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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补助城乡居民

发布时间:2020-11-27 07:03:21

1.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贴

据获悉,国家层面城乡居民医保年度重点任务清单首次出炉。除了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外,还将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此外,明确明年将全面启动实施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 医疗保险中的国家补贴是中央财政补贴还是地方财政补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现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修订如下:

一、财政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要求

经报国务院批准,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80元。其中,基数120元部分中央财政按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增加的26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对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医保,中央财政继续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学生参保财政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中部六省243个县(区、市)、江西省赣州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央财政按照西部地区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名单见附件7)。

根据以上财政补助标准和中央财政负担比例,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办法,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要重点向辖区内困难地区倾斜。省级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要按规定及时分配拨付至各统筹地区,确保资金在30个工作日内拨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时间拨付到位的,将予以通报。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包括省级、市级、县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每年9月底前全部到位。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中央财政将在次年结算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以保证补助资金的完整性。

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和程序

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统一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除上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提前下达预算指标以外,中央财政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全额预拨本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并于6月底前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

以2016年为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公式核拨,以后年度类推:

预拨某省(区、市)2016年补助资金数额=该省(区、市)经审核的2014年6月底参保(合)人数×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2015年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

结算某省(区、市)2015年补助资金数额=该省(区、市)经审核的2015年6月底参保(合)人数×2015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2015年已预拨补助资金-因地方财政资金不到位扣减补助资金数-应扣减违规资金

其中:

某省(区、市)2015年因地方财政资金不到位扣减补助资金数=该省(区、市)经审核的2015年6月底参保(合)人数×2015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当年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率)×10%

某省(区、市)2015年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率=地方各级财政当年9月底前实际到位资金数(省、市、县级财政实际到位资金合计数)÷当年地方各级财政应到位资金数×100%

某省(区、市)2015年地方各级财政应到位资金数=该省(区、市)经审核的2015年6月底参保(合)人数×(国家统一规定的2015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三、地方申请补助资金流程

(一)材料上报。

每年11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以下简称三部委)联合上报《XX省(区、市)关于申请20XX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包括文字和附表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设情况、参保(合)情况、筹资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情况、基金运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需向三部委上报的附表包括附表1、附表2和附表6(附表3、附表4和附表5不需向三部委报送)。同时,将《请示》及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抄送财政部驻所在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

地方各级财政拨付当年资金后,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参保(合)人数、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和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有关材料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进行汇总初审后,将汇总情况(附原始资料)与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同时报送专员办。

(二)材料审核。

各专员办在11月底前收到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和资金到位情况材料后,对参保(合)人数、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等进行审核,次年3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上报三部委。为了确保工作进度,专员办可在省级部门审核汇总各地上报材料时,提前介入审核工作。

(三)网络申报。

按照《关于启动使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申报系统的通知》(财办社〔2014〕31号)的要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同时实行网络和纸质申报。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登录全国财政社保信息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申报系统”,录入6张附表相关数据后报送专员办,各专员办审核完成后录入审核结果并上报中央财政。同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出纸质表格,形成正式文件后按规定上报三部委。省级财政部门和各专员办务必确保正式纸质文件与网上申报系统数据的一致性,中央财政将根据网上申报系统数据计算拨付补助资金。

四、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高质量地上报申请材料。要层层明确工作职责,强化信息比对,提升审核技术手段,切实落实对参保(合)人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等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坚决杜绝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统计错误等问题的发生。对未能按规定时间上报材料的,以及对经专员办审核发现有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等问题的,三部委将予以通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要专门向三部委提交书面报告,分析原因,作出说明。中央财政除据实扣减补助资金外,还将按重复申报、虚报人数及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追加扣减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加扣减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谁重复申报、虚报,谁补足”的原则,由虚报的地方财政负责补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0〕4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区、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2.省(区、市)2015年度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省(区、市)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情况分县表

4.省(区、市)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情况分县表

5.省(区、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况分县表

6.省(区、市)2015年参保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情况分县表

7.中部地区享受西部政策的县(市、区)

3. 重庆城乡医保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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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具体缴费金额按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执行;
2、从2013年起,每年度6月底前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纳入当年财政补助,凡是从7月1日起参保的需全额缴纳参保费(个人缴费+财政补助);
3、属于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助的居民、大学生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属于全额资助的不需缴纳个人缴费,其他资助对象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扣除资助金额后剩余的部分;
4、村委会(居委会)、镇(街)社保所、在渝高校在收取参保居民(大学生)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应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并按规定缴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5、以上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4. 城镇居民有什么补贴吗

应是居民户口。目前全国已经有30个省市进行了户籍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
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从
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 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
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
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
2010 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 1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60元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标
准同比例提高。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5. 请问一下现在城镇居民有什么补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
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从
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 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
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
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
2010 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 1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60元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标
准同比例提高。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6. 财政补贴都有哪些

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由财政安排专项基金向国有企业或劳动者个人提供的一种资助。中国现行的财政补贴主要包括价格补贴、企业亏损补贴等。补贴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和居民等。补贴的范围涉及到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外贸等国民经济各部门和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及居民生活各方面。

