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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违法建设整治问题清单

发布时间:2021-02-18 00:38:22

Ⅰ 如何整治乡镇"两违" 违法行为

一、指导思想 以打造宜居环境、建设富美五夫、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为根本目的,按照“依法依规、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全力拆违”的总体思路,坚持以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疏堵结合、注重引导、完善机制、源头防范为基本原则,立足实际,精心组织实施,全力以赴攻坚克难,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切实做到宣传教育零盲区、调查核实零死角、依法惩治零遗漏、“两违”现象零增长。把抓好“两违”整治作为抓产业环境、抓发展空间、抓项目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两违”综合治理,拆出环境、拆出空间、拆出公正、拆出美丽、拆出政府公信力。 二、任务目标 专项行动范围涵盖全镇城乡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包括违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等。综合整治突出抓好“四重点”:即违法占用农耕地、影响公共安全和重点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交通干线两侧的违建;实施“六先拆”即党员干部的违建、安全隐患大的违建、影响“三边”(山边、路边、水边)“三节点”(城市中心节点、市民活动节点、交通枢纽节点)整治的违建、顶风突击的新违建、妨碍重点项目建设的违建、社会影响恶劣的违建先行拆除。有步骤、定计划、分期分批开展拆违工作。通过三年综合治理,“两违”蔓延势头得到全面遏制,对新增“两违”行为“露头就打、出土就拆”,实行零容忍,实现零增长;切实改变城乡环境“脏乱差”现象,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镇城乡面貌明显改观。 三、工作安排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我镇“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采取动员部署、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重点突破、示范带动、全面推进等方式开展,以点带面,分阶段、分步骤同步推进。 (1)动员部署,宣传发动。我镇会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成立“两违”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要做好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村LED,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两违”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大力支持专项治理的舆论氛围,让群众不敢违、不能违、不愿违。 (2)调查摸底,建立台账。镇党委、政府作为本辖区内“两违”整治的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两违”情况进行逐片、逐村、逐户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两违”实施主体、发生时间、数量、面积等情况,并归集分类、建立“一违一档”台帐,形成“两违”清单,调查摸底不全面、不彻底、不如实上报的要追究挂村领导、村书记、村主任和有关人员责任。 (3)重点突破,全面推进。我镇要立即启动违建拆除工作,分批列出“六先拆”对象并在社会上公布,集中力量实施拆除,形成示范带动,以强拆带动自拆,以点带面,滚动推进。在重点突破基础上,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结合农村房屋确权登记,逐步处理历史遗留违建问题。同时要建立完善落实拆违的信息共享机制、日常巡查机制、首查责任制度和责任落实考核奖惩制度,形成控违、拆违长效机制,实现“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常态化、日常化、制度化 四、工作措施 (1)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我镇成立“两违”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全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并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听取阶段性“两违”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两违”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五夫镇是“两违”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两违”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构,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治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依照职责分工,制定细化具体工作方案。要进一步充实执法队伍,配强执法力量,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历史遗留的各类“两违”问题,在分类清楚后,以各法定职能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牵头实施,其他部门积极配合。要组建强有力的队伍,专门从事“两违”整治工作,抽调精兵强将,组建一支“两违”整治队伍。 (2)突出重点,分类治理。 坚持重点突破、有序推进,严格按照省、市提出的“四重点、六先拆”要求,镇规划区内和高速公路、道路两侧、主要河道“两违”的整治,集中力量拆除一批影响重点工程建设、党员干部违建、群众反映强烈、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在开展“两违”整治工作中要坚持一把尺子、一个标准,阳光操作、公平公正。