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湖南新规于5月1实施 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买房时,你遭遇到开发商变更规划了吗?买房前,开发商打着超低容积率、自带重点幼儿园或是带大型超市等旗号,吸引消费者购买。但买房后,不少开发商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随意变更规划。要知道,开发商承诺高绿化率、低容积率等,这类房子价格自然也比周边的高,购房者可是为开发商的这种规划买单了的。如今,遭遇到开发商变更规划,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今后,在湖南买房,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对城乡规划管理更加严格,对规划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对违法建设处置标准更加明确。3月2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建设局)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实施办法》。
不可随意提高容积率、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要求非常严格,对于通过出让方式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除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提高容积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严格实施规划行政审批和规划许可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优化行政许可程序,推进技术审查与行政许可审查相对分离,提高行政效能。要依法严格实施规划行政审批和规划许可,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实施规划许可;未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作为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要切实加强乡村地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提高乡村地区规划许可的覆盖面和核发率。
用5年时间全面清查处理违法建设
根据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各地要畅通违法建设举报渠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的动态监管机制和违法建设的巡查机制,用五年时间全面清查处理城镇建成区的违法建设,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加大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惩处力度。发现违法建设并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但当事人拒不停止的,可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三种情况下可发生强制性变更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实施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法将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内容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在施工现场公布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内容。
1、城市规划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2、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规划条件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应当批准。对出让地规划条件的变更要求应当尤其严格,必须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以往,开发商总是能随意变更规划,侵犯购房者的核心利益。造成购房者维权困难,维权无门的现象,许多的购房者只能吃哑巴亏。而如今,这一政策的实施,能够给广大的购房者带来最实际的利益。虽然不能保证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但至少能让开发商对这一政策有所忌惮,减少这一情况的发生。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3-0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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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解读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和湖北发展实际,条例将城乡统筹及乡村规划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体现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据了解,为更多结合湖北实际、体现湖北特色,条例名称由一审时的《湖北省实施办法(草案)》变成了《湖北省城乡规划法》。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绍明介绍说,通过向社会各界及省人大城市环境资源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等方面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乡镇政府确定有关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在乡镇规划编制资金等方面给予保障等内容。
为此,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当提出区域村庄布局的指导意见;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步制定镇、乡的村庄布局规划;乡镇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人员,依法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省政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镇、乡、村庄规划编制经费予以资金补助。
条例第14条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农村特色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条例同时明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在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城乡规划关系到长远发展,不得随意修改。对此,条例在总则中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规定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法定情形,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条例还特别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做出限制。条例第26条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只能在总体规划需要、实施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防灾减灾等重点项目需要、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等四种情形下才能进行修改;且修改前需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为保障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民主性,条例规定,城市、县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务员、法学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为规划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城乡规划实行批前批后公示制度,并提供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信息资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条例还强化了城乡规划向人大报告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依法开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❸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权威解读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1月23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直以来,我省十分重视城乡规划的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0年和1997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多年来,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对推动城市和村镇建设,规范规划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二十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城市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体制、运作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城乡规划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原条例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我省现实城市规划工作的需要。
2007年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在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在制度上也有很多创新。但从《城乡规划法》施行的情况看,该法在规划编制和审批、规划许可实施、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的一些规定仍较为原则,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落实,以便于操作。《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
《条例》共七章七十五条,内容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1、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是严格实施城乡规划、防止盲目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条例》在总结我省城乡规划发展的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体系进行了梳理。明确了包括省域、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法定规划体系,并完善了各类城乡规划的制定、审查、审议、批准、公示以及评估、修改的内容、程序。(第二章、第四章)