从补贴的主体划分,财政补贴分为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补贴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中央财政负责对中央所属国有企业由于政策原因发生的亏损予以补贴,同时对一部分主要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的销售价格低于购价或成本价的部分予以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地方财政负责对地方所属的国有企业由于政策原因而发生的亏损予以补贴,也对一部分农副产品销售价格低于购价的部分予以补贴。

财政补贴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保障劳动者的福利而采取的一项财政措施。它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财政补贴是国家调节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杠杆。运用财政补贴特别是价格补贴,能够保持市场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有利于合理分配国民收入;有利于合理利用和开发资源。另一方面,补贴范围过广,项目过多也会扭曲比价关系,削弱价格作为经济杠杆的作用,妨碍正确核算成本和效益,掩盖企业的经营性亏损,不利于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如果补贴数额过大,超越国家财力所能,就会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影响经济建设规模,阻滞经济发展速度。

7. 2019年西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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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现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修订如下:
一、财政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要求
经报国务院批准,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80元。其中,基数120元部分中央财政按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增加的26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对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医保,中央财政继续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学生参保财政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中部六省243个县(区、市)、江西省赣州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央财政按照西部地区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名单见附件7)。
根据以上财政补助标准和中央财政负担比例,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办法,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要重点向辖区内困难地区倾斜。省级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要按规定及时分配拨付至各统筹地区,确保资金在30个工作日内拨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时间拨付到位的,将予以通报。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包括省级、市级、县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每年9月底前全部到位。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中央财政将在次年结算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以保证补助资金的完整性。
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和程序
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统一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除上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提前下达预算指标以外,中央财政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全额预拨本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并于6月底前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
以2016年为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公式核拨,以后年度类推:
预拨某省(区、市)2016年补助资金数额=该省(区、市)经审核的2014年6月底参保(合)人数×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2015年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
结算某省(区、市)2015年补助资金数额=该省(区、市)经审核的2015年6月底参保(合)人数×2015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2015年已预拨补助资金-因地方财政资金不到位扣减补助资金数-应扣减违规资金
其中:
某省(区、市)2015年因地方财政资金不到位扣减补助资金数=该省(区、市)经审核的2015年6月底参保(合)人数×2015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当年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率)×10%
某省(区、市)2015年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率=地方各级财政当年9月底前实际到位资金数(省、市、县级财政实际到位资金合计数)÷当年地方各级财政应到位资金数×100%
某省(区、市)2015年地方各级财政应到位资金数=该省(区、市)经审核的2015年6月底参保(合)人数×(国家统一规定的2015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三、地方申请补助资金流程
(一)材料上报。
每年11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以下简称三部委)联合上报《XX省(区、市)关于申请20XX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包括文字和附表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设情况、参保(合)情况、筹资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情况、基金运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需向三部委上报的附表包括附表1、附表2和附表6(附表3、附表4和附表5不需向三部委报送)。同时,将《请示》及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抄送财政部驻所在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
地方各级财政拨付当年资金后,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参保(合)人数、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和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有关材料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进行汇总初审后,将汇总情况(附原始资料)与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同时报送专员办。
(二)材料审核。
各专员办在11月底前收到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和资金到位情况材料后,对参保(合)人数、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等进行审核,次年3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上报三部委。为了确保工作进度,专员办可在省级部门审核汇总各地上报材料时,提前介入审核工作。
(三)网络申报。
按照《关于启动使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申报系统的通知》(财办社〔2014〕31号)的要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同时实行网络和纸质申报。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登录全国财政社保信息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申报系统”,录入6张附表相关数据后报送专员办,各专员办审核完成后录入审核结果并上报中央财政。同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出纸质表格,形成正式文件后按规定上报三部委。省级财政部门和各专员办务必确保正式纸质文件与网上申报系统数据的一致性,中央财政将根据网上申报系统数据计算拨付补助资金。
四、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高质量地上报申请材料。要层层明确工作职责,强化信息比对,提升审核技术手段,切实落实对参保(合)人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等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坚决杜绝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统计错误等问题的发生。对未能按规定时间上报材料的,以及对经专员办审核发现有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等问题的,三部委将予以通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要专门向三部委提交书面报告,分析原因,作出说明。中央财政除据实扣减补助资金外,还将按重复申报、虚报人数及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追加扣减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加扣减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谁重复申报、虚报,谁补足”的原则,由虚报的地方财政负责补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0〕4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区、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2.省(区、市)2015年度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省(区、市)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情况分县表
4.省(区、市)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情况分县表
5.省(区、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况分县表
6.省(区、市)2015年参保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情况分县表
7.中部地区享受西部政策的县(市、区)

