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谁知道重庆户籍制度到底是怎么回事
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改革具体分为两个阶段:一是2010~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两年内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实现转户人口在主城、区县城、小城镇三级城镇体系的合理布局;二是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万~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集聚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集聚城镇居民300万人,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对农民转户问题作了规定。主城九区的农民,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1区县城务工3年可入户 远郊31个区县城入户条件。作为城市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发展远郊区县城,扩大城市规模,进一步放开中小城市落户条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具体体现。《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规定,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乡镇入户放开无限制 在乡镇入户条件上,因重庆具有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的特点,鼓励农村居民在乡镇聚居区居住,全面放开其他乡镇户籍准入条件,允许本市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更有利于集约农村资源,提高农村生产力和社会稳定。到2020年,使我市小城镇户籍人口达到300万人。办法对本市籍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等情况作了规定,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的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㈡ 重庆农转城需要哪些条件才可以办理呢帮帮忙
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对农民转户问题作了规定。主城九区的农民,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一)购买商品住房。(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31区县城务工3年可入户远郊31个区县城入户条件。作为城市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发展远郊区县城,扩大城市规模,进一步放开中小城市落户条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具体体现。《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规定,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一)购买商品住房。(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乡镇入户放开无限制在乡镇入户条件上,因重庆具有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的特点,鼓励农村居民在乡镇聚居区居住,全面放开其他乡镇户籍准入条件,允许本市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更有利于集约农村资源,提高农村生产力和社会稳定。到2020年,使我市小城镇户籍人口达到300万人。办法对本市籍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等情况作了规定,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的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五)农村籍五保对象。(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㈢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是户有什么补
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户籍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还户籍以登记人口信息的基本管理功能。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发展改革中心主任袁崇法指出,据此,应从剥离附着在户籍上面的各种附加功能如社会福利等措施入手,让不同地区的公民可以实现真正的迁徙自由,即便迁徙至非户籍登记地点亦可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公民待遇。
而事实上,从重庆市户改的有关文件来看,目前的设计其实主要属于“准入制”范畴,并非完全剥离附着在城市户籍上面的福利功能,而是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予以放行,提供当地城镇福利待遇,引导其进入当地城镇,不过,准入门槛较之以前已有大幅降低,不仅取消了购房面积、文化程度的限制,纳税额度也降低一半,其终极目的,更像大规模将当地农民向城市迁徙。
具体而言,重庆市将拟转户农民按居住区分为主城区、远郊区县和乡镇三类,设置不同的转户条件。进入主城区标准最高,“务工经商五年、投资兴办实业且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购买商品房”,符合条件之一者方可在主城区转户。
此外,31个远郊区县城标准分别放宽为务工经商三年以上,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乡镇则只要村民自愿,就可转为城镇人口。门槛的高度由主城向外依次递减,据称意在引导转户农民向县城和中心镇转移,减少主城区的压力。
除了简单的改变户籍身份,重庆方面承诺给予转户的农民相应的福利待遇。这也随转户区域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主城的公共服务明显要优于远郊区县、乡镇,落户主城者可以享受到更加优质的医疗、教育资源。
农民在享受城市待遇的同时,须放弃农村的土地。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将之称为“穿上城里的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五件衣服”,“脱掉农村宅基地、承包地、林地三件衣服”,政府则相应按照当地标准给予补偿,并允许其在最长三年过渡期内,保留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继续保留林地,在五年之内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在退出承包地之前继续享受各项支农补贴。
重庆市江津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关海洋告诉记者,退地是农民自愿的原则,但鼓励转户农民先退宅基地,“退宅基地的钱一部分可以在城里付购房首付,一部分用来补交社会保险”。
㈣ 重庆市万州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30问
我也是这样的问题,我们是万州第一批农转非的农民,政府为了完成城镇人口的指标,提倡大家农转非,但没有强制转,我们农转非,是土地和房子国家都征收回去。政策如下:
1、根据房子的类型一次性补助或不补助直接转到养老保险,二者选其一。
(1)土地、房子的类型一次性补助费用:土地5000元一亩征收。土房子150元一个平方米。砖房250元一个平方米。石头砌的房子350元一个平方米。
(2)转到养老保险自己还要另外交4万7千块钱。到了你的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现男60岁,女55岁。
2、现在户口农转非政府另外补助每人1500元钱。
3、另外兴建一些居民点,解决没有买房子的住房问题,但还要自己出成本费用。2009年的成本费是9万左右。
4、如果户口转了农转非,那你之前的土地、房子地基都要推倒,不再属于你的了。
以上是我个人现在面临的问题,但我自己有以下想法:
1、政府的钱不是那么好拿的,没有个3、5年是下不来的。
2、户口转了的真正有资格享受养老保险的名额变成是政府变相的转到其他镇。
3、我自己没有什么政府关系的,所以要享受国家的政策没有那么容易。
4、把房子地基、土地全部让政府征收回去,就算真能补到几万块钱,那这点钱也做不了什么。况且自己有手有脚混口饭吃还是没有问题的。
所以我户口不用农转非,这样的话我的房子地基还是属于我的,政府也不会推倒它。至于土地嘛,国家要征收那就让他征收。反正我也不是靠种田生活的。至少不要被搞成个钉子户。
㈤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抄助费中的一部分要用来交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钱,不够的话由征地单位给你补齐。至于说不转户就解除合同,这个是不对的。本来就是自愿选择,不应该强制,但是如果你已经退出了土地,养老保险问题还是要解决啊。以前交的钱都可以随着户籍改革转到新的账户上,这个不会没有的。如果转户但还保留宅基地,也是可以的,还是会享受优惠政策。
㈥ 重庆户籍改革问题
楼上,户籍改革从2010年8月1日才开始,你把2003年的文件翻出来做啥子?
退宅基地的程序为:向入户地公安部门申请转户,批准转为城镇居民,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地申请,签订退出宅基地协议,区县(自治县)审核审批,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发放补偿费用,农民退出宅基地,补偿费用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为转户居民代缴养老保险。
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②农村房地产权证;
③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④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⑤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⑥迁入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退承包地的程序为:先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然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的退地协议,协议需约定退地及补偿的具体事项。