具体要做到“四个坚决、四个绝不允许”:就是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要坚决依法拆除,绝不允许姑息迁就;对专项整治对象,要坚决依法办事,不管涉及到哪个部门、涉及到哪些,都要一视同仁,绝不允许拆小不拆大、拆民不拆官、拆软不拆硬、拆明不拆暗;对那些所谓的“钉子户”,在思想教育无效的情况下,要通过法律程序,坚决予以强行拆除,绝不允许无原则迁就;特别是对组织和参与“两违”的党员干部,以及“两违”背后的腐败问题,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办、严惩不怠,绝不允许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两违”拆除工作由镇党委、政府组织实施,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职能部门都要无条件地通力协作,其中:对临时搭盖、主体未完成一层等其它拆除难度不大的,由分管土地、城建领导牵头,组织镇、村干部实施拆除;对主体己完成一层、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等拆除难度较大的,由挂钩点村主要领导牵头,镇“两违”领导小组抽调人员配合镇干部实施拆除:对拆除难度特别大的,由县“两违”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组织联合拆除。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出现“两违”的,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主动配合属地镇做好工作,抓好落实。在强力推进“两违”整治工作中,镇派出所要研究制定依法处置紧中国事件的预案,组建一支“两违”整治安全保障队伍,依法依规化解矛盾,处置好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两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镇土地资源所、村建站要结合实际,分别制定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具体认定标准及分类、分阶段处置方案,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的各类“两违”问题。 (3)加强宣传,注重引导。 要认真部署“两违”治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及时宣传报道工作动态,引导群众认识“两违”危害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村、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镇政府要开通“两违”举报中国和电子邮箱,接受群众举报。定期公布拆除情况,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两违”案例查处曝光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两违”可耻、违法必究、公平公正的正确导向,促进全镇“两违”治理工作健康扎实、有序推进。 (4)依法依规,堵疏结合。 “两违”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诸多法律、政策问题,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城乡建设、公路、水利、林业等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在加大治理力度的同时,要以村镇规划为指导,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改进个人建房审批,规范个人建房政策,满足群众的合理建房需求。要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严格实行违法建筑“零补偿”规定,令违法抢建无利可图。有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抵押等手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公安、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不得违法核发相关许可证照;供水、供电、通信等公用企业单位不得违法向其提供相关服务;将违法建设行为依法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平台,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降低信用等级,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金融服务限制等措施。要进一步探索多种方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严格城镇规划控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5)完善机制,源头防范。 建立“两违”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村(居)、依托国土所、村建站和镇村(居)干部,尤其要充分发挥村(居)两委班子的战斗力,并组建一支巡查队伍,加强对辖区内“两违”的日常巡查,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巡查、制止、报告制度。国土、规划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要按中国格化管理模式加强巡查,及时发现、查处新增“两违”,将“两违”制止在萌芽状态,确保“两违”零增长。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两违”治理工作,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国、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开诚布公地接受举报和建议,为广大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为创造平台和渠道,努力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Ⅱ 关于违法建筑的问题。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包括: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对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罚方式: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 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四)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条、六十三、六十四条。

