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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2-22 10:48:35

⑴ 东营市二级建造师什么时候考试报名条件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胜利油田管理局基建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执字[2016]3号)及相关会议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市201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请严格按照附件4《建设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对照表》所列专业)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者。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并满足下列相应条件者,可以免试相应科目:

1、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2、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三)增加执业专业类别考试。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类别合格证书,该证书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底。

三、报名程序

(一)报考人员及所在单位登录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网址:www.ljzc.org.cn)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如实填写、提交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照片要求jpg格式、20kb以下),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带有条形码的《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表》,在规定位置粘贴报考人近期一寸(38mm×27mm)免冠照片(与网上上传照片同底版)。报名表经所在企业审核盖章,由企业统一持相关报名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胜利油田管理局基建处进行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胜利油田管理局基建处业务咨询电话:

东营区:8237172

河口区、东营港开发区:3652871

东营经济开发区:8056711

广饶县:6457704

垦利县:2890249

利津县:5621236

胜利油田:8555036

(二)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胜利油田管理局基建处对报名材料要认真把关,核查原件、复印件是否一致,所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在审查合格的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承担审查责任。按规定时间将合格人员报名材料报至现场资格审查地点。报名结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上述各部门、单位审查情况进行分析,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现场资格审查地点及时间安排。

1、现场资格审查地点: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六楼大会议室(东二路276号,联系电话8339309)

2、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3月1日:胜利油田

3月2日:垦利县、利津县

3月3日:广饶县

3月4日:河口区、东营港开发区

3月7日至9日:东营区

3月10日:东营经济开发区

3月11日:报名信息核对、反馈。各相关企业及个人对照市级审查合格人员名单及缴费情况,将报名信息有误或审查缴费信息有误的情况于3月11日下午14:00前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四、申报材料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仅提交《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表》1份(注:老考生报名表带档案号,免试相关科目的,需再次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首次报考人员须提交:

1、《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表》1份。

2、学历证书(或国家临时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为便于现场资格审查,提高审查工作效率,按照省厅会议要求,请一并提供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带二维码的学历查询证明(如查询不到,须提供相关学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由考生本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3、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4、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仅限申请免部分科目考试者)。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仅限申请免部分科目考试者)。

报名表及复印件统一为A4纸,每人一份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加盖报名单位公章。

(三)企业申报须提供:

1、考生报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按企业汇总表的考生顺序排序放至档案袋中,企业汇总表需从系统导出重新横向排版打印至A4页面加盖公章,其中:1份贴于本企业考生档案袋正面,1份放于档案袋内。

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

3、《企业及考生联系方式汇总表》1份;

注: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源,各相关企业须严格按照现场资格审查日期,一次性申报本企业所有人员,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重复申报,漏报错报的,后果自负。

五、考试收费

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建综函[2016]3号文件执行。考务费:综合知识考试每科61元,专业实务考试每科70元。

今年首次实行网上缴费,经网上缴费收进省级财政专户,缴费成功后不能退款,报考企业必须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报名工作结束后由市主管部门打印发票并发放给各报名单位(发票领取时间待定,请留意东营建设信息网通知)。

为方便发票的打印及发放,请各报考单位统一办理网上缴费(同一单位的报考人员一起缴费),并请各单位注意网上缴费截至日期,网上缴费时间截至后不能补交。凡未经网上缴费的报考人员均不能打印准考证。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立即部署。考试报名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好本次报名工作。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胜利油田管理局基建处负责本地区所有相关企业的考试报名工作,及时做好报名通知、资格审查、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考试报名组织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将组成复核组到各市进行复核。各企业要对所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等信息进行网上核查,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全市通报、记入信用不良记录等处理。