2、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统筹。《条例》中明确提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明确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程序。我省在六五期间即开展了村庄和集镇的规划编制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各项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条例》提出我省境内的乡和村庄都应当编制乡和村庄规划的要求。同时,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但由于国家1993年颁布实施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中,故本条例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要件、程序、时限等内容未作具体规定。(第二条、第二章第五节、第三章第五节) 1、建立事权统一的规划行政管理体制。明确了包括各级规划管理部门以及长白山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职责。针对目前存在的规划管理权限下放问题,《条例》明确提出各城区、各类开发区(园区)应纳入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第六条)
2、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为保障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权威性,《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城乡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的总体协调、可行性的研究审查、审议工作。明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草案须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上报审批。(第七条、第二十条)
3、建立空间管制制度。空间管制作为一种有效而适宜的资源配置调节方式,日益成为区域规划尤其是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内容。《条例》要求省、市(州)、县(市)三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严格实施城乡规划的适建区、限建区、禁建区管理,通过划定区域内不同建设发展特性的类型区,制定其分区开发标准和控制引导措施,协调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第三十一条) 1、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许可(即一书三证)制度。城乡规划审批和许可制度是城乡规划实施的核心,同时也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中的重要环节。《条例》一是建立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分级审批制度,明确选址意见书(一书)办理程序、时限和有效期。明确提出需要省级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第三章第二节)。二是按行政区划层级和土地性质、取得土地的不同方式区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三证)制定,并对规划许可的主体、程序、条件、内容、时效、变更等作了明确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
2、加强规划条件管理。规划条件主要包括规划地块面积、使用性质、建设强度、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置原则等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是实施规划许可的重要内容。《条例》明确了规划条件的内容和法律地位,并严格了规划条件变更条件和程序,有效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发生。(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3、完善全过程规划管理制度。强化对建设工程定位、验线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制度。同时,严格了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完善层级监督制度,并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和省级城乡规划动态监管系统,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十一条、第五章) 1、加强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近年来,“重地上、轻地下”的规划管理模式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并造成了城市空间资源的流失。为了严格规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条例》规定,对附着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管线等设施,应当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三十二条)
2、加强对占用土地独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改变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等工程的规划管理,要求其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五十二条)
3、明确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规定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程序、使用期限,并着重提出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各类情形,避免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避免以临时建设之名建造永久工程。(第三章第六节) 《条例》明确了包括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等各类行为主体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违规成本,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并增加了强制拆除的规定(第四十条、第六章)。
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摘要解读
导读: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进程越来越快速,很多农村都开始步入城乡结合部这种状态,但是任何地区都应该有一定之规,所以我国在2015年的4月对城乡规划法又进行了新的调整使之更符合现在的社会状态,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新的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对于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管理和统筹整体的空间布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规定准则。合理的开发乡村能够改善我们的人居环境,并且能够大力促进城乡的经济的全面发展,更加相应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的国策。其实城乡规划法要理解起来不难,主要可以分为以下这几大类。
第一,加强城乡之间的整体规划管理。我们做任何事情尤其是大事,一定会有一定的计划,而规划就是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城乡规划法存在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在规划城乡管理上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并且还能在全局性和综合性上有一定的领导方向,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对整体有控制和监督指导的根据。
第二,强化城乡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空间的整体利用。虽然说加强城乡规划的管理是城乡规划法的一个立法目的,但是立法也不能仅仅是加强管理,还要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上下功夫,所以,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以及实施的活动纳入了法律条文,可以让大多数普通群众享受法律保护。城乡规划法的根本订制目的还是要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三,加强经济协调,促进全面发展。一个好的城乡规划方案可以将城乡的整体利益相结合,并且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政府部门制定的规划一定是从长远的发展方向来统筹兼顾,对城乡地区的以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统一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的乡和村庄的经济和土地的发展利用综合部署,因为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范围比较小,所以在规划过程中建设等活动的形式还是比较单一的,要求相关部门对这种地区的规划要总体规划还要详细规划的必要性不大,而且还可能会造成一定的人员浪费,所以结合当地整体布局,进行统一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摘要解读就到这里了,城乡规划法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城乡经济的重要根据,所以相关人员和群众在需要进行城乡建设时一定要做到依法行事。
❺ 河南规划法询问笔录格式
询 问 笔 录
询 问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询 问 地 点
被询问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 龄
被询问人住址
被询问人职业 电 话
询 问 人 记 录 人
询 问 内 容:我们是金洲镇城建城管办的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现就有关情
况向你进行询问,希望你如实提供和反映。
1.问:此处的 是你(单位)搭建的吗?
答:
2.问:此处的 是什么时间搭建的?
答:
3.问:此处的 有多大的面积?什么结构?
答:
4.问:此处的 搭建的目的是什么?
答:
5.问:此处的 搭建时,办理了哪些相关手续?
答:
6.问:此处的 搭建时,办理了哪些相关证件?
答:
被询问人签字: 询问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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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问:你(单位) 所搭建的 ㎡ 没有办理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和《湖南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笫二十七条 之规定,我镇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对你(单位)拟做出自行拆除或者强制拆
除此违法建筑的处罚。你还有什么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吗?
答:
补 充:
被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理由:
询问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 页共
❻ 城管执法所依据的是哪部法律谢谢
城管执法的法律依复据是:
1、城管制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❼ 《城乡规划法》六十四、六十八条解读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❽ 一,为什么要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地方实行情形发生变动,要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