Ⅲ 村书记八带头八严禁作风建设存在问题排查及整改清单村党组织“三严三实”自查报告

对照“三严三实”要求,村书记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1、修身不严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党性不强,信念不牢,宗旨淡漠,贪图享受,道德失范。有的觉得信念是空洞的说教,看不见、摸不着,虚无缥缈,没有筑牢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面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思潮和现象容易动摇;有的是非观念淡薄,正义感退化,对社会上的不良风气、不道德行为不愿不敢挺身抵制;有的被封建迷信、腐朽思想占据头脑,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科学信风水;有的摆不正位置、搞不清身份,服务群众不积极不主动不自觉不到位,门好进了、脸好看了,但事情还是难办,不吃请、不收礼了,却找出种种借口磨磨蹭蹭不给办事;有的不比贡献比待遇,工作多做一点就觉得吃亏,待遇稍差一点便满腹牢骚;有的生活上高标准,工作上低标准,在住房、用车等方面攀比,讲待遇、讲排场,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有的人前冠冕堂皇、私下心理阴暗,执意追逐车子房子票子,败坏了党风党纪,践踏了公序良俗,等等。修身不严,核心要解决好思想入党的问题。净化灵魂、提升修养,在党言党、为党兴党,是一个合格共·产·党员的终生追求,时刻都不能松懈。
2、用权不严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本位主义,法治淡化。有的办事无原则,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特权思想严重,“看人下菜碟”,优亲重友、公事私办,张三来了这样办,李四来了那样办,逼着群众到处找门路、托关系;有的胆大妄为,为所欲为,什么事都敢办;有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插手项目、工程,搞权钱交易,为配偶、子女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认为自己的权力是为小团体服务的,凡事先考虑部门和小团体利益,考虑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自己单位有利可图、能带来好处的事就争着干,没有好处的就往外推;有的对上级政策执行打折扣、搞变通,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用权办事超越了法律法规和政策边线,开“天窗”、留“暗门”、打“擦边球”;有的执法不公,以情代法,办关系案、人情案,等等。用权不严,核心要解决正确对待权力的问题。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为人民掌权、为事业用权,人民就满意,组织就认可;德不当位、为己弄权,党纪不答应,国法必严惩。敬畏权力、慎用权力,不仅关系干部自身价值的实现,而且关系干部的声名荣辱。
3、律己不严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无视纪律,严人宽己,作风散漫,顶风违纪。有的纪律观念淡薄,工作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我行我素;有的在单位找不到人,在基层也找不到人,游离于组织管理之外;有的把自己等同于一般群众,不该说的乱说,不该去的地方乱去;有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严格,无视党纪、心存侥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现象仍有发生,甚至有的践踏法纪,违法乱纪;有的庸懒散,玩物丧志,上班时间玩游戏、逛淘宝,下班后风花雪月,玩心不退,情趣低俗,躲着藏着、变着法子吃喝玩乐,等等。在律己方面,核心要解决讲规矩守纪律问题。纪律规矩对干部既是约束也是保护,走向违法犯罪的往往都是在纪律上撕开了口子,得一时一事之欢娱自在,往往会酿成终身遗恨、家庭悲剧。
4、谋事不实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不求作为,不动脑筋,不肯学习,浮在面上。面对弛而不息的作风建设、清风劲吹的政治生态,有的抱怨“为官不易”“官不聊生”,没有了干劲;有的嘀咕“束手束脚”,丢了精气神;有的吐槽“多干惹事、不干没错”,玩起大撒把;有的对本职工作不懂行、不在行、不内行,谋划工作的任务交给副职,副职交给下属;有的学习紧迫感不强,面对当前知识的“保质期”越来越短,思想的“折旧率”越来越快,能力的“迭代率”越来越高的实际,仍习惯于“吃老本”,不愿学、不善学、不勤学、不深学、不真学,不善于学习研究新事物,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束手无策,对加快转型发展茫然无措;有的习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坐在办公室里听汇报、看材料,即使搞调研也流于形式,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看不到问题,提不出对策;有的弄虚作假,搞“形象工程”。谋事不实,核心要解决正确政绩观的问题。没有进取意识、科学精神、负责态度,不仅会贻误事业,最终也会害了干部自己。
5、创业不实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境界不高,劲头不足,效率不快,落实不力。有的思想解放不够,思路跟不上时代,思想存在“代沟”,工作缺乏开拓性,不敢闯、不敢试、不敢创新;有的眼界不宽,缺乏信心,习惯于自己与自己比,认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再怎么干发展速度也上不去,再怎么干也超不过其他区县和部门,于是自甘落后、甘拜下风;有的工作标准不高,缺乏竞争意识,不善于在全市、全省、全国的大格局中找标杆、定目标,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拿不出实招硬招,创不出特色亮点;有的患得患失、不敢担当,遇事“难”字当头,遇难“退”字当先,碰到矛盾和问题要么东闪西躲,要么“击鼓传花”,抢着做易出政绩的事情,不愿做艰苦细致的工作;有的对要求部署的工作不是马上办、立即办,而是拖拖拉拉,推一推动一动,甚至推而不动;有的光部署、不落实,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不及时、督导不及时、解决不及时;有的缺乏钉钉子精神,干工作三分钟热度,前紧后松,虎头蛇尾;有的“光打雷不下雨”,一些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长时间停留在规划中、停留在报告中,等等。创业不实,核心要解决自觉担当的问题。担当实干是领导干部的本色,没有担当实干就没有作为,一切美好的愿景都是浮云。
6、做人不实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不讲团结,不讲民主,处世庸俗,双面做人。有的奉行利己主义,以自己利益为中心,不能顾全大局;有的不善于听取各方意见,不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事,搞“一言堂”,容不得别人批评,听不进不同意见;有的奉行庸俗哲学,认为“老实人吃亏”,言行不一、见风使舵,不想干事、只会来事,为人圆滑、八面玲珑,做事只是花拳绣腿、表面光鲜;有的工作动机不实,干了一点事就要求回报,达不到目的就满腹牢骚;有的找门子、拉关系,千方百计谋求对自己的关照;有的对组织不讲实话,不如实报告个人重要事项;有的眼里没有群众、没有同事、没有下级,妄自尊大,自以为是,等等。做人要实,核心要解决坚守本分的问题。实在常在,老实实诚才能让组织让同志让群众信任。本本分分地做人为官,才能展现共·产·党人的人格力量。

