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需要开发商提供什么资料
开发商前往住建局进行网签,所需材料可以在当地的住建局网站上进行下载,一般的资料为:
1、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复印件) 11、商品房项目预测绘成果报告;(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2、计经委立项文件;(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文;(复印件) 13、拟保留单元房清册;(原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4、物业管理用房清册;(原件)
7、建筑红线定位图;(复印件) 15、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申请表。
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6、网上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开发商自选)
具体还是以当地的住建局官网中的材料为准。
2. 在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需要开发商提供什么资料
住房和建设管理局需要如下资料进行办理备案: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回营业执照及答注册号;
国家企业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书;
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
企业法人代码书;
质量体系认证书;
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资质证书;
工程预标书、工程中标价明细表;
工程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上述资料均为复印件)
建设工程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审查表及上岗证复印件。(安全员、电工须持建设行业与
劳动部门双证)
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和坐标点复核记录;
施工组织设计报审与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关于施工单位在建设局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
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红线验线通知书;
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
图纸会审纪要;
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资料;
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授权书;
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3. 建设局主要负责什么
建设局是县(或设区)一级主管建设行业的行政部门,与住建局是一个概念,只是称呼不同,其主要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规章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建设行业行政监察工作。
(二)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研究拟定加快全市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市域城镇体系的编制、报批工作;参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市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法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全市装饰(含室内装饰)行业;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市外工程承包的建筑劳务合作;负责核发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城市供水、燃气、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广告及设施、城市公共客运、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工作以及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全市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供水、燃气、市政工程及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城建监察工作。
(五)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房产总量;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的拟定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房地产发证、交易等工作;指导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指导建筑智能化工作;监督管理城镇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一切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管理。
(七)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制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
(八)管理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省外、国(境)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九)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纪律检查工作及工、青、妇、老干部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如何有效管理建筑工程进料和收料人员
说到甲供材料,自然会联系到甲供材料相应的建筑营业税金,建筑营业税金的计税依据是相应的建筑安装营业额。而什么是营业额呢?这是相对于销售额的说法,其实都是纳税人取得的收入金额,只是因为应税税种的不同而称呼有所不同。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某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方向建设方收取了合同价款100万的劳务费,这就是它的营业额,也是它的计税依据,因此该施工单位开具发票金额应为100万,但是,国家为了严控某些施工企业利用甲供材料方式透漏税款,因此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这条款的规定,规避了甲供材料漏税的可能,将纳税人的实际营业额转化成了计税营业额。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实际营业额为实际承担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计税营业额为包含甲供材料在内的施工造价总额。存在甲供材料的施工项目,施工方只能开具实际营业额的建安发票,而不能开具含有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甲供材料的发票金额。《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那么,计税营业额中的甲供材料部分的建安税金又该如何处理呢?该由谁承担那缴纳呢?谈到这里,有必要说说施工造价总额。根据国家造价管理和施工规范,工程造价的招投标包含以下组成: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税金是在前三项的基础上根据相应税率计算而来的,四项的合计就组成了工程造价。在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的施工承包合同中,许多是要求主要材料采取甲供方式,施工企业的承包合同金额和工程结算报告里也就不再包含甲供材料金额。由于税金的取费基数有材料部分,因此,当材料不再作为施工的合同造价的时候,该部分的材料税金也不再包含在施工企业的实际营业额里,该甲供材料与相应的税金就只存在于该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从上述知道,再结合工程造价的组成看(附后),这甲供材料的建筑税金理应由甲方承担缴纳或由施工方代扣代缴。代扣代缴者是代劳行为方,被代扣代缴者是实际承担方,正如开发商收取购房业主的代收税费一样,只是帮业主代缴,但自己并不是该税费的承担者。
