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晋中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法
www.zhaoj148.com 提供专业的拆迁法律服务临政发[2005]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各驻临单位:
《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公房租用凭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 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临汾市人民政府备案。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二)实施拆迁时,应出示委托书。
第九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十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低于总预算的百分之八十,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高于拆迁补偿
安置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价值依据拆迁房屋的单位提
供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足部分应
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房屋的单位不得以抽逃、转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使用协议,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其规定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入
实施拆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下列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承租人以公房租用凭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三)搬迁期限;
(四)搬迁补助费、其它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载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三)(四)(五)(六)项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安置用房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和朝向等情况;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周转用房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及水、电、气、暖等生活设施情况;
(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和时间;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资金和对被拆迁入的安置不落实的得实施拆迁。
第二十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实施造成未搬迁的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
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形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有异议的,应当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拆迁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拆迁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幼儿园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Ⅱ 晋中市公安局的机构职能
在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省厅的领导下,晋中市公安局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公安工作政策,指导、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2、掌握全市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侦察工作,直接参与全市重特大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处理重大事件和处置突发事件;
4、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依法进行治安、户口、居民身份证、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管理;
5、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消防工作;
6、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市境内居留和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7、组织实施来吕梁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警卫工作;
8、组织实施对全市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9、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10、负责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实施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实施对全市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以及公安宣传,按权限管理干部和警衔工作;
11、组织实施对全市公安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警务督察和审计工作,查处和督办公安队伍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省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Ⅲ 晋中市建设局领导是谁了
你说的是那个了,晋中市建设局的领导李文金。规划局的了是武亮。
Ⅳ 晋中市首次购房合同证明怎么开,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唯一住房的监督检查登记的产权文件,应该是开放的首次购房证明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住房交易。
Ⅳ 晋中市建设局现任副局长人员名单
如果是地级市的副局长,一般情况下是副处级(副县);
如果是县级市的副局长,那一般情况下为副科内级.但是容,行政级别不一定就对应其职位.
比如常务副局长或者其他副局长也有可能跟正局长同级.
这个现象在公安是比较普遍的,在某一派出所,所长为一级警司警衔,某年长的片警是二级警督.警督的级别是高于警司的.但片警的职位又小于所长.
由此看来,行政级别高的不一定能反映出其职位就高,但是职位高的领导干部,行政级别再小也不会小于本单位对应的级别.
就像一个处级局,那么副局长最小也是副处级干部.如果是一个科级局,那么副局长再小也是副科级干部.
Ⅵ 山西晋中市是否放开落户.我有购房合同.能在榆次
房产证没有下来是可以落户的,需要提供经房管局备案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管局出具产权证明代替房产证使用。
一、外籍迁入
外户籍人员在本地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要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可持如下证明材料等到居住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申请;
2、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贷款购买,需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3、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居住的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者本人与所在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书》或《聘用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配偶随迁的,需《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地迁入
本市远郊31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含2010年8月1日后就近就地农转城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房住宅房且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可持如下证明材料等到居住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申请;
2、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居住的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者本人与所在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书》或《聘用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配偶随迁的,需《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Ⅶ 晋中市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晋中市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07月1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
法定代表人:任学军
成立时间:2013-07-12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4070020003023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路262号
Ⅷ 晋中市劳动局和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区别
晋中市劳动保障局研究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规划,依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机构设置
折叠办公室
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和后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机关公务、文秘、档案、印鉴、接待、保密、安全、基建、维修、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劳动年鉴"的组织编审工作;研究劳动领域综合性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行政法律法规,拟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
折叠规划劳资科
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及劳动工资、城镇复退军人和军转干部家属安置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职工流动调配工作;依据有关政策,负责"农转非"招工审批工作。审核并发布全市企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监督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拟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收入管理办法并组织审核;审批市营国有企业工效挂勾,协调与指导企业内部分配;监督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价格宏观监测体系;监督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制度及其实施办法执行情况;指导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监督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支付规范、欠薪保障制度、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执行情况;拟定、推行并具体落实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方案;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折叠社会保险科
综合管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农村养老等社会保险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政策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划和政策;审核市属企业、事业和中央、省驻市单位的职工退休;负责办理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负责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待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组织拟定基本医疗、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方法;负责办理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制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办法。
折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负责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农村养老等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工作;监督社会保险基金会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划、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基金的管理情况;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期限缴费比率、基数及基金使用计划;拟定社会保险期限内部审计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参保单位办理养老保险的业务情况进行稽核;负责全市退休职工人数增长的调控工作;监督个人账户管理使用;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中的重大违纪案件;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担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折叠就业指导科
拟定城乡劳动就业、劳动力市场发展、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和资格审定;管理市内人员市(境)外就业和市(境)外人员入市就业工作;管理有关机构经办向外资企业承包选派中方雇员业务和市(境)外驻市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等事宜。
折叠劳动监察科
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劳动力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监督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承办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年审、发证工作和常规重点专项监察工作;负责劳动监察统计报表工作,对全市的劳动监察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劳动监察网络的建设工作;承担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及市以上所属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监察工作。
http://ke.haosou.com/doc/4155476-4355449.html
Ⅸ 晋中市质监局公务员名单
这个只有从内部人员拿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