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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发布时间:2021-02-23 19:03:20

A. 城市规划有哪些层次,并写出规划的编制体系

(1)城市总体规划;
(一)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
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
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
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
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
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四)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
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
的位置、容量;
(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
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
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
求和措施;
(十二)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
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
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四)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城市总体规划的文件及主要图纸
(一)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
释(以下有关条款同);
(二)总体规划图纸包括:市(县)域城镇布局现状图、城市现状图、用地评定图、市(县)
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
图纸比例: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小城市为1/5000~1/10000,其中建制镇为
1/5000;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的比例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分区规划应;
(一)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
(二)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三)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
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四)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
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五)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文件及主要图纸
(一)分区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二)分区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及建筑容量规划图、
各项专业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
(3)详细规划的编制
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
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3)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
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
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本中
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图纸比例为
1/1000-1/2000。

(4)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四)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五)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
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

B. 什么是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制度

根据《城市规划法》,城镇规划管理实行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简称"一书两证"。
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统称为一书两证。

(一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①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证。②是土地部门提供土地,计划部门项目立项的依据。③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两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C. 如何理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与规划分局规划管理体制

理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与规划分局规划管理体制通过以下方面:
一、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运行体系。
突出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把实施城乡规划作为实现城市发展战略的强力抓手,积极探索新时期的城市发展规律,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城市规划的职能和特点。
1、合理划分规划管理权限。
制定出台了《关于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和规划管理权限的通知》,对市规划局、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规划管理权限进行合理划分。
2、创新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规划行政处罚权办法。
明确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城市规划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有效解决简单执法与规划管理技术需要的矛盾。
3、建立协调运作机制。
在规划和城管执法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运作机制,规划局发现违法建设后立即移送执法局,执法局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时及时送规划局作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狠抓制度建设,健全城乡规划行为规范体系。
1、制定程序性规定,规范工作流程。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并在规划局网站公布,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而且做到公开透明,有效防止暗箱操作、搭车收费、以权谋私等行为出现。
2、制定操作性制度,规范工作行为。
制定《城市规划决策工作规则》、《城市规划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制度,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规划局办公会、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委员会四级审查机构,健全了规划技术初审、专家评审、规划委员会审查、政府审批的规划决策机制,实现了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为主体,以近期建设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保障的覆盖全市、层次分明、相互衔接的城乡规划体系逐步形成。实行“批验”分离制度,审批与验收、放线与验线、设计变更与监察管理等各环节相互制约,保证规划管理“链条”润滑流畅,运转高效。
建立窗口服务制、限时办结制、首接首问制、一次告知制、上门服务制、责任追究制,提高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3、制定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规范程序运作。
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受理通知单、行政审批事项补正通知书、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审定通知书、行政审批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等八种规划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了审批程序。
4、划分“四条主线”,严格落实责任。
在管理形式上划分了“四条主线”,即规划建成区的规划管理、村镇规划管理、规划批后管理和规划效能监察,明确管理内容,落实相关人员责任,编织一个高效运行的规划精细管理网络。
三、加强政务公开,打造“阳光规划”公开体系。
把实行“阳光规划”作为进一步提升规划的民主性、严肃性的重要保障,将规划公开的范围覆盖到批前、批中、批后全过程,规划公示内容全面翔实,方式多种多样,使群众参与“阳光规划”的积极性不断加强。
1、规范公开内容。
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研究制定《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城乡规划听证制度》、《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全面实行“五公开、六公示”,即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人员、办事机构和办事结果;实行城市规划批前、批后公示,重点规划建设项目公示,建设工程批前、批后公示,违法建设查处公示。
2、多种形式公开。
对城市各类规划和重要地段、重要区域、重要项目的规划方案,通过新闻媒体、规划局网站、规划公示栏和集中上街宣传等形式,公开发布有关规划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让群众了解、参与、监督规划。
3、创新实行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制度。
制定出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制度》,要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批后公示牌,实行“一楼一牌”,对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实的,一律不予放线、验线,让市民通过规划公示牌随时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建设及时举报,全力打造“阳光规划”政务品牌,会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
四、强化监督检查,构建城乡规划廉政保障体系。
大力加强城乡规划部门的廉政建设,通过拓宽监督渠道,落实责任,加强检查,使城乡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识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拓宽投诉渠道。
通过设立专线举报电话、意见箱、廉政信箱,设立专线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及时受理群众的效能投诉,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议,充分发挥群众的主导作用。
对经调查核实的问题坚决予以严肃处理,切实纠正不规范行政、以权谋私等行业不正之风,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2、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民主评议和行政效能监察、党风廉政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六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规划办公室和各科室,明确领导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3、健全社会监督网络。
在全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规划监督员,定期组织开展视察活动,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定期征求它们的意见和建议。
4、加强对规划工作的执法监察。
市人大、政协每年都组织对规划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切实达到“高效零差错、业主零投诉、服务零距离”的良好效果。