⑵ 我的孩子想去山东东营东城东凯小学上学找谁能办事

一、招生计划
本年度计划招收一年级新生320人,共8个教学班;2-6年级转学生80人;
二、招生范围与年龄
黄河路以南、府前街以北、开发区西界水系以东和府前街以南、南二路以北、胜利大街以东常住居民及该区域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非常住居民适龄子女。
报名儿童年龄须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
8月16——17日,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招生服务区内符合条件的一年级新生报名。
8月18日,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招生服务区内符合条件的二至六年级转学学生报名。
8月19日,学校向市教育局报送学生入学材料和名单。
8月20——21日,主管教育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复核学校入学材料。
8月21日下午6点前,学校公示符合入学条件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为3天。
8月22日——24日,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进行公开“阳光分班”。
8月25日开始,学校向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四、报名地点:东凯小学教学楼(运河路380号)。
五、报名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用A4纸,纵向材料正面左侧、横向材料正面上侧,按以下顺序排序装订)
(一)常住居民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地址页、索引页、儿童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三项内容);
2.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和发票或其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房屋产权人、房屋住址”两项内容)。
(二)非常住居民子女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子女:
(1)原籍户口簿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地3年期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原籍户口簿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地3年期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务工单位签订的正式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用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3.东营区其他街道或乡镇居民子女:
(1)原籍户口簿(以证明适龄儿童与监护人的关系,可不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务工单位签订的正式的劳务合同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原籍乡镇(街道办)计生办出具的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转学生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材料:1.学籍证明1份;2.转学证明2份;3.转学回执2份。
特殊情况的,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明、监护人变更公证书等材料,证明相应的亲属关系。
六、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入学材料出具坚持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相统一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的户主应该是其父母。户主不是父母的,需提供抚养人或监护关系变更的证明(由公证部门出具)。凡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许可证等)与户口簿(或居住证)标注的住址不一致的,按照户口薄(或居住证)标注的地址入学。
(二)切实加强班额控制。学校被教育局列为第二批小班化教育试点学校,按文件规定,一年级设置班额不超过40人。适龄儿童原则上按照学校招生服务区就近入学,若招生服务区内学校达到规定班额时,超出部分的学生由主管教育部门按照居住时间的长短,统筹安置到未达到规定班额的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三)严格审核入学材料。学校根据市教育局招生工作精神,切实把好报名材料审验关口,严格审核学生入学报名材料,对提供虚假入学证明材料择校的,坚决予以清退。
(四)采取“阳光分班”社会公证措施。学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生家长代表参与,在教育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均衡编班,当场公布并在学校宣传栏公示班主任、学科教师和学生分班情况,同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五)非常住居民子女入学提供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居住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及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劳务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必须分别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经办人签章或签名。
(六)因户口迁移或居住地变更需要入学或转学的,其户口迁移和居住地变更证明材料的办理时间必须在2014年7月31日前。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东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流动人口3年期居住证的办理时间应为2013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
(七)报名须在规定时间内由家长携材料陪同学生一起进入审核区,进行材料的申报和登记工作,同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需与学校签订《关于确保入学材料真实性的协议》,以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进行,对提供虚假入学证明材料择校的坚决予以退回。
(八)凡被录取登记的一年级新生和二至六年级转入学生于领取入学通知书当日需将健康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上交学校安全办,一年级新生还需上交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逾期将不予录取。
(九) 报名咨询电话:8959522;相关招生政策及解读可登陆市教育信息网(http://www.dyjy.gov.cn /)查询。

⑶ 东营买了套房子,不知道这个契税是怎么算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回优惠政策的通知》答(财税[2010]94号)的规定:
一、首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1.5%;
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
二、二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⑷ 跪求!!2011年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红头文件在哪个单位可以看到或者是领取到。复印件也可以

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城管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拆迁规模,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和备案。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应予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政府实施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土地储备计划或者土地储备协议及政府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详细规划及附图。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存款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存款金额与补偿安置资金的差额应当有金融机构出具的承兑汇票或者保函。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拆迁人负责处理因拆迁造成建(构)筑物残缺的修复及其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剩余批准期限结合房屋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剩余使用年限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该价格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提存补偿安置资金。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债务人自拆迁补偿协议订立之日起30日内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抵押人不能变更抵押财产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提存。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章拆迁估价
第三十三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三十四条估价机构通过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协商、抽签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或者被拆迁人拒绝投票、抽签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估价机构。
第三十五条同一拆迁范围的被拆迁房屋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并签订委托合同。
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受托估价业务。
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回避的,其估价结果无效。
第三十七条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三十八条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每年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三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第四十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拆迁估价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四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四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评估。
申请复核估价的,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未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另行委托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四十五条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估价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四十六条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四十七条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鉴定组成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无效。
第四十八条拆迁房屋的评估费用由评估委托人支付。
申请估价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的,裁决费用由评估结果有误的估价机构支付。
第五章拆迁裁决
第四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五十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
(四)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在裁决审理中,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裁决机关终结裁决;调解不成的,经裁决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书面裁决。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五十四条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五条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依据和理由;
(四)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裁决机关名称和裁决日期。
行政裁决书应当加盖裁决机关印章。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行政强制拆迁,也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五十八条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五十九条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第六十条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被拆迁人单位的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机关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六十四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拆迁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回其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围攻、辱骂、殴打、胁迫房屋拆迁管理人员、拆迁工作人员、拆迁评估人员或者拆迁当事人,影响正常拆迁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⑸ 目前哪些城市已接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

据报道,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住建部正加快推进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将在今年6月底前上线,以后将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而这一举措的受益群体将超过1.3亿人。

目前,北京、上海、福州、广州、深圳、西安、太原、沈阳、南昌、武汉、石家庄、杭州、郑州等城市均已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

专家提醒,该平台目前还没月全国联网,使用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前提是转入地和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均已接入平台。如果转入地和转出地都没有接入,或者其中一个没有接入平台,均不能通过平台办理。这种情况下,缴存职工仍需按原方式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业务。

⑹ 东营公租房申请条件 东营公租房怎么申请和所需资料

东营公租房需要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在申请地无住房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等条件,其材料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收入证明等材料交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根据《东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个人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在申请地无住房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新就业职工。大中专院校及职业学校毕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本人在申请地无住房。

第二十条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或已经资格审核但未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6)东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扩展阅读:

《东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政府统一组织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供应对象数量,结合年度配租计划,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及选房顺序。对新就业职工申请人,实行组合安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年度配租计划,按比例确定配租对象及选房顺序。

第二十六条配租对象选定公共租赁住房后作为承租人应与相应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规定选择住房或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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