因政策出台不久,具体情况可能村社基层还不很清楚,你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派出所。
附: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 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转户条件
第四条 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 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 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 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 证明材料
第八条 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二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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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重庆实施户籍改革,我们农民的土地收回了,国家会怎么安排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 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的其他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承担承包地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工作。
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并可委托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具体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具体负责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 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 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参照退出时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第十条 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其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全部承包地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按“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二条 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经批准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同时获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
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原农村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凡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房地产权证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管并报权属登记机构备案。在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及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用途、现状等。
第十三条 转户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户退出承包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
3.补偿方式及金额;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退出承包地的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补偿,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可用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
(五)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退地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地农户的退地申请书、退地协议、相关退地事由及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方可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管理机构向退地农户支付补偿费。
(六)退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后,退地农户应交回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交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请求发证机关注销。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回或注销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书面告知农村土地整治机构。
凡退出农村承包地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管并报发证机关备案。在交付承包地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等。
第十四条 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原已批准确定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其储备范围、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的测算据实一次性支付补偿费;尚未确定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及储备范围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的测算据实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与转户居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在城镇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国有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建设转户居民集中居住点。转户居民可按区县(自治县)的规定申请购买。
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转户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文件太长了,应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4号)
㈩ 从什么时候起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才符合城乡户籍改革制度的条件
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据了解,该《办法》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为方便广大群众更好地完成农村居民转户,重庆市公安局特就该政策加以解读。主要内容如下: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主要适用对象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对于其余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转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主城9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远郊31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其他乡镇。本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四)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2.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3.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4.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5.农村籍五保对象;
6.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应提交的材料
(一)必备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证明材料。
1.务工经商证明;
2.住房证明;
3.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5.纳税额度证明;
6.就学证明;
7.优秀农民工证明;
8.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9.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向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提出书面转户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通知农村居民到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办理转户手续。如有疑问,可向当地公安分、县局的户政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