D. 城乡规划局和城管有区别么

城乡规划局和城管的区别如下:

1、名称不同

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城乡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利用现有地图、卫星地图结合实际来开发治理历史现状。

城管全称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是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2、职能不同

城乡规划局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和农村交通居住消防绿化,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发展空间布局,提升品位,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管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3、工作原则不同

城乡规划局是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依法编制规划文件,以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功能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为社会、经济、文化综合发展服务。

城管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扩展阅读:

城乡规划局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城乡规划的目的是用最少的资金投人取得城市建设合理化的最大成果,对于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规划设计范例;

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其精髓实质,而不是盲目追求它的标准和形式,在各地的规划建设中,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贪大求洋的情况屡屡出现。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对这些现象提出了严肃的批评。要把坚持实用、经济的原则和美的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城乡规划局应当贯彻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贯彻建设人居环境的要求,构建环境友好型城市;贯彻城乡统筹、建设和谐社会的原则。

城管日常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为当地地区发展做出贡献;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E. 城市规划体系的概念

城市规划体系是进来行城市改造建源设的基础。城市规划体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规划法规体系、规划行政体系和规划运作体系。城市规划体系构成了开展城市改造的制度框架和组织结构。
我国自2008年起已正式施行《城乡规划法》我国城乡规划体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城乡规划行政体系、城乡规划工作体系。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 城乡规划行政体系包括:城乡规划行政的纵向体系、城乡规划行政的横向体系。
城乡规划工作体系包括:城乡规划的编制体系、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体系(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F. 城市规划体系的简介

任何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城市规划体系,这是进行城市改造建设的基础。城市规划体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规划法规体系、规划行政体系和规划运作体系。城市规划体系构成了开展城市改造的制度框架和组织结构。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自己完整的城市规划体系。各国的城市规划体系不尽相同,因为城市规划体系受到了各国资源条件、社会发展状况、经济发展阶段、历史文化传统等的影响。
我国的城市规划体系还很不成熟,在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行政体系和运作体系上都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其中传统的总体与地方二级规划制度已经很不适应现代城市改造更新的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建立起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城市规划体系,是一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我国自2008年起已正式施行《城乡规划法》我国城乡规划体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城乡规划行政体系、城乡规划工作体系。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
城乡规划行政体系包括:城乡规划行政的纵向体系、城乡规划行政的横向体系。
城乡规划工作体系包括:城乡规划的编制体系、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体系(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修改后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章)1. 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城市规划,主要体现在:
提供城市社会发展的保障措施
在修正市场失败的基础上支持土地和房地产市场
保证土地在总体利益下进行分配、使用和开发
以政府干预的方式保证土地使用符合社区利益
2. 作为政策形成和实施工具的城市规划,其目的在于:
实现国家的发展政策
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官员提供有关发展控制的导引
协调种类开发,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
考虑财产所有者估价规划政策对他们的利益影响
告知公众规划政策
3. 作为城市未来空间构架的城市规划,主要的表现在于:
城市规划的主要对象是城市的空间系统
城市未来发展空间构架的实现意味着在预设的价值判断下来为城市的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等做形态化的体现 1. 从城市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合理和有序地配置城市空间资源
2. 通过空间资源配置,提高城市的运作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3. 确保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增强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4. 建立各种引导机制和控制机制,确保各项建设活动与城市发展目标相一致
5. 通过信息提供,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和健康运作 1. 深入开展城市规划的研究工作
2. 完善规划编制体系,提高规划质量和水平
3. 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4. 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5. 深化城市规划体制改革,加强规划队伍建设
二、 城市规划体系
1. 掌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基本概念
2. 掌握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基本概念
3. 掌握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的基本概念

G. 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有哪些

你可以查一下《城乡规划法》,你面对城市规划讲的很全面!!!

H.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从中央到政府有哪些职责是什么

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部门:住建部城乡规划司、住建厅城乡规划处(直辖市规划局)、市县规划局(建委、建设局)。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8)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扩展阅读: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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