Ⅳ 关于农村违法建设强拆的问题

是合法的,没有问题
纵横法律网 张凤斌律师

Ⅳ 农村违法建筑有哪些,以及如何处理农村违法建筑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是缺位的,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由各地各自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各地的补偿流程、标准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却是相通的,也就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但对于什么是违章建筑,各地拆迁文件一般都没有规定,在拆迁实践中,国土部门或者拆迁部门掌握了违章建筑的解释的话语权,由于法律的缺位以及工程紧迫等因素,违章建筑不可避免出现任意解释的现象,一些本是合法的建筑由于种种原因无审批手续而被认定为是违章建筑,同时还存在扩大解释的现象,如临时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认定标准的不明确以及认定主体的混乱是导致拆迁纠纷引起的社会矛盾居高不下的一个主要原因。
一、 认定的标准。
“违章建筑”一词是个经常被提起的词语,但何为违章建筑,却很难说清,没有规
范的法律文件进行阐述和定义。 “违章建筑”一词最早出现是在1980年4月的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中明确:“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进行建设而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应按违章建筑处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981年8月国务院在《批转水利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防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必须严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强占江河滩地进行违章建筑。”但这两个文件都只是一个通知的方式,没有对“违章建筑”的概念进行阐述。“违章建筑”出现在行政法规是1984年,国务院于1984年1月颁布并施行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处的违章建筑的概念仅限于违反该规划法律的行为,而非对违章建筑的概念进行定义,当然这个规划指的是城市规划,而不是城乡规划,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的规划、治理缺位,没有乡村规划法律法规。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但这个条例是个粗放式条例,只有25条,尽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审批,但其出发点是从土地,而非房屋,在条例的第二十条,也涉及到未经审批建房的处罚情形,但其中仅规定要将土地归还,但没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处分。当然最重要的问题,尽管有这样的条例,实际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农村建房审批制度, 当时的农村建房都是在解决自住,根本就没有审批,条例从颁布到废止的时间,很短,只有四年的时间,基本上没有实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废止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该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显而易见,这条适用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这种情形,而并非涉及建房的审批,对建房如何审批,仍然没有规定。笔者在办理宁波地区的拆迁案件中发现,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农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审批,真正的建房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农村则更晚一些,而在我国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建房审批则更晚,甚至有很多农村,直至今天,建房仍无需审批,除非该区域即将列入征收。既然不存在审批,没有公权利的介入,就不应该存在所谓的“违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国的规划法律主要还是围绕城市规划进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颁布实施,在这部法律中有专门的条款涉及对未经审批的建筑进行处罚的规定,但这里的未经审批的建筑是违法建筑的概念,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不再是所谓的“违章建筑”。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演变可以看出,就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而言,违章建筑不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概念,同时也可以反映出我国农村房屋建设审批、土地规划的缺位,既然如此,不能仅仅以未经审批为理由而认定为 “违章建筑“。
在目前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文件,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一般沿用的时间节点是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即1982年2月13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无需审批手续,而1982年2月13日之后的房屋,如果没有审批手续,则认定为违章建筑。很明显,这样严苛的规定,与《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这个粗放式的法规的内容不相符,而且也没有考虑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基本没有实施的法律应用实际,与实践脱钩,对于被拆迁人是欠公平的。还有些地方,沿用的是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也就是1986年之前无需审批手续均为合法建筑,1986年之后,无审批手续,则认定为违章建筑。这个规定也与1986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去甚远,该法仅仅规定了建房中的土地审批,而没有涉及房屋的建造审批,很显然,如果是原有宅基地上兴建房屋,则不适用该法律,这种将1986年作为一个统一的时间节点,有扩大化解释之嫌疑。这两个时间节点的规定,很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相违背,《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个法条明确规定发生效力的时间应该自事实行为成就时,而不是审批时,更不是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颁布时,只要在房屋建造这个事实行为发生时,建造行为本身是合法的,那么无论当时是否审批,都应该认定为是合法建筑。
由此可见,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标准比较混乱,有扩大化解释之嫌疑,同时违章建筑是一个不严肃、不明确的概念,应该以更加准确的违法建筑的概念取代。国家应该统一制定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应该从两个层面进行考量,一、是否依法申办了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二、建筑物是否违反城乡整体规划,而且最终的考量标准应是是否违反城乡整体规划,对于没有申办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但不违反城乡整体规划,应该允许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而对于违反城乡整体规划但是可以通过修正的方式适应整体规划,应该建立修正制度,允许修正后补办手续,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可认定为合法建筑,当然这个修正并不是无限期的,可以设定一定的修正期,在修正期内,可以进行确权为合法建筑,修正期之外,则不予确认,这样既维护了整体规划,又尽可能减小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
二、 认定的主体。
认定的主体,解决的是由哪个政府部门进行认定,正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导致在
实践中,不同地区认定的主体五花八门,有国土、建设、城管、公安、乡镇政府,甚至笔者还见过某地财政局对当地的一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进行处罚,在同一地区,有时也出现多头认定的问题。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在被拆迁人无法提供建房审批手续且无法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经常会出现由国土或拆迁部门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不经拆迁补偿程序,也不经司法强拆,而直接由拆迁部门以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而直接拆除,这样的情况很容易导致矛盾和纠纷的扩大化。而无论国土还是拆迁部门的认定,均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法律依据不足,国土部门是土地管理部门,其无权审查规划,如果仅仅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强拆显然依据不足,而拆迁部门是政府经办拆迁事务的事业单位,很显然其无权对房屋性质进行认定。二、身份冲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中,国土、拆迁部门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比如,拆迁补偿方案由国土部门审核,拆迁听证、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拆迁公告的发布都是由国土部门作出,而拆迁部门是拆迁补偿方案的拟定人,是拆迁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当事人。国土、拆迁部门是拆迁活动的“运动员”,如果由这两个部门来认定,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疑,出现身份冲突,其认定结果很难让人信服。
笔者认为:合法的并且适当的认定主体应该是规划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部门是规划部门,而且违法建筑审查的两个两个考量标准:是否依法申办了申办建筑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手续以及否违反城乡整体规划,均是规划部门的职权,也是规划部门的专业,而且规划部门在拆迁安置补偿中身份超然,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合法的、专业的、具备可信度的认定。

