的建设工权程项目,应该提前跟进,不了解情况中标的概率是很低的。当然这跟你们当地的招投标潜规则和你们企业的实力有关,也不能说没有机会。
你可以上搜标网(www.SOUBIAO.ORG)查询一下以前类似项目的招标和中标情况,也许能得到一些启示。
5.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违反什么行为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0年6月18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处分规定》将适用对象规定为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第五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第六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第七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八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 长期干预和插手本地建设工程是违反什么行为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0年6月18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处分规定》将适用对象规定为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第五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第六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第七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八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该《条例》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专理,法律责任,属附则7章85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8. 如何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
一是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方面。重点整治6种行为: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推荐或指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影响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要求建设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的。
二是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方面。重点整治5种行为: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以各种名义或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三是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方面。重点整治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行为。
四是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方面。重点整治3种行为: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五是插手干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重点整治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9. 干部干涉工程属谁管,工程不进行招投标,直接通过亲戚关系进行内定
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招标中国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中国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中国业务起步晚,招标中国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中国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中国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二、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中国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三)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四)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临安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加大对招标中国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中国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中国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临安市招标办已要求中国机构将中国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中国水平后,放入招标中国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中国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中国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004年临安市共有 105 个公开招标项目,其中有 38 个项目为外地企业中标。 (七)、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临安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文件,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临安市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 三 、结论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资料: 政府采购信息
10. 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和趋势是怎么样的
商业贿赂是一种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程建筑领域严重的贿赂犯罪,不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建筑工程质量低劣等后果,也严重破坏了建筑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是在招投标活动中,企业通过对业主、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企业进行贿赂,采取陪标、串标的办法谋取中标;
二是业主利用工程建设发包权,强迫承包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私下索取好处。如我院去年查的汊河镇村道路建设中周某行贿一案就是典型例子;
三是领导干部或政府主管部门人员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从中谋取私利。如原汊河镇党委书记吴某在该镇村道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直接插手招投标活动,从中收受施工方周某贿赂款6万元。
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商业贿赂易出现的两个趋势
一是发生商业贿赂的方式有向企业对企业的方式转变的趋势。近年来,招标制度和监督体系日趋完善,资格预审、标底产生、专家评委等环节都是通过计算机软件随机抽取,开标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很多,主管部门领导、监管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小,无法影响招标结果。
靠疏通这些人员,很难达到中标目的。因此,投标企业将精力转到场外,通过串标达到中标目的,串标行为在认定和查处上有一定难度。串标的组织者事前以贿赂手段买通陪标人或中标后发好处费,这种情形在本院去年所查办的蒋王汊河等镇村道路建设改造工程5人贿赂犯罪案件中表现十分突出,招标代理机构应有的职能在本案中形同虚设。这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集体贿赂行为带有一定普遍性;
二是规避招标或以不正贿赂的主要环节有向工程中标后转移的趋势。随着商业制度的日渐完善,加之各级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始终高度关注工程招标环节,列为治理腐败的重点,规避招标或以不正贿赂的主要环节有向工程中标后转移的趋势。
随着招投标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各项管理当方式谋取工程的可能性大大减小,商业贿赂的重点环节悄然转移到中标后的分部分项发包、材料采购、现场管理、工程款拨付等环节。这些环节监管措施少,当事人自由裁量的空间大,贿赂行为都是一对一,隐蔽性强,取证难,涉及的点多面广,对社会风气的毒害严重。
通过本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实际的招标过程中其职能已经被严重架空,代理机构和人员甚至沦为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直接参与商业贿赂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