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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选举权平等

发布时间:2021-02-18 10:13:56

Ⅰ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何意义

选举法修改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不但会对选举制度产生法律上的影响,而且会对中国社会的进步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一)选举制度更加体现平等性,落实公民的宪法平等权
选举平等一般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每人的投票权相等,即“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价值相等,即“同票同值”,相同数量的选民选举相同数量的代表。无论是8:1、5:1还是4:1,都没有从本质上实现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选举权的平等。修改为1:1的比例是中国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体现,有助于在社会上普及选举平等意识,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极大地激发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加快推进民主政治发展和社会转型,也有助于推动户籍制度的改革。
“同票同值”不再以身份的不同作为权利差别的区分,而是统一以公民作为选举权的行使主体,体现了公民在选举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是对宪法平等权的落实。从宪法层面看,宪法中的平等条款是“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原则的宪法基础和文本依据,“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原则是宪法中的平等条款的一种规范体现。该原则的确立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平等,符合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有利于保障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对于我国政治平等的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落实都有重要意义。
(二)推动选举制度民主化、规范化发展,增强社会凝聚力
“三农问题”是我们制定政策和法律的基本出发点,而对农民权利的不平等对待是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制度的设计对这一群体不公正,而法律不公正的原因又在于立法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农民利益代表,农民群体的话语权不够充分,农民利益在法律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容易被漠视。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望为逐渐改变二元立法、推动城乡一体化提供法律保障,农民群体将获得更多的话语权。选举权、话语权的提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选举过程不民主可能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增强社会凝聚力,强化社会共同体意识,带动农民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社会文化权利的提高,全面体现社会进步,并为城镇化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是同步进行的,选举法修改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选举法颁布实施之初,出于社会现实和政治运作的需要,城乡人大代表的不同比例规定造成了事实上的城乡选举权的不平等,这是对广大农村居民的一种政治歧视。此次选举法修改除了实现了“同票同值”之外,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从而扩大了代表的来源,实现了利益群体的多元化,使人民代表大会完整的、全面的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必将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扩大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有利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三)选举制度的发展促进对我国国体的新认识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79年选举法关于城乡代表不同比例的规定,符合改革开放初期的国情,符合国体的性质。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差别日益缩小,原来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的基础逐渐发生变化,使实现城乡居民选举权平等有了必要基础。应该说,过去实行的城乡按不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由有多种原因、多种因素决定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之后,农民和工人在一票一值上享有了平等的选举权,实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宪法对工人阶级领导地位的规定不能作为区别对待城市居民和农民的法律依据。
从实际影响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后,农村代表增多了,农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客观上改变了人大代表的构成。人大代表的结构发生改变后,作为代议机关、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其职权行使和职能发挥也会出现新的变化,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Ⅱ 实行城乡相同选举人大代表有什么意义

选举法修改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不但会对选举制度产生法律上的影响,而且会对中国社会的进步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一)选举制度更加体现平等性,落实公民的宪法平等权
选举平等一般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每人的投票权相等,即“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价值相等,即“同票同值”,相同数量的选民选举相同数量的代表.无论是8:1、5:1还是4:1,都没有从本质上实现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选举权的平等.修改为1:1的比例是中国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体现,有助于在社会上普及选举平等意识,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极大地激发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加快推进民主政治发展和社会转型,也有助于推动户籍制度的改革.
“同票同值”不再以身份的不同作为权利差别的区分,而是统一以公民作为选举权的行使主体,体现了公民在选举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是对宪法平等权的落实.从宪法层面看,宪法中的平等条款是“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原则的宪法基础和文本依据,“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原则是宪法中的平等条款的一种规范体现.该原则的确立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平等,符合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有利于保障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对于我国政治平等的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落实都有重要意义.
(二)推动选举制度民主化、规范化发展,增强社会凝聚力
“三农问题”是我们制定政策和法律的基本出发点,而对农民权利的不平等对待是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制度的设计对这一群体不公正,而法律不公正的原因又在于立法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农民利益代表,农民群体的话语权不够充分,农民利益在法律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容易被漠视.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望为逐渐改变二元立法、推动城乡一体化提供法律保障,农民群体将获得更多的话语权.选举权、话语权的提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选举过程不民主可能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增强社会凝聚力,强化社会共同体意识,带动农民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社会文化权利的提高,全面体现社会进步,并为城镇化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是同步进行的,选举法修改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选举法颁布实施之初,出于社会现实和政治运作的需要,城乡人大代表的不同比例规定造成了事实上的城乡选举权的不平等,这是对广大农村居民的一种政治歧视.此次选举法修改除了实现了“同票同值”之外,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从而扩大了代表的来源,实现了利益群体的多元化,使人民代表大会完整的、全面的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必将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扩大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有利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三)选举制度的发展促进对我国国体的新认识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79年选举法关于城乡代表不同比例的规定,符合改革开放初期的国情,符合国体的性质.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差别日益缩小,原来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的基础逐渐发生变化,使实现城乡居民选举权平等有了必要基础.应该说,过去实行的城乡按不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由有多种原因、多种因素决定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之后,农民和工人在一票一值上享有了平等的选举权,实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宪法对工人阶级领导地位的规定不能作为区别对待城市居民和农民的法律依据.
从实际影响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后,农村代表增多了,农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客观上改变了人大代表的构成.人大代表的结构发生改变后,作为代议机关、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其职权行使和职能发挥也会出现新的变化,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Ⅲ 中国的选举是否实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你对此有何看法

举报违规检举侵权投诉| 2010-06-23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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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内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容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中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高选举权的平等程度。在理解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时需要正确理解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以及对少数民族选举权的特殊照顾问题,这些具体规定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特殊的政策需要,虽然没有完全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步。

Ⅳ 论述题如何理解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结合我国实际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版任何选权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中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高选举权的平等程度。在理解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时需要正确理解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以及对少数民族选举权的特殊照顾问题,这些具体规定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特殊的政策需要,虽然没有完全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步。

Ⅳ 淦!被选举权和选举权平等是权利公平还是机会公平

权利公平、机会也公平。
每个公民,你只要达到符合被选举的位置的能力水平标准,你就有被选举的权利和机会。所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

Ⅵ 如何理解我国选举权中的平等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的逐步贯彻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与复数选举制相对应的。复数选举制是指一部分选民只能投一个票;而另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却可以投几个票,或者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虽然只能投一个票,但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于另一部分选民的选票效力。为了克服这种不平等的现象,我国选举法确定了选举权的平等性,即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行使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限制与歧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扩大实质民主的范围。1953年与1979年选举法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即县为四比一,省为五比一,全国为八比一。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规定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但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以后如仍维持原来的比例关系不利于体现平等原则的价值。城市数量的增加与农民结构的变化,从客观上要求适当调整原有的比例关系,缩小城乡之间的差别。1949年,全国城镇136个,城镇人口占全国人口数的10.6%。但到了1993年,全国城镇发展到576个,人口数占到近2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已由17.1%提高到29.9%,但与世界城市化的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选举过程的平等性也要相应得到提高。如果继续维持原来的比例关系,有可能进一步导致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现象,影响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实现。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原来的八比一、五比一、四比一的比例一律改为四比一,体现了选举权价值向实质平等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一比例的调整虽然没有完全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现实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步。

Ⅶ 如何解释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的基本含义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和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
选举权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我国《选举法》第四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但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
第一,《选举法》规定,除直辖市以外,县以上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二,选举法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如在“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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