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办液化气站需要到哪些部门审批投入需要多少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审批办理地点,县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安全监察站申报单位应提回交的材料。答
② 比如我要了解当地附近有多少家液化气站 有没有什么简单快捷的办法 比如能去工商所 什么地方查到么
正规的发证的主管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般是下属的燃气办,公用事业管理处,市政科负责。
正规的网站上都能有公示的,当然有的公示在报纸上等需要电话咨询
③ 液化气站需要哪些证件
燃气在线给您回答:
亲,燃气在线曾经为网友:惰惰牌香烟82,回答过类似问题,在这把回答的内容搬给您。
参考处:十堰城建给当地居民的回复。
具体内容——
当地居民:开办液化气加气站需要什么手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回复:由于液化气属危险品,因此有关部门对办理液化气站审批比较严格。开设一家液化气供应站(储备站)(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站址的设置应符合市、县(市)液化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
2、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3、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4、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
5、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6、各岗位从业人员需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7、有固定的通讯工具;
8、同时,设立燃气机动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在燃气供应管理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
除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压力容器安全注册。相关具体情况,还可电话咨询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至于您要的图片,我这暂时没有。以上请参考一下,也希望有其他网友补充完善。
希望能够帮到您,望采纳O(∩_∩)O
④ 办理个液化气站需要哪些程序
这个程序可能要烦点:
1、规划
2、选址
3、建设
4、安全
5、工商
6、消防等等,至少上述几家必不可少。
⑤ 办液化气站需要到哪些部门审批 投入需要多少
开办液化气站需材料和所需时间如下: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审批
办理地点:县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安全监察站
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验资证明。供应基地规模100立方米以下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100-200立方米的,不低于150万元;200立方米以上的,不低于200万元;
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公安消防机构的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产品现场安装、组装、制造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或竣工验收意见;
7、保障稳定供应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来源证明;
8、从业人员材料(职工一览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材料;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技术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操作人员燃气专业培训证);
9、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包括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提交瓶装燃气
供应许可申请材料
必须与与燃气批发企业签订 3 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的燃气供应协议。
建筑安全监察站受理,核实材料和实地察看
拟文,提出审批意见并报分管领导(2工作日)
审批(分管领导、局长)
上报至市建设局
花多少钱主要看你办什么气站了,如果是大型气站的话可能光办手续都需要将近一年的时间
⑥ 城建局燃气办有权利对液化气站封停管理吗
有权利;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注明:县级以上建设(住建)部门是当地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但前提是违反此条例达到封停条件。
⑦ 建液化气站要到建设局哪个部门审批
加气站建设办事程序和必要的批准文件(供参考)
前期准备
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加气站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建设方案
落实土地使用权
联系气源管道(CNG)、动力、公路接口、水源等有关事宜,联系运输气源(LPG),动力(30KW)以下、水源
编制加气站建设工程技术方案
编制工程投资概算
批复定点
市政府组织专家召开加气站工程项目评审会,形成会议纪要
办理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相关的各项手续
其他有关手续
向消防局申办建筑工程施工消防方案审核签章手续。
必备资料:
经委的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专用消防报建审批表
技术设计方案
由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含消防设计章)总图、施工图
向规划局申领选址意见书、工程规划许可证。
必备资料:
市经委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市消防局的初审意见
国土权属证明或建站土地租赁协议、土地作股证明文件等
市测绘部门提供有效的地形现状图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总图及施工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
向国土部门申报用地范围、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书。
向建管站报建,办理质检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
必备资料:
市经委定点批复
市消防局批复
市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
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筑合同
凭报建手续办理质检手续
向规划局取得管线规划许可证
向市政局、交管局、城管局申办城市道路开挖许可证
必备资料:
城市道路开挖申请表
市经委的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管线(CNG)建设规划红线走廊许可证。在主城区干道开挖,应到市政局、交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竣工验收
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图
办理消防、规划、环保、劳动等验收的相关手续
申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相关证件
办理安装资质注册登记证
组织操作管理人员的资质培训,取得上岗操作证,投入运营
⑧ 液化气归什么部门管理
液化气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2014〕16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8)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液化气站扩展阅读:
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⑨ 国家对城镇液化气站的建设有哪些规定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燃气气源及质量:
2一1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
2一2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GB13621一92《人工煤气》、GB9052.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SY7514《天然气》、GB/T13611一92《城市燃气分类》等。
2一3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应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2一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稳定气源(指有储备设施或与有储备设施单位签订的代营合同),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液化石油气。
2一5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2一6对于人工煤气的低发热值、杂质允许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氢、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进行检测;对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要定期进行成分分析检验。
2一7对于上述要求进行的各种检验或检测,燃气企业必须设有检测或检验装置,保证燃气质量。
3.燃气压力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凡由管道输送的燃气,应根据其气源,对用户室内燃气的最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符合GB50028一93的规定要求。
4.燃气生产工艺4一1以煤和重油为原料的人工煤气制气工艺、净化处理工艺、管网输配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等,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4一2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等燃气的贮存设施、集输站场、处理厂、集输管线、管网输配系统等,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一3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内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任何没有上述完整生产工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的单位和个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进行临时灌装的,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4一4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的生产、储存及输配等所有的设备,必须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储罐及所有的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钢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关于压力容器的规定要求。
4一5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82)劳锅字22号、(82)化调字第316号《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81)劳锅字1号《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5.安全生产
5一1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建设、生产和经营,必须严格执行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要求。
5一2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防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要求,防爆等级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5一3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燃气企业要对储罐、液化气火车槽车及汽车槽车、钢瓶等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检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储罐及压力容器的设施和专职检验人员。
5一4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一5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5一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主管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6.人员及其他
6一1燃气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的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一2燃气企业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一3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6一4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一5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