违法建筑的认定是个系统复杂的工程,不仅要考虑以上所提及的认定的标准和认定的主体,还要规定认定程序、权力的救济,还要辅之完善农村房屋建房审批程序以及房屋权证的监管,首先加强立法,填补法律上缺位,其次要强化执法的专业和素养,还要强化私有物权保护意识,唯有这样才能解决目前违章建筑认定困境。

Ⅵ 城管局对违章建筑整改措施怎么写

为遏制各种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行为,维护文明、有序的城市面貌,制定实施网格化城管监管机制,将城区分为9大片,由各执法中队分片包段管理,每天数次巡查监管,确保及时发现主街主路两侧如有违建动向。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耐心做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尽可能让业主实施自拆,减少损失,降低执法成本,并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对恶意阻扰、拒不实施自拆的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为创建良好的城市环境奠定基础。

短评:城市违章建筑必须坚决拆除到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中等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市容、市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功创建省级卫生城、省级园林城。但随着城市扩容升级改造,少数群众打起了小算盘,把违章建房作为“致富”的一大财源,不办审批手续,抢着私搭乱建,谋取个人私利。针对这一情况,2011年我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攻坚行动,对一些违章建筑进行依法强制拆除,使这些违建者不但没有捞到什么好处,还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费心、费力,百忙活一场。当前,我市正处于高标准中等城市建设的关键时期,面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市委、市政府态势坚决,必须依法拆除到位,绝不姑息迁就。违章建筑影响城市建设、浪费资源,不受法律保护,我们衷心希望违建者拆除违章建筑,停止违章建筑。如此,则利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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