8. 财政补贴的分类

从补贴的主体划分,财政补贴分为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补贴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中央财政负责对中央所属国有企业由于政策原因发生的亏损予以补贴,同时对一部分主要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的销售价格低于购价或成本价的部分予以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地方财政负责对地方所属的国有企业由于政策原因而发生的亏损予以补贴,也对一部分农副产品销售价格低于购价的部分予以补贴。
财政补贴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保障劳动者的福利而采取的一项财政措施。它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财政补贴是国家调节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杠杆。运用财政补贴特别是价格补贴,能够保持市场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有利于合理分配国民收入;有利于合理利用和开发资源。另一方面,补贴范围过广,项目过多也会扭曲比价关系,削弱价格作为经济杠杆的作用,妨碍正确核算成本和效益,掩盖企业的经营性亏损,不利于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如果补贴数额过大,超越国家财力所能,就会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影响经济建设规模,阻滞经济发展速度。
(一)按经济性质确定的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以经济性质为标准,可分为价格补贴、财政贴息和企业亏损补贴等。其中,价格补贴是指政府为了稳定人民生活,由财政向企业或居民支付的、与人民生活必需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价格政策有关的补贴。按产品类别不同划分,价格补贴具体包括粮油价格补贴、平抑物价补贴和其他价格补贴等。
财政贴息是指政府财政对使用某些规定用途的银行贷款的企业,就其支付的贷款利息提供的补贴,即财政代企业向银行支付一部分利息。企业亏损补贴是指政府为使国有企业能按政府政策或计划生产经营一些社会需要的,但因客观原因导致产品亏损而拨付给企业的财政补贴。导致企业政策性亏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产品计划价格水平偏低,不足以抵补产品的生产成本。此外,企业的技术设备落后和供销条件不利等因素,也是造成企业亏损的重要原因。企业亏损补贴按企业经营性质不同划分,可分为国内企业亏损补贴和外贸企业亏损补贴。
(二)按再生产环节确定的财政补贴
1.财政补贴的种类
财政补贴以再生产环节为标准,可分为生产补贴、流通补贴和消费补贴。
(1)生产补贴。又称生产性补贴,是指对社会再生产的生产环节进行的补贴。其补贴的项目主要有粮、棉、油加价款补贴,农用生产资料价格补贴和工业生产企业亏损补贴等。
(2)流通补贴。又称商业经营性补贴,是指对社会再生产的流通环节进行的补贴。其补贴项目主要有粮、棉、油价差补贴,平抑市场肉食、蔬菜价差补贴,民用煤销售价差补贴以及国家储备粮、棉、油等利息费用补贴。
(3)消费补贴。又称消费性补贴,是指对社会再生产的消费环节进行的补贴。其补贴项目主要有房租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水电煤补贴和职工交通补贴等。
2.财政补贴的确定
一般而言,一种受补贴商品或产品只补贴一个环节,但有的商品同时补贴在两个或三个环节。补贴环节不是固定不变的,要依据更有利于发挥财政补贴杠杆作用的要求而进行改革和调整。
(三)按其他标准确定的财政补贴
1.按透明程度确定的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以透明程度为标准分为明补和暗补。其中,明补是指将财政补贴作为预算的支出项目按照正常的支出程序直接支付给受补者。其优点是收支分明,受补贴单位应上缴财政的依法上缴,应获得的补贴由财政直接拨付。暗补是指财政补贴不构成预算支出项目,受补者也不直接获得补贴收入,只是从减少上缴和节约支出上受益。其优点是手续简便,工作量少,具有隐蔽性,实际上是一种坐支,但缺点是权责利关系不明确。
2.按存续时间确定的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以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经常性补贴和临时眭补贴。其中,经常性补贴是指因政策性原因在较长时间内给予的补贴,该补贴往往具有自我增长的特点。临时性补贴是指因某些临时性原因,一般给予一次性补贴。
经常性补贴和临时性补贴只是相对而言的,如对国家规定的政策性亏损给予的补贴即为经常性补贴,在国家规定扭亏计划限期内给予的亏损补贴即为临时性补贴。
3.按隶属关系确定的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以隶属关系为标准分为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是指在整个国家财政补贴项目和金额中,中央财政所承担的补贴项目和数额。地方财政补贴是指在整个国家财政补贴项目和金额中,地方财政所承担的补贴项目和数额。
中国财政补贴的种类和环节较多,按补贴的形式可分为:
①价格补贴;
②亏损补贴;
③职工和居民生活补贴;
④利息补贴;
⑤不通过国家预算的其他补贴。
按补贴的作用可分为:
①稳定和改善人民生活的农副产品和日用工业品补贴;
②支援农业生产的农用生产资料价格补贴和由于价格不合理而形成的工业企业生产亏损补贴;
③收费标准偏低的城市公用企业的亏损补贴。
按补贴的主体可分为:
①中央财政支付的价格补贴;
②地方财政负担的价格补贴。
按补贴的对象可分为:
①工业、农业、城市公用企业等生产环节的补贴;
②商业、粮食等流通环节的补贴;
③职工或居民消费环节的补贴。
由于对生产、流通环节的补贴,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价格与价值背离的关系,消费者往往看不见、摸不着,故称之为“暗补”,而对于消费环节的补贴,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故称之为“明补”。

9. 我国今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提高了( )%

(380-320)÷320
=60÷320
=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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