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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是行政法吗

发布时间:2021-02-23 01:02:42

① 行政法,民事法律法规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防动员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出入境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反间谍法》《气象法》《城乡规划法》《食品安全法》等等80多部。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等等。



② 请问,城市规划法属于什么部门法是经济法、社会法、还是行政法

广义的城市规划法指国家为调整在城市规划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制版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权。所谓城市规划是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专义的城市规划法是特指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应该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③ 城乡规划法是什么法民法刑法

你好,城乡规划法应该属于行政法规范畴

④ 下列法律法规 各项属于行政法的是( ).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并没有成文的行政法法典,这里所说的行政法应该做专广义的理解。属行政法 与民法 刑法等相对应的,是从应用法学方向分类的。它们分类的标准是以其具体的法律规范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如 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而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首先 婚姻法 调整的是平等主体(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人身关系)所以是民法范畴。
义务教育法 教室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税收法 都是行政法。 最简单的理解方法,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如政府与公民)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 与行政法不是一个体系。PS:劳动法的分类一直存在争议。

⑤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所规定的内容,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所规定的内容属于行政强制。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所规定的内容属于行政强制。

(5)城乡规划法是行政法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所规定的内容属于行政强制。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主要讲的是在规划中违规或者没有按照建设规划的,采取依法限令更正或拆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建筑等拆迁的,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但是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⑥ 建筑法属于行政法还是经济法

属于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综上所述,建筑法属于经济法。

(6)城乡规划法是行政法吗扩展阅读

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

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

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

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点之一。

⑦ 城乡规划法属于挟义法律吗

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能作为法律依据。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第31次会议容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这个体系是以《宪法》为母法,以《教育法》为基本法,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主,由《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共同组成,同时包括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教育部发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民办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⑧ 城乡规划 行政法

结合点:公共利益、公众参与、听证制度
(2)讨论2:关于规划编制主体的资格
据了解,为政府对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行政许可找到法律依据,将原部颁行政条例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条文。需要讨论的是:城乡规划编制属于什么性质的工作?政策制定、立法、还是纯粹的技术工作?用法律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其思维仍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视为纯粹的技术工作。城乡规划中有技术工作,但不是全部。规划单位的资质要求只能限定在技术工作以内,不能扩展到立法和政策制定层面的工作。就技术工作本身而言,市场准入是否是政府管理的范畴值得商榷。设计人员和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工作,资质认定一般由行业协会负责,市场准入则由法律来规范。这种政府包办一切的制度,弊端很大。
(3)讨论3:城乡规划的修改
规划修改属于规划制定过程的一个环节,新法将规划修编调整为规划修改,把因城市客观环境的变化而自然调整规划的过程和因主观要求变化而引起的规划修改混为一谈是中国特殊的社会和政治环境造成的。新法将一个连续的、滚动的、整体的规划制定过程,分割为制定和修改两个法律过程,也是针对中国的特殊情况,就学理上分析,该内容应归入城乡规划制定的章节。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修改实行“申请——批准”制度,城乡规划修改的事由、要求和过程见表2。
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1)讨论1:城乡规划的实施的主要内容和讨论
《城乡规划法》沿用《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实施”章节名称,这深刻反映了对规划管理作用认识的不足。“三分规划,七分管理”是对中国城乡规划建设经验的总结。“实施”二字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特征: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即城市建设规划。就城市建设活动过程来看,很自然分成两个时间段即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当前与此内容密切相关的称之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是依照“蓝图”建设和检查的行为,其作用类似施工队的技术员。而管理则包括规划方案的选择与决策,以及对规划的调整,是承担独立责任的领导人员。《城乡规划法》强调了规划编制的成果对规划实施的制约作用,压缩了规划管理的权力空间,降低了规划管理应对不确定因素的调节能力,与城市规划法实施以来城市规划管理的巨大作用相背离。
(2)讨论2:规范地方政府的建设行为
城乡规划的实施包括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活动两个方面,而城乡建设主体分为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其中,政府部门的建设活动对城市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然而,城乡规划的违法现象也多出现在地方政府身上,比如大广场、宽马路以及各类脱离规划控制的开发区等,这些现象既是近几年城乡建设客观问题的反映,也是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城乡规划建设的特色问题。因此,为规范地方政府的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主要采取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第一,使用条文直接规定政府建设行为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原则。第二,强调近期建设规划是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的法定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的实质是“行动规划”,是政府统筹各部门进行城乡建设的有效手段,这是切合中国发展实际的制度

⑨ 当行政法与城乡规划法冲突,应遵循哪个法

城乡规划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应当遵循城乡规划法

⑩ 什么是行政法什么是行政法学二者有什么区别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以及行政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1、分类不同

行政法是法律规范。

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2、涵义不同

行政立法的涵义: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其所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行政立法是委托立法或叫准立法。

从行使职能的机关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含义的,是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从国家职能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含义的,则是实质意义上的行政。

(10)城乡规划法是行政法吗扩展阅读:

权限

(1) 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

a) 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b) 尚未立法的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c)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批准。

(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3)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权:

依据地方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深圳、汕头、珠海和厦门有地方规章的制定权。

(4)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

制定行政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和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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