既然如此,那么这甲供材料的税金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建筑营业税金的计税依据是整个工程的计税营业额,由于实际实行了甲供,那么该甲供材料的计税依据与施工方的施工营业额有些微差别,即甲供材料金额不含相应建安税金,施工金额包含相应建安税金。如果不采用甲供,则施工营业额的计税依据则为:施工合同额+甲供材料金额*(1+3.3%),即甲供金额需还原为含税的营业额。因此,甲供材料缴纳的建安税金应是还原后的金额,它是施工营业额的组成部分,此税金不管是甲方缴纳还是施工方缴纳,都是和材料一样,计入相应成本。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甲供税金)300*3.3%
贷:应交税金-甲供A施工企业300*3.3%
缴纳后,将税票复印件给施工方,原件甲方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甲供A施工企业
贷:银行存款
施工方的处理:如果是甲方自行申报缴纳,则施工方只需取得甲方的完税票复印件备查,不做会计处理;如果代扣代缴,则要处理,收到甲方税金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甲供税金
缴纳后
借:其他应付款-甲供税金
贷:银行存款
也许有人要问,施工企业与甲方在合同谈判时,如果实行综合清单计价,那么应该按相应取费基数计取管理费、利润及税金。材料甲供了,甲方肯定会让施工方剔除计提管理费和利润的材料基数,意思就是不让你施工方赚这一笔了,那么税金应该要按甲供材料金额提取吧?可以啊,如果施工方提取了材料部分的税金,那么你施工方就自己申报缴纳所有计税营业额的税金就是。于是,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收到甲方的工程款,也应按以上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开具的建安发票金额也只能是实际营业额。即:
收到甲方的含甲供税金的工程款时,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
其他应付款-甲供税金
开出实际营业额的建安发票给甲方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供材料税金的计算,很多地方是简单乘以税率得来,如果不还原计算,则开发成本与施工营业额成本会有误差,数据不一致。比如,施工合同额500,甲供150,两种计算结果如下:
第一种,简单加减:总成本=500+150=650,总营业税金=650*3%=19.5 ,第二种,还原加减:总成本=500+150/(1-3%)=654.64,总营业税金=654.64*3%=19.64还原后的税金计算虽然比简单加减的税金支出大,但这样的计算才能为甲供税金计入成本提供了法理依据。
5. 如果城市里面装修办公楼,需要城建局办理什么手续或者开什么证明
一般需要提供一下材料:
1、首先向物业提供施工平面图纸,物业负责办理装修的人需对图纸进行审核,主要查看是否有破坏承重结构部位,破坏外墙外立面行为,是否将无水区改为有水区;
2、审核通过后,装修公司需提供公司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与物业备案。如果找的是施工队就不需要提供证明和执照,但物业会要业主本人签署《自装承诺书》。
3、资料提交后,物业办理装修人员审核无问题,就要签署《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里面包含工人进场施工时间,电梯使用,是否扰民、垃圾如何清运、室内装修需注意的事项,装修需交纳的费用,施工人员违规操作会有哪些罚款;
4、交纳装修保证金,此保证金属押金性质可退,要是有此类问题建议先看下建设部颁发的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5、交纳建筑垃圾清运费,此费用一般是物业代城管环卫部门收的钱。
6、物业发装修施工许可证,一般装修工人持此证在物业可办理出入证,注意出入证较好要工人自行办理,该证也是有押金的。再者一般装修时各类票据很多,万一遗失了需与装修所在地物业协商。
7、入场时先做闭水试验,检查阳台地漏是否是通的,未装修前闭水试验未通过或者阳台地漏不通的话,物业公司会联系开发商进行整改。工人没做闭水就施工渗水至楼下或者把阳台上开了槽走了管子地漏堵了,开发商是不会负责的楼下要是装修了的会很麻烦。
温馨提示:因各地相关部门规定有所不同,请到当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
6.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申报国家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省(部)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雷同。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级工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
第十三条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主管部门申报,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时,内容不得存在雷同。
第十五条国家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级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
(四)省(部)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
(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六)经济效益证明;
(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
(八)科技查新报告;
(九)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十)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家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采用网络评审方式,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三)评委会审核。评委会分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士、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国家级工法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国家级工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管理和查询信息系统,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部门)工法信息库。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
对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国家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获得国家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二十五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七条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的,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
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撤消其国家级工法称号,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级工法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